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焦政办〔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3〕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7日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2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着眼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促进更多关联性强、办理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逐步实现政务服务部门从单个事项审批转变为向企业群众提供“一件事”全流程服务,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年底前,按照“优化一批、新增一批、拓展一批”的思路,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安排部署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焦政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条件第三章资产配置程序第四章资产配置标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财政全额(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经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焦政办〔2022〕91号•【施行日期】202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焦政办〔2022〕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11月2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与主要目标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面临形势第三节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四节主要目标第二章聚焦“十大战略”实施,构筑区域性人才发展高地第一节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第二节打造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第三节打造产业人才队伍第四节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第五节打造乡村振兴人才队伍第六节打造社会事业人才队伍第七节打造党政人才队伍第八节打造宣传思想文化人才队伍第三章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第一节构建运行高效的人才管理机制第二节构建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第三节构建近悦远来的人才集聚机制第四节构建充分信任的人才使用机制第五节构建放管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第六节构建以人为本的人才激励机制第七节构建顺畅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第八节构建鼓励创新的人才容错机制第四章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用好用活各类人才第一节建设高能级人才平台第二节构筑“双创”特色平台第三节推进一流创新成果转化第四节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第五章强化人才服务保障,构筑良好人才生态环境第一节打造线上线下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第二节构建多层次财政金融支持体系第三节完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第四节构建人才教育服务体系第五节构建人才医疗保障体系第六章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第一节构建系统完备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第二节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第三节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第四节健全技能人才评价激励体系第五节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第七章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第一节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二节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第三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第八章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就业扩容提质第一节强化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第二节全面增强就业吸纳能力第三节支持培育接续有力的就业新动能第四节着力提高就业承载力第九章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增强就业保障能力第一节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第二节高度重视城镇青年就业第三节加强退役军人就业支持第四节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第五节统筹其他重点群体就业第十章强化创业带动就业作用,放大就业倍增效应第一节优化创业生态第二节提升创业能力第三节激发创业活力第十一章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第一节健全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第二节健全监测预警机制第三节全面强化风险应对处置第十二章优化就业环境,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第一节改善就业条件第二节促进平等就业第三节维护合法权益第四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第十三章强化规划实施保障第一节坚持党的领导第二节强化组织协调第三节加强要素保障第四节健全实施机制焦作市“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依据《河南省“十四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规划》和《焦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主要明确“十四五”时期全市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促进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我市“十四五”时期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着力打造“技能河南”焦作品牌和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指导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焦政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7日焦作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财政政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制造业设备更新贷款贴息。
对全市通过银行贷款实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制造业企业,年度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含配套软件)支出不低于500万元的,且仅获得省财政贴息的项目,再给予0.5个百分点贴息;单个项目年度市级贴息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市级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贴息资金,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县(市)自行负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二、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引进的实际设备及技术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省级头雁企业(含培育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列入省级补贴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补贴政策。
补助资金,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由县(市)自行负担。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三、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焦政〔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焦政〔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自2008年以来,我市实施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对市县两级增收节支、改善民生等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格局变化,现行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已不再适应新形势需要。
为充分调动市县两级加快发展区域经济、全面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促进我市财政经济提质增效,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现行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焦作、富裕焦作、美丽焦作、平安焦作”发展理念,以区域一体化发展为目标,按照国家财税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财政分配关系,着力保障市县两级既得利益,积极构建市县两级财力同步稳定增长机制,通过下划市级税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等方式,有效调动市县两级科学发展、服务企业、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大力促进创新、绿色发展,全面提升财政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全力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征收,利益共享。
市级税源户按所在区域实行就地缴库,确保市与县(市)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共担因经济形势、税制改革、政策调整等变化带来的减收风险,进一步强化发展责任,凝聚发展合力。
(二)存量不动,增量调整。
核定财力基数,保障市县两级既得利益,调节财力增量分配格局,优化财力分配结构,促进新增财力在市与县(市)区之间合理分配,增强各县(市)区财政保障能力,逐步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16〕221号文件的通知-焦政办〔2017〕37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16〕221号文件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16〕221号文件的通知焦政办〔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质监局河南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质监局河南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2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编办、质监局制定的《河南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省编办省质监局(2016年11月2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结合工作实际,就我省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检验检测是质量技术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辐射带动广等特点,在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省有县级检验检测机构700余家,存在着规模普遍较小、布局结构分散、重复建设严重、体制机制僵化、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明显、行政依赖较多、运行效率不高、综合能力不强、服务品牌匮乏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焦政办〔2019〕41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焦政办〔2019〕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7日焦作市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13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焦政〔2018〕20号),更好履行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制定如下政策:一、支持经济结构提质行动,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一)大力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程。
用好中央财政2018—2020年安排的15亿元试点补助资金和市县两级计划配套资金15.67亿元,落实好电价、气价等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同步推进“热源侧”和“用户侧”改造,尽快形成“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清洁取暖模式。
(二)支持发展新能源交通。
用好上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乘用车研发推广奖补资金,调动企业发展新能源交通的积极性,鼓励绿色出行,促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焦政办[2012]10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焦政办[2012]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25db5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d2.png)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焦政办〔2012〕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74号)精神,参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为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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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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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焦政办[2008]75号
【发布部门】焦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8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焦政办〔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精神,进一步发挥社区在巩固城市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居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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