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菲律宾提起仲裁谈我国如何解决中菲南海争端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第一问 中国最早对南海诸岛行使管辖
早在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 记载元代疆域包括了南沙群岛。其中《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了南沙群岛。 明代《海南卫指挥佥事柴公墓志铬》记载:‚广东濒大海,海外诸国皆内 属‛,‚公统兵万余,巨舰五十艘‛,巡逻‚海道几万里‛。 在清代,中国政府将南沙群岛标绘在权威性地图上,对南沙群岛行使行政 管辖。 1932年和1935年,中国参谋本部、内政部、外交部、海军部、教育部和蒙 藏委员会共同组成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专门审定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名称共132个, 分属西沙、中沙、东沙和南沙群岛管辖。 1933年法国侵占我国南沙群岛九个岛屿,遭到强烈抗议。 1939年,日本侵占了南海诸岛。1946年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精神,中国内政部会同海军部和广东省政府委派肖次尹和麦蕴瑜分别为西沙群 岛和南沙群岛专员,前往接管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并在岛上立主权碑。 1947年,中国内政部重新命名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 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行。 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授权公布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标准地名。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什么是强制仲裁? 二问 为何说南海案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第二问
如果说菲律宾都没有‚比赛资格‛,那这个‚黑哨‛ 还执意吹罚比赛显然就是荒谬的,况且这个‚黑哨‛也 根本不具备裁判资格。 先来了解什么是强制仲裁?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创立的一种新程序。但是,强制仲裁同谈判协商等方式 相比,是次要的、补充性的方式。它的适用有多项条件 限制的,而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未满足其中的任何条件。 在此列举主要三项: 首先,菲律宾所提诉求本质上属于领土主权争端,而 这不属于《公约》适用的事项,更不属于强制仲裁程序 的适用范围,仲裁庭无权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14.12.07•【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2014年12月7日)一、引言1.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裁通知,提起强制仲裁。
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
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2. 本立场文件旨在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
本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在任何方面认可菲律宾的观点和主张,无论菲律宾有关观点或主张是否在本立场文件中提及。
本立场文件也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3. 本立场文件将说明: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因此,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
基于上述,并鉴于各国有权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二、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4.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南海争端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权益意识的增强,南海争端日益凸显。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存在较大分歧。
为了解决南海争端,各方纷纷寻求国际法的适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有关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争议。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决,认定我国对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构成有效的主权依据,同时否定了我国对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的海洋权益主张。
我国政府对此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三、案例中涉及的国际法法律知识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82年通过,1994年正式生效。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
(1)领海与毗连区根据《公约》第3条,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特定权利,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方面的管制权。
(2)专属经济区根据《公约》第57条,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对自然资源、航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活动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不得超过200海里。
(3)大陆架根据《公约》第76条,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及其上覆水域。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45年6月26日通过,1948年生效。
我国是国际法院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1)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两类:一是对人管辖权,即对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管辖权;二是对事管辖权,即对国际争端的管辖权。
正确看待南海问题

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正式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交诉状,要求法庭就所谓“中国侵犯菲律宾领土主权”问题进行仲裁。
此前一天,菲方一艘小型补给船强行突破中国海警拦阻,对“搁浅”在中国仁爱礁的登陆舰进行补给。
这标志着菲方近年来对中国南海岛礁及海洋权益的侵占行动再进一步。
菲律宾的这一做法不利于构建和平的国际环境,容易制造紧张局势,对未来南海争端的解决以及中菲关系的健康发展将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指出,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的、一贯的。
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中方已多次表明不接受菲方就中菲南海争端提起的国际仲裁。
2006年,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做出声明,已将上述争端排除出仲裁程序。
中国拒绝菲方提出的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尊重。
对于岛礁主权争议和海域划界问题,中方始终坚持与有关当事国直接谈判解决争议。
这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明确规定,也是中菲双方在一系列双边文件中达成的共识。
菲方有义务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南海问题上,中国与某些国家的斗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际的国家利益层面,主要是领土、领海的获取,以及相应的海洋资源,如渔业、石油等;二是国家的威望和形象问题,说白了就是国家的面子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更是如此。
这两个方面都具有相当强的刚性,当事国都没有太大的回旋空间。
下面,仅以我个人的粗浅认识谈几点看法,希望对认识和解决南海问题有所裨益。
第一,从国际法的视角看,国际性的法律条约在处理很多国际冲突和争端中不是万能的,特别是涉及到国家之间的领土主权问题时尤其如此。
关于国际法的争论从近代诞生以来一直存在至今。
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说,国际法只不过是各国在国际舞台上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产物,在国家交往和解决国际矛盾中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作用并不像某些人幻想的那样重要和强大。
这是由于国际法并不能令各国罔顾自身利益而遵守之,故其所能实现的目标是有限的。
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

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16.07.03•【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目录引言一、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一)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历史上确立的(二)中国始终坚定维护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三)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二、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由来(一)菲律宾非法侵占行为制造了中菲南沙岛礁争议(二)菲律宾的非法主张毫无历史和法理依据(三)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发展导致中菲出现海洋划界争议三、中菲已就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共识(一)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是中菲共识和承诺(二)妥善管控南海有关争议是中菲之间的共识四、菲律宾一再采取导致争议复杂化的行动(一)菲律宾企图扩大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侵占(二)菲律宾一再扩大海上侵权(三)菲律宾企图染指中国黄岩岛(四)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是恶意行为五、中国处理南海问题的政策(一)关于南沙群岛领土问题(二)关于南海海洋划界问题(三)关于争端解决方式(四)关于在南海管控分歧和开展海上务实合作(五)关于南海航行自由和安全(六)关于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引言1. 南海位于中国大陆的南面,通过狭窄的海峡或水道,东与太平洋相连,西与印度洋相通,是一个东北—西南走向的半闭海。
南海北靠中国大陆和台湾岛,南接加里曼丹岛和苏门答腊岛,东临菲律宾群岛,西接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
2. 中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这些群岛分别由数量不等、大小不一的岛、礁、滩、沙等组成。
其中,南沙群岛的岛礁最多,范围最广。
3.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确立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南海仲裁内容

南海仲裁内容1. 背景介绍南海仲裁是指关于南海争议的仲裁案件。
南海争议是指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领海、海洋权益等方面存在争议。
在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并于2016年7月12日,国际法院做出裁决。
本文将对南海仲裁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2. 南海仲裁主要内容2.1. 仲裁庭的管辖权南海仲裁案是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而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不接受并参与仲裁。
然而,仲裁庭在裁决中宣布自己在此案中具有管辖权。
中国政府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表示强烈反对,并将此裁决视为无效。
2.2. 法理依据和界线判断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进行了界线判断和法理依据分析。
仲裁庭认为,中国在南海的岛礁没有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益,同时判决菲律宾拥有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权益。
2.3. 其他争议问题南海仲裁案中还涉及一些其他争议问题,如南海岛礁的岩礁和人工岛的法律地位、南海航行自由问题等。
仲裁庭对这些问题也做出了裁决,但是中国政府坚决不接受这些裁决,并继续坚持在南海地区的主权和权益。
3. 中国政府立场中国政府一直坚决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问题,并主张通过直接当事国的协商和谈判来解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中国政府认为,南海争议不属于《UNCLOS》管辖的范围,并认为南海仲裁案是一次政治化的仲裁。
4. 结论南海仲裁案涉及诸多问题和争议,仲裁庭的裁决在解决南海争议的道路上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然而,中国政府一直坚决不接受这一裁决,并继续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问题的立场。
南海争议仍然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需要所有相关国家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以上为南海仲裁内容的简要介绍,仅供参考。
具体情况请以相关权威机构或政府发布的资料为准。
就南海问题谈中国外交

就南海问题谈中国外交摘要中国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随着新中国的崛起,随之而来的就是来自外部的地区矛盾,为了遏制中国的崛起速度,总有些国家不断地挑衅,所以南海问题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不断有国家以各种荒唐的理由在中国南海挑起事端,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上中国坚定不变的立场,因此不得不以各种外交方式处理这些争端,通过在南海的典型案例分析及外交部的发言可以看出,中国的立场是很清晰,明确,不会改变的。
关键词:中国南海;外交部;主权;和平0.序言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更加紧密的与世界联系在一起,逐步成为世界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2l世纪中国将进一步以一个市场大国、文明大国和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这既取决于我们国家整体实力,又取决于我国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即国际战略决策力和执行力。
所以中国首先应以最基本的国家安全为准,以和平外交的方式维护国家的主权,以到达不战而驱人之兵。
1.南海问题简述中国南海是中国南方那个被陆地大体围绕的整体水域,北靠中国大陆和台湾岛,东接菲律宾群岛,南邻加里曼丹岛和苏门答腊岛,西接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西方国家习惯称之为南中国海。
中国南海被中国于秦汉时代发现,后来陆续有中国人都在南海活动,捕鱼生活,唐代时期被正式纳入中国版图,明朝时期设立管理机构。
在南海拥有四千多个岛礁,主要集中在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
拥有大量的油气资源,初步估计有上百亿吨的油气,比北海和东海的两倍还要多。
拥有无数的生物资源,还含有大量的可燃冰,综合看来南海拥有的资源占中国国土资源的三分之二。
南海是中国走向世界的交通要到,与多个国家领土接壤,由于其自然资源丰富,地理优势独特,因此在这个和平发展年代极容易国与国之间的矛盾。
总体看来南海争端主要有三个:一是岛屿的领土主权争端,二是海域的划分,涉及国家的主权权利和资源,三是南海航行问题。
关于国际法律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律案件是指在涉及国家主权、领土、海洋权益等重大问题上,通过国际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成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南海仲裁案”为例,对国际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背景、过程、影响及启示。
二、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
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7条,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仲裁法庭就菲律宾与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公布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的主张成立,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的“非法填海造地”行为,并宣布菲律宾对南海九段线内的海洋权益拥有管辖权。
三、过程1. 菲律宾提起诉讼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根据《公约》第297条,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仲裁法庭就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2. 仲裁法庭受理案件2013年7月,仲裁法庭正式受理菲律宾的诉讼,并决定成立仲裁庭。
3. 仲裁庭组成2014年12月,仲裁庭由5名法官组成,分别来自不同国家。
4. 仲裁庭审理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证据交换、庭审辩论等环节。
5. 仲裁法庭公布裁决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公布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的主张成立。
四、影响1. 对南海局势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使南海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坚决反对该裁决,认为其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2. 对国际法律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法庭管辖权等问题的讨论。
一方面,该裁决肯定了国际法庭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国际法律体系在处理复杂国际争端时的局限性。
3. 对我国外交政策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对我国外交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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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菲律宾提起仲裁谈我国如何解决中菲南海争端一、南海问题的困境黄岩岛事件显现出中国在南海问题上一贯的克制与谨慎,相关国家间虽早已达成广泛共识,但具体的谈判工作还未真正开始,争端的悬而未决已严重影响到我国战略利益的实现;近年来一些国家又举动频频、用意挑衅,使问题在不断升温中渐入困境,短期内难以得到彻底解决,仍在和谈协商等政治途径上徘徊的现状似乎遭遇了瓶颈,国际上建议法律途径解决的呼声越来越高。
然而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不可贸然为之,在我国作好接受该方法解决的充分准备之前,必须重视以下不可忽视的风险与难题:首先,争端涉及“六国七方”,百般复杂,而裁判的相对性令其只能在协议适用的当事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最终裁决作出,也难以为争端各方所承认而执行。
其次,裁判者的主观因素与美日等域外国家的干涉存在微妙关联,虽原则上必须公正裁决,但现实中可供选择的裁判员,难免会受到国际政治和舆论的影响。
最后,为了维持领土归属确定后的安定性、发展性与连续性,国际判例都倾向于适用“实际占领、有效控制”理论来决定领土的最终归属,目前原属我国的岛礁被周边小国非法占领,虽不能产生“有效控制”的法律效力,但若争端久拖未决,法庭或仲裁庭也并非没有可能基于稳定发展之考虑,而裁判维持“实际占领”。
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2013年起南海方面更是波谲云诡、纷争迭起,周边国家肆意挑衅,觊觎之心昭然,其中菲律宾率先打破现状,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至国际仲裁法庭,继而于同年7月宣布仲裁程序已经开始。
为了达到仲裁的管辖权要求,菲律宾罔顾中国在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保留,刻意绕过划界和主权争议,回避了各种程序性难题,专攻对划界标准的处理问题,即中国“断续线”主张有违公约精神;中国占领的岛礁都是水下暗礁或岩礁,不能享有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权利;中国正在侵害菲律宾依公约主张的相关权益,法庭应予以制止——以上事项因与主权划界争议无关而适用公约的管辖。
目前局势下我国立场仍是坚持国家间协商谈判,暂不接受法律途径的解决方式,因为一旦同意仲裁,由于前述风险,法庭大有可能作出不利于我方的实质性判决,中国在南海问题的处境势必更为被动。
即使判决无力实际执行,菲律宾也定会借此推波助澜,将问题复杂化、国际化,联合东盟国家、域外国家援引该案例攻击中国之主张,极大损害中国的国际信用及形象。
必须承认,菲律宾此次提起仲裁是有备而来,中国必须谨慎应对。
三、“岛屿主权”论证往之不谏,来者可追。
我们应审时度势研判事态发展,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当下尽管中国有权坚持不应诉,但与其一味被动回应、可能成为众矢之的,不如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方为上策。
在坚持谈判协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史料和法理研究、做好充足法律依据的准备工作似乎已箭在弦上。
关于该点,我们可以分为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两大方面来准备,而陆地决定海洋,岛屿归属的落定是海域划界的基础,菲律宾此次诉求避重就轻、心虚回避主权也提醒了我们,只有先从岛屿“主权属我”方面着手,才能再谈断续线、再谈海域划界、再谈究竟谁受侵犯,才能从根源上给对方以有力的回击。
我国是最早发现、命名、开发南海,将其纳入版图、进行主权管辖的国家,有充分的史料证明从汉朝到隋唐到宋代都有南海诸岛的相关记载:设立海防、打击海盗、管制渔民、海上救济、水文测量……至明清时期,南海岛屿由地方政府常规管辖,水师巡海已成惯例。
古代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发现、先占及有效行政管辖的种种,按照当时的国际法已足以形成对其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
即便是心酸屈辱的近代,中国历届政府也不忘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管辖、反对外国侵略或调查;二战后更明确根据历史传统、相关国际法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收复了南海诸岛,归入广东省管辖,以接收仪式、派兵驻守、地图划界、建设开发等一系列政治、军事和法律程序向世界宣告了中国对南海诸导的至高主权,并得到国际上的广泛承认,直至二十世纪中叶,其他国家从未对此表示异议,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更默示或承认过南海岛屿非其领地或主权属于中国,这些无可争辩的史实为中国适用国际法上有关领土取得的默示承认与禁止反言等原则提供了有力的法理证据。
综上,根据发现和先占、禁止反言及时际法等原则,南海诸岛归属于中国是有丰富的历史与法理根据的。
四、现时期的优势证据准备策略司法实践中仅依据史实远远不够,掌握一贯的、有力的证据才是制胜关键。
此次仲裁菲律宾以中国现实占领的岛礁不适宜人类居住而否认其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的主张无疑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但也说明我国的现实状况确实让人有漏洞可寻。
上文已提及“实际占领、有效控制”理论于我国形势不利,若中国对非法占领现状持续放任,一旦使其形成一种国际法上的有效占领并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南海争端的解决势必更加艰难。
在涉及领土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适用的一项“三重性分级判案”规则(条约优先适用、再考虑保持占有、最后适用有效控制)已成为解决领土争议的主要参考因素。
为此,我国应在继续丰富主权属我的资料的基础上,及时从这三方面着手,实施相关行为,形成事实上的认可,为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南海争端获取更多现时期的优势证据。
1.国际条约。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已是南海岛屿属于中国的确凿的条约证据之一;海洋法公约我们应紧抓陆地统治海洋这一核心原则,反对周边国家颠倒逻辑,以实际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决定岛屿归属,侵占我国固有领土;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南海各方行为准则》已初具条约性质,如各国达成一致,将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所包含的“不使用武力、维持现状、美日印澳为准则的监督方”等内容都有阻碍中国在南海主张主权的嫌疑,还需我国谨慎对待,避免自缚手脚。
2.“实际占领、有效控制”。
重点来看对我国形势最为不利的“实际占领、有效控制”理论:该理论是指法院在权衡双方提出的有效控制的证据后,将主权不明的争议领土裁判给控制得相对更有效的一方。
2000年以来,国际法院连续在三个有关领土争端的案件判决中运用了该理论,重要地位不可小觑。
必须注意的是,上述理论的前提之一是争议领土的合法所有者难以确定,若争议发生前已存在合法所有者,如主权归属早已明确的南海岛礁,理论上是不适用该理论的。
前文已提到存在详细且连续的历史资料证明其主权已确定,但一些相对国即便认可中国最早发现的事实,仍抓住“持续有效”这一点攻击中国的主权,强调二战后南沙成为无主地,相邻各国适用先占原则纷纷将其占领,而中国并未持续有效地控制。
撇开《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谈,1946年国民政府已派军接收了南海诸岛并宣布恢复行使主权,其他邻国是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才陆续开始侵占相关岛屿的,也遭到了我国持续而强烈的反对。
事实上,南海诸国的侵占行为有一个相对明晰的过程:首先用武力等非法方式对我国岛礁实施所谓的“有效占领”,接着通过各种行为不断宣示主权、加快开发,攫取资源,最后想方设法固化占领,如通过国内立法、行政管辖、联合国申请、营造舆论等途径,尽可能制造适用“有效控制”理论所需的证据,最终达到侵占合法化的目的。
在此情形下,我国必须正视“实际占领、有效控制”理论日益上升的国际趋势,从领土的现实占领、稳定发展出发,适当调整南海诸岛政策:首先,在对外宣示和国内法制上,对有争议岛礁的主权归属必须先予明确。
如我国对外主张的“中国对于南海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的“附近海域”表述较为模糊,政府应通过国内立法、图册图集及外交途径明确态度、准确界定。
其次,建立和加强海上执法队伍,不放弃自卫权利。
我国目前仍为“五龙治海”(五个部门),各部门分散执法、效率较低;可仿效美日韩等国的海岸警卫队、海上保卫厅、海洋警察厅等,建立我国的海上综合管理局并配备准军事执法权力的海上执法队伍,以加强执法、彰显主权和中国不放弃自卫权利的决心。
再者,完善技术和实效层面的岛礁全面管理。
南海岛礁成千上万,由于技术缺乏,我国目前仅基本实现四千多个海岛的三维可视化管理,有效统治就更为不足。
针对无人居住、零星散落的岛礁,技术层面上可通过如卫星天气预报、远洋勘测报告等现代科技宣示主权、加强管理;实效层面上可通过岛礁命名、巡航执法、设置浮标、灯塔建造、竖立主权碑等方式进行常态化、实效化的管理。
最后,修建永久性设施和海岛的开发利用。
海洋上人工岛、高脚屋等永久性设施的修建将便利我国的常态化管理;针对无居民海岛可加大商业开发利用,必要时由政府提供经济、技术、安全等方面的支持;有居民的岛屿实行身份证管理,亦是行政管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结语如今的南海风波不再是“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问题,而是周边诸国“抱团闹事、群起哄抢、掠夺资源、蚕食主权”的问题,菲律宾此次单方提起仲裁更是将中国处境推上了风口浪尖,与黄岩岛事件相比,这场斗争更加隐蔽,更加复杂,也更输不起,关系到中国的整体空间范围、重大海洋权益及在国际海洋秩序中的地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中国政府必须在倚靠历史证据的同时,“走出去”完善自身法理及实践上的不足,明确显示中国的存在。
参考文献:[1]余敏友,雷筱璐. 南海诸岛争端国际仲裁的可能性——国际法分析.武汉大学学报.2011(1).[2]葛勇平. 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及中国对策分析.太平洋学报.2009(9).[3]张卫彬. 论国际法院的三重性分级判案规则.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5).[4]曲波. 有效控制原则在解决岛屿争端中的适用.当代法学.2010(1).[5][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 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6]卢芳华. 解构南海争端——美国因素的视角.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0(3).[7]吴士存. 南海问题文献汇编.海南出版社.2001.[8]Gregory B. Poling. The South China Sea in Focus—Clarifying the Limits of Maritime Dispute,Center for Strategic & International Studies,July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