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菲南海仲裁的法律问题探讨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2016 年7 月12 日,南海仲裁案拉下法律的帷幕,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中国维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和不执行的立场,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菲律宾低调要求中国尊重裁决,并且表达希望和中国展开谈判的意愿,美国和日本高调施压中国,要求中国遵守仲裁裁决和国际法。
其实从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①提出仲裁案开始甚至之前,上述各方就围绕南海争端进行角力。
裁决的作出意味着,虽然争端会继续存在,但是南海争端的法律过程告一段落,由此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相对完整地来看待和研究南海争端仲裁案。
本文旨在从国际批判法学的角度来分析和全面考察南海仲裁案中法律和政治的关系。
一、国际批判法学和国际法中的政治( 一) 批判法学和国际批判法学法律和政治间的关系历史悠久,且两者之间存在极其复杂的关系。
自法律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以来,众多学者都在论证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努力将法律和政治分离,但是有一个学派却相反而行,即批判法学派。
该学派兴起于20 世纪70 年代美国的批判法学运动,目的在于打破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的神话,揭示法律背后的政治,指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判决都受到政治的影响甚至是由政治决定的。
批判法学针对的对象是自由主义法学思想,主要批判: 第一,关于法律体现了社会成员普遍利益的观念。
第二,关于法律具有独立性的观念。
第三,法律具有确定性的观念。
第四,关于自由主义法律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观念。
批判法学的代表学者是哈佛大学被誉为批判法学教父的邓肯肯尼迪教授,其在代表作《判决的批判》中揭示了美国司法判决和权利背后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本性,指出批判是为了确立新的正确性( rightness)大厦而清除障碍的基础。
在国际法中,哈佛大学的大卫肯尼迪教授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的马蒂科斯肯涅米教授,将批判法学应用到了国际法中,形成了国际批判法学。
例如,后者在代表作《从申辩到乌托邦》中阐明了国际法律论证结构中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和两难困境,表明国际法的客观性是难以维持的,最终必将导向政治和主观性。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第一问 中国最早对南海诸岛行使管辖
早在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 记载元代疆域包括了南沙群岛。其中《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了南沙群岛。 明代《海南卫指挥佥事柴公墓志铬》记载:‚广东濒大海,海外诸国皆内 属‛,‚公统兵万余,巨舰五十艘‛,巡逻‚海道几万里‛。 在清代,中国政府将南沙群岛标绘在权威性地图上,对南沙群岛行使行政 管辖。 1932年和1935年,中国参谋本部、内政部、外交部、海军部、教育部和蒙 藏委员会共同组成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专门审定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名称共132个, 分属西沙、中沙、东沙和南沙群岛管辖。 1933年法国侵占我国南沙群岛九个岛屿,遭到强烈抗议。 1939年,日本侵占了南海诸岛。1946年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精神,中国内政部会同海军部和广东省政府委派肖次尹和麦蕴瑜分别为西沙群 岛和南沙群岛专员,前往接管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并在岛上立主权碑。 1947年,中国内政部重新命名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 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行。 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授权公布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标准地名。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什么是强制仲裁? 二问 为何说南海案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第二问
如果说菲律宾都没有‚比赛资格‛,那这个‚黑哨‛ 还执意吹罚比赛显然就是荒谬的,况且这个‚黑哨‛也 根本不具备裁判资格。 先来了解什么是强制仲裁?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创立的一种新程序。但是,强制仲裁同谈判协商等方式 相比,是次要的、补充性的方式。它的适用有多项条件 限制的,而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未满足其中的任何条件。 在此列举主要三项: 首先,菲律宾所提诉求本质上属于领土主权争端,而 这不属于《公约》适用的事项,更不属于强制仲裁程序 的适用范围,仲裁庭无权管辖。
国际法律争端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争端中最为著名和敏感的案件之一。
南海仲裁案源于中菲两国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菲两国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分歧。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要求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二、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领土主权:菲律宾声称对南海的九段线范围内的一系列岛屿和海域拥有主权。
2. 海洋权益:菲律宾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相关规定,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
3. 资源开发:菲律宾要求仲裁法庭裁决有关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问题。
三、仲裁程序1. 提起仲裁: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仲裁。
2. 仲裁法庭组成:根据UNCLOS规定,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
2013年7月,仲裁法庭正式成立。
3.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仲裁法庭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第二阶段是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4. 裁决公布: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1. 领土主权:仲裁法庭认为,菲律宾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 海洋权益:仲裁法庭裁定,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划界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3. 资源开发:仲裁法庭支持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诉求。
五、争议处理1. 中国立场:中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一直持反对态度,认为仲裁法庭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且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现象。
2. 国际反应:南海仲裁案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部分国家支持菲律宾的诉求,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而另一些国家则支持中国的立场,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和平解决:南海仲裁案凸显了国际法律争端处理的复杂性。
关于国际法律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律案件是指在涉及国家主权、领土、海洋权益等重大问题上,通过国际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成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南海仲裁案”为例,对国际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背景、过程、影响及启示。
二、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
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7条,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仲裁法庭就菲律宾与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公布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的主张成立,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的“非法填海造地”行为,并宣布菲律宾对南海九段线内的海洋权益拥有管辖权。
三、过程1. 菲律宾提起诉讼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根据《公约》第297条,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仲裁法庭就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2. 仲裁法庭受理案件2013年7月,仲裁法庭正式受理菲律宾的诉讼,并决定成立仲裁庭。
3. 仲裁庭组成2014年12月,仲裁庭由5名法官组成,分别来自不同国家。
4. 仲裁庭审理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证据交换、庭审辩论等环节。
5. 仲裁法庭公布裁决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公布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的主张成立。
四、影响1. 对南海局势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使南海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坚决反对该裁决,认为其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2. 对国际法律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法庭管辖权等问题的讨论。
一方面,该裁决肯定了国际法庭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国际法律体系在处理复杂国际争端时的局限性。
3. 对我国外交政策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对我国外交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
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频繁,海洋权益的争夺也愈发激烈。
海洋法律体系作为维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海洋事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海洋法律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经验和教训。
二、案例一:南海仲裁案1. 案例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问题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的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没有法律效力,并裁定菲律宾在南海的岛礁主权问题。
2. 案例分析(1)南海仲裁案体现了海洋法律体系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作为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核心,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
(2)南海仲裁案暴露出海洋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不足。
一方面,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未充分考虑中国的管辖权问题;另一方面,仲裁法庭在判决中过分强调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其他国家的权益。
3. 经验教训(1)我国应加强海洋法律体系建设,提高海洋权益保护能力。
(2)在解决海洋争端时,应充分运用海洋法律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案例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深海采矿”争议1. 案例背景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是负责管理国际海底资源的国际组织。
近年来,深海采矿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些国家主张开展深海采矿,而其他国家则担心深海采矿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 案例分析(1)国际海底管理局在深海采矿问题上,努力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深海采矿争议暴露出海洋法律体系在应对新兴海洋事务中的不足。
一方面,深海采矿涉及的技术、环境等问题较为复杂,现有法律体系难以完全适用;另一方面,各国在深海采矿问题上的立场差异较大,导致法律体系难以统一。
3. 经验教训(1)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深海采矿立法工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深海采矿法律体系。
国际法律责任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中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争端日益激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以下将结合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律责任,分析相关案例。
二、案例概述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2013年,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南海仲裁案。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有关岛礁进行军事活动。
中国政府对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严重违反国际法,损害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旨在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
宣言规定了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包括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或高度军事化的行动等。
然而,一些东盟国家在签署宣言后,仍不断挑起事端,加剧了南海争端。
案例三: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近年来,中国在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进行建设,包括建设机场、港口、灯塔等设施。
这些设施有助于提高南海地区的国际航运安全,为南海沿岸国提供更多便利。
然而,一些周边国家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中国的建设活动侵犯了他们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国际法律责任分析1.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
在南海争端中,主要涉及国家责任。
2. 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国际仲裁法庭有权解决国家间的海洋争端。
然而,南海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超越其职权范围、违反程序正义等。
此外,仲裁法庭的裁决并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因此该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具有政治意义。
国际公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问题是指中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部分岛屿和海域的领土争端。
其中,中国与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争端尤为突出。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公约执行机构——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就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
这一裁决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2)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3)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益问题。
2. 案件进程(1)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端向国际海洋法庭提起诉讼;(2)2013年7月,中国向国际海洋法庭提交了初步反对意见;(3)2014年12月,国际海洋法庭正式受理案件;(4)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庭作出裁决。
三、国际公法法律分析1. 领土主权问题根据国际法,领土主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
然而,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中国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 海域划界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划定大陆架界线时,应公平解决划界问题。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定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线。
然而,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实际情况,中国主张在黄岩岛附近海域划定一条符合实际地理情况、公平合理的海域划界线。
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采纳了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中国的合理关切,违反了国际法。
3. 海洋权益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主张对黄岩岛附近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
关于九段线的法律问题以及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思考

关于九段线的法律问题以及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思考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其⼀:关于九段线法律地位的问题⼀、九段线的历史由来(⼀)背景介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界线叫做国界线,包括已定国界、未定国界以及特殊的政治、军事分界。
在地图上这三种国界是⽤不同的符号标注的,不可混淆。
1947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内政部⽅域司在其编绘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以未定国界线标绘了⼀条由11段断续线组成的线。
中华⼈民共和国成⽴后,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出版的地图在同⼀位置上也标绘了这样⼀条线,⽽只是将11段断续线改为9段断续线,取消中国海南岛与越南之间的两个线段。
但在中华⼈民共和国版图中,在中国南海中存在⼀条由9条断续的线组成的U形线,通常称为“九段线”。
且中国从未公开申明九段线内的海域属于⾃⼰的领海。
(⼆)历史由来:1、1934年12⽉,当时中国国民政府内政部的⽔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召开第25次会议,专门审定中国南海中英名的对照。
2、1935年1⽉,中国“⽔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公布了审定后的《中国南海各岛屿中英⽂对照表》,详细地罗列了南海诸岛132个岛、礁、沙、滩的名称,第⼀次将南海诸岛划分为四个部分:东沙岛(今东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今中沙群岛)和团沙群岛(今南沙群岛)。
3、1935年4⽉,中国“⽔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了《中国南海岛屿图》,确定了中国南海最南的疆域线⾄北纬4°,把曾母暗沙标在疆域线之内。
这幅地图1936年被收⼊由地理学家⽩眉初主编的地图集———《中华建设新图》,另名为《海疆南展后之中国全图》,图中在南海疆域内标有东沙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和团沙群岛,其周围⽤断续线标明,以⽰南海诸岛同属中国版图。
这就是中国地图上最早出现的南海疆域线,也就是九段线的雏形。
4、抗⽇战争时期,南海诸岛沦陷。
5、抗⽇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根据1943年12⽉签署的《开罗宣⾔》和1945年7⽉签署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10⽉25⽇开始收复台湾,随后则正式收复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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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菲南海仲裁的法律问题探讨班级:法硕1524班姓名:陈园园学号:151100817 摘要:中菲南海仲裁的结果即将面世,自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强制将中菲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相应的仲裁法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设立之日起,其合法性与是否享有管辖权等问题受到了广泛讨论。
本文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论述中菲南海仲裁庭组成的违法性,以及该仲裁庭对中菲南海问题不享有管辖权,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的产生违反协商程序,中国对公约中所提供的仲裁解决已经进行过选择性排除等方面。
关键词:南海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权中国自古以来,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不可辩驳的主权,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菲律宾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8个岛屿,并对其他22个岛礁及相应海域提出要求。
菲律宾对中国提出的“九段线”的效力进行质疑,并于2009年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签署“领海基线法”,将中国的南沙部分岛礁和黄岩岛划入菲律宾领土范围,使得中菲之间的争端进一步扩大。
中菲之间南海争端主要是双方就南海相关岛礁归属与海洋划界争议的问题,但伴随着美国“重返亚太”的野心与南海石油资源的发现,中菲南海问题不仅是中菲两国利益的较量,同时也影响着国际形势。
一、菲律宾单方面启动《国际海洋法公约》所设仲裁程序的经过一直以来,中国主张并努力通过谈判协商等和平方式解决中菲南海争端,同时中菲双方就南海问题也曾达成过共识,如《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但菲律宾却单方认为其已经穷尽了所有政治与外交途径以争取和平协商解决南海争端,为了寻求持久有效的解决办法,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申请启动附件7设立的仲裁程序,2月19日,中国明确声明不接受菲律宾所提仲裁,并将菲律宾的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
但是,仲裁程序仍在中国反对的情况下启动。
在向仲裁程序提交的书面通知中,菲律宾任命德国籍专家、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吕迪格·沃尔夫鲁姆为仲裁庭仲裁员。
鉴于中国拒绝指派仲裁员,应菲律宾要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任命波兰籍专家帕夫拉克代表中国出席仲裁庭关于中菲争端的仲裁程序。
2013 年 4月24日,柳井俊二任命斯里兰卡籍专家克里斯·品托、法国籍专家皮耶尔·柯和荷兰籍专家阿尔弗莱德·松斯为仲裁员,并任命克里斯·品托为仲裁法庭庭长。
①但一个多月后,由于仲裁庭庭长克里斯·品托因其妻子为菲律宾籍,提出辞职,其职位后来由加纳籍专家托马斯·蒙沙接任。
中国认为仲裁庭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但仲裁法庭的后续程序继续进行。
2013年7月11日,仲裁法庭召开第一次会议,开始起草仲裁程序规则,并要求当事国提交对程序规则草案的评议意见以及提交书面答辩的日程表。
同时,仲裁法庭发布第一号程序令,确定了仲裁初步时间并通过了仲裁规则。
在第一号程序①毛俊响:《菲律宾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政治与法律分析》[J],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令中,要求菲律宾在书面陈述中充分说明所有问题,包括仲裁法庭的管辖权、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以及争议的实体问题。
中国秉持着“不接受不承认”的策略,向常设仲裁法院递交照会,重申其“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
二、仲裁法庭的地位及仲裁程序(一)仲裁法庭的地位——剩余备用仲裁法庭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审理机构。
《公约》中所涉及的争端解决机制较为复杂但也层次分明。
第一,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是各缔约国应遵守的第一义务。
第二,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优先适用是第二义务。
第三,在前两项方法未能奏效的基础上,进入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亦即强制仲裁,就是在争端当事方事先接受仲裁的。
当事一方无需取得另一方新的同意即可自行将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仲裁庭。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一款规定,一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之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可以书面声明的方式自由选择如下其中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以解决有关本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按照附件7组成的仲裁法庭(中菲南海仲裁法庭属于此类)和按照附件8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
该条第3款第5款亦规定,如果缔约国没有选择任何一种强制程序或者接受的并非同一种强制程序,则被视为已接受该公约附件7所规定的仲裁。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有关国家在表示接受《公约》约束时没有选择任何一种强制程序或者所选择的强制程序不同,则被视为同意附件7仲裁。
②但从另一角度来说,适用这种强制程序的4个法律机构处于平等并列的地位,而附件7下的仲裁法庭起着“剩余备用”的作用。
(二)仲裁法庭的组成及程序附件7下的仲裁员名单是常设的,由各缔约国提名,联合国秘书长编制。
每一缔约国应有权提名4名仲裁员,每名仲裁员均匀在海洋事务方面富有经验并享有公平、才干和正直的最高声誉。
③根据《公约》附件7第3条,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庭成员应按如下方式产生:仲裁法庭由 5名仲裁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当事各方应指派一人,可为本国国民。
争端另一方应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内作出指派。
另3名仲裁员应由当事各方在收到仲裁通知60天内以协议的方式指派。
争端双方应从这3名仲裁员中选派一人为仲裁法庭庭长。
在未能按期作出上述指派的特殊情况下,经争端一方请求,可在收到仲裁通知 60天后两星期内请求海洋法法庭庭长作出必要的指派。
这种指派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期间内作出,指派的仲裁员应为不同国籍,且不得为争端任何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境内的常住居民或其国民。
同时附件7第3条强调,仲裁庭庭长在履行“指派”这项职责时,他必须“与当时双方协商”,当然包括与没有指定仲裁员的中国一方协商。
然而,中国并没有参与到协商程序,因此该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性依据应当受到质疑。
中菲仲裁庭庭长柳井俊二为日本国籍,虽说我们不能仅从个人国籍判断其是否能够公正裁判,但该法官为日本政府所提名,其必然有动力去维护日本国家利益,乃是符合逻辑的判断;④况且当前日本与中国在东海的争端日渐加剧。
东海南海争端声索国抱团对抗中国的倾向渐起,加之在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背景下,支持菲律宾等声索国在亚太海域给中国制造麻烦也是美国及其盟友的策略之②余民才:《中菲南海仲裁庭的法律问题》,载《国际安全研究》,2013年第5期。
③何田田:《菲律宾提交海南问题国际仲裁的国际法分析》,载《太平洋学报》,第21卷第12期。
④罗国强:《东盟及其成员国关于<南海行为准则>之议案评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7期。
一,故而指望日籍法官在立场上倾向中方或者保持中立,显然是不太现实的。
⑤《公约》附件7使仲裁庭建立在不被实质性否定的假设之上,即使是争端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协议,仲裁程序也不会因此而终止。
但是,仲裁是基于当时双方同意这一根本属性仍然对仲裁庭的程序发挥重要作用,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包括仲裁地点、起诉与答辩、初步反对和裁决等事项的仲裁程序规则,甚至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的进程。
在没有中方参与下的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的进程事项明显欠缺公允,不能够使仲裁庭处于中立地位,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三、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一)仲裁庭对管辖权的审查义务《公约》第296条规定:“1.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对争端所作的任何裁判应有确定性,争端所有各方均应遵从。
2.这种裁判仅在争端各方间和对该特定争端具有约束力。
”依据以上规范,判决要具有确定力及拘束力,有两个必要条件:争端已经提交仲裁,争端在仲裁庭管辖范围内。
仲裁庭接获的争端有时会被认为超越其管辖范围,被告遂提出初步反对,主张仲裁庭对原告提交的争端缺乏管辖权。
因此,仲裁庭必须先解决“是否具备管辖权”的争端,否则仲裁庭不得审理争端的实体问题。
⑥那么仲裁庭能否对此项行使管辖权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2006年中国关于《公约》所作的声明解释;二是1994年菲律宾关于《公约》所作的声明解释;三是菲律宾所提交的诉求的性质为何,是否属于《公约》所适用的争端范围,若菲律宾所提诉求属于仲裁庭的受案范围且这些诉求不在双方书面排除之内,仲裁庭可以行使管辖权,反之,则没有管辖权。
(二)中菲对强制仲裁的选择和声明——强制仲裁的限制性条件《公约》附件7的仲裁条款在诸多因素影响下具有强制性,这可以说是它相对于其他国际条约的一大创新,但在具体适用时,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同时这种限制与仲裁庭的管辖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大致包括自动排除仲裁适用的限制、选择性排除仲裁适用的限制、仲裁申请的程序限制。
1.自动排除仲裁适用的限制强制仲裁所针对的案件必须符合《公约》条款所规定的受案范围,这是仲裁庭受案范围限制。
第297条规定,如果争端起因于沿海国根据第246条行使其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有关管辖权或斟酌决定权,或者沿海国按照第253 条决定命令暂停或停止一项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或者起因于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或此项权利的行使,包括关于其对决定可捕量、其捕捞能力、分配剩余量给其他国家、其关于养护和管理这种资源的法律和规章中所制订的条款和条件的斟酌决定权,则自动不受附件 7 仲裁庭的强制管辖。
2.选择性排除仲裁适用的限制根据第298 条,对于该条第 1 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划界争端、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这两类争端同时涉及领土主权或其他权利争端,军事活动争端或者行使对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或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的执法活动争端,或者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争端,只要一个国家书面声明不接受附件7仲裁,同样不得提交该程序。
⑦⑤罗国强:《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评析》,载《外交评论》,2016年第2期。
⑥高圣惕:《论中菲南海仲裁之“无效性”》,载《国际问题研究》,2015年第5期。
⑦余民才:《中菲南海仲裁庭的法律问题》,载《国际安全研究》,2013年第5期。
我国于1982年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附有四点声明,强调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遵照公平原则,以“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海域划界等问题;2006年8 月25日,中国依据《公约》第 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海洋划界、军事活动、渔业和科研执法等重要领域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而菲律宾提交仲裁的主要事项实质上是两国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这必然涉及到相关岛礁主权归属,但领土主权问题不能够适用《公约》,因此,也不能适用《公约》附件7所涉及的强制仲裁程序。
而且,中国2006年的声明已明确将涉及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