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 引言
2. 招标文件准备
招标公告及相关通知
工程概况及技术要求说明
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
投标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清单
合同草案及标的物清单
施工报价要求及计算公式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质量管理要求
技术交底及验收标准说明
3. 招标程序
3.1 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方需在适当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概况、投标要求、截止日期等信息,并设立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
3.2 投标准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规定时间内,准备好投标文件,并提交给招标方。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整理,确保材料齐备、准确无误。
3.3 开标评标
开标评标是指在开标会议上,对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审查和评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并确定中标人。
3.4 中标公告及合同签订
招标方通过适当渠道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中应包含工期、工程范围、施工标准、质量要求等具体约定。
4. 投标注意事项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确保了解招标要求和技术规范。
准确计算施工成本,合理确定报价。
提交投标文件前,仔细核对材料和信息的准确性。
遵守投标截止日期和要求,避免迟交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5. 结论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的招标程序和注意事项,可以使投标过程
更加规范、透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招标方和投标人都应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ﻫ【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ﻫ【生效日期】1992—12-30ﻫ【失效日期】——--—-————ﻫ【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ﻫ(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ﻫ(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ﻫ(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ﻫ(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建招(2006)37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省市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扬州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分别具体组织实施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日常考核和动态管理;(三)依法查处工程招标代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处理结果。
(四)受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并审核上报;第四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办公室,对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第五条凡在我市承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由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在核定的营业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活动。
代理机构不得超越资质从事代理,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靠。
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该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代理机构不得恶意压价竞争,或以低于正常运作成本的价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扬州市招标管理办法(2)

扬州市招标管理办法(2)扬州市招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信用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项目实施中的实际需要、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办法。
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四)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和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投标报价的要求;(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八)主要合同条款及协议书内容;(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十)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采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国有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规范、计价依据的规定。
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确定暂估价、甲供材时,应严格控制在工程造价中的比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总价的百分之十五,且不得高于五十万元。
特殊工程暂估价、甲供材超标的,应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同时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参加投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二)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未被限制进入本地建筑市场;(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四)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五)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或主体部分已经验收,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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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约公权行使,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通过市场进行招标,由若干投标人进行竞争,择优选择承包人。
第三条市、县(市)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市、县(市)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建设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其他。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公开招标:(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以上不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市以上(含市)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发包行为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项目的发包,需要审批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审批.第十三条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依法选定中标方案、价格和中标人.第十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日前,向建设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至少包含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在内的三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技术人员),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国有投资工程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从《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取,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其资格等级、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省和市指定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信用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项目实施中的实际需要、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办法。
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四)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和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投标报价的要求;(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八)主要合同条款及协议书内容;(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十)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采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国有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规范、计价依据的规定。
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确定暂估价、甲供材时,应严格控制在工程造价中的比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总价的百分之十五,且不得高于五十万元.特殊工程暂估价、甲供材超标的,应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同时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参加投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二)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未被限制进入本地建筑市场;(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四)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五)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或主体部分已经验收,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技术文件;(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五)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其基本存款帐户缴纳.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投标保证金退还至原帐户。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开标、评标和中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国有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从省级主管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不能满足要求,或名册中专家数量不足的,经批准并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可以由招标人择优选择或邀请评标专家.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程序独立进行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或对评标专家施加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应当进入专用评标场所,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第三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一般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技术要求复杂的建设工程、货物采购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小型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应当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应当按相关规定实行异地远程评标.可以进行本地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可以进入评标监控场所对评标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得进入评标场所.国有投资项目招标,评标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在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的大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合议,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的十五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