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设施农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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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设施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两部委:“设施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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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 , 自 擅 进行非农建设 , 违法扩大建设 用地规模 , 国土部 、 农业部 21 年 l 2 联合下发《 0 0 O月 5日 关于完善设
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 简称《 ( 通知 》 , ) 加强对设施农 用地管理 。 所谓设 施农用地 , 是指直接用于经 营性养殖 的畜禽舍 、 工厂化作 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 用地及其相应 附属设施用地 , 村宅 农 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按 照要求 , 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 审核 , 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把关 。 《 通知》 要求 , 严格控制设施 农用地范 围。对不属于设施农 用地范 围, 非农 建设用 地管理 。确需 建设 的, 须符合 土地利用 规划 , 按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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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谢 科范 , 海林. 学研合 作共 建研发 ( 7 刘 产 R&D) 实体 的 博 弈 分析 [] 科 技 政 策 与 管 理 ,0 6 2—0 J, 2 0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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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设施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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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谓 设 施农 用 地 , 是指 直 接 用 于 经 营 性 养 殖 的 畜 禽 舍 、 厂 化 作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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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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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 农牧 民收 入稳 定增 长 。 中 消 费 等 环节 人 原 生 态修 复 , 央 财政 累计 下 拨饲 料粮 补 助资 金 7 守 , 通全 程 , 促 3 贯 一杏 到底 , 留死 角 , 从 20 0 3年 开始 ,国 家在 内蒙古 、 新 亿 元 , 有效 增 加 j农 牧 民现 金 收 入 。 - 第 三类是生 产安 全和 品质 问 疆、 海、 肃、 青 甘 四川 、 藏 、 西 宁夏 、 云 工 程实 施 还 推 动 了特 色农 牧 产 业 及 题 。前段 时 间连续 出现 的“ 乙烯 利 ” 、 南 8省 区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启 其 他优 势 产 的 发展 ,形成 了一 批 “ 大剂 ” 膨 问题 属丁 这 一 这类 『 题 类 口 J

什么情形下可以占用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什么情形下可以占用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从法律层面将原“基本农田”正式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主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永久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也是可以占用和调整的。

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1、重大建设项目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对重大建设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规定了六类情形。

主要特殊政策是:对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可以种树吗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禁止”条款并无明确的对应罚则。

对现实中难以避让和实际大量存在的永久基本农田种树问题,目前开了一些“口子”,有一些特殊政策。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补划。

注意:“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是否可以理解为除此之外的其他树种是可以种的。

■国务院扶贫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构树扶贫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国开办发〔2019〕18号)明确:构树扶贫试点工程推广的构树为杂交树种,不同于植物学上的一般构树,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无论是贫困地区,还是非贫困地区,对已占用的可以调整补划。

浅谈当前设施农用地存在的一些问题

浅谈当前设施农用地存在的一些问题

工作斫光谈当前设施农用地存在白勺近几年来,不少地方都在致力于不断提 高设施农用地政策性文件质量、审核备案效 率,准确判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法依规引 导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 效。

但在落实中央政策中仍存在一些值得注 意的问题,需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

_、当前落实政策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1.政策文件前后不一致,用途管制不严 格。

丨997年10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规 模化养殖用地是否列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 批复》明确,规模化养殖业用地不属于种植 业用地,应参照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

2007 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 见》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 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精 神,发布《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 地政策的通知》明确: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 n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 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 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 ^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 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 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比照农让匕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 用审批手续。

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对 永久性建筑物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 续没有明确规定。

多年以来,政策焦点集中 在准确界定设施农用地上建盖永久性建筑物改变用地性质这个问题严重性有些忽略。

永久性建筑不仅使原 土地条件难以恢复,而且让经营主体规避了耕地占补平衡数量、 质量并重的“补地义务”,导致耕地保有量减少。

2.合理用地没空间。

尽管国家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和“四荒地”发展设施农业,但是现实中同一地块可能既被认定 为“荒地”,又被认定为“宜林地”。

这导致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等,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基本农田。

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设施农业是农村发展新动能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设施农用地范围,将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由“规模化粮食生产”延伸为“规模经营必须兴建”范畴。

通过进一步优化设施农用地范围,促进依托农业的产业融合和农业发展。

一、设施农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土地用途分类国标中属于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之下,地类编码为1202。

二、设施农用地的政策依据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管理要求,伴随着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1、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对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

2、2009年3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首次明确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3、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目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

4、2017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进一步扩展了设施农用地的类型和范围,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监管。

耕地保护告知书及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农村乱占耕地建情况要点

耕地保护告知书及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农村乱占耕地建情况要点

保护耕地我有责保障粮食安全我行动耕地保护告知书及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农村乱占耕地建、违法占地后果等要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

保障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根据要求,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谷类、豆类、薯类)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六种情形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五是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六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六种情形一是严禁在批准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二是严禁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三是严禁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四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五是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六是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违法占地后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白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浅谈如何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浅谈如何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浅谈如何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基本农田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保护永久性基本农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

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坚持不懈的重点农业保护政策。

由于划定结果固有的风险、保护路径目标不同、缺乏激励机制、政策执行难等问题,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保护面临诸多挑战,为了对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的保护有所启示,本文提出了采取综合评价法、引入动态保障机制、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等措施,加强质量改进和结构调整管理,建立保护激励机制,组织国防政策体系。

关键词:永久农业用地;保护系统;实施对策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永久性基本农田是耕地的性质。

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关系到公共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农业基地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尤其是在城市周边,目前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已经敲定,取得的成绩并不容易,如何加快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新格局值得思考,结合湖南省的实际工作,探讨了坚持基本农田定界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1要求1.1优先指定为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的耕地(1)城镇周边优质耕地和两侧未划为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的主要线路;(2)在优质农业用地上新划但未划为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的城镇周边耕地。

(6528883)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划为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但未划为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的耕地,关于保护农业用地。

1.2永久性草地应流转的耕地(1)退耕还林还湖;(2)(三)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耕地面积受到严重影响的。

(四)建设用地或者设施现有基本农用地占用的耕地应当结转。

(五)农用地应当:土质较差,坡度大于25度的,不能划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2.永久性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原则选择性原则从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的定义和界定来看,并不是所有耕地都可以界定为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

它必须经过有机选择过程。

耕地质量好、基础设施完善、景观脆弱的,将成为永久性基本农业用地划定的优先对象;因此,有必要在现有基本农田的基础上界定永久性基本农田,而且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数量越多,相对贫困地区被占用的可能性就越小,总之,质量好、建设用地潜力大的土地,必须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加以保护。

关于项目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15个问答

关于项目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15个问答

导读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我国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那么,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可否在基本农田上开展?高速公路建设可以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吗?铁路建设临时用地是否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部分基本农田可以吗……近日,本文整理了关于基本农田的热点问题。

详情见下文。

1、问:高速公路建设可以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吗?因基本农田密度较大,高速公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引道、拌料站、弃土场等确实无法避免的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可否由有关市、县统一报省厅批准,并报部备案,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组织复垦,复垦好土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答:建设项目应合理优化工程设计,尽量减少或避免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对于经充分论证、无法避让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考虑到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为严格基本农田占用的监督管理,需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报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备案。

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时组织复垦,确保被压占破坏土地恢复原土地使用现状。

2、问:铁路建设临时用地是否允许占用基本农田?铁路建设临时用地是否允许占用基本农田?若允许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手续由哪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批准手续时有什么要求?答:第一,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应合理优化工程设计,尽量减少或避免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对于经充分论证确需临时用地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监督审核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安排土地复垦经费,并切实做好对农民的补偿。

第二,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考虑到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为严格基本农田占用的监督管理,原则上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第三,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应按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时组织复垦,确保被压占破坏土地恢复原土地使用现状。

3、问:基本农田是否可以种植花卉发展旅游?我是一名基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我所在的地区为国家级贫困县,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部里也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大力支持农村发展,该通知第六条中规定:鼓励土地复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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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设施农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摘要:以山东省为例,介绍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办法,分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及补划方案的编制。

关键字:设施农业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管理办法;补划
1.
设施农业用地的概念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就是对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特殊保护。

一经划定,在规划期内必须得到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

三、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四、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了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办法。

1、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不破坏耕作层),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2、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还特别指出,养殖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3、设施农业用地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处罚:
设施农业用地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及省级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1)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审核确实不能恢复的,按有关要求整改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对挂羊头卖狗肉的,即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因此应严禁以设施农业用地的名义申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后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如建设餐饮娱乐、休闲观光、培训教学、野炊烧烤、真人CS等游乐设施、草坪、会议、交易市场等非农业设施)。

三、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
(一)补划办法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马虎不得,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45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

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对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划。

1.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

因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长期保护,长期不得占用,因此补划时应对拟补划区域进行核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长期保护,且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后不影响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要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稳定,集中连片。

补划完成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

1.
补划方案
补划方案的编制要求各地要求不同,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

(一)补划方案的内容
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须包含以下内容:
1.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的项目概况、建设地点、占地面积等基本情况介绍;
2.
进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分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分析;
3.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合理性分析,包括确实无法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分析和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分析;
4.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分析,包括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图斑个数、图斑标识码、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破坏耕作层面积;
5.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分析,包括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图斑个数、图斑标识码、耕地平均质量等级;
6.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对比分析,确保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7.
补划方案的结论,通过结论总结全文。

结论内容包含建设依据是否充分,选址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及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必要、合理。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补划条件,补划地块是否满足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要求。

(二)补划方案的成果资料
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提交的成果须包含以下资料:
1.
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
2.
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
3.
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表;
4.
设施农业用地占用与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权属表;
5.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范围拐点坐标表;
6.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汇总表;
7.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规划面积汇总表;
8.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
9.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
10.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
11.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影像图。

参考文献:
[1]李铜山,牛馨雨.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实施对策[J]. 现代农业科技,2018, 000(014):264-268.
作者简介:
王平;1986.10.06;性别:女;民族:汉;职称:初级;学历:专科;单位:山东珺胜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方向:土地利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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