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阅读|十七则公报判例告诉你如何认定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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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实证研究

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实证研究

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实证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合同即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工具。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时有发生,这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

强制性规定是法律对合同各方必须遵守的规则,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然而,由于合同当事人的不完全信息、市场不完全竞争等原因,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现象时有发生。

在实证研究中,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原因。

一方面,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交易过程中,卖方通常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而买方则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这使得卖方可能通过隐瞒信息或故意误导来达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另一方面,市场不完全竞争也是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原因之一。

在市场不完全竞争的情况下,买方往往难以找到替代品或者有限的选择,从而被迫接受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其次,我们需要研究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损,无法获得应有的权利保障。

例如,合同中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包括产品质量、服务标准、价格限制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消费者可能面临产品质量问题、服务不足或者被高额收费等问题。

同样,企业之间的合同如违反劳动法规定,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无法获得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最后,我们需要探讨如何加强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监管和制约。

在法律层面上,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和制约力度,提高合同违法违规的成本和风险,以减少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现象。

在市场层面上,应加强消费者教育和企业自律,提高市场竞争的完整性和透明度,从而减少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发生。

总之,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实证研究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当事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原因和影响,加强对违反合同的监管和制约,我们能够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的健康运行。

合同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讲解

合同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讲解

合同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讲解1. 前言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合同可能存在违法性。

为了保障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合同的违法性及其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

2. 合同的违法性合同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主体资格不合法合同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外,合同无效。

2.2 内容不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合同约定的标的属于违法行为,或者合同的履行会导致违法行为,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3 形式不合法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视为无效。

3. 合同违法性的法律后果合同违法性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主体资格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和形式不合法等。

3.2 合同被撤销合同被撤销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其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3.3 合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因违法而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其他条款仍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4 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需要进一步的事实或者法律行为来确定。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确定其效力。

4. 结论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一旦发现合同具有违法性,应及时纠正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合同的违法性及其法律后果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无效情形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无效情形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无效情形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明确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法律后果,然而由于“强制性规定”的判定标准模糊,司法实务对此条款的运用难以统一。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民法总则的相继出台,为该条司法适用提供了指引,但实践远比学理想象复杂。

诚然,法律无法周严详实地覆盖纷繁庞杂的社会现实,暴露于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漏洞需要作为居中裁判者的法官在模棱两可的边缘作出选择,个体和个案的差异又使得自由裁量难免有时偏颇。

面对此境况,本文结合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和实务中的不同应用,从法律解释和类型化的识别两方面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合同无效;意思自治;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一、违反强制性规定之合同无效的法律演进强制性规定作为民法中的“转介条款”,是公权力介入私人领域的通道之一,实现了公法对私法领域的干涉与影响。

[1]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在原有对法律位阶限缩的基础上,将《合同法》第52条中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界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并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但是,诸如“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冲突”、“综合认定”等词语在司法实践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个人对法及其的理解以及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而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衡量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和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旨意进行比对,在不同案件中难以确定统一裁判标准。

“合同行为发生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这一解释客观上又导致了该条与《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无效情形存在实质上的竞合。

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附4个相关案例)

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附4个相关案例)

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附4个相关案例)作者:唐青林,北京市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阅读提示:本文摘自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唐青林律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判决书中的合同法》。

唐青林律师精通合同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办理过大量涉及合同纠纷的重大疑难案件,有丰富的经验指引企业防范和降低合同法律风险。

关于这个问题,唐青林律师认为: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时常发生争议。

本案例最高法院认为,判断的根本在于违反规定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书作者另检索了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相关案例,梳理出相关裁判规则(见延伸阅读),供读者朋友借鉴参考。

2019年11月14日正式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就“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做了详细的规定: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

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合同法中的强制与禁止规定解读

合同法中的强制与禁止规定解读

合同法中的强制与禁止规定解读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合同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法中,存在着一些强制与禁止规定,旨在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公平交易和合同的有效性。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强制与禁止规定进行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合同法中的强制规定合同法中的强制规定是指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进行限制,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合同的订立或履行。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合同秩序和市场秩序。

1. 强制要素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三个要素,即标的、意思表示和合法形式。

其中,合法形式是强制要素,指合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订立。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一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如买卖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等。

这些强制要素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口头约定等方式侵害他人权益。

2. 强制禁止规定合同法中存在一些强制禁止规定,即法律明确规定某种合同行为是禁止的,不得订立或履行。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

例如,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

如果当事人订立了违法合同,该合同无效。

比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的价格管制措施,该合同就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订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合同无效。

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环保法律规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该合同就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法中的强制与禁止规定,下面以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某甲与某乙订立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一辆汽车租给乙方使用,并约定租期为一年。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将租赁的汽车用于非法营运,违反了当地交通管理规定。

甲方要求乙方停止违法行为并返还汽车,但乙方拒绝履行。

违反强制性规范之合同效力问题

违反强制性规范之合同效力问题

浅析违反强制性规范之合同效力问题[摘要]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认定是理论上的难题,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本文认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认定应从两个层次予以分析,其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合同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应被认定无效,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应作限缩解释,即一方面强制性规定应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强制性规定本身应仅限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其二,除《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外,尚应对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性质进行界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合同行为方能被认定为无效,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以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等角度予以认定。

实务中对强制性规范违反之合同效力认定时,应以价值优先性选择为导向,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强制性规范背后所体现的利益加以比较。

同时,应以规范性质为基础,坚持运用字面解释、规范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等的法律解释方法。

最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行为并非绝对无效或完全无效。

[关键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规范目的解释方法价值优先性类型化处理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7-0126-02一、强制性规范内涵和范围的界定(一)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1.《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以转介条款为公法介入私法提供了“管道”《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作为概括的转介条款,其在民法上意义非凡。

从正面而言,它打通了公法与私法、个人与国家的关节,使公法目标在私人生活中的微观实现以及法律秩序得以知晓有了法律依据;从反面而言,经此种极具抽象性的概括条款,必将导致大量公法规范蜂拥而入,如不以合理标准加以甄别、筛选,将极有可能侵蚀私法自治的固有领地,导致法律行为被轻易否定。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民法自身的强制性规定还是公法的强制性规定,抑或是两者兼而有之?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强制性规定应限定为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九年七月七日法发〔2009〕40号) 第五条关于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规定:“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案例1简介」2000年8月,某铸造厂需购买一辆汽车,运输个体户王某得知后,找到该厂欲将自己半新的“北京130汽车”卖给该厂,并保证办理汽车过户等一切手续。

双方商定,汽车作价为2.2万元,由铸造厂先付2万元,待王某办完手续后,再由该厂续付2000元,由铸造厂开具一张2000元的借条。

但是有关部门以王某与该厂私下买卖汽车为由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便到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手续。

交易市场以北京市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关于旧机动车买卖的规定》第6条中“……如买卖双方事先商定了价格,须经市场审核方可成交,作价不合理的,市场有权调整评定……”的规定,对双方商定的价格和汽车状况进行了审核,重新作价为1.9万元,并为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尔后,王某认为事先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

便要求铸造厂偿付所欠的2000元,在该厂拒付后,诉到法院。

「问题提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合同效力如何?「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实证研究

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实证研究

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实证研究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强制性规定是法律上不可被改变和违反的规定。

近年来,有不少实证研究探讨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在此我们选取三个案例来深入分析。

案例1:住宅租赁合同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一对夫妻在租赁住宅时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房屋内禁止再近租户外的人居住。

然而,根据当地住房租赁相关规定,只有房主或房屋代理人才有权在租期内进入房屋进行维修或巡视,而不能限制租户之外的其他人进入。

当该夫妻在租期内要求他们的家人在房屋内居住时,租房方拒绝了,引起了争议。

经过调解无果,被侵权的双方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争议。

最终,由于合同中的禁止条款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法院判决该禁止条款无效,夫妻家人有权在房屋内居住。

案例2:劳动合同中违反强制性规定引发的争议某公司在与一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员工在离职之后要承担一定赔偿费用。

然而,根据当地劳动法规定,因为员工离职后已经没有了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无权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费用,这个条款违反了强制性规定。

员工离职后拒不支付赔偿费用,公司就在职业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诉讼结果表明公司的条款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无效。

案例3:合同中禁止法定维修条款的违反一对夫妇购买了一辆全新的汽车,在购车合同中发现了一项禁止向任何机构进行任何维修的条款。

后续,由于汽车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维修,夫妇去找了由车辆制造商认可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然而却因为购车合同的禁止条款遭到汽车制造商拒绝。

该事件引起了大量关注,最终引发了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监管部门最终裁定,该购车合同中的禁止条款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无效。

研究表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法约束当事人,也无法成为合法的争议解决依据。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是涉及到法律性质的合同,必须要关注到其中的规定是否合法,并切勿违反强制性规定。

此外,法律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于合同规定的审查,以确保规定符合法律要求,并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加强打击,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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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十七则公报判例告诉你如何认定合同违反“强制
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如何正确适用上述规定,正确区分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

下列公报判例对如何正确认定“强制性规定”具有指导意义,供读者参考。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小甘读判例(ggm-dpl),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发表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最高法院认为,案涉《抵押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系担保人振邦股份公司为其股东振邦集团公司之负债向债权人招行东港支行作出
的担保行为。

作为公司组织及公司行为当受《公司法》调整,同时其以合同形式对外担保行为亦受合同法及担保法的制约。

案涉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因其并未超出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的范畴,故应首先从合同法相关规定出发展开评判。

关于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前述法律中的“强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则作出如下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已明确了将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作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之一。

公司作为不同于自然人的法人主体,其合同行为在接受合同法规制的同时,当受作为公司特别规范的公司法的制约。

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上述公司法规定已然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

故此上述规定宜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对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另外,如作为效力性规范认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

譬如股东会何时召开,以什么样的形式召开,何人能够代表股东表达真实的意志,均超出交易相对人的判断和控制能力范围,如以违反股东决议程序而判令合同无效,必将降低交易效率,同时也给公司动辄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了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安全,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更有违公平正义。

故本案一、二审法院以案涉《股东会担保决议》的决议事项并未经过振邦股份公司股东会的同意,振邦股份公司也未就此事召开过股东大会为由,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出案涉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抵押合同无效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外贸代理合同约定了出口退税款
由外贸代理人支付给委托人的条款,该条款是当事人关于出口退税款再分配的约定,系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的有权处分,该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为为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这一
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不应因此被认定无效——北京博创英诺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民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
年第3期)最高法院认为,博创公司与民爆公司之间签订的
《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出口钻机设备,由民爆公司负责签署和执行外贸合同和国内收购合同,但外贸合同与国内收购合同将直接约束博创公司与外商、博创公司与国内供货商,民爆公司收取外贸合同总金额0.6%的管理费。

从《合作协议》的内容看,该协议为典型的外贸代理合同。

2004
年7月1日施行的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对外贸易许可制度,扩大了“对外外贸经营者”的范围,该法第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有效。

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并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

二审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征求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但国家税务总局仅是就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何理解提出意见,没有就本案系争的《合作协议》合同效力做出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并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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