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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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小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小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提高公路的养护质量,提升公路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JTG H11-2004)、《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O-2007)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干线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小修保养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 1O-2009)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要以保持路况良好为目标,以养护质量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并结合相关专项养护活动,积极倡导预防性养护,努力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

农村牧区公路和边防公路及其他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公路交通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等。

2、根据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干线公路养护支出预算》的安排,对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及日常养护进行管理。

3、组织自治区小修保养等各类养护技术培训,提高自治区养护管理人员水平。

4、负责督查全区小修保养质量、管理办法落实情况、养护专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全区公路养护检查评比工作。

5、负责全区公路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不断提高养护科技水平。

6、负责全区养护体制、模式的调查研究,以便适应新形势下的公路养护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快自治区公路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工作。

国道、省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县道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乡道、村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老区的公路建设,应当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防建设的需要和自治区实际编制,并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以及铁路、水路、航空、。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01.02
•【字号】内交发〔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通知
内交发〔2020〕5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备案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章,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1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3.04•【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号]•【施行日期】1994.03.0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号)199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公路建设,加强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完全、畅通,适应自治区经济建设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自治区级干线公路、旗县级公路、苏木乡镇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公路管理要贯彻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科学管理、保障畅通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公路建设。

第五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管理工作,盟市、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的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遵守公路法规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路发展规划要以发展国民经济、巩固国防和改善人民生活需要为依据,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相互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及其他发展规划相互配合。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养护工程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非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其他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管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中心)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排承担全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

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参与养护工程作业的单位应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收费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二章养护工程分类第九条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参见附录)。

第十条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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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二○○九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目 录 ---------------------------------------------------2第二章 建设程序---------------------------------------------3 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4第四章前期工作---------------------------------------------6 第五章 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9 第六章 设计变更管理---------------------------------------11 第七章施工过程管理---------------------------------------15 第八章 工程验收及后评价---------------------------------21 第九章 奖惩---------------------------------------------------22 第十章附则---------------------------------------------------2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 号结合我区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独立的特大、大桥 特长隧道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与自治区公路网规划要求相一致并满足公路养护、管理及服务功能的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内交发〔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24〕68号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

为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中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做好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设计、施工从业企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监理企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路政总队)及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负责所辖项目从业企业。

二、工作安排(一)企业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按审核权限经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

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各审核单位要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二)审核部门核查阶段: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对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及业绩信息组织核查。

核查情况请各单位于2024年12月27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厅。

(三)存量信息补录阶段: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2024年12月31日前督促相关企业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

(四)2025年1月1日(含)后系统录入流程: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需求,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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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二○○九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目录---------------------------------------------------2第二章建设程序---------------------------------------------3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第四章前期工作----22法》、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号结合我区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独立的特大、大桥特长隧道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与自治区公路网规划要求相一致并满足公路养护、管理及服务功能的需要。

市场。

第七条公路建设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九条公路建设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第5号令)落实各项环第十二条前期工作阶段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压覆矿藏、地质灾害评估、土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及资金落实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审批或依法核准组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招投标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施工、监理招标质量监督申请开工前审计建设用地审批征地拆迁办理施工许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阶段包括工程质量检测交工验收试运营竣工决算、审计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竣工验收投入运营。

第十五条项目后评价阶段包括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建设项目效果和目标评价编制后评价报告报告审查。

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第十六条公路建设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指除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路网改造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路网改造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的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设路发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组建项目法人报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

四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或独立特大、大桥特长隧道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测外业验收和初步设计审批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需报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勘察外业验收和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前期工作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编施。

程技术复杂程度、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建设总体要求确定设计阶段并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按八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2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第6号组织实施。

勘察设计评标要以单位业绩、勘察设计人员能力、技术方案以及投标造价测算为主要依据。

勘察设计费报价要合理设臵最高限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要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尤其是对勘察设计单位进场人员、机械设备及地质勘察、基础资料调查进行检查并参加主要技术方案的论证确保勘察深度和质量。

三执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精神。

四设计文件齐全基础资料收集完整达到相应设计阶段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五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准确、完整。

六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环境、水利等方面要求与铁路、文物、电力、电信等部门签订具有可操作协议。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上报交通运输部或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按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执行。

除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90%90%。

服务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服务解决和完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勘察设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根据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评价结论进行支付。

服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0%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及服务质量支付。

第五章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第三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时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提前介入前期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实行资格核备制度。

项目法人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定代表人应由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具有建设管理经验的公路工程专业人员担任。

高速、一级公路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交通系统企事业及行政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过一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二项以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重要工程管理职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管理库》对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或增加。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从管理库中选取。

第六章设计变更管理第三十九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万元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重大设计变更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包括路网改造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报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若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负责人进行签字。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满足现行编制办法要求。

三工程量及工程费变化对照清单。

工程费用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核定。

第四十二条对于一般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在接到设计变更申请根据核实论证情况二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接到符合条件的设计变更原则价。

第四十四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十五条设计变更要在实施前履行审批手续。

对于超出项目法人审批权限但需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四十六条项目法人要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对每项设计变更的原因、责任进行认定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报项目交通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四十七条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自治区境内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土建施工、交通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材料采购、机械设备采购、试验仪器采购、试验检测、工程保险等建设内容均应依法进行招投标。

法》年7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情况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十日报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建立月报制度。

项目法人将项目总体指导性施工组织计划及年度施工组织计划及实施过程中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定期将《全区公路建设项目进度报告》附件一报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五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造价管理及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督查。

第五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责。

项目法人对工程年第279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00年6号令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实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备案制度。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十九条公路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号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有效防从严查处责任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事故情况按照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第六十三条公路改建工程及交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竖立明显的标志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加强施工便道的养护和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六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兑现承诺制度对本项目使用的农牧民工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各参建单位及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

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项目法人需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第14号令、《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2004]507号及有关财务规定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

公路建设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1年内项目法人要完成工程决算提交项目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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