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管理办法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安全管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用电单位和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单位,用电单位及用户使用和管理供电设施和用电设备的行为。
第三条供电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
第四条供电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体系,形成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的机制。
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供电设施的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建设单位、运维单位、用电单位和用户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维护供电设施的安全。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电安全培训和教育体系,提高供电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供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第八条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划和标准,采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编制供电设施的设计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供电设施进行质量检测和试运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改造供电设施时,应及时更新老化的设备和配件,并进行全面检测和试运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供电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第十四条运管单位应建立供电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巡视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运行人员应遵守相关规程,做好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记录和报告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供电设施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资质,能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工作。
第十七条维护人员应按照设备的维护手册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确保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保护供电设备和人员的安全,制定的管理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供电安全管理办法:
1. 供电设备安装和维护管理:确保供电设备的正确安装和维护,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修,以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电力线路维护管理:对电力线路的巡视、维护和检修,确保线路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3. 用电安全管理:对用电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管理,包括电器设备的选购和安装、用电线路的规划和布局、用电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等。
4. 防雷保护管理:制定雷电防护设施的安装和维护标准,确保建筑物和设备的防雷安全。
5. 供电事故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供电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确保供电系统的及时恢复和人员的安全撤离。
6. 人员培训管理:对供电系统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供电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增强他们应对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
7. 监督和检查管理:建立供电安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供电设备和供电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供电事故的发生,保障供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确保供电设施安全运行,保障供电系统安全稳定供电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供电安全管理办法:
1. 建立和完善供电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建立供电设施管理台账,记录供电设施的基本信息、运行情况和维修记录等,以便随时掌握供电设施的状态。
3. 进行定期的供电设施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性。
4. 加强供电设施的保护,设置周界围墙、防盗门等安全设施,防止非法侵入和损坏。
5. 加强对供电设施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6. 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 加强对供电设施的技术管理,定期进行设备维护、检修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8.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供电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因其他部门的工作导致供电事故的发生。
9. 加强供电设施的监测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设备运行异常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0. 向用户提供供电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用户的用电安全意识,减少因用户操作不当引起的供电事故。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

供电安全管理办法电力安全管理是保障供电系统正常运行和用户用电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供电安全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本文将从电力供应设备管理、电气设备维修管理、用电安全管理等方面探讨供电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电力供应设备管理1.电力设备巡检管理电力设备巡检是保障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工作,应定期进行巡检、检修和测试。
巡检内容包括供电变压器、配电箱、电缆线路等的外观检查和功能测试。
巡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电力设备维护管理电力设备的正常维护对于保障供电安全至关重要。
维护工作包括设备的清洁、紧固件的检查、润滑剂的添加等。
维护人员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规范操作,注意细节,做好设备的维护工作。
同时,还应建立设备维护记录,按照计划进行设备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3.应急电源管理应急电源是供电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正常供电中断,应急电源能够及时提供电力,确保关键设备的运行。
应急电源的管理包括定期检查电池残余电量、充电情况,随时备齐备用电池,在供电系统故障时及时启用应急电源,并及时修复故障。
二、电气设备维修管理1.设备维修计划制定根据电气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维修周期,制定设备维修计划。
维修计划应明确维修内容、维修周期、维修方式等,并按照计划进行设备的维修工作。
维修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设备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确保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设备维修记录管理设备维修记录是维修工作的重要依据,应按照规定做好设备维修记录管理。
记录应包括设备的维修日期、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等,并及时归档保存,以供后续查询和分析。
维修记录的做好能帮助发现设备的潜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设备的可靠运行。
3.设备维修技能培训设备维修人员是保障设备维修工作的关键。
为了提高维修人员的技能水平,应定期组织培训,包括设备维修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电行为,保障用电安全,推动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产、供、用电单位、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以科学合理使用电能,为促进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条件。
2. 以保障供电安全为中心,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可靠和用电安全。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是本管理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用电计量第五条:用电计量的目的和要求1. 为了公正计费和优化节能管理,用电计量设备应当达到高精度和长周期的要求。
2. 用电计量设备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用电计量设备的监督管理1. 用电计量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检定、校验和维护。
2. 用电计量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章用电安全第七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含用电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
2.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经过实践不断完善。
第八条:用电设备的安全1. 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2. 用电设备运行时应当按照其技术特点和使用条件加以管理。
第九条:用电事故的处理1. 用电事故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2. 用电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透明、公正和有效。
第四章用电服务第十条:用电服务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和可信赖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用电服务应当及时、周到、真诚、高效。
用电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户服务中心,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五章监管和惩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做好对用电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用电法律、法规,影响用电安全和资产安全的单位、个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1、用电计量设备安装和维护规范。
2、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3、用电服务机构用户服务标准。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法》:电力领域的基本法律。
2、《用电管理条例》:用电行为的法律规定。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供用电管理的规范,保障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电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单位或个人供用电行为,包括供电方和用电方。
第二章供电方管理
第三条
供电方应当依法履行供电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用电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供电方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供电。
第五条
供电方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电质量。
第三章用电方管理
第六条
用电方应当按照供电合同规定的方式、范围和时间使用电力。
第七条
用电方应当合理安排用电计划,避免用电浪费,提高用电效率。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恶意窃电、超负荷用电等行为,将按电力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惩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电力主管部门,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
以上为《供用电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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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在供用电方面的行为和管理。
第二章电力供应第三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规划和电力市场运营的要求,合理规划电力供应。
第四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合理使用电能,遵守用电安全规范。
第三章电力计量与结算第五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计量管理规定,确保电力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配备合格的电力计量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用电安全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使用电能。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九条供电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反用电合同、窃电、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用户发现供电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恶意限电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投诉,并要求供电企业进行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和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第三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电量等行为,扰乱供用电市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由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和处罚。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电力行业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供用电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月19日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人员资格第四章电力违法行为查处第五章行政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
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2.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3.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4.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5.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6.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供用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
第七条供用电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公务时,应遵守被检查单位的保卫保密规定;现场勘查不得直接或替代他人从事电工作业,也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调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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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吕沟煤矿。
第三条本矿对平地、井下所使用范畴内的供电设施及供用电秩序进行治理。
机电科具体负责对矿井各单位的供用电治理。
第二章建设治理
第五条矿应遵照总体供电规划,编制供电设施年度建设打算,报公司批准,由机电科组织实施。
供电建设项目要有实际性、可行性。
建设项目施工应由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竣工后,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项目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
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应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向专业公司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变配电装置的全部设计图纸。
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时期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差不多内容:
(一)电气设计讲明
(二)用电负荷分布图
(三)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四)用电功率因数的运算和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
(五)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六)过电压爱护、继电爱护、远运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七)双电源用户有低自投的,应提供配电室平面布置图和自动投切的接线图
(八)新建居民区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提供小区平面图、负荷资料、变配电室或开闭站的土建及电气装置全部设计图纸
(九)有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的用户,应提供排除电网"公害"的技术措施及有关设计资料
(十)低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户,还应提供用电功率因数的运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矿机电科收到上述材料后七日内,向用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经专业公司审查同意的,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未经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意见修改设计而进行施工的,其不良后果由用户自负。
用户如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行送审。
第三章运营治理
第十一条用户新装用电,应向机电科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用户应在与专业公司就供电可靠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原则性协议后,依照协议进行工程设计。
增加用电的用户也应向专业公司办理相应的用电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机电科受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其要紧内容有:
(一)受理用户的新装、增容和接电的申请;
(二)与用户协商供电方式,并商定供电方案;
(三)对用户组织实施的供电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
(四)与用户签订有关用电合同;
(五)装设电度计量装置和办理接电事宜;
第十三条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公司交纳贴费。
第十四条外用户办理减容、暂停用电的,应按矿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五条用户迁移用电地址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变
更或停止用电,应事先向矿以书面写出用电申请,由矿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依照国家标准,供电频率为交流50HZ;供电额定电压低压供电:单相为220V,三相为380V;高压供电为10KV、35KV、110KV。
矿对外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本着供电的安全、经济原则,依照电网规划、用电性质、容量、供电方式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用户变压器总容量超过100KV A的,矿原则以6KV线路,供电设施由用户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矿不得以变电站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九条外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的,矿通过公司同意可依照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其保安、备用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一)在电力系统瓦解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二)用户自备保安、备用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经济合理的。
第二十条矿对基建工地其他临时性用电单位,可供给临时性电源。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也不得将临时供电设施转让给其他用户。
临时性用户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矿对临时用电不办理减容、暂停用电、变更户名、迁移用电地址等变更用电事宜。
第二十一条外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转供用电。
第二十二条分期建设项目,应按最终用电容量确定合理的供电方案分期进行实施。
第二十三条无功补偿和功率因数应符合《全国供用电规则天津地区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对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有高效人谐波负荷的治理应依照《全
国供用电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受电端电压变动幅度,应依照验国供用电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变电所不得无故停电。
因供电设施打算检查修需停电的,检修单位负责人提早与矿调度室联系,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停电检修。
第二十六条外用户应按规程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爱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
用户的电气设备危及人和央和运行安全时,应赶忙检修。
第二十七条用户如确需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报机电科批准,由机电科备案,采取爱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外供电要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
有关措施依照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矿对电力用户可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户不得拒绝。
矿和对外用户都应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力装置治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负荷较大开停对电网有阻碍的设备,可临时停止对外供电,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搞好节约用电工作,加强生产场所、公共场所家属区等供电治理,严禁生活区使用大功率电器、照明做饭,生产地点安装使用电耗低、效率高的设备产品。
第三十二条对35KV线路每月巡视检查一次,东、西风井6KV架空线路每月检查二次,矿区生产场地380V动力线路及设施,每月检查一次,矿井生产供电高压线路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发觉不安隐患及时处明白得决,保证矿井线路安全供电。
第三十三条供电实行分级治理的原则。
矿与用户电气设备的爱护治理范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按下列原则确定:(一)矿变电所高压6KV——井下六号中央变电所——各采区变电所供电线路由机电车间治理。
(二)低压电缆供电的,以变电站低压出线开关下口为分界点——各动力生产地点。
由机电车间治理,各采区变电所——各生产地点,由各区队负责治理。
第三十四条在35KV和矿6KV在供电线路安全防护范畴内不得挖坑取土、打桩施工、建筑临时和永久设施;不得在电缆线路中种植排木。
第三十五条架空供电线路防护范畴内不得搭设各类临时构架及建筑房屋;不得在线路上使用吊车作业;不得在架空线路下建房及建设临时工棚等;不得擅悠闲供电线杆上搭接通讯线路及共他临时设施。
架空供电线路安全防护范畴内不得取土挖沟施工。
如专门缘故需要施工时,应报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和领导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方可施工。
第三十六条计量表计的安装由矿机电科负责,用户可托付机电科安装。
安装的,表共计二次线截面、PT、CT的选用应符合规定规程要求,用户不得任意改动和打开铅封。
如显现咨询题,应由机电科负责修复。
擅自改动拆装表计的用户,一经发觉,按计量处罚规定执行。
第五章费用治理
第三十七条矿机电科按照电价分类,对用户不同受电点和不同类不的用电分不安装计量电度表。
难以分类电度表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计量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开启等均由机电科负责,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九条装设在35KV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35KV及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爱护测量等回路共用。
对使用高压供电用户,应在高压侧计量。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低压侧计量,但应加计线变损。
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缘故造成的计量错误,按《全国供电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不者,按实际使用日期补收其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款,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三个月运算。
(二)电力用户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并处以每千瓦(千伏安)二十元的罚款,同时要求拆除私增设备。
如用户要求连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
(三)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者,应追补电费,并处以每千瓦(千伏安)二十元的罚款,同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四)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专业公司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者,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五)自行引入备用电源者,应赶忙拆除,并按其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千伏安)五十元的罚款。
(一)向供电设施抛掷异特的。
(二)因挖掘、打桩、顶管、爆炸等毁坏供电设施的。
(三)违反《电力线路防护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建筑、堆积物品,种植树木等。
(四)拆毁供电设施,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标志和标志牌。
(五)未经批准在电力线路设备上连通电器设施、或者架设电力、通讯、电视线路以及其他设施的。
第五十条因过失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人身、财产缺失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因供电方或用户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讲明权归吕沟煤矿。
吕沟煤矿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