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效力位阶

合集下载

行政法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定义: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者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在我国,行政法只有成文法渊源类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较大的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较大的市)、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制定机关/效力等级/效力范围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贯穿于各种行政活动的始终,是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法的灵魂1.法律创制原则只有法律才可以造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制定行政规范,其所制定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3.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使可为之。

(二)合理行政原则指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作出的活动,都必须符合理性。

1.公平公正对待。

行政主体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必须考虑也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

3.符合比例原则含义: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历史: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

法律位阶排序经典案例(3篇)

法律位阶排序经典案例(3篇)
2.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拒绝公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 信息公开法
2. 行政法优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拒绝公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1. 法律位阶排序原则
我国法律体系实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当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2. 本案中法律位阶排序的适用
本案中,管理局制定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实施细则》作为下位法,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法律位阶排序原则,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三、案例描述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出抗辩,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主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认为,《民法典》对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3. 案例启示
本案启示我们,在处理法律位阶排序问题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1.行政(概念):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意义):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狭义的行政即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注: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

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3.行政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静态行政,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

区别:相应职能的状态,所在与所为。

4.行政有实质行政和形式之分。

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不论主题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行政。

注:行政法研究的是公行政,即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5.行政国的产生,意味着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这些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另一方面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力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

6.“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法治也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7.社会进入“行政国”以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势和内容。

首先,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人民直接参与立法,参与行政管理,参与监督的机制在整个民主机制中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法治亦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的平衡和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

第二节行政法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法的渊源、效力

法的渊源、效力

法律硕士联考试题
2、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非正式意义上 的法律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 B. 湖北省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C.国务院的《粮食购销条例》 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当代中国法律 渊源的是:
A.判决书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规章
D.国际惯例
07年司考试题
4、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法律不经公布,并非绝对无效,历史上就有 所谓“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 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 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旧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 晓,所谓“不知者不为罪”
英国人阿克毛·沙伊克因在中国贩毒,被中国的法院终审判处死 刑。如果被执行枪决,他将成为第一个在中国被判死刑的英国人, 这在英国强烈反响。英国一些人坚称此人患有精神疾病,要求中国 有关法院不要判他死刑,并呼吁对中国进行外交施压。
阿克毛·沙伊克在新疆乌鲁木齐机场被边检人员发现携带4公斤 价值25万英镑的海洛因后,于2008年10月被乌鲁木齐市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随后,阿克毛·沙伊克提出上诉被驳回。 上周,阿克毛·沙伊克再次提出申诉,被宣布维持原判。 依照中国 《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的, 可以被判处死刑。“犯罪嫌疑人只要是在中国领土上行为,就应当 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
新华社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表 声明称,3名日籍毒品走私犯武田辉夫(67岁)、鹈 饲博德(48岁)、森胜男(67岁)在辽宁省大连看守 所和沈阳看守所被注射执行死刑。
据日本外务省透露,中国已向日本政府通报了这 一消息。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国家工商局批复,同意山东省工商局的意金公司向法院起诉。
思考:内部规定的效力
2001年9月,武汉市某区一名中学生被违章小客车撞伤, 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于是,死者的父母以该区公安 分局出警太慢、导致其女得不到及时抢救为由向区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国家赔偿。区法院经审理认 为,依据《人民警察法》有关“立即救助”之规定和武 汉市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中“城区出警民警 必须5分钟赶到现场、郊区10分钟内赶到现场”的规定, 区公安分局延迟出警的行政行为违法。公安局不服一 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审理本 案后认为:武汉公安局《110接出警工作规范》所规定 的出警时间是公安机关内部对干警工作要求的规范, 没有证据证实该规范对外公布,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这样的认识,武汉市中院撤销原判,驳回了一审 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讲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一、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 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 命令、习惯与行政惯例、条约、判例、行 政法理等均为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西方各国行政法之法源
(一)法国 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两类:前者包括宪法、 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二)德国 德国行政法的法源有六类:(1)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2) 习惯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4)法官法。(5)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 (6)国际法和欧盟法。 (三)美国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有五类:(1)宪法。(2)立法。(3)总统的行政命令。 (4)行政规章。(5)判例法。 (四)日本 日本行政法的法源分为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两种。成文法源包括:(1)宪 法。(2)条约。(3)法律。(4)命令。(5)条例与规则。(6)行政法 解释。不成文法源包括:(1)习惯法。(2)判例法。(3)行政法的一般原 则。

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

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

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就法的效⼒位阶⽽⾔,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

这是从法的渊源⽽⾔的:就法律效⼒⼤⼩⽽⾔,效⼒⼤的为上位法,它之下⽣效的为下位法。

⽐如说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宪法就是上位法,因为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其他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就是下位法。

法的效⼒位阶指“法”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效⼒和等级位置,通常由制定该法的不同⽴法机构或国家机关的等级地位⽽决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上位法⾼于下位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

同位法之间则具备同等效⼒,在各⾃的权限范围内施⾏。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规则⼀、《⽴法法》确⽴划分法律位阶的标准或规则包括以下⼏个⽅⾯: ⼀、《⽴法法》确⽴划分法律位阶的标准或规则包括以下⼏个⽅⾯: 第⼀、中央⽴法优于地⽅⽴法。

当中央⽴法与地⽅⽴法发⽣冲突时,中央⽴法处于优位、上位,地⽅⽴法⽆效。

在法律效⼒等级问题上,中央⽴法构成上位法,地⽅⽴法构成下位法。

因此,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于地⽅⽴法机关制定的地⽅性法规(省、⾃治区、直辖市⼈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以及较⼤的市⼈⼤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性法规)和地⽅政府规章(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以及较⼤的市⼈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第⼆、同级权⼒机关的⽴法⾼于同级⾏政机关的⽴法。

当同级的权⼒机关与⾏政机关⽴法发⽣冲突时,权⼒机关的⽴法处于上位、优位,同级⾏政机关的⽴法⽆效。

因此,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于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法律属于上位法,⾏政法规则属于下位法。

同样,省、⾃治区、直辖市⼈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性法规效⼒等级⾼于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较⼤的市⼈⼤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性法规的效⼒等级⾼于较⼤的市⼈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第三、同类型的⽴法根据其⽴法主体的地位确⽴法律位阶关系。

在权⼒机关作为⽴法主体的⽴法类型中,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效⼒等级⾼于省、⾃治区、直辖市⼈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性法规;省、⾃治区、直辖市⼈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性法规效⼒等级⾼于较⼤的市⼈⼤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性法规。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在历史上,学者们通常将法的渊源分为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力渊源、文件渊源、形式渊源等来加以认识。

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由于社会制度、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的不同及受政治思想、道德、历史与文化传统、宗教、科技发展水平、国际交往等的影响,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历史时期,有各种各样的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不断发展的。

(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是根据是否表现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学》简答题、论述题参考答案

《行政法学》简答题、论述题参考答案

《行政法学》简答题、论述题参考答案四、简答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有何特点?答: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以下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③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

④行政法渊源的复杂性。

2、什么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有何特征?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如下特征:①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②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③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如何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①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③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简述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

答: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②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5、如何理解行政处理的涵义?答: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具体事件行使行政职权,单方面作出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①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

②行政处理是法律行为。

③行政处理是行政权主体所实施的单方行为。

④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⑤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为。

⑥行政处理是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6、实施行政可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①依法实施原则。

②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③效率和便民原则。

④监督与责任的原则。

7、简述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联系和区别。

答: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一)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联系。

其联系体现在:①确认与许可常常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效力位阶:
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效力位阶
法源
制定主体
效力位阶
宪法
全国人大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低于宪法,高于其他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其他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1)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2)与部门规章具同等效力;(3)高于其1)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2)与省级政府规章有同等效力;(3)发生冲突时,由省人大常委会裁决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的人大,民族乡无权制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适用,优先于法律、行政法规(只要不违反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行政规章
(1)国务院各组成部门(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省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3)省会市、较大市、经济特区市政府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2)发生冲突时有国务院裁决
其他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效力最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