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We must improve the understanding of microbiology Consider how these organisms exist. Appreciate the diversity and variability.
明确提出控制食品中微生物污染的根本理念
无论是否规定致病菌限量,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均 应采取控制措施,尽可能降低食品中的致病菌含量水平 及导致风险的可能性 对于标准中未涉及的食品,企业可以通过卫生规范,食 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要求,以及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等措 施进行质量安全控制,尽可能降低致病菌污染的风险
熟牛肉制品、生食牛肉制品、生食果蔬制品中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限量规定,具体为n=5,c=0,m=0
革兰氏阳性,串状球菌,兼性厌氧 引发疾病通常发生在摄取被污染食品后1-7小时。常见症状为恶心、 呕吐、腹部痉挛和腹泻等,病程通常为两天 致病菌毒素热稳定 普遍存在,多数在温血动物的黏膜和皮肤表面发现 热敏感,生长的水分活度为0.85
c:允许超出m值且不超过M值的最大样品数 m: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M: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革兰氏阴性菌,无芽孢杆菌,兼性厌氧 可引起胃肠炎,潜伏期5小时到5天,发病通常自摄取污染食物后12-36 小时开始。症状为腹泻,恶心,腹痛,中等程度发烧,畏寒等,病程25天 可引起伤寒,潜伏期7-28天,症状为头痛,持续高烧,腹痛,浑身酸痛, 乏力等,病程1-8周 可引起菌血症,血液中存在此菌,传播扩散到环境中 传播源是人、家禽、猪、牛和其他动物。普遍来自环境,肉,蛋,奶和 农产品 热敏感 生长的水分活度为0.94 11类食品,n=5,c=0,m=0
食品安全监测的标准

目前,我国已制定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指标进行了规定。
其中,《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等食品中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5种致病菌限量规定。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对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类、调味品、饮料、食用菌、肉类、蛋类等12大类38种农药进行了限量规定,涉及3650项农药限量指标。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规定了水果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坚果及将类、乳及乳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类、酒类、特殊膳食用食品10大类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 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规定了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那么,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下面由拜恩检测的工程师具体介绍: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包括八项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适当添加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满足人们对食品品质的新需求。
但如果滥用食品添加剂,则会危害人体健康,目前我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90-2012),规定了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每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内容,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食品中的致病菌则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各国都制定了食品中致病菌的限量标准,并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将就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食品中的致病菌主要包括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这些致病菌如果存在于食品中且数量超过一定标准,就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各国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都制定了相应的致病菌限量标准,以确保食品安全。
其次,不同类型的食品对致病菌的限量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肉类产品为例,通常对大肠杆菌的限量标准为每克不超过100个。
而对于奶制品来说,沙门氏菌的限量标准则更为严格,通常为每毫升不超过10个。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人体对致病菌的耐受能力而来,旨在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此外,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也要严格控制致病菌的数量。
他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体系,对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加工再到成品包装的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监控,确保致病菌不会超出限量标准。
同时,企业还要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和卫生,防止致病菌的滋生和传播。
最后,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注意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避免购买过期或者质量不合格的食品。
同时,在食品加工和食用过程中,要注意个人卫生,避免将致病菌带入食品中,从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总的来说,食品中致病菌的限量标准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各国政府、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应共同努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能够让食品安全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相关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相关标准?
答: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指标之一,旨在控制食品中的致病菌含量,防止微生物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在中国,GB29921属于通用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其他食品标准中如有致病菌限量要求,应当引用本标准规定或者与本标准保持一致。
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致病菌的限量要求,例如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
对于不同食品和致病菌种类,标准中规定了不同的限量要求。
例如,对于沙门氏菌,标准规定每25g(mL)样品中不得检出;对于金黄色葡萄球菌,每g(mL)样品中小于或等于1000CFU;对于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每25g(mL)样品中不得检出。
此外,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进口食品以报检日期为准,从标准实施之日起,按照新标准实施检验。
总之,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控制食品中的致病菌含量、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食品中的致病菌限量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指南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的例子:大肠杆菌(Escherichia coli):
生食肉类和家禽肉类:不得检出。
加工过的肉类和家禽肉类:每克不得超过10个菌落形成单位(CFU)。
沙门氏菌(Salmonella):
生食肉类和家禽肉类:不得检出。
加工过的肉类和家禽肉类:每克不得超过25个CFU。
嗜热链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
加工过的肉类和家禽肉类:每克不得超过100个CFU。
非肉制品食品:每克不得超过1,000个CFU。
请注意,上述限量标准仅为一般参考,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食品类型和用途而有所不同。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还可能制定其他致病菌的限量标准,如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Vibrio parahaemolyticus)、脑膜炎奈瑟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等。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建议遵循当地食品安全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指南和法规,并采取适当的食品处理和储存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致病菌的存在和传播。
3、食品安全标准试题-监督抽检篇

(第三部分监督抽检)一、选择题1、在小麦粉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食品安全指标是(B)A、铅B、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C、六六六D、金黄色葡萄球菌解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2016年6月7日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解析:关于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科学解读”中指出,DON是各国谷物中检出率最高的一种真菌毒素。
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小麦粉也将其列为抽检项目。
2、以下选项中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没有进行限量设置的是(B)。
A、沙门氏菌B、志贺氏菌C、大肠埃希氏菌O157:H7D、金黄色葡萄球菌解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表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主要涉及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未涉及志贺氏菌的限量要求。
同时GB 29921问答其他问题中指出:3、以下食品中最易受黄曲霉毒素污染的是(B)A、大豆B、花生C、芝麻D、橄榄油解析: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对于黄曲霉毒素B1的限量要求如下,对于花生及其制品的限量要求与其他相比较,为最高。
4、下列选项中(B)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的限量指标。
A、苯并(a)芘B、赭曲霉毒素AC、N-二甲基亚硝胺D、镉解析:GB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适用范围包括食品中的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素A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
5、下列选项中(C)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的限量指标。
A、黄曲霉毒素M1B、展青霉素C、亚硝酸盐D、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解析:GB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适用范围包括食品中的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素A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
食品中致病菌及其限量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及其限量标准1食品致病菌的概念食物污染后可在食品中生长繁殖并可引起人或动物疾病的细菌称为食品致病菌。
食品致病菌可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污染食品及水源,人经口摄入可导致肠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食品中主要的致病菌有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和致病性大肠杆等。
2常见致病菌及其主要污染食品1.沙门氏菌沙门氏菌(salmonella)亦称沙门菌,是肠杆菌科的一个重要菌属,为革兰阴性杆菌,需氧或兼性厌氧,大多具有周身鞭毛,能运动,在7℃~45℃条件下均可生长,最适温度为35℃~37℃。
沙门菌对干燥、腐败、日光等因素具有一定的抵抗力,在自然环境中可以生存数周或数月。
多数沙门菌的宿主特异性极弱,既可感染动物也可以感染人,故易引起人类的食物中毒。
沙门菌血清型很多,引起食物中毒最常见是鼠伤寒沙门菌、猪霍乱沙门菌、都柏林沙门菌、德尔卑沙门菌、肠炎沙门菌等。
沙门菌可污染各种食品,尤其是动物性食品。
其污染食品后一般无感官性状的变化故对贮存较久的食品,即使没有明显的腐败变质,也应注意彻底加热灭菌,以防引起食物中毒。
2.副溶血性弧菌副溶血性弧菌(Vibrio Para hemolyticus)系弧菌科弧菌属,为革兰染色阴性的多形态杆菌或微弯曲弧菌,无芽孢。
该菌嗜盐畏酸,在温度30℃~37℃,含盐3%~4%,pH值为7.4~8.2的培养基中生长良好,低于0.5%或高于8%盐水中停止生长。
副溶血性弧菌存活能力强,在抹布和砧板上能生存1个月以上。
副溶血弧菌广泛存在于近岸海水、海底沉积物和鱼、贝类等海产品中,故海产品是引起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的主要食品。
另外,在盐分较高的腌制食品,如咸菜、腌肉等也可检出副溶血弧菌。
3.致病性大肠杆菌大肠杆菌亦称大肠埃希氏菌(Escherichia),是人类和大多数温血动物肠道中的正常菌群,通常不致病。
但也有某些血清型的大肠杆菌有不同程度的致病性,称为致病性大肠杆菌。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沙门氏菌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5
0
0
5
1
100 CFU/g
5
0
0
5
0
0
5
1 100 CFU/g(mL)
5
0
0
—
1000 CFU/g — —
1000 CFU/g(mL) —
GB 29921—2013
检验方法
GB 4789.4 GB 4789.4 GB 4789.10 第二法
GB/T 4789.36
—
— 仅适用于生食果蔬 制品
2
GB 29921—2013
表1 (续)
食品类别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或/25 mL 表示)
n
c
m
M
检验方法
饮料(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除外)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见表 1。
1
食品类别
肉制品 熟肉制品 即食生肉制品
水产制品 熟制水产品 即食生制水产品 即食藻类制品
即食蛋制品 粮食制品
熟制粮食制品(含焙烤类) 熟制带馅(料)面米制品 方便面米制品 即食豆类制品 发酵豆制品 非发酵豆制品 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
即食果蔬制品(含酱腌菜类)
致病菌指标
沙门氏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沙门氏菌 副溶血性弧菌
GB 2992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致病菌指标、限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罐头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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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编制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切实做好食品中致病菌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工作,卫生部组织起草了《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并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牵头制定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卫生、农业、质检等部门及相关科研院所的专家和行业协会的代表组成标准起草专家组。
标准的制定遵循“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国情,参考国际通行标准,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
二、起草过程
2010年4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召开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研讨会,确定了标准起草原则和工作内容。
2010年5月,完成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美国、欧盟、澳新等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的相关标准研究、与我国标准的比较,并起草标准初稿。
2010年6月,专家组对食品分类、指标和限量的设定、格式及标准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
2010年8月,专家组研究并形成标准草案。
2010年9月,专家组再次根据相
关方面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制定与起草原则
(一)优先解决的主要矛盾。
本次工作重点是优先解决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间重复交叉问题。
(二)标准的清理完善既要和国际通用原则接轨,又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在现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和完善。
(三)标准中涉及的食品分类尽可能与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等基础标准的分类协调一致。
四、主要内容和依据
(一)参考国际和相关国家标准,包括ICMSF、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和一致性。
在现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参考ICMFS (1996)中各种致病菌的生物学特征(表1,供参考),分析致病菌对各类食品可能产生的风险,采用n、c、m、M 形式表述方法。
同时结合我国食物中毒的高危食品和致病菌的风险分析,对致病菌指标进行了限定。
(二)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的食品分类原则上和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分类协调一致。
考虑到致病菌在不同食品中的风险性,对食品分类系统进行了修改,并对相应的致病菌限量进行了规定:
1.原GB2760中的04.0中豆类制品、加工水果、藻类制品分别单独作为一类进行致病菌指标的清理。
2.根据加工工艺及食品特性,将GB2760中的07.0焙烤食品和16.05油炸食品合并。
3.根据食品特性和加工工艺,GB2760中的16.01果冻无法归入大类,均单独作为一类进行致病菌指标的清理。
4.为了增加标准的覆盖范围和适用性,增加即食食品的通用要求。
5.由于各大类食品中均有采用罐头工艺加工生产的食品,统一以“罐头工艺生产的应符合商业无菌”进行描述。
表1 致病菌生物学特征描述(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