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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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例

商业秘密案例

商业秘密案例案例名称:XYZ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案案情概述:XYZ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石油勘探和生产公司,拥有众多独有的商业秘密,如技术专利、研发成果和市场营销策略等。

然而,该公司面临一桩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以下是这起案件的详细调查和审判情况。

事件时间线:2005年3月:XYZ公司设法开发出一种高效的石油勘探技术,命名为“快速地质勘探(RGT)”。

这项技术利用地质数据和数学模型,能够快速评估潜在油田的存在和潜力。

2007年8月:XYZ公司申请了RGT技术的专利,并深入研究该领域的市场潜力。

该技术已经在公司内部进行试验和验证,并在一些项目上取得了显著成功。

2008年10月:XYZ公司与国内一家大型石油公司(以下称“合作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在其油田勘探项目中使用RGT技术。

根据协议,合作公司同意不将任何与该技术相关的信息透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2009年1月:XYZ公司为合作公司的项目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共享了RGT技术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2009年5月:合作公司将自己使用RGT技术后取得的巨大成功公之于众,宣称该技术是其在油田勘探和开发中的关键因素。

2009年6月:XYZ公司发现合作公司的研发人员,包括若干高层职员,在油田勘探会议上明确透露了RGT技术的详细原理和操作方法。

这些信息恰好与XYZ公司的商业秘密完全吻合。

调查和起诉:XYZ公司立即展开内部调查,并聘请了一家专业的调查机构。

经过调查,公司确认了合作公司泄露了其商业秘密,并以此获得了巨额利润。

2010年2月:XYZ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指控合作公司违反了保密协议,并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

诉讼中,XYZ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保密协议、项目数据、开发历程等。

2011年7月:法庭立案并进行了证人传唤和听证会。

证人包括XYZ公司的员工和合作公司的前员工,法庭还聆听了双方律师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2012年3月:法庭判决合作公司违反了保密协议,并将XYZ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

保密法律案例(3篇)

保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支持等业务。

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一项名为“智能数据分析系统”的研发成果,为公司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为了保护这一商业秘密,科技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并要求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019年3月,科技公司发现其前员工李某某(以下简称“李某某”)在离职后,将公司“智能数据分析系统”的部分技术资料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经过1. 发现泄露2019年3月,科技公司通过内部审计发现,公司“智能数据分析系统”的部分技术资料在网络上出现,且被竞争对手公司(以下简称“竞对公司”)使用。

经过调查,发现泄露者为公司前员工李某某。

2. 调查取证科技公司立即对李某某进行调查,发现其离职后加入竞对公司,并利用在科技公司任职期间获取的技术资料,帮助竞对公司开发类似产品。

科技公司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李某某与竞对公司之间的沟通记录、竞对公司产品的技术文档等。

3. 法律诉讼科技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竞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同时,科技公司要求李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1. 诉讼请求科技公司请求法院判决:(1)竞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2)竞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公司的“智能数据分析系统”是否构成商业秘密;(2)被告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3)被告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告公司的“智能数据分析系统”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具有保密性、商业价值和技术性,因此构成商业秘密。

(2)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使用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保护商业秘密显得尤为重要。

一旦商业秘密泄露,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风险。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专利侵权案。

在2011年,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和专利权,主要涉及到智能手机的设计和技术。

苹果公司认为,三星公司通过窃取其商业机密和专利技术,生产出了类似苹果产品的手机,并销售给消费者。

在经过多年的诉讼后,法院最终裁定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权,判决三星公司赔偿数十亿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案例二,谷歌公司与前员工商业秘密泄露案。

在2017年,谷歌公司起诉前员工安东尼·莱温(Anthony Levandowski)涉嫌窃取商业机密,并将其带到了竞争对手Waymo(谷歌自动驾驶汽车部门)的案件。

谷歌公司指控莱温在离职前窃取了大量机密文件,包括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商业秘密,并将这些机密文件带到了Waymo公司。

经过调查和诉讼,法院最终裁定莱温侵犯了谷歌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判决赔偿数千万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和监管,防止员工窃取商业机密,对企业造成损失。

案例三,中国某知名食品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案。

某知名食品企业在新产品研发阶段,因为未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导致研发的新产品配方被竞争对手窃取。

竞争对手利用这一商业秘密,迅速复制了该知名食品企业的新产品,并以更低的价格推向市场,严重影响了该知名食品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

在这起案件中,该知名食品企业损失惨重,不仅经济利益受损,而且还面临着品牌形象受损的风险。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商誉风险。

商业秘密案例

商业秘密案例

1.原告日本恒山装饰品株氏会社就是1991年成立得专门从事邮寄装饰品得公司,主要销售得产品包括进口书法、绘画、大理石美术雕刻品等。

被告富石川从公司成立时起就受雇于原告,雇佣期限为5年。

1993年富石川成为公司得经理。

雇佣合同期满后,被告未续期,而就是另行组建了一个与原告竞争得公司。

被告在雇佣关系存续得最后阶段,利用其身份从公司窃取了邮购者名单。

此后,被告多次发函推销与原告相同得产品,但服务极差,很多顾客寄出现金后不能及时收到货。

顾客由于只熟悉原告公司,很多人误认为被告发出得订单就是原告公司新得形式得订单。

被告使用客户名单得直接结果,使原告公司失去了大量得客户,产品销量锐减,造成了直接得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原告公司得商业信誉。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公司得邮购者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原告得商品就是具有一定欣赏品位得家庭装饰品,特殊得购买方式要求公司保持稳定得销售群体,邮购者名单就是原告公司业务命脉之所在。

为提高销售效率。

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并形成了两级产品销售网络。

同时,公司对数万张客户卡片进行了保密性处理。

被告得行为完全属于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万日元。

案例二:镉镍电池制造技术就是原告十八所于1965年研究开发出得技术成果。

该成果于1992年8月通过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鉴定,该鉴定认为此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80年代以来先进水平,并居国内同类产品得领先地位。

十八所已向国内多家企业有偿转让该技术,每家技术转让费为人民币300万~350万。

被告孙某于1977年至1989年在十八所任镉镍电池课题组长,1990年至1994年7月任氢镍电池课题组长,高级工程师,并多次在镉镍电池、氢镍电池研究中获奖。

1991年,氢镍电池研究课题正式列入国家高科技“863计划”。

十八所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于1985年制定(85)所字第122号<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其中保密范围包括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

1991年3月,孙某在十八所制定得“谁主管谁负责,防丢失与泄密”得班组长治安安全工作保证书上签字。

商业秘密泄露案例分析

商业秘密泄露案例分析

商业秘密泄露案例分析商业秘密泄露案例分析案例一:药物研发公司的商业秘密遭受泄露时间:2008年9月至2010年5月细节:2008年9月,ABC制药公司完成了一种新药的研发,并准备进行相关的临床试验。

该新药的研发历时近五年,ABC制药公司在这期间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人力资源。

为了保护新药的商业秘密,ABC制药公司与一家在生产药品包装的公司XYZ签订了保密协议。

根据协议,XYZ公司承诺不得未经ABC制药公司允许泄露任何关于新药的信息。

然而,在2010年5月,ABC制药公司发现其新药的研究和试验数据在市场上流传。

经过调查,ABC制药公司发现XYZ公司的一名员工将新药的信息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ABC制药公司立即采取法律行动,起诉XYZ公司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

法庭审理认定XYZ公司违反了保密协议,并判决XYZ公司赔偿ABC制药公司损失500万美元。

同时,该员工也被判处刑事处罚,被判入狱3年。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保护,以及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后果。

ABC制药公司为了保护其新药的商业秘密与XYZ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这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但是,不幸的是,XYZ公司的员工违反了协议并泄露了商业秘密。

对于ABC制药公司来说,他们采取了正确的行动,立即起诉XYZ 公司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

这个案例中的法庭判决结果是比较合理和公正的,XYZ公司承担了这次泄露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了ABC制药公司的损失。

同时,员工也受到了刑事处罚,在法律上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从这个案例可以得出一些教训。

第一,企业在与其他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时应该注重协议的具体细节,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约束力。

第二,企业应该做好内部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员工教育和监督,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最后,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企业应该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并寻求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总结:这个案例展示了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案例,时间跨度长达两年多。

商业秘密法律典型案例(3篇)

商业秘密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2019年,原告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助手”)。

该助手具备智能办公、日程管理、文件共享等功能,深受广大用户喜爱。

为保护该助手的商业秘密,科技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等。

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且未经原告许可。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2. 如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原告的助手应用程序属于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属于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2. 被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其产品中涉及原告商业秘密的部分;(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用、维权费用等;(3)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商业秘密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的助手应用程序属于商业秘密,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保密性:原告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等,表明原告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了合理的保护。

(2)价值性:助手应用程序具备独特的功能,能够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办公体验,具有市场价值。

(3)保密性:助手应用程序的技术方案、功能实现等属于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具有保密性。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属于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1)被告产品中的功能与原告助手应用程序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2)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中的功能与原告助手应用程序存在合理来源;(3)被告在明知原告拥有该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实施侵权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例:某公司企图窃取竞争对手技术案例描述:时间:2005年-2007年2005年,ABC电子科技公司以生产高品质电子设备而在市场上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然而,与之竞争的XYZ电子科技公司一直想方设法获取ABC电子的商业秘密,以便提高其自身竞争力。

在2006年初,ABC电子的一名高级工程师被XYZ电子成功挖角,并在离职前窃取了ABC电子的技术资料。

这些资料包含了产品研发的细节、供应链关系以及特殊的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

XYZ电子科技公司得到这些技术资料后,立即开始仿制ABC电子的设备,并迅速推出了类似的产品。

由于技术的相似度极高,XYZ电子很快就进入了ABC电子的市场,并迅速吸引了原本属于ABC电子的客户。

ABC电子在观察市场后,回顾其内部的信息安全体系,发现了这一窃取行为,并在2007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XYZ电子窃取了其商业秘密。

法庭经过多个阶段的审理,最终认定XYZ电子代表公司的某名高级工程师确实非法获取了ABC电子的商业机密,并将其提供给XYZ电子使用。

法庭判决XYZ电子犯下商业秘密侵犯罪行,并要求XYZ电子支付ABC电子一定的赔偿金作为经济补偿。

律师的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了商业秘密的侵犯,以及窃取商业机密的员工违约行为。

从法律角度上看,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商业秘密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ABC电子科技公司主张自己的商业秘密权益受到了侵犯,因为XYZ电子获取了ABC电子的商业技术资料,从而可以迅速仿制并推出类似产品。

因此,ABC电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请求法院判决XYZ电子停止侵权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该案例也涉及到了XYZ电子挖角ABC电子的高级工程师,并从该员工处获取商业机密。

雇佣竞争对手公司员工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员工窃取商业机密并提供给竞争对手公司便构成了违约行为。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一、仟游公司等诉徐某、肖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依法适用举证分配规则保护技术秘密(一)基本案情仟游公司、鹏游公司系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源代码权利人。

该公司员工徐某、肖某在任职期间,参与了前述游戏源代码的开发。

二人离职后以新成立的策略公司,与南湃公司共同开发名为“三国”“三国逐鹿”的页游游戏并上网运营。

仟游公司指控徐某、肖某窃取了其帝王霸业游戏源代码,并用于制作被诉侵权游戏。

故以其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述员工及被诉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50万元。

案件审理中,仟游公司、鹏游公司申请保全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作为本案证据,拟与主张保护的源代码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

徐某、肖某和策略公司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

南湃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所谓的“被诉游戏源代码”文件,经验证后被认定为并非其实际开发运营的被诉游戏源代码。

(二)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作为权利人,已穷尽收集证据的途径,但客观上无法收集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

鉴于本案被诉游戏是在被诉侵权人离职后短期内上线运营的同类游戏,且被诉的两家公司不具备开发软件的客观条件。

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仅由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持有,客观上有提供相关证据的能力。

依法院指令如实提供被诉游戏源代码,是其法定义务。

被诉侵权人不如实提供该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即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

广东高院判处策略公司、南湃公司、徐某、肖某停止侵害仟游公司、鹏游公司“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三)典型意义在窃取、使用网络游戏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诉讼中,由于被诉游戏源代码由被诉侵害人暗自掌控,被诉侵害行为发生后,商业秘密权利人难以取得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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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附案例)法治声音2015-04-30 11:07:35秘密信息公司阅读(580)评论(0)大家好,我是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王鑫律师。

很荣幸来到IPOCLUB和大家交流商业秘密及其保护的相关问题。

今天我讲座的内容主要围绕着几个问题展开。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范围几种容易被忽略的商业秘密二、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三、商业秘密怎样保护?企业可以做什么?律师可以为企业做什么。

我先试着举一个例子,让大家对商业秘密侵权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最近互联网+的概念非常火,提到互联网,不得不提到大数据。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大数据时代》这边书,这本书的翻译者周涛,据说是中国最年轻的教授,27岁被电子科技大学聘为特聘教授。

这本书的作者维克托教授是牛津大学的互联网方向的教授,同时也是哈佛耶鲁这些名校的客座教授。

这个案例与他有关。

《大数据时代》这本书的出版社叫北京湛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近两年策划出版了一大批畅销书,我也买过他们出版的一本书《资本之王》。

在这个案子中北京湛庐公司是原告。

北京湛庐公司去年以侵害他们商业秘密为由,起诉他们公司一个离职的员工赵某。

认为她将在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新入职公司的运营。

湛庐公司认为,被告赵某将《大数据时代》一书的作者维克托教授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内容、价格、合同等信息,用于新公司凯洛奇公司运营,导致公司失去维克托教授的代理权,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要求赵某和凯洛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使用维克托教授等人的名称、地址、交易习惯、意向、内容、价格、合同等信息。

并提出了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案子的起因是这样的,湛庐公司与维克托教授签署协议,约定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一年内,湛庐公司作为维克托在中国的唯一代理商,负责在中国为其安排演讲、访问和相关的活动。

双方之间的利润分配为:维克托的商业演讲费用不低于12000美元,无上限。

湛庐公司抽取20%的佣金。

湛庐公司安排赵某作为维克托教授的洽谈联系人,并在其出版的《大数据时代》一书中夹带“湛庐演讲局”的宣传单,注明“中国演讲洽谈赵某”及办公电话和邮箱。

2014年3月14日,赵某从湛庐公司辞职。

2014年3月27日,赵某入职凯洛格公司。

2014年4月15日,赵某通过凯洛格公司的邮箱向湛庐公司某员工转发了一封邮件,附件是维克托和凯洛格公司拟签订的代理合同样本。

拟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11日。

2014年5月27日,维克托教授正式签署授权信,授权凯洛格公司在2014年5月26日之后代理其签订演讲协议。

湛庐公司发现赵某“撬”客户以后(即赵某离职后,在维克托教授与湛庐公司合同期限届满前,单独与维克托联系洽谈,并且让新公司获得维克托的代理权),立即启动了法律程序,起诉赵某及凯洛格公司。

那么问题就来了,大家如果是法官会怎么认定?一、湛庐公司与维克托教授的交易内容是不是属于商业秘密;第二,维克托教授与凯洛格公司签约,小赵肯定起了主要的作用,小赵的这种行为属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最后法官认为,湛庐公司与维克托教授的交易内容,包括交易的习惯、意向、价格、客户需求等,通过公开渠道是无法知悉的,如继续保持与维克托之间的交易、继续掌握其交易习惯、意向、需求等,显然可以使湛庐公司保持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上述信息系商业秘密。

但是,湛庐公司主张赵某侵害其商业秘密,应当举证证明赵某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的事实。

湛庐公司未举证证明凯洛格公司和赵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抢夺了原本属于湛庐公司的客户。

故诉求的侵犯商业秘密主张不成立,法院没有支持。

这个案子,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法院如何认定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1.1 商业秘密的定义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三款中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该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商业秘密权利人把该商业秘密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商业秘密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他有关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贸易联系、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1.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一)非公知性非公知性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二)实用性实用性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有很密切的联系,但实用性有其自己的特殊内涵,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在这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和抽象的理论或概念,抽象的、模糊的原理或观念的覆盖范围极其广泛,往往处于探索阶段而无法具体化,如果给予保护,就会束缚他人手脚,妨碍他人的商业机会,不利于社会进步。

实用性条件要求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

零星的、散逸的知识、经验或者处于纯理论阶段的原理、概念或范畴,不具有实用价值因而不构成被保护的商业秘密。

实用性还体现在,商业秘密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如一个化学配方、一项工艺流程说明书和图纸、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管理档案等等。

但实用性要求并不要求某项商业秘密已在实际中应用,而只要求其满足应用的现实可能性即可。

(三)保密性保密性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并足以使其职工或其他保密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并应当有义务予以保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秘密性的判断应当以合理性为标准。

即要求持有信息的人采取措施并合理执行,而不要求措施的万无一失。

对权利人来说,只要采取了合理的、适当的保密措施,使商业秘密在合法的条件下不至于被泄露就应当认为具有秘密性。

1.3 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应用于工业目的的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的、仅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术和知识,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

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

技术信息可以是一项完整技术,也可以是一项完整技术中的一个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要素。

经营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

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

经营信息在表现特征上同技术信息一样,可以是一个完整的经营方案,也可以是经营方案中若干相对独立的经营要素。

比如在产销策略中所包含的成本核算、销售渠道、广告方案、价格方案等要素,都可以单独作为商业秘密存在。

1.4 几种容易被忽略的商业秘密(一)工艺程序: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就其单个设备(或文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过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就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如一家公司在生产优质钢部件过程中,有一个连续浇铸的程序,该程序是在浇铸这道工序上工作多年的雇员摸索出的一种生产率最高的操作方法,并且这一方法还不为他人所知,该程序就是一项商业秘密。

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二)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种改进也可能成为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注意:客户名单不能以一个笼统的概念来依据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权利人必须明确指出其秘密点是客户的名称、地址或者是交易习惯等具体的“信息点”,并举证证明该等信息点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四)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一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都会构成具体的商业秘密。

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可以成为一项商业秘密的组成部分。

(五)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可能会构成商业秘密。

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因为这些重要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拥有或保持一定优势,并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这些信息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对权利人产生不良后果。

(六)第三方商业秘密:按照法律和协议,当事人可能会在经济交往中对第三方的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比如在双方商业合作中了解到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中有可能包含了未透露的商业秘密。

(八)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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