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务服务效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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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7日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有关规定的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为准)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其他省直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商政办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商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5日商洛市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为常态化提升“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秦务员”平台)支撑能力,全面推进我市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推动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迅速落地见效,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陕西省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24〕1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服务载体建设,推动办事方式多元化1.持续推进线下办事再集中。

健全完善市、县区、镇办、村社区一体联动、集约高效、权责清晰的线下政务服务体系。

持续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向政务服务综合办理大厅集中,原则上不再新设政务服务场所,有关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场所、窗口应逐步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对暂未整合或不具备整合条件的实行一体化管理。

进一步优化大厅导办、咨询、帮办、办理等全流程综合服务,全力打造便捷高效、暖心舒心的办事环境。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务云管理,提升政务云服务能力,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撑XXXXX城市数字化转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相关用语定义:(一)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为等保三级及以下的非涉密信息系统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服务支撑、安全保障等共性资源的信息基础设施,由市级政务云(含政务云专有域)和区级政务云组成。

(二)政务云专有域,是指依托市级政务云资源建设、服务于特定领域、管理相对独立的政务云区域。

(三)政务云资源,是指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政务云服务目录提供的各类共性资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政务云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和效能评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本市政务云管理遵循“整体协同、集约高效、按需服务、共享开放、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政务云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政府办公厅共同负责本市政务云总体设计;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年度信息化预算中的上云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并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务云资金保障,分别指导做好本级政务云服务的政府采购和预算绩效管理。

网络安全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政务云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大数据中心是市级政务云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市级政务云(不含政务云专有域)的具体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对政务云专有域和区级政务云的有关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政务云专有域的使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政务云专有域建设管理方案承担相关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基础设施管理职能相对统一的原则,明确本区政务云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云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一德2021年1月14日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出决策。

陕西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指标体系

陕西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指标体系
2.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3分)
(3)主体的公开具体到内设的执法机构且标明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0.3分)
(4)人员的公开包括姓名、性别、职务、执法资格证号码。
(0.3分)
(5)职责包括单位职能、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等。(0.3分)
(17)区分一般行政执法流程、简易行政执法流程。(0.1分)
(18)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绘制执法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0.2分)
4.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1分)
(19)信息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0.5分)
(20)术语使用通俗语言标注。(0・5分)
5.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1分)
(2分)
(23)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1分)
(24)全程佩戴执法证件执法。(1分)
2.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2分)
(25)按照规定时点出具行政执法文书。(1分)
(26)执法文书形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1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工作要求及分值构成
(21)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生效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执法公示信息进行调整。(0.5分)
(22)机构职能、执法职权发生变化起20个工作日内,对执法公示信息进行调整。(0.5分)
(二)规范事中公示
(8分)
1.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以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陕西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指标体系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政发[2004]3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政发[2004]3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政发[2004]30号2004年7月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发〔2003〕23号、国办发〔2003〕99号、陕政发〔2004〕2号文件要求,省政府对截至2004年3月底现行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04年6月14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废止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现通知如下:一、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精神不符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部分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17件省政府规章,将予以修改后重新公布(目录见附件2,修改后的文本将在《陕西政报》公布)。

三、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自行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21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3)。

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2、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7件)3、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1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办法1986.11.072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6.12.033 陕西省自学考试社会力量助学暂行管理办法1988.02.234 陕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1992.04.115 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1993.08.166 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4.09.047 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1994.12.158 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规定》办法1995.02.269 陕西省邮政管理办法1995.05.1810 陕西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1996.04.0611 陕西省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管理规定1997.06.19附件2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7件)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 1 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1981.10.232 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8.05.143 陕西省金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1989.12.304 陕西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1991.04.095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1994.04.106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1996.01.027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1996.05.038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998.03.209 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1998.07.2410 陕西省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1998.09.0611 陕西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9.03.2512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9.10.0813 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2000.02.0114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00.07.1815 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2001.05.1716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1.09.1917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2002.01.11附件3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 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通知陕政发〔1990〕54号2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1〕142号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放促开发工作会议七个规定性文件的通知中的陕西省智力引进和外向型人才培训的若干规定陕政发〔1995〕49号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经营体制的通知陕政发〔1997〕41号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省煤炭工业局审查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的通知陕政字〔1997〕95号6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1998〕20号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建设和发展的决定陕政发〔1998〕59号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陕政字〔1998〕45号9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0〕44号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八个规定的通知中的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陕政发〔2001〕48号11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果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果品生产、保障果品果汁安全出口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2〕56号12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3〕29号13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小汽车控购定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1994〕81号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直单位设备购置、维修工程、车辆保险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50号15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19号1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原油成品油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48号1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5号1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落实农村电影放映“2131”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56号1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七部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57号2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0号2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51号——结束——。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841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

附件: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确保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中期评估原则上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竣工验收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

第四条中期评估的重点是:项目前期手续的完备性,项目管理“四制”执行的合法、合规性,项目进度的时效性,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文件的一致性,项目投资概算控制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第五条中期评估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推动工作、强化监管的原则,如实记录项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评估项目实施现状,推动项目高质量管理,为项目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中期评估采取集中评估和单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评估根据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整体实施情况,分批次按节点集中进行全面评估;单项评估可以是一个项目的全过程评估,也可以是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投标、概算执行等某一方面评估。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工作全覆盖,每个项目在建设阶段至少进行一次评估(集中评估或者单项评估);集中评估每年进行二至三次,单项评估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开展。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8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2018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范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五章延期和清理第六章监督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本省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体现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制定规范第六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五)部门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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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务服务效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指由申请人发起,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政务服务工作的行政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窗口服务单位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或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服务大厅。

第二章审批服务行为
第五条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应纳入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群众知晓、获取。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动态管理本级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权力事项的设立、取消、下放和名称、类型、编码等基本信息变更,需经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审核同意,并向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各级职能部门负责按实际需要对本部门(单位)、本系统承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细化简化,绘制面向企业和群众的办事流程图,明确各环节所需最长时限和办事总时限,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格式、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等。

第七条审批服务全流程要严格按照公开的办事指南和流程图进行,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鼓励使用电子材料开展审批服务。

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窗口服务单位提供的扫描件或全省证照库提供的电子证照等来源可溯可信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证照原件应视为同等效力。

第九条复印件(副本)由原件扫描件替代的,一般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次提供,职能部门亦不得以未收到纸质材料为由拒绝办理。

确需纸质材料存档的,一般由职能部门自行打印存档。

对存档、办理材料确有特殊要求或文本较为复杂难以扫描的(如工程图纸等),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收取。

第十条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情况,同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较为复杂的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

逾期未通知的,即视同已经受理,受理时间自窗口服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涉及开展特殊环节(如现场勘察、专家论证、听证、公示等,下同)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在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内注明法律依据、拟采用方式和预估时限等。

确因非本部门原因无法注明的(如国家级专家评审时间等),需报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特殊环节时间可不计入办事总时间。

第十二条职能部门应在办理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信息,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其延伸平台(移动端、公众号等,下同),同步向本级窗口服务单位和申请人推送,并将纸质文档、证照及时送至本级窗口服务单位。

3个工作日内难以完成纸质文档、证照制作的,需提前说明原因并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审批结果依法需要公示的,应先行公示。

第十三条窗口服务单位在收到纸质文档、证照当日通知申请人现场取件,或向申请人邮寄办理结果,具体参照《陕西政务专递运行规范(试行)》执行。

第三章审批服务流程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事项应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实行综合窗口服务模式,具体参照《陕西省实体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8〕73号)及《陕西省政务服务机构综合窗口设立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函〔2019〕172号)。

鼓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按照企业和群众需求开展其他便民服务,方便群众就近办事或投递材料。

第十五条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照群众需求梳理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办理事项绘制并联服务、套餐服务流程图,合理编制申请材料清单,整合共性材料,避免材料重复提交;指导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环节最少、材料最少、时限最少的原则,整合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内关联性政务服务和其他相关事项,明确与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关联和前后置关系。

第十六条对跨层级、跨地域办理的事项,实行窗口服务单位首办负责制,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通知承办窗口服务单位,并将受理信息上报双方上级窗口服务单位,直至共同上级窗口服务单位,通过政务专递向承办窗口服务单位直接邮寄纸质材料。

承办窗口服务单位接收到受理信息后,按相关流程办理。

办理完成后,结果信息同时向收件窗口服务单位、相关上级窗口服务单位和申办人推送。

相关纸质文档(含不存档的申办材料和结果文档、证照等),原则上通过政务专递寄回收件窗口服务单位,由收件窗口服务单位发放;申办人事先要求邮寄服务的,直接邮寄至指定地址。

在审批服务全流程中,各有关窗口服务单位有义务确保各类材料和结果的完整、准确;职能部门有义务确保办事指南准确、规范、详尽、无歧义。

第十七条对跨部门办理的事项和并联服务、套餐服务,窗口服务单位统一收件转办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启动“默认前置条件批准”的容缺机制,先行办理本单位事项,办理结果统一交窗口服务单位。

前置事项结果未全部获得批准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办理结果公布或发放。

对前置条件未批准时,审批完全无法开展,前置结果存在多种可能,而非批准或不批准等情况,职能部门应提前申报说明,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实施串联审批,但仍由窗口服务单位统一收件转办出件、组织开展审批服务(有明确牵头单位的,可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审批服务)。

第十八条对材料流程简单的即办事项,职能部门原则上应委托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审批(或将该事项划转至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直接办理。

第四章审批服务渠道
第十九条全省各级窗口服务单位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
审批服务。

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基层站点以及配套建设的自助端设备、移动端APP(含小程序、公众号等)、咨询热线等各类政务服务平台,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内容为准,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咨询解读和信息推送等服务。

第二十条在确保信息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第三方平台拓展办事渠道、发布公告信息、接受意见建议,扩大服务平台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级服务窗口单位因地制宜开展导办帮办、咨询辅导、绿色通道、临时窗口等便利服务,鼓励偏远地区为群众提供代办服务。

第二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窗口服务单位充分利用各类自助办理设备,实现自助办、全天办。

第五章审批服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效能管理模块由省市两级建设,市级系统应覆盖县级以下审批服务工作,对办件信息准确性、办理时效性、过程规范性进行实时监督。

各地效能管理数据应向省级效能管理数据库实时汇聚,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及时纠正查处违规办件、超期办件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模块由省市两级建设,市级系统应覆盖县级以下审批服务工作。

各级窗口服务单位应设置评价器、评价二维码或线上评价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应提供书面评价表格。

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

各地评价数据应向省级“好差评”系统实时汇聚,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对评价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办事堵点难点,研判群众诉求期盼。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级窗口服务单位设置意见箱、热线电话、监督平台、电子邮箱等,或利用第三方平台,积极拓宽意见建议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评价。

第二十六条对群众意见建议和“差评”反馈,各级服务窗口单位和职能部门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应作为各相关单位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开展政务服务效
能评估工作,各市县、省级各部门不得重复开展此类评估。

第二十八条涉密敏感事项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按相应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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