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类行政许可事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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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部令第3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部令第3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部长周生贤二○○八年十二月六日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III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且属以下特定活动种类与范围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其行政审批方式可以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新增销售In类射线装置、使用医用In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的辐射安全许可新申请、重新申请;(二)终止销售In类射线装置、使用医用In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的辐射安全许可部分变更申请;(三)仅从事销售In类射线装置、仅从事使用医用In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延续、注销申请。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的场所,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四条【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管委会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许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做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部长周生贤二○○八年十二月六日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三类射线辐射安全许可常见问题

三类射线辐射安全许可常见问题

一、三类射线辐射安全许可的概述三类射线辐射安全许可是针对一些特定行业或单位使用射线装置进行工作的安全管理制度。

在进行相关活动之前,需要获得相应的安全许可,以确保工作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三类射线辐射安全许可主要针对医疗、科研和工业等领域,具体包括医用放射诊断装置、科研实验室射线装置和工业射线装置等。

二、常见问题一:申请流程1. 申请材料:通常需要提供单位资质证明、射线装置型号和数量、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措施、负责人培训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批程序:申请人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由专业人员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批。

一般需要经过初审、现场检查、技术评估和许可颁发等环节。

3. 审批时限:申请流程时间较长,需要提前规划准备。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在获得装置后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以免影响正常工作进程。

三、常见问题二:安全管理要求1. 射线装置使用前,需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辐射的危害性以及使用装置的基本操作规程。

2.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适当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射线装置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 定期进行射线装置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正常使用。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例行演练,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常见问题三: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义务1. 许可证持有单位需定期组织开展射线装置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2. 许可证持有单位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射线事故或突发事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许可证持有单位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确保射线装置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五、结语三类射线辐射安全许可是保障射线装置安全使用的重要制度,对于医疗、科研和工业领域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申请流程繁琐,但能有效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射线装置时,务必遵循安全管理法规,确保装置的安全运行,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许可证”审批权限的请示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许可证”审批权限的请示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许可证”审批权限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青生发〔2023〕297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放“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许可证”审批权限的请示青生发〔2023〕297号省政府:为贯彻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精神,落实生态环境部建立辐射安全四级监管三级审批体制要求,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拟将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事项权限下放至我省条件成熟的三个市州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具体请示事项如下: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人事函〔2021〕46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等文件规定,“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可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

鉴于文件下发时我省设区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专业力量不足,还不具备承接能力,因此未予下放。

这两年,随着我省核技术单位和放射源数量增长,为方便市场主体就近办理行政许可,我省借鉴福建、黑龙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大多数省份已将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做法,经调研并征求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意见后,拟决定将上述三个市州辖区内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权限(具体为“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变更、重新申领、延续、注销、补发权限)下放至相应的生态环境部门承办。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31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31号)

3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一月十八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四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口进行审批。

销售、使用Ⅳ、V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销售、使用Ⅳ、V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销售、使用Ⅳ、V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发布时间:2008-07-11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办理对象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单位二、办理程序1、凡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前,首先填报《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载专区可下载)。

填报要求及说明:(1)《登记表》除第七项审批由环保部门出具审批意见以外,其余所有栏目均须由建设单位按实际情况填写。

(2)《登记表》第二项中须对项目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状况作简要介绍,并按实际情况画出辐射项目工作场所平面图;第六栏污染源分析中,分析污染因子(例如X射线还是γ射线),并分析正常工作情况下放射性污染产生的原因和事故情况下放射性污染产生的原因和途径。

按要求填报监测计划,拟采取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

(3)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如医院),《登记表》第三项放射源和第五项废弃物表格中填“无”,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登记表》第四项射线装置表格中填“无”。

(4)所有《登记表》均要求在电脑上填好以后再打印上交。

2、申请单位应根据《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

三、所需材料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局提交以下材料:1、《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5份(下载专区);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份(下载专区);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1)设立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2)辐射工作的人员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包括理工专科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等;(3)辐射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4)监测计划;(5)人员培训计划。

关于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环评问题的文件

关于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环评问题的文件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 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八年十二月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修改决定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决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 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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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许可事项种类与申请方式
新申领或已持证单位辐射工作拟发生 实质性变化需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 证的,应完整申请上述三步手续。
适用
持证单位变更、延续、部分终止或 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直接申请 第 2 步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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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许可事项种类与申请方式
实质性变动 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改建、扩 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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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辐射项目),一式四份。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一式四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批复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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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 ✓ 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许可证部分终止、许可证注销 ✓ 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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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许可证延续 ✓ 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环保培训证明材料 ✓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 ✓ 辐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报告 ✓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 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业主单位务必保存好各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已
持证单位许可证事项的办理必须用原用户名及密码, 环评及验收审批申请可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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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1. 环评审批
系统登陆路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办 事大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辐射类) (点击”登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资料 填报
辐射类行政许可事项
(仅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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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许可事项种类与申请方式 二. 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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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许可事项种类与申请方式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取得批复后方可实施)
2.辐射安全许可证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试运行)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项目竣工试运行三个月内申请,验收合 格后, 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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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系统登陆路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办事 大厅—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点击”登陆系 统”)—用户名和密码—资料填报
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登记表(辐射项目)》和《核技术应用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并上传有关附 件。
变更 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延续 许可证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于届满前30日内提出 申请。
部分终止或注销 部分或全部终止辐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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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许可事项种类与申请方式
申请方式
环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及环保设施验收手续 的申请,均登陆北京市环保局网站的对应系统先进 行网上申报,网上初审通过并得到通知后(邮件或 电话),打印纸质材料交所在区县环保局。
填写《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和《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上 传有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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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环评审批申请材料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或乡镇以上政 府开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如租赁关系还需出具租 赁合同);
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环保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防护 培训证明材料,或参加环保培训的承诺书(加盖 公章)。
地理位置图、周边环境图和辐射工作场所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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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2.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系统登陆路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办事 大厅—辐射安全许可证(点击”登陆系统”)— 用户名和密码—资料填报
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环保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证 明材料;
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或乡镇以上政府开具 的位置图、周边环境图和辐射工作场所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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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许可证其他手续
许可证变更 ✓ 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
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并上传有关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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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申请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批复文件复印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已持证单位);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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