总监理工程师更换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甬建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269 号)各县(市)、区建设⾏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的管理,进⼀步明确建筑市场各⽅主体责任,完善企业⾃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施⼯现场管理⽔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附件:宁波市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管理暂⾏办法第⼀条为加强对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的管理,进⼀步明确建筑市场各⽅主体责任,完善企业⾃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管的⼯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施⼯现场的管理⽔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宁波市⾏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的施⼯现场关键岗位⼈员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程施⼯现场关键岗位⼈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员”),是指在施⼯现场从事⼯程管理的相关⼈员,包括项⽬经理(含分包⼯程项⽬经理)、项⽬技术负责⼈、施⼯员、质量员、安全员,项⽬总监理⼯程师、专业监理⼯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员必须是本单位⼈员。
本单位⼈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退休⼈员或⾏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事或者劳动合同、⼯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监理工程师证书换发时间安排及地点公告

监理工程师证书换发时间安排及地点公告各位监理工程师:为了方便广大监理工程师办理证书换发手续,本单位决定在近期开展相关工作。
具体时间安排及地点公告如下:一、换发时间安排本次换发工作将于2022年5月1日开始,至2022年6月30日结束。
换发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下午4:00,下午不安排证书换发工作。
请监理工程师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尽快前往办理。
二、换发地点本次监理工程师证书换发地点设在本单位所在地的办公楼1楼大厅。
具体地址为XXXXXXXX(地址省略),请监理工程师前往办理时提前查询地图或导航软件,以便顺利到达。
三、所需材料在换发证书时,请监理工程师携带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核对个人身份信息,确保证书换发的准确性。
2. 原监理工程师证书:作为换发证明,必须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3. 证书换发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证书换发现场领取或提前从本单位官网(XXXX网址)下载,填写完整并签字后携带。
4.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尺寸为35mm x 45mm,白底彩照,用于新证书的照片上传。
提醒:请监理工程师务必确认所携带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减少因遗漏或错误材料导致的办理延误。
四、其他注意事项1. 证书换发过程中,请保持排队秩序,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
2. 换发证书期间,如有特殊情况或疑问,可向现场工作人员咨询或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XXXXXXX)咨询。
3. 换发证书期间,请监理工程师保持手机通畅,以便接收我们可能发送的相关通知和提醒。
最后,感谢广大监理工程师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希望大家合理安排时间,尽早办理换发手续。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联系本单位。
祝各位工作顺利!XXXX单位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标后项目经理变更函

附件二:
中标后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
所需附件材料要求:
一、施工项目项目负责人变更按省建设厅苏建招[2005]580号文执行,可变更情形如下:
1.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者吊销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的;
3.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4.变更工作单位的;
5.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休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
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同意其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证明;
2.属于以上第3种情形的,提供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通知。
该通
知应经发包人及其现场工程师签署,实行监理的,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和总监签署;?
3.属于以上第4种情形的,应提供原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
4.属于以上第5种情形的,应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
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
二、监理项目总监变更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省建设厅苏建工[2007]168号文,可变
更情形如下: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需提交的材料:提供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同意变更证明。
如是政府投资项目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则执行省建设厅、监察厅苏建招[2009]140号文第二十二条对原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承接工程的规定。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7•【文号】铁建设[2007]176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7]176号)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2007年9月17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工作委托第七条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
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成建委[2012]60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2]606号)各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项目建设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实施压证施工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7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特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和办事流程,加强政府监管,避免管理缺位,现就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工建设时,统一实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管理,中标单位须按中标通知书上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办理相关压证手续,中标通知书未明确的以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为准(相关程序详见附件一)。
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每个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特殊情况下允许项目经理、总监承担同一行政区域内的2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三、工程建设期间,项目经理、总监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须经建设业主书面同意,并按投标承诺接受业主处罚后,到市建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详见附件二)。
四、工程建设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借用所压项目经理、总监证件的,须明确原因及借用时限(办理程序详见附件三)。
五、工程竣工并完善相关技术资料(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市建委申请退还项目经理、总监资质证书(办理程序详见附件四)。
委托监理合同补充条款之关于人员更换约定

补充协议条款1、监理人员及施工阶段监理人员配置详见附件一《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组成一览表》及附件二《施工阶段监理人员配置计划》。
本工程现场总监为先生,其他包括附件表列明的监理人员,具体人员详见上述《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组成一览表》。
1.1、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本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监理其他项目。
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且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6小时。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工作,需要提前向委托人请假。
休息日及节假日遇特殊情况需要到现场处理紧急事务,必须在接到委托人电话通知后的2个小时内赶到。
1.2、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专职,在本合同约定监理期间,不得再兼任其他项目部的任何职务。
项目监理部依据现场情况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并将作息时间表上报委托人。
总监及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应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
1.3、除总监外其他监理人员应以委托人认可的监理方阶段人员配备计划(监理人进场前提交委托人并经审核批准)为考核依据,保证该阶段到岗人员每人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
项目监理部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应合理安排值班人员,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
监理人员请假、休假,监理部应做好相关安排工作并告知委托人代表相关情况,在得到委托人代表同意之后方可请假、休假,不得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不得出现2人以上同时请假、休假的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委托人常驻代表同意)。
监理人员在正常上班、节假日值班、夜间值班期间脱岗,每人次对监理人罚款500(伍佰)元。
1.4、工程中标后,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时确定的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合同期内,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
若确实需要更换监理人员,必须获得委托人批准,更换的监理人员资质应不低于被更换的监理人员资质。
1.5、监理人不得随意更换本项目总监,每更换一次,承担违约金100000(拾万)元整,同时承担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若总监不能胜任本项目监理任务,监理人必须立即更换总监(替换的总监人选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并需承担违约金100000(拾万)元整。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的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行为,促进我市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相关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当现场管理中确需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现场实施变更和销号的应按本细则办理。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三、当项目经理发生《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办理更换手续,先至相对应的市、区招标办扫描新任项目经理履职承诺书后,填写《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部门负责人(区站站长或总站监督科长)签字签章确认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由总师办统一上报总站站长及建委分管主任签证。
签证完毕由总师办按规定实施更换登记和加、解锁工作。
四、当项目总监发生《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总监应办理更换手续,先至相对应的市、区招标办扫描新任项目总监履职承诺书后,填写《项目总监更换审批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对应的监督部门负责人(区站站长或总站监督科长)签字签章确认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总师办,由总师办统一上报总站站长及建委分管主任签证。
签证完毕由总师办按规定实施更换登记和加、解锁工作。
五、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更换审批表》或《项目总监更换审批表》所涉及的相关证明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重新提交,未提交相关资料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