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海波-公文写作与处理(第三版)-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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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级行文,是指下行文要同时下达两级(含两级)以上,上行文要同时上达两级(含两级)以上。 凡因公文的内容时间性较强或在阅读范围、传达对象上必须有所规定时可以采取多级行文的方式。 (三)越级行文
越级行文,是指下行文越过直接下级,上行文越过直接上级。在一般情况下,越级行文是应该避免 的,只有遇到下列情况才可以越级行文:(1)情况特别紧急,如逐级上报或下发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 。如发生战争或严重自然灾害;(2)经过多次向直接上级请示,但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3)上级机 关交办并指定要越级上报的事项;(4)对直接上级机关进行检举、控告;(5)与直接上级机关有争议而无 法解决的事项。
三、越级行文无效
必须经上级领导机关决定的问题,下级机关行文无效;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决定的向题,其他的业 务主管部门行文无效。应该联合发文的。就不要大权独揽;应该独立负责的,也不要硬拉扯上别的部门 ,以免引起矛盾、混乱和互不衔接。
不越权行文还包括不能滥用行文名义。以哪一个行政机关名义行文不仅是一个名义向题,而且还涉 及公文的内容能否引起重视,能否取得好的执行效果,能否达到行文目的等,因此必须认真对待。行文 名义要视公文内容的重要程度而定,原则是:
主送机关是负责答复或解决公文中提出的问题的上级机关,落实或执行公文内存的日级机关、平级 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
抄送机关是应该了解公文内容的上级机关、下级有关、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
九、经发文机关批准,公文可以公开发布
《12·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 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 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凡经过批准在报刊、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的公文,应视作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果不另外行文,在 报刊发布时应注明“不另行文”字样。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二节 公文稿本
第五章 行文规则与稿本
教学目的: 了解行文规则 掌握公文稿本
教学重点: 行文规则
教学难点: 公文稿本
第一节 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又称行文制度,如果不按行文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公文运行的渠道就难以畅 通,甚至会造成机关工作的混乱。
一、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
1.机关,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外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垂直管理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的关 系、不相隶属的关系(含平级关系)等;
4.部门的内设机构除了办公厅(室)根据授权可以对外正式行文以外,其他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 正式行文。
二、行文方式要根据工作需要灵活掌握
(一)逐级行文 逐级行文,是指由于工作需要,下行文要遂级下达,上行文要逐级上达,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
行文方式。凡要求直接下级机关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具体情况贯彻执行的下行文和须经直接上级机关协 调平衡后再上报的上行文都应采取逐级行文的方式。 (二)多级行文
联合行文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联合行文的发文机关排列顺序要准确;(二)联合行文只标 注主办机关一家的发文字号;(三)联合行文的会签要按先主办后协办机关的顺序处理;(四)特殊情 况可以灵活处理。【结合课本P84的案例讲解】
五、公文文种、形式要与内容、行文方向相一致
向直接上级机关行文,只能用报告、请示,意见(上行意见)这类上行文种:向直接下级机关行文 ,可以用命令(令)、决定、通知、批复、意见(下行意见)这类下行文种;不相隶属的单位(含同等级 别的单位)之间互相行文,只能用雨这类平行文种或用信雨格武行文。
七、公文一般不得报送领导个人
《12·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 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据此,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报送公文要坚持统一归口的原则 (二)不能把领导人个人作为公文的主送(或抄送)机关
八、分清主送与抄送(禁用抄报)
2.级机关需要向上级党委、政府报送公文时,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 报上级党的领导机关,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上级政府。
3.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得要求上级党委、政府批转或由上级党 委、政府的办公厅(室)转发,未经上级党委、政府批准、党委、政府所属的机关各部门不得 向下一级党委、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下级党委、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
(1)属于全面的、重要的、方针和政策性的问题,以领导机关名义行文;(2)属于业务主管部门职权 范围内的业务问题,以业务主管部门名义行文;(3)涉及面比较广的一般事务性问题,以领导机关办公 厅(室)名义行文。须经领导机关审批的事项,经领导机关同意也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行文,但文中应 当注明“经领导机关同意”字样;(4)能够以业务主管部门名义发文解决的问题,就不要以领导机关名义 发文。有些业务部门出于提高公文权威性的考虑,往往把可以以业务部门名义发文解决的问题也拿到领 导机关来讨论,把“条条”上的问题拿到“块块”上来通过。凡遇这类文稿应退回业务部门,否则,就是越 俎代庖,也属越权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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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尽量减少行文层次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如河南省财政厅)可以用函的形式与下一级政府(如郑州市人民政府)互相行 文:下一级政府(如郑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用函的形式就具体业务向题向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如河 南省财政厅)行文;同级的或不相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也可以互相行文,也 可以同下一级政府的对口业务部门互相行文,认真执行这一规定就可以大大缩短行文线路,加快公文的 运转和处理。
四、会商、会签与联名行文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会商,是指当文稿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职权范围,发文前主办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商,并达 成共识的一个必经步骤。
经会商后达成共识的文稿,必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上报或下发。会签后的文稿有两种发布方 式:一是以业务主管部门名义联合发文;二是以领导机关名义发文,一定要先会签,但会签又不限于联 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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