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代建制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代建制提要本文提出新的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在总结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模式优势的基础上,提出代建制现存的主要问题及可能的有效建议,为进一步推动代建制发展做研究。
关键词: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管理一、代建制的概念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代建制的实质是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取代临时筹建非专业机构实施项目管理,全权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让代建人承担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合同与法律责任,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实践证明,代建制是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被正式批准,该决定要求非经营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截至2005年12月,在我国约有4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先后试行了代建制模式。
目前,国内代建制正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各代建试点也都开创了符合自己特点的代建制模式。
二、“代建制”的优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对旧有管理体制的突破性变革,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一)社会性。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实际上就是充分发挥了社会化分工的优势,专业机构对政府和使用单位同时负责,理顺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各方主体的责、权、利,使政府有关部门从项目的具体实施者,变成了真正对项目实施的监督者,使工程项目的监管得到加强,同时也减少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职业性。
建设机构具有丰富的基本建设经验,各项工作不靠走捷径,而以科学的论证和踏实的工作按基本建设程序为工程建设创造条件,设计方案也比较实际地反映项目的真实面貌,投资估算和概算更加科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6月28日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会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或单位。
代建单位可以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作为委托单位,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选择确定省级代建单位,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省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管理之代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投资大、公益性等特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由于在项目管理方式上存在问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现象比较普遍,腐败事件时有发生,投资效益往往不能最大化。
近年来,不少地方已经意识到对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开展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
这当中,比较成熟和先进的一种方式就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一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
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
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我们现在所说的代建制则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与CM制相比,无论是在代理人的定义上还是在选择程序上,现代代建制都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
代建制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这两种在国际上广泛运用的现代项目管理模式也有着很大区别。
目前,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1)设计-建造总承包(Design-Build),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2)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还需承担技术服务;(3)交钥匙总承包(Turnkey),与EPC方式基本一样,但对试运行需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融资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代建制度1. 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
2. 代建方式: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
(1)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从项目策划、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负责项目管理。
(2)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施工阶段,包括施工组织、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等。
四、代建单位的选择1. 代建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招标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2.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
(2)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3)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
(4)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
五、代建单位职责1. 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3. 对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投资概算不超支。
4. 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
5. 按照规定,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项目。
六、监督管理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合规进行。
2. 对违反本办法的代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遵守本办法的代建单位,给予奖励。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报账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BT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部门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控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搞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财务工作,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资金拨付工作流程:代建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请。
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按照拨付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各财务管理单位审核结算付款。
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批;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认可,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切实做好工程项目资金的拔付和监督检查,各财务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做好项目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doc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
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下国有企业代建制有关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下国有企业代建制有关问题作者:黄璐来源:《财讯》2019年第18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投资项目的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
企业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管理方式,是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相应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来严格控制好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工作。
本文就政府投资项目下国有企业代建制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解决方案。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代建制;问题分析我国在2004年下发的《国务院对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关于代建制的相关事宜,将代建制作为一种特殊的招标方式,将政府的工程项目交由国有企业代为执行,并选择专业度较高的企业进行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等工作,在项目完成后再交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在政府投资行使代建制过程中,要严格保证管理单位的工作质量,从根本上保證工程按照原定计划顺利完成。
一、政府投资项目下国有企业代建制存在的问题(1)代建单位能力良莠不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政府投资项目下出现了许多的代建单位,但是我国没有对代建单位的相关能力评定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使得可供选择的代建单位良莠不齐。
其次是目前我国代建单位的选择面较为广泛,涵盖工程项目中设计、管理、施工等多个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负责人很难全面的了解该代建单位的管理质量,难以保证国有企业代建制的顺利运行。
(2)代建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国有企业代建制中,存在着许多代建单位责任意识不强的情况。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代建单位往往通过投标招标等过程选中,其管理负责人员与项目本身没有切实的利益关系,使得许多负责人对项目质量漠不关心,对工程项目开展过程中的项目质量、工期进度和管理层面的主动意识薄弱,在加上没有一个明确法律对其进行调控,使得政府投资项目下的代建制缺乏强制的约束力,从根本上就不能保证代建单位的管理质量。
(3)代建单位职责界面不清政府投资项目下的国有企业代建制涵盖范围较为广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代建单位的管理条例较多,经常会出现代建单位职责界面不清晰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代建制的目的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越来越多的在采用“代建制”,其目的是:
1)有效控制"三超"、防止项目建设中腐败现象的产生。
传统建设模式中政府投资项目多实行财政投资,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政府集“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于一身。这种单一的模式下,项目实施中普遍存在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三超”现象。“代建制”模式下促使政府投资项目中这四个环节互相分离彼此制约。
3)对于代建制的执行方,代建公司应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及管理模式,避免成为“二传手”。代建方的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能带动整个项目实施水平的提高。
4)代建方应加大对中间过程的控制力度,中间环节出现问题将势必造成赶工现象,一旦出现赶工,质量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A项目也曾因为中间环节控制不力而导致最后工期紧张。
而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具有丰富的项目专业管理经验,能够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方便监督管理,提高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而且依照代建合同的约定,代建单位向投资方缴纳履约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便于政府投资部门从经济上对代建单位的违规行为采取制约,迫使各专业单位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对政府机构的整体水平的提高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对于项目来说也能提高投资效益。
1)由于当时代建协议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协议,故双方的责权利及工作分工没有得到正式的落实,造成许多工作没有到位,有关内容无法依条文执行,已出图的项目代建包干价格确定时双方争议较大,存在理解上的歧义。前期由于没有签定代建协议,造成手续繁杂,合同结算时施工单位要面对两个甲方的审核,来回反复的次数太多。
2)代建公司与投资方的人员均比较年轻,工作经验不足,尤其是代建公司主要以老带新的模式,应届毕业生较多,对于项目现场的把控能力明显不足。代建方负责签订的合同,在备案时存在手续不全、造价过高、合同条款有缺陷等问题。代建方负责的结算,结算资料不全就进行结算,过于草率定值,现场签证水分过大。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应用代建制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应用代建制一、政府投资项目及代建制1、政府投资项目。
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很多,尽管在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对其内涵和范围的界定还是基本一致的,主要依据财政性资金来界定政府和社会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一些非盈利、具有较大外部效应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类建设项目。
2、代建制。
代建制,最先萌芽于地方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过程中。
早在1993年,福建厦门市等地在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中,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专业公司,由这些公司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建设,代建制开始初见雏形,并在随后的发展中加以完善。
2004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官方文件,正式明确认可了代建制管理模式,大大加快了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实施“代建制”的发展步伐。
代建制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将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分阶段或全过程建设组织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在政府投资项目上的一种具体运用模式和管理制度。
二、典型的项目代建管理模式尽管各地代建制试点的做法不尽相同,但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革以及代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启示,主要有企业型模式,事业型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形式。
1、企业型代建模式。
根据项目批复中确定实施代建制的要求和具体代建方式,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通过签订书面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争议处理等。
2、事业型代建模式。
政府成立专门的代建机构,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功能目标和设计要求,并派人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和工程竣工验收,由代建机构对工程前期、设计委托、招投标、施工管理和工程验收等进行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
3、混合型代建模式。
代建制采用了“政府-投资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的三级管理模式。
投资公司作为政府业主代表,具有投资主体的地位,主要任务负责项目融资、资金拨付与还贷,以及设施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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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
代建管理费取费浅析
作者:沈柏李红杰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经过对建设项目的代建制实践。
2004年3月1日,北京市发改委印发京《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2004]289号文,要
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采用代建制。
所谓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
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责任。
由于该办法的试行,使得建设单位的身份由建设工程管理者转换为使用人,以形成的资产是否满足使用需求为主要目的。
政府将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与市场化相结合,通过公开招投标的程序,使得具有专业的管理能力的工程咨询公司代为管理工程即代建人,代建人必须完成的管理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控制金额:不超过政府审定的设计概算额。
安全生产:不发生死亡和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标准:确保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有关技术规则要求。
并按照一定的取费标准作为劳动报酬。
实行代建制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由于代建制是新生事物,在推行初期,政府各相关部门间缺乏联动,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定。
对于代建单位管理费的取费,目前大部分实施的项目代建人的招标文件中表述为,参照(或者是不超过)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
理规定》之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内进行报价。
实际中标结果就是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小于或等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鉴于代建单位管理费是代建制的重要内容,因此,正确制定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使代建制能够健康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下面,就代建管理费取费进行分析。
一、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两者的性质不同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因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需对工程进行管理的单位。
财政部根据当时对工程进行管理机构所发生管理费情况,以及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特点,于2002年制定了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
在基建会计制度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属于费用性科目,虽然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总额控制,
但必须按实列支,即设定了控制上限,它核算的内容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二)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的是具备政府颁发相应项目管理资质依法纳税,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所收取的代建管理费属于公司的经营收入,其对应的支岀是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开具保函的费用等。
通过上述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代建单位管理费的比较分析,由于两者在性质和定义两方面本质的不同,决定了两者之间取费存在本质上差距,因此以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代建单位管理费是缺乏合理性和值得商榷。
下面按照投资总额为1亿元的建设项目为例,具体比较两者成本的构成。
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定比例计算,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亿以内,建设期为两年的项目
可提取113万元。
2、代建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实际收到代建单位管理费113万元,其相应的成本支岀约为监理取费的 1.25倍,总额为210万元,利润为-97万元。
成本支出明细为见下图表(二):
合计180
(图二)代建单位管理费开支内容比重
从上两图比较可以看岀,实行代建制后支岀的重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建设单位没有开保函的费用,
大部分是业务招待费支岀。
而代建单位管理费中主要的费用开支是专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其与工程管理相关费用占整个管理费比例的80%以上,这是两者在管理费上最大的区别。
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来看,由于专业的管理公司介入,工程质量以及投资总额的控制以及安全都得到了保障。
从国家宏观支岀来讲,减少了工程成本支岀,原因是在传统管理制度下,由建设单位成立基建办公室组织人员管理工程项目,其编制内的人员工资、福利及各种保险开支有国家预算内支岀。
并且这部分人员不会因项目的结束而减少。
实行代建制后,该部门可以撤销或减少人员,从而达到控制管理费支岀。
关于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一代建管理费取费浅析
2009-10-17
岀处:本站
三、代建单位管理费与监理取费的比较
建设部依据京价(收)字[1996]43号文《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规定
了监理取费标准(见下表)
岀建设单位管理费24.5万元。
两者之间的区别见下表:
从实际劳动付岀的时间、承担的责任以及投入的成本进行比较,代建单位都远高于监理单位。
很显
然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低于监理取费标准是不合适的。
四、国外同业管理费的比较
国外工程项目管理的收费的取费一般比较高,但取费口径不一,有按工程造价百分比计取的,有按定额工日消耗计算的,也有按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
以工程造价百分比为标准的,一般按不同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和服务范围规定不同的百分比范围。
德国的建筑师、工程师的咨询服务费为7.5%--14% ;美国从设计阶段开始委托,其咨询费为10%--15% ;仅
对施工阶段进行监理的取费为6%--10% ;英国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等的咨询服务费为8.85%--13.25%。
五、建议
根据上述比较分析,代建单位管理费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是值得商榷的,我们建议以监理收费
标准为基础上浮1.5倍左右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