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
北京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京督导〔2008〕5号附件:北京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形势,加强兼职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依据《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兼职督学是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兼职人员。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向受聘兼职督学颁发督学证.第三条兼职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四)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且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五)行政机关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具有较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或具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中小学校长,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六)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七)初聘兼职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1周岁,续聘兼职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八)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第四条兼职督学每届任期2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二届。
兼职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五条兼职督学的聘任程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聘任兼职督学人数和专业分类要求,确定推荐兼职督学的单位和人数.遴选兼职督学采取单位推荐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名相结合的办法,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北京市兼职督学申请表》。
各单位对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按要求将兼职督学推荐人选名单和《北京市兼职督学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办公会确定兼职督学的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名单在北京教育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颁发北京市兼职督学聘任证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十四五”时期是首都教育全面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首都教育现代化2035》,向实现高水平教育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为进一步明确2021至2025年首都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形势要求(一)发展基础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首都教育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视察首都教育系统,并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首都教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十三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首都教育以加强党的领导和政治建设为坚强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先发展,持续深化综合改革,育人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人民群众获得感均有明显提升,圆满完成了“十三五”时期教育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教育现代化。
——立德树人谱写新篇章。
始终牢牢把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和使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不断探索中国特色、首都特点的教育发展之路。
成立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市教育大会,制定“4+N”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了首都教育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
实施“一十百千”工程,开展“四个一”活动,大力构建大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在全学段开展“我和我的祖国”“使命在肩、奋斗有我”主题教育活动。
创新性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扎实推进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京教策[2005]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京教策〔200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政文教[1988]49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设置(二)学校规模(三)校地面积与规划(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三、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二)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四)图书馆设备(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设置(一)选址和选项(二)建筑设施和设备(三)人员配备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各区教委,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作为终身学习体系的组成部分,多年来利用体制机制优势,在自考助学、职业技能教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称“学校”)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发展质量和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办学思想,找准办学定位(一)树立正确办学思想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尊重教育规律,守正守法守信办学。
反对和纠正过度逐利、违背道德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始终保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学校党组织要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确保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党的建设有关内容要写入学校章程。
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严把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参与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京教勤[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教勤〔2006〕27号)各区县教委,各中等专业学校: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就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学校安全工作为重点,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做了重要讲话;教育部、公安部、卫生部负责人分别进行了工作部署。
百名校长向全国中小学校长发出“让我们的校园充满爱”的倡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将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开展拉网式大检查,迅速整改安全隐患检查的重点是校舍、消防、交通、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帐,明确隐患整改负责人及工作进度,限期整改。
二、选配专职保卫干部,健全安全工作体系中小学要在现有编制内选择思想觉悟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专职保卫干部,并作为学校中层干部安排,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专职保卫机构。
区县教委要保证安全工作科室的人员配置,并配备必要的车辆和器材,并加强对学校保卫干部的培训。
各学校要针对教育教学和学生在校学习、活动、生活的各个环节的特点,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和责任人,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安全工作制度、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学生班车管理,确保学生出行安全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学校自有和租用学生班车的管理,要与有运营资质的单位签订使用合同;要建立学生班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随车管理人员。
要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车身前后和车门处设置统一的学生班车标识,配备灭火器等应急救援器材。
四、关爱特异体质学生,制定个性化锻炼方案学校要本着对学生健康和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不适宜参加剧烈体育活动的学生要建立档案,在相关活动中作出妥善安排。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京教督〔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教督〔2017〕12号各区教委、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为建立健全学校督导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督导工作,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包括《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职业院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督导规程(试行)》,经市教委第13次主任办公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7年6月20日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履行教育督导职能,规范、科学、高效开展中小学校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学校实施立德树人,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小学校督导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客观公正制定中小学校督导工作的意见、标准和方案,市、区两级实施教育督导。
通过督导,强化监督监管,切实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市级统筹原则。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小学校的督导,制定督导工作意见。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新华网汇总)

国家教育督导制度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教育视导工作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
当时教育部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
视导司是在原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室、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视导室、资料科等几个单位基础上组建的。
教育部确定视导司初建时的工作任务要求:1.必须加强视导工作;必须派员下去视导,才能完成总结和研究工作。
2.今后应有系统、有重点地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的结果,加以分析批判。
3.组织各司干部,有系统地解决些重大问题,克服视导工作上的手工业方式。
视导司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视导工作,检查各大行政区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教育政策、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
各司可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视导司组织视导小组。
1953年,教育部确定视导司负责的工作主要是:1.各级教育部门对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执行情况的组织视察工作;2.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工作的系统视察研究工作;3.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视导与典型调查工作;4.有关教育方面、政策、法令、制度、编制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问题的研究工作;5.部长交办的专题视导工作;6.各种教育工作总结、报告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工作;7.本部各业务司、处工作情况的了解研究改进工作;8.涉及几个业务司、处之重大问题的组织处理工作;9.其他有关视导方面的工作。
二、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和法规建设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与教育部负责人谈话时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
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
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专门下去跑。
要象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
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
可以先跑重点大学,跑重点中学、小学。
这些就是具体措施,不能只讲空话。
‛这实际上提出了恢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的设想。
1978年初,在王震副总理的建议和推荐下,王季青、苏灵扬、姚文、杨滨四位老同志来到教育部任巡视员,并在中学司设视导室。
2024年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价方案

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价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快推进首都教育现代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首都教育,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保驾护航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文件精神和关于实施与发展素质教育系列政策要求,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持续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与发展,通过实施对学校素质教育情况的督导评价,切实加强对素质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强化落实学校办学主体责任,引导学校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育人观和质量观,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和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展,督促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内涵发展,不断提高育人质量,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立德树人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通过教育督导,强化学校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始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育人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学校育人全过程,形成价值引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行为养成和身心健康有机结合的育人方式,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二)发展素质教育持续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和发展是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
通过教育督导引导学校从“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高度,从“未来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的时代要求,强化学生核心素养、综合素质培养,推动学校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优化人才培养体系,优化学校治理,深化课程和课堂教学改革,破解育人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助力学生形成支撑终身发展、适应时代要求的关键能力和必备品格。
(三)聚焦育人质量质量是教育内涵发展的核心,满足人民群众对享有公平而有质量教育的基本需求,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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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9.01.14
•【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施行日期】1999.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1998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贾庆林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的行政监督,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督导、评估与指导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及职责
第四条教育督导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区、县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市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有关的市级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实施督导;
(五)对区、县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六)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教育评估工作;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培训市和区、县督学;
(九)组织信息交流,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实施督导;
(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本区、县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组织督学进修,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八)履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同等学力,有七年以上从事中等或者中等以下教育工作的经历,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教育督导室设专职督学,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聘任的特约教育督导员,参加市和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专职督学的任免按照有关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第十条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督学应当接受政治理论、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
第十三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者督导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意见,并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育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
(五)现场调查。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责成主管单位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应当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对督导意见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按照规定将改进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15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通知书》的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
教育督导室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下达《督导复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七条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教育督导室应当建立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督导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三)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和督学的;
(五)打击、报复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的;
(六)其他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督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其督学职务: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成人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