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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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工作层级管理制度

大调解工作层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大调解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大调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平等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平等协商。

(三)公开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四)及时高效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大调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

第五条市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大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七条乡镇(街道)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八条村(社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九条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一)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二)副组长: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成员:由同级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群众团体代表组成。

第十条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大调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三)指导、监督各级大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四)组织开展大调解工作培训和宣传。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纠纷排查(一)各级大调解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当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纠纷调解(一)调解工作应当由人民调解员主持,依法进行。

(二)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一、工作目标与职责1.1 工作目标:目标是通过调解,促进争议各方达成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和解协议,解决法律糾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1.2 职责:(1) 接受来自个人、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申请,并组织调解会议;(2) 根据调解协议,协助当事人执行并监督调解结果的实施;(3) 针对具体糾紛,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组织调解、记录和备案;(4) 就调解结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二、工作程序2.1 受理申请: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等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大调解中心接受后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登记并将其纳入调解程序。

2.2 调查与调解:(1)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调解中心进行初步调查,并了解双方意见;(2) 组织调解会议,全面听取各方陈述、争议点、事实和证据,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2.3 记录备案:(1) 将调解过程详细记录,并制作调解协议书;(2) 调解协议签订后,按照双方的要求进行备案工作,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三、工作原则3.1 自愿原则:调解工作应该是自愿的,当事人具有自主权,可以自由选择参与调解或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3.2 公正原则:调解中心应当在公正、中立、独立的原则下进行工作,为各方提供公正的调解服务。

3.3 保密原则:调解中心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应保密,确保各方信息的机密性。

3.4 真实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与当事人坦诚相待,真实记录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

四、工作要求4.1 专业培训:调解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持续参加培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4.2 忠诚敬业:调解员应以忠诚、敬业的态度对待工作,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持调解工作的独立性。

4.3 公正客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4.4 高效执行:调解中心应以高效的方式处理调解事项、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监督调解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工作机制5.1 内部协作机制:调解中心建立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3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3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保障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调解员、仲裁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是大调解中心重要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的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规范、工作纪律、工作责任等。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9点到下午5点,周六、周日和国定法定假日休息。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为满足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提前征得相关人员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九条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秘密信息。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饮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和指导。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恪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工作设备和工作场所,不得私自调拨或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私人事务,不得通过大调解中心的名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工作进展。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负责,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与同事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接受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行为,大调解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对于本工作制度有任何疑问,可以向上级领导进行咨询和申诉。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4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4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是大调解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调解实现当事人的冲突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9点到下午5点,周一到周五。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第八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假条。

第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加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必须经过上级领导批准。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勤勉工作,不能懒散怠工,不能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机密信息。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接到调解任务后,必须及时组织调解工作,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偏帮任何一方。

第十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认真记录调解结果,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五章工作纠纷处理第十八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由上级领导组织调解处理。

第十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于工作纠纷,必须在纠纷解决后,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不得互相排斥。

第六章工作考核第二十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成绩将按照一定的考核制度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晋升、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大调解体系运行顺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是负责协调、管理、指导大调解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大调解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应遵循依法调解、公开公正、积极参与、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大调解协调中心,主任由镇党委、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设立调解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小组成员由各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调解员、律师等参与调解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1. 组织实施大调解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问题。

2. 受理本镇复杂、疑难纠纷和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典型纠纷。

3. 协调解决跨区域、跨行业的矛盾纠纷。

4. 制定预防突发事件方案,组织排查不安定因素。

5. 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6. 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确保纠纷依法解决在本镇。

第七条调解工作小组的职责:1. 负责具体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2. 做好调解记录,填写调解书,确保调解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3. 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履行调解协议,调解结束按事结案并整理案卷。

4. 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分析、预测,提出预防措施。

5. 及时向大调解中心办公室报告调解工作情况。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八条调解工作程序:1. 接收矛盾纠纷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2.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调解人员。

3. 组织调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4. 制作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5. 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调解结束。

大调解制度

大调解制度

大调解制度大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通过第三方的介入,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大调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首先,大调解制度能够高效解决纠纷。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大调解制度具有程序简便、速度快的特点。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由专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不仅减少了繁琐的法律程序,也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耗时。

而且调解员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能够快速定位问题核心,寻找解决纠纷的方案,从而达到高效解决纠纷的目的。

其次,大调解制度可以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在传统的诉讼程序中,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往往缺乏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而在大调解制度中,调解员可以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意愿,制定出更加人性化的解决方案。

这样不仅能够满足当事人的个性需求,也能够增加调解的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

第三,大调解制度能够减轻司法压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传统的诉讼程序难以应对大量的案件,导致司法压力不断增大。

而大调解制度则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一部分纠纷,减轻了司法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

这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最后,大调解制度具有保密性和灵活性。

在诉讼程序中,往往需要公开审理,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有可能被泄露。

而在大调解制度中,调解是在相对密闭的环境下进行的,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同时,调解过程还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当事人可以通过互相协商,灵活调整解决方案,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

总之,大调解制度是一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它通过专业的调解员的介入,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既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减轻司法压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制度,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质量,推动大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中的更广泛应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大调解工作制度

大调解工作制度

大调解工作制度一、引言大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律框架下,以调解为核心,通过系统化的组织、程序化的操作和专业化的服务,实现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和谐解决。

本文对大调解工作制度进行探讨和解析,旨在提高调解机构的运作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背景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解决矛盾纠纷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传统的法律诉讼存在程序复杂、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为了更快速、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制度应运而生。

三、大调解工作制度的定义与特点大调解工作制度是指依托调解机构,以调解员为核心,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和技巧,依法执行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包括:1. 高效性:大调解工作制度注重调解的时效性和效果性,通过科学合理的调解流程,使矛盾纠纷得以快速解决,从而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2. 灵活性:大调解工作制度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式和手段,根据不同矛盾纠纷的特点,采取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3. 公正性:大调解工作制度坚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调解员不偏袒任何一方,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

4. 保密性:大调解工作制度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和材料不会被公开,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大调解工作制度的运作流程大调解工作制度的运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环节: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机构负责受理并登记。

2. 预调解环节: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预调解,初步了解矛盾纠纷的情况,并进行调解准备工作。

3. 调解环节:调解员根据预调解的结果和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正式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用适当的调解技巧和方法,指导当事人以和谐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

4. 协议环节: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调解员对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并协助当事人制定履行计划。

5. 执行环节:当事人根据协议内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可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大调解中心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托社会各界力量,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为确保大调解中心高效、规范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大调解中心设立理事会,负责中心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监督。

理事会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调解员代表组成。

2. 大调解中心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具体调解工作的实施。

调解委员会由专业调解员、志愿者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三、工作原则1. 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实行自愿调解。

2. 平等原则: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意见充分表达。

3. 公正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4.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密。

5. 高效原则:优化调解流程,提高调解效率。

四、工作内容1. 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土地、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

2. 开展纠纷排查,预防潜在矛盾。

3. 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服务。

4. 开展调解员培训和业务交流。

五、工作流程1. 当事人申请调解,向大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

2. 大调解中心受理申请,确定调解案件类型,分配调解员。

3. 调解员与当事人沟通,了解纠纷事实,开展调解工作。

4.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6.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整理调解卷宗,归档备案。

六、调解员管理1. 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2. 大调解中心对调解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评价。

3. 调解员应当遵守大调解中心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4. 调解员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大调解中心形象。

七、保障措施1. 大调解中心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

2. 大调解中心设立调解基金,保障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3. 大调解中心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享资源信息。

4. 大调解中心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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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工作制度伊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1、协助调解委员会领导指导各级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2、制定调解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做好调解申请登记、印发调解文件、通知等工作。

4、按调解规定程序做好争议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并做好调解前的核实调查工作。

5、制定调解事项的时间安排,做好各项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6、组织调解,做好调解记录,填写好调解书。

7、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履行调解协议,调解结束按事结案并整理案卷。

8、对群众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争议预防工作。

9、做好调解资料的整理归档及管理。

10、按年度做好调解工作总结,统计上报工作。

11、做好调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完成调解委员会和镇其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例会制度1、调委会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会议,总结研究当月工作情况。

2、学习有关调解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

3、研究发生和调解纠纷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4、检查纠纷情况、登记簿册填写情况。

情况报告制度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全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并积极有效、稳妥地进行调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特制度本制度。

1、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报档案、完善调解记录和处理结果记录,设立情报报送员。

2、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处,对处理过的矛盾纠纷要进行跟踪调查,收集反馈情报,防止反变,严防民转刑矛盾的发生。

3、对所发生的矛盾纠纷,随调处、随报告。

对无法处理的矛盾纠纷更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4、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机构要每月向镇调处中心报告一次本月矛盾纠纷排查及调处情况,重大事件需一事一报。

领导接待包案制度1、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安排轮流参加调处中心值班接待,现场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难点、热点问题咨询,每月至少一次。

2、对坐班接访的矛盾纠纷可以当场解决的,当场调结;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实行跟踪督办。

3、调处中心负责值班领导批示内容的具体落实、分流、督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领导。

4、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明确由一名领导干部亲自负责处理。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矛盾纠纷,应由领导包案处理:(1)到中央、省、市、县重要场所或重要会议会场的非正常集体访。

(2)长时间未解决的涉及群体利益的矛盾纠纷问题。

(3)市、县领导批示件中的重要案件。

(4)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危及社会稳定的纠纷问题。

(5)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难度大或涉及本地区多个部门责任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问题。

6、包案领导应负责主持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审核签发结案报告。

7、凡领导包案处理的矛盾纠纷问题应本着急事先办的原则,尽快办结。

8、将领导包案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

9、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将对领导包案的办理情况加强督查,每季度对领导包案件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10、对领导包案后因行动迟缓、处理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包案领导的责任。

社会矛盾纠纷协调会办制度1、调处中心要建立矛盾纠纷协调会办制度,增强解决矛盾纠纷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

2、镇调处中心各成员单位以及纠纷当事人所在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增强合力。

3、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可召集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就该纠纷进行协调会办,及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4、参加会办单位部门应各司其职,不推不诿。

5、调处中心对协调会办过程进行督查,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6、调处中心在会办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参加,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听证认证制度1、对反映强烈、复杂、疑难、涉及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不稳定的矛盾纠纷隐患问题,呈报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相关领导审阅,确定是否召开听证认证会。

2、听证认证会一经确定,矛盾主体双方必须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人大、政协、信访、新闻媒体等参加。

3、听证认证会前期准备工作由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并安排准备相关资料。

4、矛盾纠纷相关人推举参加听证认证的代表不得超过5人,发言按主持人指定的顺序进行。

5、会场必须保持肃静,任何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干扰和影响听证认证会的正常进行。

6、对于听证认证结论中的有关问题,采取现场解决或限期督促落实的办法解决。

7、听证认证工作结束后,涉及的听证认证材料交区司法局及相关部门整理,归档。

8、听证认证地点根据情况临时设定。

矛盾纠纷公示公告制度1、及时将矛盾纠纷调处的情况进行公示公告,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完善实施方案。

2、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天。

3、对公示公告后群众反馈的意见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受理。

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

对违规违纪的,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督查回访制度。

1、调处中心对各村调解工作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对分流指派后的纠纷及时进行指导和督查,指导村建立调解责任制,并定期了解掌握调处进度和调处结果。

2、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管辖不明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调处,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和责任要求。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调处中心统一安排,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调处任务。

3、调解中心办公室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应采取适当方式回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4、回访中发现调处工作有失误的或矛盾纠纷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并及时请示汇报5、调处中心对重大矛盾纠纷及本中心自行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坚持定期回访和随时回访,进一步稳定情绪,巩固调解成果。

奖惩考核制度1、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分年中与年终两次考核,考核采取记分方法。

2、矛盾纠纷调解领导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对年中、年终分别采取不同的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纳入各村各单位综合考核内容。

3、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政府评选先进的依据。

4、对年中、年终考核落后的单位分别采取黄牌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措施,对单位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

接待受理与分流指派调处制度1、对申请调解的纠纷当事人有关部门要热情接待,及时登记受理。

2、调处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及有关成员单位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按照分工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

3、对当事人申请人调解的纠纷不履行对口范围的,有关单位必须向调处服务中心报告,由调处服务中心统一按规定指派分流,4、对受理的重大疑难纠纷,受理部门调解有难度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综合力量调解。

5、各调委会对服务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必须及时进行调处,并将调处结果在二十日内报服务中心。

重大纠纷快报制度1、各村调委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纠纷,应受理的当日上报镇司法所;2、对受理己激化或受理后虽经调处仍趋激化的纠纷,应及时报镇司法所;3、快报内容包括: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涉及的人数、调处措施的落实等;4、镇司法所对接报的重大纠纷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处,并于接报当日(最迟次日)将调处结果上报县司法局;5、纠纷快报实行一事一报。

矛盾纠纷统计分析制度1、镇调处中心应当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统计。

2、按要求及时填写月报表、季报表、全年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3、根据统计数字对全乡发生的矛盾趋势进行分析,提出预案、防范措施等,并以书面形式按半月或月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联动联调工作制度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要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联防联调的合力。

各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要根据纠纷的特点,相互配合,积极调处。

2、相互毗邻的村之间,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联合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涉村际之间的矛盾纠纷;本镇内涉及两个以上村的,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或召集相关村人民调委会联合调处。

3、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村难以调处的涉及多部门的,乡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参与调处;必要时,成立专门调处小组开展调处工作。

调处回避制度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在调处社会纠纷案件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以及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调解中心领导决定调解员和记录人的回避1、各村、直单位对矛盾纠纷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本级调解办反映,调解办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调解办反映。

2、对旱灾、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移民、拆迁、征地补偿等敏感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协调领导小组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责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事前防范,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3、各村、直单位应定期对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1、每月开展两次为矛盾纠纷排查,如遇特殊情况可做临时调整。

2、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处服务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等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矛盾纠纷排查。

3、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亲自参加排查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4、对排查出的纠纷和参与调处的纠纷,每个领导小组成员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形成书面材料在领导小组例会上通报。

5、每个领导小组成员每季度要撰写一篇关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的调研文章。

社会矛盾纠纷限期办结报告制度1、各有关部门、单位对调处中心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或调处中心直接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向上移送。

2、重大繁杂或跨地区的矛盾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办结后,属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含调解未成的)要填写《分流调处结果反馈表》,及时报调处中心;4、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调处中心书面报告原因。

属调处中心直接组织调处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按照《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办理档案管理制度1、上级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照片音像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及时整理归档;2、调处中心相关工作资料,如当事人申请、原始证据材料、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应及时装订归档,做到一案一卷;3、对各类档案必须编制检索目录,按分类装订,保证档案资料的整洁完好;4、矛盾纠纷案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遵守保密规定首问负责制度1、实行首问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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