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一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三)地方性法规
三类: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 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 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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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及形式:
A、实施立法。为执行法律,根据法律授 权制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即法律的实施细则, 如:《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
B、职权立法。依法制定的行政管理规 范。
C、授权立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 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 等。根据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授权制 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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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 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 要》(2004年5月18日法[2004]96号 通知印发)对规范性文件效力认定 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 适当的,应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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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有上位法的依据, 不存在与上位法的冲突或抵触;不 能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用等;已向社 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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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
1、由部务会或委员会决定; 2、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3、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和
全国性报纸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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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制定的地方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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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每一个部门法都会涉及法的渊源,但是法的部门和法的渊源有对应关系。
如:宪法渊源,指的是宪法部门。
行政法没有行政法典,只有行政法的部门和行政法学。
所以,法的渊源和法的部门是相关的,但是彼此间并没有上、下位概念的关系。
法的渊源有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还有历史渊源,主要指的是形式渊源,即法的部门。
实质渊源指的是法的社会关系的综合反映。
历史渊源则是指某个制度的最早出身。
一、法的渊源产生的方式和意义法的渊源的产生的方式有3种:1.制定法2.习惯法3.判例法研究法的渊源有很大的意义。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研究方面,对相应的学科研究时,不应放在某个条文,还要注意一些宪法性法律、惯例和宪法思想。
2.在适用方面,行政法的渊源主要适用在法官所持的态度和应该持有的态度上。
二、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渊源的意义宪法是对行政关系原则性的调整。
在行政立法中和司法中具有不同的效力。
在行政立法方面,有直接约束的作用。
在司法方面,宪法作为审判的依据,认定事实和推理的依据。
但是在我国,宪法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因为在我国,宪法是不能司法适用的。
宪法可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和推理方面。
总之,宪法在行政诉讼中作为推理的依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行政规章是否是行政法的渊源、行政规章的效力对于行政规章是否是行政法的渊源,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为否认说,理由为在行政诉讼中有规定,适用行政法参照规章,故认为行政规章不是法律,没有法的规范性,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另一种持相反的观点,因为《立法法》中,把规章的制定和调整程序纳入了《立法法》的调整范围,那么就认定行政规章制订作为立法的行为,是法律规范,就是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规章的效力:1.在立法方面,对立法者没有拘束力,但是对立法有事实作用。
2.在行政方面,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必须执行,即使规章的内容违法也要执行。
3.在司法方面,规章对司法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是司法审查的对象,作为证明和裁判的依据。
行政法选择题

行政法选择题绪论1.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有: ( )A.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B. 国务院C. 国务院各部委D. 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2. 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 )A. 国务院某部委的会议纪要B. 重庆市政府关于收过桥费的通知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D. 深圳经济特区市政府第83号令3. 下列哪个组织的解释不能成为行政法的渊源()A.?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4.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无权制定行政规章()A. 某省人民政府B. 国家审计署C. 深圳特区政府D. 某县政府5.下列活动形成的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关系()A. 公安局给所属干警纪律处分B. 税务局干部上街宣传税法C. 财政局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D. 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处罚决定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6.下列的行政组织中,哪一个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A. 派出所B. 行政公署C. 街道办事处D. 区公所7.某县公安局为了加强对辖区农村社会治安的管理,决定委托无公安派出所的甲乡人民政府裁决各种治安案件,试问乡人民政府应当以谁的名义实施裁决()A. 县人民政府B. 县公安局C.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D. 甲乡人民政府8.下列选项中所列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是()A. 接受乡人民政府委托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村委会B. 税务稽查大队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D.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9.行政委托与授权是经常发生的行政活动。
下列关于二者的比较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 )A.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产生的原因不同B. 被授权与被委托的对象不尽相同C. 二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D. 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多选:10.下列关于行政职权的认识选项中,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 行政职权是可以任意处分的国家权力B.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统一的C. 行政职权只能为国家行政机关所享有D. 行政职权是必须加以控制的权力11.下列关于行政职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谈谈对行政法渊源的理解

谈谈对行政法渊源的理解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它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而行政法渊源则是指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背景和起源。
首先,我认为行政法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尚书”制度。
尚书制度是中国古代官方文书记载制度,早期主要记录官方重要事项和仪式,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官方文件管理体系。
这种管理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并为现代行政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其次,西方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也对中国现代行政法产生了影响。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建立现代化国家机构和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并逐步形成了现代化的公共管理模式。
这些新型公共管理模式包括科学管理、人本主义、民主参与等理念和方法,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刻影响。
最后,中国近年来加入WTO也推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对于行政法渊源的认识与探索。
加入WTO后,中国的行政管理体系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更加注重法制建设和行政法治化。
因此,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进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总之,行政法渊源是中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背景和起源。
它包括了古代尚书制度、西方现代公共管理模式以及中国加入WTO后对于行政法治化的探索等多个方面。
这些渊源对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

第一章绪论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问题2、行政法有哪些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各项立法的依据。
2、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称部门规章。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简便,应变性较强,这就使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远远超过了法律,成为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6、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果其内容涉及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条约同样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问题3、行政法有何特点?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3、行政法是一个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的变化性较强5、行政实体性规范与行政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问题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渊源。
宪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活动方式等,为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宪法依据。
2.法律:法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7.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了上述渊源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作为行政法的渊源,例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等。
总之,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这些渊源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基础。
行政法学重点

行政法学第一编第1章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2、行政国家行政国家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经济的发展有同时导致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国家大量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
这种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职能大为增加的国家称为“行政国家”。
第2章1、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分为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和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包括:(1)宪法与法律(2)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行政立法(4)条约与协定;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1)法律解释(2)判例(3)习惯和惯例(4)行政法理2、行政法规VS行政法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渊源之一,行政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文件,二者的制定主体不同。
第3章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实体性基本原则包括(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程序性基本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
2、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关于行政法的正式渊源(1)

关于行政法的正式渊源(1)摘要:从法律的相对性出发,并依据调整对象的不同特点,宪法不是行政法,行政立法也不是行政法,二者不会是行政法的渊源;法律、委任立法、地方性法规、判例、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才是行政法的正式法律渊源。
关键词:法的正式渊源;事实问题;价值问题;法律的相对性法的渊源是指法这种观念性范畴在哪里可以发现。
法最终来自于社会生活,但作为全社会普遍所接受的规范,它必须为某种权威机构所明确宣布,因此法律渊源具有实质和形式两种不同含义。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可能是指法的原动力、法的原因、法的规范、法律事实等,在形式意义上是指法的制定机关及表现形式。
①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它又可区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间接渊源又称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非法定渊源,具体是指各种习惯、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②判例在不同的国家可能分别属于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渊源。
确定法的正式渊源非常重要,法律,在严格意义上就是指法的正式渊源,只有它们才具有当然的司法适用效力。
正如美国学者格伦顿等人所言:“法律渊源涉及到的并非普通公民的行为受什么样的规则管辖,而是法院在解决具体纠纷时应该适用哪些法律的问题。
”③如果用哲学术语来表达,那么可以说法的正式渊源就是法本身的具体存在方式,它和法本身是直接统一的,而其它渊源不过是形成法律的各种来源(如法的原动力、原由、法前规范、法事实等等)或思想材料(如正义观念、法学理论等),它们虽然与法律本身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本身毕竟还不是法律:好比桌子是由木材制造的,但木材并不等于桌子。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法理学在谈到法的正式渊源时并没有作部门法的区分,好像每一种部门法的正式渊源都完全相同似的。
这个假设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但它本身也是一种(立法)行为的结果,每种规范只是相对于其调整对象来说才算是法律,好比“父亲”只有在儿女面前才算是父亲一样,一个人不可能在任何地方都是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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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一
我国行政法渊源理论在20年间几经变迁。
目前对行政法渊源的理解,大体定位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等制定法层面上。
这一主流观点体现了我国学者在特定情境中,面对国家治理难题,构建行政法治的一种努力。
鉴于主流观点所面临的困境,一些学者试图对它加以修正,但法律渊源作为法律存在形式和执法依据这一基本命题还没有根本动摇。
本文将反思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性质,并把法律渊源理解为一种法律论据,即阐述一种法律制度或者争辩一条法律规范时,可以使用的形式多样、具有说服力的论据。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并阐述法律渊源应当包括一般法律原则、民间习惯、行政惯例和司法判例、法律学说、比较法等非制定法因素;在权威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渊源中,本文还讨论了宪法、国际条约的司法适用效力,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
最后,本文探讨如何整合各种法律渊源,以及各种法律渊源之间是否存在、在什么意义上存在优先关系。
一我国行政法渊源的主流观点
主流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渊源是一国法律的存在方式,或者说表现方式。
我国法律存在于(表现为)特定级别的国家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地说,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等。
(一)行政法渊源主流观点的形成
当我们回溯20年来中国法学中各种法律渊源理论,我们发现,当前流行的法律渊源理论是一系列法律实践和理论变迁的产物。
它有着两个明显不同的理论渊源。
在正式法律文本中,法最初被看作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此后立法权不断分化,及于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
在
法学理论中,法一开始就被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随后,范围不断收缩,止于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两个源流基本殊途同归,汇流成今天流行的法概念。
先说法律文本意义上法律渊源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并制定宪法后,依照新的国家学说和政制理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由它而生,法律自它而出。
这种理念在“54宪法”中得到鲜明的体现。
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不单国务院和地方没有被赋予立法权,连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有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可谓“法不二出”。
但“54宪法”刚出,立法权旋即发生了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分别被授予制定法律和就法律具体应用进行解释的权
力;70年代末以后,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省级地方政府、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国务院部委、省会城市和一些较大市的人大和政府相继取得了规则制定的权力。
这些被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文件,人们都从观念上承认它们属于法的范畴。
经过这些连续的授权,法律渊源在80年代中期基本成型,在2000年的《立法法》最后巩固。
从此,宪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构成了法律文本意义上的法。
在法学理论中,法律渊源则呈现从弥散到集中的相反趋势。
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虽然开始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法学理论对法并没有更多的形式上的要求:只要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哪个机关制定,也无论以什么方式制定,都是法。
在行政法著作出现前,权威的法学辞书在介绍行政法时,用的是与法理学相同的口气。
萌发于80年代初期的中国行政法学,在行政法的概念上基本照搬了法理学的定义。
第一本全国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在论述行政法的渊源时称,“行政法是由各种含有行政法规范性质和内容的法律文件和法规所组成的”。
直到80年代中后期,行政法的概念和法源被重新讨论。
多数作者把行政法渊源限定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范围,
反对把行政规章“排除在行政法之外”,也反对把行政法的范围扩大到乡或者县一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从一些专著、论文和教科书中,我们不难看到这场重述行政法渊源的努力。
1989年出版的第二本全国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学》,可以视为这种重述在行政法学获得正统性。
此后,这种观点在行政法学界一统天下。
(二)主流观点的社会背景
在前面关于行政法渊源的变迁中,不管各种观点变化有多大,在这一点上却是完全地一致:法律都是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白纸黑字的文本。
我们不承认自然法,基本上也排除习惯、判例、学说等不成文法律渊源。
不但如此,按照主流的法律渊源理论,法的制定机关限于特定的高层机关,法的生产是高层级机关垄断的事业。
除了制定机关级别的要求外,主流理论对行政法渊源还有一个形式要求:我们承认国务院及其部委、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是法,但同时把他们以“通知”等形式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排除在法的家族之外。
上述观点可能令一些人感到费解:为什么法律必须是制定的?为什么我国行政法不包括法律原则、判例等其它渊源?为什么只有特定机关、以特定形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算法?两个同样大小的城市,为什么一个有权立法,另一个却不行?
要回答上述问题,不仅要注意我国的成文法传统和现行宪政体制,更要追问它背后的社会原因。
本文认为,我国行政法渊源的主流观点,体现了中国当代行政法学者面对国家治理难题,建构行政法治的初步努力,具有历史的合理性。
虽然我国传统上被认为是成文法国家,但如果仔细观察,非成文因素在我国古代法律实践中曾广泛存在,现代法学理论在讨论法律渊源时,对非成文因素也都予以肯定。
主流法律理论排斥不成文法,与其说是由于法学传统断裂而导致的遗忘,或者出于防止行政专制、保护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