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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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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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冶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内蒙古科技大学
47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安全开采与利用工程技术中心
内蒙古科技大学
48
内蒙古自治区煤间接液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
49
内蒙古自治区天然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
50
内蒙古自治区功能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内蒙古蒙西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51
内蒙古自治区羊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鄂尔多斯羊绒集团
52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集约化开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集团
53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54
内蒙古自治区螺旋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鄂尔多期市新宇力藻业集团有限公司
55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60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地下气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乌兰察布新奥气化采煤技术公司/中国矿业大学
61
内蒙古干细胞医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京蒙高科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
中关村高蒙高科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37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不锈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38
内蒙古自治区铝合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9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兵器工业第五二研究所
40
内蒙古自治区离子注入表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包头中天宏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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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激光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包头市光科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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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章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章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章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人员管理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确保研究中心的有效运行和科研成果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节研究中心领导机构- 研究中心设立领导小组,负责研究中心的整体工作协调和决策。

- 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带领,成员包括中心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的代表。

第二节研究中心部门- 研究中心设置多个研究部门,负责具体的研究项目和课题的开展。

- 各研究部门由部门主任带领,成员包括研究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一节研究中心的职责- 研究中心应当积极参与国内外科研项目,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和创新。

- 研究中心应当承接委托研究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 研究中心应当定期组织技术交流,促进学术合作和人才培养。

第二节研究部门的职责- 研究部门应当组织和开展所负责的研究项目和课题,保质保量完成研究任务。

- 研究部门应当在技术研究中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 研究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和发布研究成果,保证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一节人员聘用- 研究中心应当根据研究项目的需要,合理聘用研究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

- 人员聘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选拔并引进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的人才。

第二节人员培训- 研究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内外培训,提升研究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创新意识。

- 培训内容应当与研究项目和前沿技术发展紧密结合,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研究机会。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一节经费管理- 研究中心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管理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

- 经费使用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规范、透明的预算和报销。

第二节保密工作- 研究中心应当加强对科研成果的保密工作,确保科研成果的安全和独立性。

- 研究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协议,保护研究中心的商业机密和研究数据。

第六章附则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的部分,应当经过领导小组的讨论和批准,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执行。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章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章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和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与****等合作单位紧密联系,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二章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第四条根据*****产品发展需要,针对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培训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六条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市、行业或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运用工程化研讨开辟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辈技术、提高产物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八条进一步加强工程中心与国内外学术界、科技界的广泛交流与联络,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第九条工程中心以****为归口办理部门,行政上接受其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工程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工程中心聘请顾问若干。

XXX的职责是审定工程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审查工程中心的财务开支,协调工程中心的管理、人事工作,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年)》加快自治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提升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系指主要依托于行业或某一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同时具有产学研结合、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组建自治区工程中心,旨在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高新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转化周期。

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成为开展成果转化、科技合作交流、培养专业技术队伍、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平台。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1、制定工程中心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组建、布局原则,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2、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规章与办法。

3、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消。

4、组织工程中心的检查、监督、考核与评估。

5、组织自治区工程中心的整合与提升。

第五条自治区有关厅局、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自治区工程中心有关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2、负责本行业(或本部门)拟建自治区工程中心的组织申报与推荐工作。

3、监督、检查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实施与运行情况。

4、向相关部门报送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

5、落实工程中心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及相关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科研能力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依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实施组织管理。

第四条中心的管理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和后勤人员组成。

第五条中心的财务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与规定进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职责制和内控制度。

第六条中心应依法参与和组织国家相关科研项目的实施,同时积极申请和参与国际和省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中心应定期向自治区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科研成果和财务状况,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第八条中心的建设应坚持“开放、合作、创新”的原则,与大学、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共享资源和人才。

第九条中心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应按照程序进行,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中心应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应用化,并鼓励科研人员申请专利和转让技术。

第十二条中心应建立人才培养和交流机制,提供良好的学习和交流环境,支持人才的研究和发展。

第十三条中心应加强对队伍的管理,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激励措施,鼓励创新和团队合作。

第十四条中心应加强对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经费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七条中心应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章法规宣传第十八条中心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确保中心的工作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中心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机制,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中心应加强科学伦理和学术道德的培养与宣传,确保科研工作的诚信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中心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工作情况和科研成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内政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应变克难、助企纾困,切实解决全区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一)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至自治区内全资子公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

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施工总承包或工程设计资质,已完成的相应业绩可以作为申请施工、设计总承包资质的业绩。

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拟承揽工程相应业绩的,可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优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且人数不超过50%。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认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规章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规章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规章制度
1.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结构,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2. 人员管理:制定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制度,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3. 项目管理:制定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方面的制度,确保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项目能够高效、有序进行。

4. 财务管理:制定财务预算、资金管理和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制度,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财务安全和规范运作。

5. 知识产权管理:制定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和转化等方面的制度,保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技成果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保护。

6.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方面的制度,确保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安全稳定运行。

以上规章制度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日常运作中必不可少的管理规定,能够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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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管理,根据《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工程中心学术委员会意见,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一、总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面向全国开放的科研机构,挂靠在工业学院。

二、管理体制1.实行学术委员会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2.工程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聘任,任期3年。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的日常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梯队建设、资源管理等工程全面负责。

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管理某个方面的工作。

3.工程中心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处理中心日常行政事物,负责科研项目实验室的管理。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工程中心主任任命。

4.工程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饲料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省科技厅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人。

5.工程中心下设若干研究室,研究室是研究中心的基层研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研究工作计划,组织专职和客座研究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管理并维护实验设施。

研究室设正、副主任一名,由研究中心主任遴选任命。

三、建设与研究经费1.在对现有仪器设备资源统一优化配置的基础上,工业学院决定在3年的建设期内共投入250万元购置设备。

2.工程中心设立开放基金。

3.工程中心积极鼓励研究人员申请其它专项研究经费,并积极鼓励研究人员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和开发。

4.工程中心的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由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应符合本研究中心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研究人员1.工程中心的人员由专职的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的客座人员和研究生组成。

2.客座人员来工程中心工作期间,由工业学院提供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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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对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强化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自治区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技术进步。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的科技开发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工程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工程中心总体组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消。

(四)组织工程中心的检查、考核与评估、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有关厅局、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工程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工程中心有关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本部门及本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申报与推荐工作。

(三)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对工程中心的管理工作。

(四)协调落实工程中心建设所需经费及其它相关条件。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工程中心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聘任工程中心主任。

(三)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工程中心的任务是:
(一)围绕我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足企业,服务行业,通过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协同创新模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通过成果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

(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科技领军团队和管理人才,建立一批在行业领域具有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五)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国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凡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境注册一般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在自治区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区外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须拥有本行业技术水平高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和能够承担工程试验的熟练技术工人,队伍结构合理,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有应用于本专业领域的固定的研发场所。

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企业应已经建立有相应研究开发机构。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研究开发费用占上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六)产学研联系密切,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九条自治区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工程中心的组建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

一般情况下,工程中心年度申报通知于每年年初发布。

具体程序如下:(一)依托单位填写《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二)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专家组初评、申报单位答辩和实地考察后,批复并正式启动实施。

授予“自治区ⅩⅩ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工程中心独立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

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立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

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经费采用多元化投入,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

工程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承接国家、地方研究开发项目所取得经费,通过面向市场为行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等。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

中心负责人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区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须设立专家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负责审议工程中心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构成。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区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向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再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复。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工程中心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年度运行情况,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科技厅,无故不按要求上报材料的工程中心将被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为3-5年。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警告和撤销五类。

对评估结果问题较多的工程中心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和放弃参加评估的工程中心撤消工程中心资格。

第六章支持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科技厅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支持工程中心加强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固定科技人员符合自治区“草原英才”相关条件的,自治区科技厅优先推荐申报。

第二十三条鼓励工程中心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纳入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

工程中心优先、优惠使用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科技厅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科技厅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科技厅将根据工程中心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办法做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发计字[2009]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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