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回业务规则讲解(1)
股票约定式回购回购

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作者:| 来源:| 日期:2012-12-19 | 字号:【大中小】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向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基于客户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未经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二章交易权限管理第六条深交所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客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四)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五)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一步改进市场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业务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一、RTGS勾单时间延长至15:50;二、增加RTGS日终批次交收,对于RTGS日间实时交收(截止15:30)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在15:30-15:5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进行RTGS日终批次交收;三、增加勾单模式设置功能,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备付金账户设置“自动勾单”或“手工勾单”模式;四、为产品管理人提供RTGS清算交收情况查询功能。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优化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RTGS业务优化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现予发布。
同时,针对RTGS业务优化内容,我公司一并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7-7修订说明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行办法》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在协议回购RTGS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根据交易双方向上交所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中的质权人、正回购方证券账号、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通过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冻结或解冻证券的方式完成质押登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步改进市场服务、提⾼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业务进⾏了优化,主要包括:⼀、RTGS勾单时间延长⾄15:50;⼆、增加RTGS⽇终批次交收,对于RTGS⽇间实时交收(截⽌15:30)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在15:30-15:5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进⾏RTGS⽇终批次交收;三、增加勾单模式设置功能,结算参与⼈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备付⾦账户设置“⾃动勾单”或“⼿⼯勾单”模式;四、为产品管理⼈提供RTGS清算交收情况查询功能。
为⽅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优化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RTGS业务优化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补充和完善。
现予发布。
同时,针对RTGS业务优化内容,我公司⼀并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开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另⾏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〇⼀七年七⽉三⽇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7-7修订说明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办法》制定,适⽤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之间的资⾦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介绍

融资成本低:
融资利率目前原则上不低 于9%(一单一议),此利 率低于股票质押等品种利 率水平
交易效率高:
T日达成交易;
T+1日清算后资金可用; T+2日资金可取
交易灵活:
最长时间可以达到182天(今后 可达1年),在规定最长期限内 可提前或延期购回证券
投资范围广:
所融资金投资范围不受限 制,且可以缓解其他资金 不足
跟踪
标的证券市场风险
跟踪 标的证券和相关权益
跟踪
客户履约资质
公司对客户的资质进行定期跟踪调查,并根据 资质变化进行评级调整,若资质等级出现调整,对 应地调整客户交易额度。对于客户恶意违约、客户 破坏等事件,公司将根据协议约定,取缔客户业务 资质,终止与客户的所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
客户信用级别
AAA级 AA级 A级 BBB级 BB级 BB级以下
最大交易额度系数
0.7 0.65 0.60 0.55 0.50 不能开展业务
客户最大交易额度=客户在公司内净资产总值×最大交易额度系数。
其中,单一客户尚未到期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总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不能超过其交易额度限制。
名称 伞形信托 股权质押融资 融资融券 约定购回业务
优点: 1、操作及还款灵活、便 捷 2、资金使用范围无限制 3、融资利率具有一定市 场竞争力
优点: 1、利率较低 2、可投资证券范围广 3、融资杠杆较高
优 缺 点
优点: 1、能有效缓解长期资 优点: 金流动性不足 1、操作及归还灵活 2、可投资范围广泛 2、具有卖空功能 3、担保品种可包括尚 3、利率低 未解禁流通股
1.2 功能
1、可用融入资金进行各种证券投资
融资融券业务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但融入资金只可用于投资标的证券;
金融学回购协议名词解释

金融学回购协议名词解释一、回购协议概述回购协议是金融市场中常见的一种交易形式,它也被称为债券回购或股票回购。
回购协议是一种正回购交易,即借出方同意将某种金融资产在未来的某个日期以指定的价格买回,并在此期间向借入方支付利息或费用。
回购协议作为一种短期借贷工具,被广泛应用于资金融通、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二、回购方主体介绍回购协议中涉及的主要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 借出方(出售方)借出方是回购协议中出售金融资产的一方。
借出方可以是金融机构、银行、券商、企业或个人等。
2. 借入方(购买方)借入方是回购协议中购买金融资产的一方。
借入方可以是金融机构、银行、券商、企业或个人等。
3. 保证金方保证金方是指在回购交易中提供保证金的一方。
保证金方通常为借出方,其目的是确保回购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回购协议类型及特点回购协议根据交易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 纯质押式回购纯质押式回购是最基本的回购协议形式,一方出售金融资产给另一方,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个日期回购。
在此期间,出售方支付借入方一定的费用或利息作为回购协议约定的补偿。
2. 逆回购(质押式回购)逆回购是指借入方作为出售方,出售金融资产给借出方,约定在未来某个日期回购。
逆回购的特点是借入方提供资金给借出方,并获得债券等金融资产作为抵押。
3. 行权回购行权回购是指在回购协议约定日期之前,借入方有权要求借出方进行回购。
行权回购对于借入方而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市场形势来决定是否行使回购权。
4. 债券回购债券回购是回购协议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即以债券作为交易货物。
债券回购的特点是出售方将债券出售给借入方,并约定在未来某个日期回购。
5. 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指将股票作为回购协议的交易标的。
在股票回购中,出售方将股票出售给借入方,并约定在未来某个日期回购。
四、回购协议的作用和意义回购协议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种重要交易形式,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和意义:1. 资金融通回购协议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融资方式,可以满足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
采购合同的返货和退款规定

采购合同的返货和退款规定合同书甲方:(供应商名称)乙方:(采购方名称)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商品采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确保双方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就商品采购过程中的返货和退款事宜的规定,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二条商品返货规定1. 若乙方收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在收到货物后(收货日期为准)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和图片。
甲方收到通知后,将根据情况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选择返货或退款。
2. 返货商品应保持原始状态,并包装完好,乙方应承担返货商品的运输费用。
甲方收到返货商品后,进行质量检查,如确认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可协商解决方案,包括退款或重新发货。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回商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条退款规定1. 若乙方要求退款,应在收到商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和图片。
2. 甲方收到退款申请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退款处理,将退款金额原路返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 乙方在甲方退款后应及时确认是否收到款项,如有问题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
第四条风险转移与交付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商品交付给乙方,并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
2. 自商品交付之日起,商品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乙方。
第五条知识产权1. 若商品涉及到知识产权,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商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 乙方若发现所采购的商品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期间,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第六条保密条款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并在合同终止后继续履行该保密义务。
2.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信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四条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投资者以符合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关规定的标的证券作为质押,融出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标的证券以约定价格回购。
这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具有灵活性、流动性较强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市场。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满足投资者对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
该业务适用于投资者的长期投资、市场套利以及资金调度等场景。
首先,质押式报价回购的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上交所会员和上交所会员的客户。
上交所会员是指已经注册并获得上交所交易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其客户则包括各类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其次,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的标的证券有一定的限制要求。
标的证券主要包括上市股票、基金份额等。
标的证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和市场交易活跃度,并且要满足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参与者可以通过询价方式来确定质押利率和融资金额。
上交所会员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在系统上提交融资申请并报出质押利率。
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交所会员的报价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报价进行成交,最终确定融资金额和质押利率。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成交后,上交所会员与投资者需按照约定的期限,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质押物,同时提供相应的融资金额。
期满时,上交所会员必须提供约定的回购款项,同时收回质押物。
质押式报价回购到期后,投资者可以选择续做、解做等操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完善。
上交所通过设置交易规范、风险控制参数等方式,保证整个业务运行安全可靠。
同时,上交所还设置了风险控制基金,以应对潜在风险。
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一种灵活、方便的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返销或回购合同范文7篇
返销或回购合同范文7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X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销售商品,乙方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返销或回购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返销或回购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条商品描述及规格甲方同意向乙方销售以下商品:1.(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商品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3.(商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4.(商品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上述商品后,在一定条件下可进行返销或回购。
第三条交易条件1. 返销条件:如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因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销售该商品,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商品返销给甲方。
返销时,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乙方合理的退货和退款安排。
2. 回购条件: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可选择将商品回售给甲方。
回购时,双方应参照市场价格及合同条款确定回购价格。
第四条交易期限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月。
2. 返销或回购的期限为自购买商品之日起____年/月内。
超过此期限,乙方不得再要求返销或回购。
第五条双方义务1. 甲方应保证所销售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如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返销或回购。
3. 双方应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交付商品或交付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货款或未按约定进行返销或回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上登-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结算业务指南20130122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3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 (3)第二章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3)第三章清算、证券与资金划付 (4)第四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6)第五章终止购回交易处理 (8)附件1:开户申请书 (9)附件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数据接口(参与人) (10)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保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则,切实执行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自觉接受证监会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公司在获得上交所批准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后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除用于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外,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交易。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时,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开户申请书(附件1);(二)《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市场服务-业务表格-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三)机构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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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参与业务
临柜签约,临柜交易
违约处置流程
证券公司与客户双方协商 不再要求证券公司与客户在违约处置环节重复协商违 一致,共同申报进行违约 约处置事宜,证券公司提交的违约处置申请及相关材 处置 料形式完备的,即可进行违约处置。
账户体系 1个专用账户 1个处置账户 2个专用账户(机构客户、个人客户) 1个处置账户
两所差异 :(一)登记结算
沪市 深市 差异原因
标的证券产生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 无需支付 转增股份的,红利、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留 登记结算体系差异。 所有权益在权益登记日 对价的权 存于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户内,由证券公司因此,沪市发生大比例分红送配时, 划转至客户证券账户 益处理 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投资者。返还时通 需关注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 过调整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和成交数量实现。
公司交易成本:是指公司参与约定购回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包括经手费、证管费、 印花税、过户费等必要费用,由客户在购回交易时向公司支付。 计算公式:公司交易成本=初始交易金额×0.12%。
要点提示 要点提示 风险监控指标
类别 指标说明 阀值
履约保障比例 单一客户交易金额监控
不低于限制值130% 不高于公司净资本的2%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规则讲解
信用交易部 20130305
要点提示
上交所 新老规 则对比 两所规 则差异 (一) 两所规 则差异 (二) 两所规 则差异 (三) 约定购 回利率 介绍
资产规模 最长购回期限 董、监、或持股5% 以上股东 签约和交易
上交所新老规则对比
试点期规定
250万 182天
转常规后规定
1、客户实际操作的方案是先做30天,到期再延期30天,一共延期两次,总期限为 90天。 利:标的证券折算率较高 弊:可能公司不会同意客户延期 2、客户初始交易分拆成8笔分别委托(两笔2千万,2笔3千万,2笔5千万,2笔一 亿,共计4亿) 利:履约保障比例过低时,客户可提前购回其中某一笔或几笔交易来补充交易, 不会因此造成整笔委托违约。 弊:需多缴纳过户费,客户融资成本较高 3、客户另外同时进行了一笔初始交易标的证券数量为1000股,期限为28天,初始 交易金额为一万二,购回交易金额为742万的交易。 利:公司可定期收回利息。购回(支付利息)作为延期的附加条件。 弊:增加客户手续。
撤单
收盘前可撤单
实时确认成交
1、沪市综合业务平台15点后 进行成交处理,15点前可以撤 单。 2、深市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对 非担保交易统一采用实时确认 模式,成交后不得撤单。
4
要点提示
上交所 新老规 则对比 两所规 则差异 (一) 两所规 则差异 (二) 两所规 则差异 (三) 约定购 回利率 介绍
150% 1.60% 4% 8% 0.80%
单一证券交易规模与自营合并计 不高于5% 算占总股本比例监控 单一证券持仓市值与公司净资本 不高于10% 比例监控 单笔交易金额监控 不高于公司净资本的1%
总业务规模监控指标
总授信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15%
12%
案例说明
福州营业部机构客户xxx欲参与90天的约定购回业务,持有601933股票,资产总值9亿, 公司给该支标的券折算率为55%,该客户征信评级BBB,授信额度4.5亿,客户拟融资4 亿用于生产经营。
需支付对 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 价的权益 有人权利由客户自行行 处理 使。
1、配股:向客户返还配股权; 2、增发和配售债券:客户提前购回
登记结算体系差异
沪市将权益全部划转给客户,登记 公司按照原有规则处理税务; 深市将除配股和优先认购权外的权 益留存在专用账户上,因此区分个 人和机构两类税务处理方式
收费)
深市
无
差异原因
登记结算体系差异
要点提示
上交所 新老规 则对比 两所规 则差异 (一) 两所规 则差异 (二) 两所规 则差异 (三) 约定购 回利率 介绍
我公司购回利率介绍
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购回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购回利率×购回期限/365)+公司交易成本 购回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原则上为3%) 购回期限:指从初始交易日(含)至购回交易日(不含)的天数。
要点提示
上交所 新老规 则对比 两所规 则差异 (一) 两所规 则差异 (二) 两所规 则差异 (三) 约定购 回利率 介绍
两所差异:(二)交易制度
沪市 业务规模 交易所前端控制 深市 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规定 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 定业务规模 差异原因
沪市综合业务平台和深市综合 9:30至11:30、13:00 9:15至11:30、13:00至 交易时间 协议交易平台在交易时间设定 至15:00 15:30 上存在差异
待购回期间是否可 以买入标的证券
不能买入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买入
提前购回
删除:“客户财务和信用状况恶化,可能对其到期购 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客户需提前购回”。 增加:“债转股”作为提前购回的情形之一。
要点提示
上交所 新老规 则对比 两所规 则差异 (一) 两所规 则差异 (二) 两所规 则差异 (三) 约定购 回利率 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