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公积金社保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与公积金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与公积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的社会保险与公积金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等。
第二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三条参保范围和登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为员工办理以下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公司将依据员工的入职情况和相关要求,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公司将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与员工共同承当,公司承当肯定比例,员工承当肯定比例。
第五条社会保险福利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后,可享受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抚恤金、失业保险金、生育津贴等福利待遇。
公司将依法为员工申领相关福利,并及时支出。
第六条个人社会保险信息保密公司将严格保护员工的个人社会保险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其泄露、出借、转移。
在员工离职后,公司将妥当保管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公积金管理第七条公积金参加和缴存公司为员工供应公积金参加和缴存机会。
员工可依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参加公积金,并缴存肯定比例的工资。
公司将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月为员工缴存公积金。
第八条公积金福利员工参加公积金后,可享受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福利待遇。
公司将依法为员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手续,并及时支出。
第九条公积金账户管理公司将为每位员工开立公积金账户,并及时告知员工账户信息。
员工需妥当保管本身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如有遗失或账户显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帮助处理。
第十条公积金的转移和停止员工在离职时可申请将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或停止公积金参加,公司将依据员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员工停止公积金参加后,可以连续享受之前已缴存的公积金福利待遇。
社保公积金缴纳管理制度

社保公积金缴纳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强化企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管理,保障职工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缴纳主体1、本制度适用范围:凡是在我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都应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2、缴费主体:员工和企业三、社保缴费标准1、社保费用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缴费比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员工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企业部分由企业全额承担。
3、上述内容如有调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积金缴纳标准1、公积金缴纳基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缴存比例:员工和企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3、公积金缴纳由员工和企业各自承担一半。
五、社保公积金缴纳管理1、缴费计算(1)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计算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金额。
(2)每月月初,企业应将员工应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金额提前发放到员工工资卡账户。
2、缴费时间(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时间进行缴费。
(2)确保每一期缴费都按时足额缴纳。
3、异动操作(1)员工因任何原因转正、离职、调动等情况,应及时调整其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2)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擅自调整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金额。
4、缴费记录及报告(1)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社保和公积金缴费记录,并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2)确保缴费记录真实可靠,不得随意更改。
5、监督检查(1)公司领导、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相关部门都有责任对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如发现有不当行为或违规操作,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六、违规处理1、对于企业未按规定全额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对于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3、对于其他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情况,应根据违规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七、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职工社保与公积金管理制度

职工社保与公积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员工福利待遇,规范职工社保与公积金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在职员工,并包含合同制、劳务派遣和兼职人员,不包含临时工。
第三条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社保和公积金管理应公平公正,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鄙视和不合理待遇。
2.遵从法律法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社保和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定时足额缴纳和办理相关手续。
3.共同责任原则:企业和职工共同承当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责任,相互合作,共同维护职工权益。
第二章职工社保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险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本企业为职工供应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五条缴费基数确定1.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依据,并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2.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应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超出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
第六条缴费责任1.企业和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当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责任。
2.企业应定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并如实申报和交纳相关税费。
第七条社保费用支出1.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职工的社保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出到指定的社保机构。
2.企业应定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少缴。
第八条社保待遇申领1.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申领方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应帮助职工办理社保待遇申领手续,供应必需的支持和帮忙。
第三章职工公积金管理第九条公积金开户1.职工入职后,应向企业供应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公积金开户手续。
2.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的公积金开户信息报送至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条缴存基数确定1.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月工资为依据,并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2.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范文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三条定义1.社会保险:指员工在工作期间享受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制度。
2.住房公积金:指员工依据国家规定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社会保险管理第四条参保范围1.全日制员工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兼职员工参保范围由实际工作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第五条缴费责任1.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并定时足额缴纳。
2.员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条办理参保手续1.新入职员工需在入职后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员工更改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户口所在地等)时,应及时通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第七条社会保险待遇支出1.企业应定时足额支出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2.员工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申请表,并供应所需料子,以便及时领取相应待遇。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管理第八条参公积金范围1.全日制员工应依照国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兼职员工参公积金范围由实际工作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第九条缴存比例和计算基数1.企业和员工应依照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第十条办理公积金开户手续1.新入职员工需在入职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
2.员工应供应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员工在退休、购房、大病医疗等特殊情况下,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取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填写提取申请表,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第十二条公积金账户更改1.员工如需更改公积金账户信息,应提前15日通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
社保与公积金管理规定

社保与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的社保与公积金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福利待遇,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和可连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的社保与公积金管理。
第二条定义1.社保:指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公积金:指员工个人和企业共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
第二章社保管理第三条社保缴纳1.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率,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2.员工的社保费用,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确保定时足额缴纳。
3.企业应及时向社保机构报送员工社保费的缴纳信息,并及时更新员工信息,确保社保福利能够正常发放。
第四条社保福利1.员工参加社保后,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包含养老金、医疗报销、失业保险金、工伤弥补和生育津贴等。
2.企业应及时告知员工享受社保待遇的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帮忙员工解决社保问题。
第五条社保更改1.员工入职、离职、职称更改、工作地更改等情况,应及时办理社保更改手续,确保员工社保记录准确。
2.企业应搭配员工办理社保更改手续,供应所需资料和证明。
第六条社保监督1.企业应加强对社保相关政策的学习和宣传,确保员工对社保政策的了解和知情权。
2.企业应搭配社保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供应相关资料和帮助调查。
第三章公积金管理第七条公积金缴纳1.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的住房公积金。
2.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确保定时足额缴纳。
3.企业应及时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报送员工公积金缴存信息,并及时更新员工信息,确保公积金能够正常发放和使用。
第八条公积金使用1.员工可以依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使用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包含购房、还房贷、租房补贴等。
2.员工在使用公积金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如供应所需证明料子、填写申请表等。
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的管理,保障企业员工的权益,提高整体福利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定义解释1.公积金,指企业为员工供应的由员工和企业共同缴纳的一种储蓄制度,以满足员工在退休、住房等方面的需要。
2.社会保险,指企业为员工供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第二章公积金管理第四条缴存比例1.公积金缴存采取个人和企业共同缴纳的方式,缴存基数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
2.个人缴存比例为员工工资总额的10%,企业缴存比例为员工工资总额的8%。
第五条缴存时间和方式1.公积金缴存按月进行,每月依照员工的实际工资金额扣除相应的公积金金额。
2.缴存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一收集员工的公积金缴存,并定时足额上缴至相关银行指定的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公积金提取条件员工可在以下情况下提取公积金: 1. 退休。
2. 购买、自建住房。
3. 缴存满5年。
第七条公积金提取程序1.员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应填写申请表,并供应相应的证明料子。
2.申请表和证明料子需由员工本人亲自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3.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将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八条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1.公积金账户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定期进行资金核对和报表统计。
2.相关部门应搭配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公积金核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九条缴纳比例和基数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企业缴存基数的20%,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企业缴存基数的10%,失业保险缴纳比例为企业缴存基数的1%。
2.工伤保险由企业全额缴纳,缴存基数为员工工资总额。
第十条缴纳时间和方式1.社会保险费按月缴纳。
2.缴费由财务部门负责统一收集,定时足额上缴至相关社保机构。
公司社保公积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二章社保公积金缴纳第三条本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四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缴纳比例根据员工工资水平确定。
第五条员工入职后,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保公积金登记手续,并按月足额缴纳。
第三章社保公积金管理第六条社保公积金的缴纳和管理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财务部配合。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员工的入职、离职、社保公积金的参保、停保、转移等手续的办理。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社保公积金的财务核算和缴纳工作,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第四章社保公积金使用第九条员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可享受以下社保公积金待遇:1. 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可领取养老金。
2. 医疗保险:员工患病住院、购药等医疗费用可享受报销。
3. 工伤保险: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可享受工伤医疗、伤残津贴等待遇。
4. 失业保险:符合条件者,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5. 生育保险:女员工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条公积金可用于以下用途:1. 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装修房屋:用于自住住房的装修。
3. 租房: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租金。
4. 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可用于其他住房消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公司管理层提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三篇

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所有正式员工。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集团人事营运中心是集团总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总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拟定和执行。
2.负责按时核算、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手续办理。
3.负责总部参保员工社会保险信息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4.负责稽核各子公司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社保管理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的参保时间自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办理社保,离职当月停止。
第六条养老保险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0-100%。
根据公司上年度利润目标完成情况和员工岗位级序,核定不同的缴纳基数。
养老缴费基数分为两档,第一档适用于盈利且上年度完成同比增长利润目标的情形;第二档适用于没有满足第一档要求的情形,包括盈利但上年度未完成同比增长利润目标或亏损期、所有放假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
每年1月,公司根据上年度财报,调整新一年度的缴纳基数。
具体标准如下:级序岗位缴纳标准(第一档第二档)8级集团总经理100%80%7级集团副总5级集团总监80%60%4级集团总监助理(高级主管)3级集团主管60%40%2级集团专员1级集团职能部门一般员工第七条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社保局规定执行。
第八条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每年按当地发布的标准实施相应调整。
第九条公司按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为每一位员工集中购买社会保险,员工个人缴存部分在员工当月月薪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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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管Ii制度
社保公积金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1 条目的
为建立完善的员工保险(不含住房公积金)体系,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 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不含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3 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1. 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审核保险费用预算,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2. 人力资源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总经理负责批准。
第二章社会保险分类办理
第4 条保险分类及购买条件
1.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的保险手续,并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范围
2. 其他保险
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第5 条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报销
1. 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2. 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公司属地的原则执行。
如果公司属地办理社保需当地户口,但员工没有当地户口的,集中到所属市办理。
3. 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的缴纳凭证到公司报销。
报销原则是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低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原单位缴纳总金额报销;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高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报销。
4. 保险报销时间一般是在下一年度的6月30 日前报销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
第三
章社会保险具体办理事宜
第6 条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1. 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 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缴费原则,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 养老保险购买满15 年后,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
4. 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
员工离职时,分别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5.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
每月15 日之后(不含15 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险。
6.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 条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1. 当地政府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2.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纳。
每月15 日之后(不含15 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3.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可按照当地大病统筹的规定到指定的大病统筹医院就医,公司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第8 条失业保险的办理规定
1.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2.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缴纳。
每月15 日之后(不含15 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3.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1)领取资格包括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齐。
2)失去资格包括领取期限届满,参军或出国定居,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9 条工伤保险的办理规定
1. 工伤保险的范围如下:
(1)患职业病者。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或暴力伤害者。
包括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或暴力伤害者。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以及因此导致下落不明者。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者。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再48 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以及为维护公司公共财产受到伤害者。
(7)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者。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时,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员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员工患职业病被确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发放工伤保险。
(4)员工因工伤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照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5)其他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者,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 条生育保险的办理规定1.尽量不安排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划定女员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 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 女员工单胎顺产产假为98 天,包括产前休假的15 天,不包括难产、晚育需要增加的休假15 天。
具体休假多少天,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同时,按照公司具体情况执行。
5. 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1 条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规定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3.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按当地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12 条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规定
1.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或全体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范围。
2.在选择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时,公司应该精心选择,全面比较,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有保障的保险效果。
3.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4. 在意外伤害保险执行过程中,公司要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政府的保险法规、政策动态等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5. 意外伤害保险的制定与国家、当地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13 条疾病保险医疗期
1.疾病保险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 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期限如下:1)一般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 年以下的为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 年以下的为6 个月;5 年以上10 年以下的为9 个月;10 年以上15 年以下的为12 个月;15 年以上20 年以
下的为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24 个月。
第14 条病假工资待遇
在疾病保险医疗期内,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OEE工龄3个月以下4—6个月6—12个月12—24 个月
病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换的工作,按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15 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6 条本制度的编写、修改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