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房发〔2009〕207号
成都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政策

• 房源信息公示栏应包括: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一)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 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 算); (二)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 积、销售总价; (三)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 “已售”等销售动态信息; (四)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 (五)抵押相关信息。
五、普通住房标准
普通住房标准的作用
• 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
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免征营业税。 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 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 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 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从业
• 亮牌服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 •
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目 的:引导社会力量监督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 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 品房或存量房网上签约时,应当在网签合同上标注促成销 售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姓名及注册编号。(目的:确保 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留下痕迹,便于事后监督)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 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应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 (三)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补充协议格式条款); (五)(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六)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1999]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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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1999]第17号1999年5月31日)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办):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房屋承租人征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将自己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有偿转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候和成华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人必须是所转让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转让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含高新区)内的受让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含高新区)常住户口,转让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受让人必须具有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
第六条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议定;并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申报价格低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公房使用权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确定转让成交价,或由房屋出租单位按申报价予以收购。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办法》通知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都市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办法》已经2022年5月26日局第6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日成都市商品房网签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合同,包含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和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
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市)县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第六条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商品房网签备案数据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
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共享给有关部门以方便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税业务、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水电气、宽带、有线电视过户等业务。
第二章网签备案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拟定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当事人、房屋基本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基本信息,完成合同条款内容拟定;(二)签章确认。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一)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二)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三)《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一)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成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6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
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3e78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7d.png)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成房发[2005]5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办、所),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正[2005]26号)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
该标准已与市级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经建设部备字根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房管局联系。
附件:成都市公布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成都市公布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特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具体标准。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土地范围,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范围划分。
三、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根据成都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公布。
目前,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二环以内:3780 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之间:3400 元/平方米三环以外:3270 元/平方米四、成都市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土地范围划分和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公布。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56fc0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0e.png)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1月11日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成都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规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制定本规定,确立预售方案编制、报备、公示、执行等方面的各项规定。
在编制、审核、报备和执行商品房预售方案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促进成都市居民安居乐业和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成都市内销售的商品房,适用于市场主体在成都市范围内对商品房进行预售方案编制、审核、决策及执行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预售方案编制】商品房预售方案是指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编制的规划设计、销售及后续服务等方面的计划,必须详细、真实、客观地反映该商品房建设情况、实际用地情况、开发企业资信、代建施工单位的经济技术能力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商品房建筑设备的比例、公共设施、绿地率等具体内容,并且应当专门设立商品房设计、售后服务等专业部门负责。
在编制预售方案时,开发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后,经法人或者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后,方可纳入预售内容。
第四条【预售方案报备】开发企业在编制好预售方案后,必须依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预售活动开始前15日向有关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应当包括预售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企业资信证明等文件。
提交这些资料应当注明真实内容,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到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如果有关部门对预售方案的内容不同意,可以要求开发企业进行调整,直到满足有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方可纳入预售内容。
第五条【预售方案公示】开发企业在编制好预售方案并报备之后,必须在规定的媒介上向社会公示并公告3天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建筑设备的比例、公共设施、绿地率等具体内容,并且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告很最终购买者进行签约,公示应进行一定的时期,同时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站公布相关信息,规定的时间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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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
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
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九)房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将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内容进行现场公示。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已审核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应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保证现场公示价格与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价格一致。
确需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对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和销售现场“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的内容进行变更。
价格调整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对多次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将每次调整的每套商品房价格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信息查访处”内容,方便查询。
第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责成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
必要时房产管理部门可暂时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
情况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房产管理部门完善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