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
投融资管理部管理制度

投融资管理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融资管理部的运作,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公司财务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融资管理部是公司专门负责投融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的融资决策、资金调度、风险防范等工作。
第三条投融资管理部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投融资管理部应遵循市场原则,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五条投融资管理部应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投融资管理部设立部长一人,直接报告总经理。
第七条投融资管理部下设数个业务组,负责特定的投融资业务。
第八条投融资管理部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第九条投融资管理部设立财务监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监管工作。
第十条投融资管理部设立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
第十一条投融资管理部应定期召开部门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解决业务问题。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投融资管理部部长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公司的决策部署。
第十三条业务组负责具体的投融资业务,制定投资方案,开展投融资活动。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五条财务监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监管工作,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第十六条信息科技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保障信息安全。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七条投融资管理部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的规定。
第十八条投融资管理部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第十九条投融资管理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十条投融资管理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保障信息安全。
第五章外部监管第二十一条投融资管理部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管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投融资管理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投融资管理部可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投融资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投融资公司日常管理制度一、组织结构与职责明确公司应设立清晰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
各部门职责划分明确,确保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二、决策程序规范化对于投融资决策,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决策流程。
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市场调研、风险评估、财务分析等步骤,并由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能是对这些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
四、财务管理与审计制度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资金调度、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同时,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外发布的信息应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避免误导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六、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
通过建立合理的人才梯队和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七、合规与法律事务公司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规经营。
法务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合同、诉讼等法律事务,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客户服务与关系维护客户服务部门负责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及时响应客户需求,解决客户问题。
通过优质的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九、持续改进与创新公司应鼓励创新思维,不断优化管理流程和服务产品。
通过持续改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十、文化建设与团队协作公司应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形成团队合作的良好氛围。
通过组织各种团队活动,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团队凝聚力。
集团统一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统一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集团内部融资管理行为,保护公司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集团整体资金安全和融资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涉及融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融资的定义: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向外部融资机构或者个人融资,获取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投资或其他经济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融资主体:融资主体是指集团内各个单位和个人能够代表集团进行融资活动的主体。
第五条融资对象:融资对象是指向融资主体提供资金支持的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融资额度:融资额度是指集团内各个单位或个人单笔或多笔融资能够获得的最高金额。
第七条风险评估:融资主体在进行融资活动前,必须根据相关的风险评估标准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本制度内容以及相关融资活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
第二章融资申请及批准程序第九条融资审批权限:集团设立融资审批委员会,行使对集团内融资申请审批事项的权力。
第十条融资审批程序:融资主体需向融资审批委员会提出融资申请,融资审批委员会对融资申请进行审批,审批流程应当透明公开,审批结果做出书面决议。
第十一条融资审批标准:融资审批委员会应当以集团融资战略和整体风险控制情况为考核标准,对融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审批结果通知:融资审批委员会对融资申请审批的结果,应向融资主体及相关各方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与融资审批有关的行为应当与相关人员进行备案管理,确保决策透明公开。
第三章融资行为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融资使用:融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融资资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融资资金。
第十五条融资用途监控:集团设立专门的融资资金使用监控机构,对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控。
第十六条融资进度管理:融资主体应当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关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或者其他经济活动,并按进度进行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融资还款管理:融资主体应当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关还款,并及时向相关融资机构或个人进行还款信息提示。
制度范例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

制度范例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谢谢阅读【制度范例】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 (WORD10 页)1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篇筹资管理(2)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权益性筹资(2)第三章债务性筹资(3)第二篇投资管理(3)第四章总则(4)第五章投资审批权限 (4)第六章投资审批程序 (6)第七章投资项目监控 (7)第八章项目的验收和考核(8)第九章其他(9)第一篇筹资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谢谢阅读谢谢阅读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两种方式。
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第三条筹资的原则:(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第四条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
全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经委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
第五条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本单位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谢谢阅读谢谢阅读第六条合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第七条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第八条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中海 投融资制度

中海投融资制度
中海集团是中国国有企业,其投融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资金管理制度:中海集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理地使用。
2.融资制度:中海集团积极开展境内外融资业务,包括发行债券、股票、贷款等多种融资方式,以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3.投资制度:中海集团实行严格的投资决策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投资的安全和收益。
4.资本运作制度:中海集团积极开展资本运作业务,包括资产重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资本运作方式,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总的来说,中海集团的投融资制度比较完善,能够有效地管理企业的资金和资产,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同时,中海集团也注重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工作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内控,规避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根据《XX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制度实施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而不限于: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第二章对内投资决策管理第三条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第三方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投资建设等。
第四条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一)投融资计划经营部按照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管理第五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六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第七条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时,应重点关注投资风险分析与防范,同时兼顾项目的报酬率。
集团投融资部管理制度

集团投融资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融资活动,增强公司投融资管理能力,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融资部是公司融资、投资业务的实施主体,负责公司融资、投资方案设计、策划与实施,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开展与管理。
第三条公司所涉及的融资、投资方案,均需通过投融资部审核。
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融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融资部负责协调公司内外部资金资源,推动公司资源配置优化,实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第五条投融资部需与公司监察部门、法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作,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投融资部设总经理一名,部门副总经理若干名,各专业岗位员工若干名。
第七条投融资部总经理由公司领导任命,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八条投融资部设融资组、投资组,分别负责公司的融资工作和投资工作。
第九条投融资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门的项目组,进行投融资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投融资部总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部门的工作,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融资组负责制定公司的融资计划、融资方案,并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第十二条投资组负责进行投资项目的调研、评估,构建投资方案,并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项目组负责具体投融资项目的策划、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投融资部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五条投融资部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需求,制定投融资计划,编制投融资方案。
第十六条投融资部应当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机构,进行融资谈判,达成融资合同。
第十七条投融资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求,进行投资领域的调研和项目策划,编制投资方案。
第十八条投融资部应当对外部投融资市场进行监测,及时掌握投融资市场动态。
第十九条投融资部应当建立投融资项目的评估制度,对投融资项目的潜在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估。
集团融资管理制度

集团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融资管理,促进公司融资活动的合理、有序和安全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债券、银行贷款、政府补助等融资方式。
第三条集团公司融资管理以市场化、规范化和透明化为原则,提高融资决策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公司融资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支撑,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灵活运用融资工具,充分挖掘公司资本市场融资的优势。
第五条集团公司负责融资管理的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融资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融资决策第六条公司融资决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结合资本市场和财务状况,科学确定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决策程序,确保融资决策的合理性、透明性和公开性,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公司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评估市场供求关系、利率水平、资金成本、融资期限等因素,科学确定融资规模、融资成本和融资期限。
第九条公司在融资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融资用途和风险,确保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十条公司在融资决策中应当从客观、公正和真实的角度提供决策信息,并进行必要的披露和解释。
第三章融资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对融资项目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融资信息披露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融资信息披露应当包含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融资用途、融资规模、融资成本、融资期限、风险提示等内容,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项目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融资信息披露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媒体公告、定期报告等方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五条公司融资信息披露应当在董事会及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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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篇筹资管理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权益性筹资 (2)第三章债务性筹资 (3)第二篇投资管理 (4)第四章总则 (4)第五章投资审批权限 (4)第六章投资审批程序 (6)第七章投资项目监控 (8)第八章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9)第九章其他 (9)第一篇筹资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两种方式。
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第三条筹资的原则:(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第四条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
全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经委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
第五条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本单位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条合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第七条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第八条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须报集团审批:(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50万元、向银行借款超过200万元时;(二)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时;(三)向有收购或参股意向的借款人借款;(四)借款有限制性条款,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易手或对公司其他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识产权、重大资产作质押、担保等;第十条集团总部及控股企业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含)以下的,由集团总裁审批; 20%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未经集团同意,集团附属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
第十二条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内部拆借须报集团审批:(一)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短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100万以下的,须报集团财务分管副总裁审批;金额在100万-200万的,须报集团总裁审批;金额在200万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二)集团成员单位之间长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上),金额50万以下的,须报集团财务分管副总裁审批;金额在50万-100万的,须报集团总裁审批;金额在100万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第二篇投资管理第四章总则第十三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四条经济发展委员会是负责集团及其子公司、直属企业、外部企业、合资企业、参股企业、收购、兼并企业项目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企业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引进项目、合资合作项目、参股项目、兼并收购项目、科研计划项目的审查、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的申报审批。
执行部门是其下属的投资管理部。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种,长期投资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的各种股权性投资(如:独资或与他方联合设立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发行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及改建、扩建与新项目投资等,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基金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等,日常固定产购置不作为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投资的原则(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五章投资审批权限第十七条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集团公司(政府部门分配的国债认购任务除外),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
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经发委下属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技改基建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一)工业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 大型一档以上企业50万元以下、大型二档企业20万元以下、其它企业1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报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备案。
2.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总部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调研、论证、审查后审批,报总裁备案。
3. 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咨询、论证、审查,报总裁审批。
4. 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论证审查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后由总裁审批,报董事局主席备案。
5. 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论证,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后,报董事局讨论后由董事局主席审批。
(二)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 影视旅游业1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浙江旅业有限公司自主决定,报总部经发委、财经委分管领导备案。
2. 教育、卫生及其他第三产业等1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分管领导审批,报总部经发委、财经委分管领导备案。
3. 10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调研、论证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报总裁审批。
4. 1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调研、论证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再报董事局讨论后,由董事局主席审批。
5. 农业企业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参照工业企业内部审批规定执行。
以上审批程序含驻外企业。
第二十一条设立新公司、参股其他公司等权益性长期投资,投资额100万元以内的,由集团总裁审批;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的,由集团董事会批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由集团股东会批准。
通过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须经集团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等金融投资(一)横店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从事证券、期货、投资银行等金融方面同营业务,其他企业、单位未经总部批准,不得从事该方面业务。
(二)总部对金融投资实行专项额度管理制度,转向额度有总裁审批,特殊情况实行单事单批。
专项额度内的投资可自行运作,但额度内的专项资金不得以作他用。
(三)对专项额度内的投资经营情况,每季度须向总裁作书面报告。
第六章投资审批程序第二十三条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公司或参股其他公司(非上市公司)、搞新项目开发,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价。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影响;(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三)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四)公司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五)投资收益;(六)税务论证。
第二十四条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公司经发委:(一)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二)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有关合同、(协议)草案;(五)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七)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八)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经济发展委员会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经发委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经发委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总裁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九条经发委根据总裁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
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三十条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十五天内向集团公司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第七章投资项目监控第三十一条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实施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集团公司与项目单位按四定(定目标、定投资总额、定建设工期、定人员责任)、四包(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安全、包经济效益),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第三十二条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在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企业领导或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项目的组织实施(一)要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内容和投资指标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规模内容和突破投资总额。
否则财务部门有权停止付款。
因故超过概算的,必须事先提出调整概算报告,报集团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核审后报总裁批准后执行。
(二)严格控制土建面积和土建投资,基建项目按施工图和预算执行,技改项目土建工程、单项工程新增面积一般不得超过原有面积的30%,或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