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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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讲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 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 命令、习惯与行政惯例、条约、判例、行 政法理等均为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西方各国行政法之法源

(一)法国 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两类:前者包括宪法、 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二)德国 德国行政法的法源有六类:(1)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2) 习惯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4)法官法。(5)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 (6)国际法和欧盟法。 (三)美国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有五类:(1)宪法。(2)立法。(3)总统的行政命令。 (4)行政规章。(5)判例法。 (四)日本 日本行政法的法源分为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两种。成文法源包括:(1)宪 法。(2)条约。(3)法律。(4)命令。(5)条例与规则。(6)行政法 解释。不成文法源包括:(1)习惯法。(2)判例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 则。
杜宝群、李宝琴、杜玲红诉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龙泉寺派出所户籍登记争议案



杜宝群、李宝琴系夫妻关系,杜玲红系二人之长女。杜宝群系劳动合 同制工人,于1988年转为居民户口;李宝琴于1980年接替其母工作, 同时被转为居民户口;其女杜玲红1982年5月8日出生,于1982年8月 29日报居民户口。1991年5月杜、李夫妇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的规定,超计划生育二胎,被双方所在的单位开除公职。 1990年11月16日,双方所在的单位根据(88)京政农93号文件的规 定,针对二人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旷工躲生的行为,报请有关部门改 变二人的户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龙泉寺派出所于1992年4月15 日对二人作出了非转农的变更户别的决定,根据户籍管理中未成年子 女随母亲的惯例,同时将杜玲红的户口也作了非转农的变更。 杜宝群、李宝琴和杜玲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原告 败诉。

谈谈对行政法渊源的理解

谈谈对行政法渊源的理解

谈谈对行政法渊源的理解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它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而行政法渊源则是指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背景和起源。

首先,我认为行政法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尚书”制度。

尚书制度是中国古代官方文书记载制度,早期主要记录官方重要事项和仪式,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官方文件管理体系。

这种管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并为现代行政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其次,西方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也对中国现代行政法产生了影响。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建立现代化国家机构和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并逐步形成了现代化的公共管理模式。

这些新型公共管理模式包括科学管理、人本主义、民主参与等理念和方法,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刻影响。

最后,中国近年来加入WTO也推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对于行政法渊源的认识与探索。

加入WTO后,中国的行政管理体系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更加注重法制建设和行政法治化。

因此,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进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总之,行政法渊源是中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背景和起源。

它包括了古代尚书制度、西方现代公共管理模式以及中国加入WTO后对于行政法治化的探索等多个方面。

这些渊源对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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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 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 要》(2004年5月18日法[2004]96号 通知印发)对规范性文件效力认定 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 适当的,应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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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有上位法的依据, 不存在与上位法的冲突或抵触;不 能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用等;已向社 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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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别依据
1、宪法能否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盐城郭宗宏案例。 在未有法律明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的领域,涉及到宪法权利保护领域,
应当实施符合宪法要求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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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国 际条约和双边协定
国际惯例: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但条约与协 议定应当通过国内法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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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 吨工业盐。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 按照《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办 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2009年2月26日,苏 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鲁潍公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 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 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 条第(二)项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对鲁潍公司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 ,决定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 并处罚款122363元。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了[2009]苏行复 第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渊源。

宪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活动方式等,为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宪法依据。

2.法律:法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7.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了上述渊源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作为行政法的渊源,例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等。

总之,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这些渊源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基础。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根源。

行政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学科,起源于欧洲近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兴起,并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和行政机关的日益强大而逐渐形成和发展。

行政法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古代行政制度:古代的各种行政制度,如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罗马帝国的中央集权制度等,对行政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2. 法治思想的崛起:近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渐形成了法治思想,将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范围,强调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实施自治的原则。

这种法治思想的兴起促进了行政法的发展。

3. 法国行政法的形成:法国是行政法的发源地之一,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实行了一系列的行政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变革,使得行政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

4. 德国行政法学派的兴起: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行政法学派形成并发展起来,他们致力于研究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和规范体系,对行政法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体而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指的是行政法学科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根源,包括古代行政制度、法治思想的崛起、法国行政法的形成以及德国行政法学派的兴起等方面。

这些历史因素对于行政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 行条例 行政规章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效力 具有最高效力 比宪法低、比其他高 比宪法、法律低,比其他高 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低, 比其他高
2、北大学生状告北大案 原告刘燕文原为被告北京大学的博士 研究生 ,其博士论文通过学科组的答辩 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 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报请被告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 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被告 认为赞成的评委未过半数, 认为赞成的评委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原 告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 告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原 告多方反映未果, 告多方反映未果,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 民法院。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及人 依特别规定实施 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 省会所在地市政府、较大 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的市的政府 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行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职能 在层级效力中,效力处于最 部门 低位
其他规范性文 件
二、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 行政救济法等 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 公安行政法、 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一、行政法的渊源 二、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渊源: 一、行政法渊源 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产生与存在的外在 形式。 形式。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七种形式: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七种形式: ⑴ 宪法 ⑵ 法律 ⑶ 行政法规 ⑷ 地方性法规 ⑸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⑹ 行政规章 ⑺ 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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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正草案内容
二十二、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 其他设区的市。”
增加两款,作为第五款、第六款:“前款规定的其他设 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自治区所辖 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 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 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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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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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 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 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范(如规则、 规定、办法、实施办法等)。
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 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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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 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 要》(2004年5月18日法[2004]96号 通知印发)对规范性文件效力认定 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 适当的,应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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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有上位法的依据, 不存在与上位法的冲突或抵触;不 能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用等;已向社 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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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效 力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 得创设下列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及机构编制事 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 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什么是行政法的渊源

什么是行政法的渊源

一、什么是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

我国行政法的来源广泛,主要是各类国家机关所创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范。

一般来讲,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等。

二、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

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

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三、行政法的分类(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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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摘要:从法律的相对性出发,并依据调整对象的不同特点,宪法不是行政法,行政立法也不是行政法,二者不会是行政法的渊源;法律、委任立法、地方性法规、判例、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才是行政法的正式法律渊源。

; 关键词:法的正式渊源;事实问题;价值问题;法律的相对性
; 法的渊源是指法这种观念性范畴在哪里可以发现。

法最终来自于社会生活,但作为全社会普遍所接受的规范,它必须为某种权威机构所明确宣布,因此法律渊源具有实质和形式两种不同含义。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可能是指法的原动力、法的原因、法的规范、法律事实等,在形式意义上是指法的制定机关及表现形式。

①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它又可区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间接渊源又称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非法定渊源,具体是指各种习惯、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②判例在不同的国家可能分别属于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渊源。

; 确定法的正式渊源非常重要,法律,在严格意义上就是指法的正式渊源,只有它们才具有当然的司法适用效力。

正如美国学者格伦顿等人所言:“法律渊源涉及到的并非普通公民的行为受什么样的规则管辖,而是法院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应该适用哪些法律的问题。

”③如果用哲学术语来表达,那么可以说法的正式渊源就是法本身的具体存
在方式,它和法本身是直接统一的,而其它渊源不过是形成法律的各种来源(如法的原动力、原由、法前规范、法事实等等)或思想材料(如正义观念、法学理论等),它们虽然与法律本身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本身毕竟还不是法律:好比桌子是由木材制造的,但木材并不等于桌子。

;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法理学在谈到法的正式渊源时并没有作部门法的区分,好像每一种部门法的正式渊源都完全相同似的。

这个假设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但它本身也是一种(立法)行为的结果,每种规范只是相对于其调整对象来说才算是法律,好比“父亲”只有在儿女面前才算是父亲一样,一个人不可能在任何地方都是父亲。

在明确法律的相对性以后,才能确定行政法的正式渊源,确定了行政法的正式渊源,才能确定行政法本身的外延,并从而确定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

; 一、经久不绝的迷惑
; 在西方资本主义早期,行政法并没有从一开始就取得合法的生存权利。

英国宪法学家A·V·戴西在1895年的《宪法研究导论》一书中声称,行政法是法国的东西,是保护官吏特权的法律。

①时至今日,否认行政法存在的学者已经不多见了,但对于行政法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却仍然头绪纷杂,不但国内没能在基础理论上达成共识,就是欧美的学界也同样不存在行政法的明确定义。

; 自罗豪才先生提出平衡论以后,国内对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争论一直是行政法学的热点问题,在这过程中涌现出管理论、控权
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多种理论观点,但是没有一种观点取得学术界公认。

对于这种现象的成因,包万超博士在他的《实证行政法学与当代行政法学的基本难题》一文中有过精辟的论述:“一般来说,他们总是将行政法‘是什么’或‘如何存在’的实证理论,当作一个附属的技术性问题来看待,只有少量文献曾对这些学说和命题的实证基础提出过质疑。

”②根据包文的观点,行政法学的研究过分注重行政法的价值评判而忽视实证分析,甚至把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混为一谈。

本文以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必须成为行政法学界思考问题的基本准则,除此之外,在行政法的实证研究中,外延与内涵的区分也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

在对行政法进行价值评判以前,必须先确定行政法的内涵,而这取决于对行政法的外延的理论分析,也就是说,在我们断定一个事物的本质是什么之前,首先必须明确我们所要表述的是哪一个事物,如果在对象尚未明确之前就擅下结论,则必然是无的放矢的徒劳之举。

; 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到底是指什么样的法律规范?这本应该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第一步,然而时至今日,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

在最近几年提出的行政法基础理论中,以平衡论和控权论支持者最多,论证也最深入,但是也都没有说清楚行政法到底是什么,他们所主张的控权的或平衡的法到底应该界定在什么范围之内?事实上,平衡论者和控权论者都不是在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价值主张,而是根据他们的价值取向确定行政法“是什么”。

如孙笑侠先生所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一书的第五章就冠以“控
权观念下的行政法渊源”之题,并从控权的立场出发界定行政法的渊源。

平衡论者的这一倾向更为明显,为了论证负负得正的平衡论主张,竟无视实体法与救济法的基本区别,把行政法的外延扩大到包括所有调整“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③实体行政关系与以保障这种关系不被歪曲为目的的救济关系被人为地综合在一起,但是却不能为他们找到一个通用的内涵,这使我想起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一句话:“如果我把鞋刷子综合在哺乳动物的统一体中,那它决不会因此就长出乳腺来。

”④
; 事实上一个事物的价值是由于另外一个事物的需要而产生的,所以事物的价值属性都是不确定的,好比“马尾巴的功能”一样,无论从哪个立场出发,都可以找到行政法的所谓“理念”和“本质”;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让人迷惑,就像“马尾巴的功能”让人迷惑一样。

因此,目前行政法各派理论的争议注定是不会有结果的,我们不得不去寻找别的出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事物的外延往往是确定的,但是它的内涵却会随着场合的变化而变化。

比如一个从事教学的人,课堂上是老师,回到家是丈夫和父亲,在社交场合,则可能是同学或朋友。

无论是用老师、儿子、父亲、丈夫或同学来定义他,都是不全面的,因为他的本性存在于他自身,而不是存在于各种特殊身份里。

既然事物的外延比内涵更具有确定性,而其价值则几乎是各人自取所需,那么对于行政法的研究,与其纠缠在以价值取向为坐标的所谓的“基础理论”上,还不如多做一些实证性的考察。

; 二、法律与行为的相对性
; 行政法的渊源之所以被当作一个附属的问题而不是先决问题来看待,起因于这样一个形而上学的假设:法律就是法律,而不可能是它的对立物,就像父亲永远是父亲,不可能是儿子一样。

这种非此即彼的片面看法导致了对法的渊源不作区分的理论预设,无论在什么场合,我们提到法的渊源时都会列举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等规范性文件,似乎只要是官方发布的带有普遍性的东西都是法,法就是国家拿在手中鞭策老百姓的工具。

虽然几乎所有的学者都不会公开承认自己有这样的想法,但事实上很多人都没能避免类似的思维方式,因为一个人最难觉察的错误就是思维方式的错误。

; (一)主权者与臣民
; 一个做了父亲的人,作为人,是绝对性的,他不是因为某种对称物的存在而成为人,但作为父亲,是相对的,没有儿子就无所谓父亲。

同理,一种规范作为“人”的意志的表达,是绝对的,不因场合变化而受到影响;但作为法律,则是相对的。

中国的法律在中国是法律,在别国就不能被看作法律。

因此一种规范性文件是不是法律,不能离开具体场景抽象论说,必须放到具体的关系中去,否则就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

比如我国《民法通则》似是绝对的“法律”无疑,但事实上只对于其调整对象来讲它才是法律,相对于宪法,它就不再是法律,而是法律(宪法)的调整对象,就像民事行为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样。

宪法与民法的区别,在于民法规范老百姓的行为,而宪法规范国家的行为,其中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都是其重要内容,因此民法并不是宪法的具体化,而是宪法的调整对象。

; 法律的相对性说明,一种规范性文件只在特定的意义上才算是法律,法都是由国家颁布的,但是有些法律或法令是针对老百姓的,有些法律或法令是针对国家自身的,还有一些法律则调整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关系。

如果用主权理论去解释的话,法律代表主权者的意志,而法律所针对的对象是臣民,那么作为法律臣民的主体既可能是地地道道的老百姓,也可能是国家机关,甚至是传统上认为象征国家主权的立法机关。

这样一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就其作为国家行为的结果而言,必须成为宪法或其他公法的调整对象。

洛克曾说过这样一段话:“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

”①我们说古代没有行政法,就是因为在古代政府与人民之间没有一个进行裁判的共同尊长,虽然人民之间是有法律可依的,但是在政府与人民之间却处于自然状态,因为行政法的效力来自于裁判政府与人民之间冲突的共同权威,而这个权威不应当是政府本身。

; 现在可以确定,行政法是什么的问题可以转化为谁是行政法的主权者,而谁是行政法的臣民。

主权者与臣民的关系是相对的,比如政府在行使管辖权时,可以说是主权者,当政府在向国会负责时则是一介臣民;但是在特定的关系中,主权者与臣民的角色是绝对不可以颠倒的。

法律与行为的相互关系,实质上就是主权者与臣民的相互关系;另外,法的形式渊源与实质渊源、法律规范与调整对象的关系也属于主权者与臣民的关系,法的调整对象、法的臣民是法的实质渊源,是法从中产生的地方,而规范性文件、主权者是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律
规范本身之所在。

明白了这个关系,确定什么是行政法便没有多少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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