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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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江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江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江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2019〕35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信用江西”,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

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时梳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事项,分门别类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依法依规通过本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建立信用承诺问效机制,定期复核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

(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二)推广信用承诺。

各地、各单位在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和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实行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

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及时共享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申请人,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三)引导信用承诺公示。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内设机构: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补充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一)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五)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六)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工商市字〔2014〕22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公示标准、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探索信用监管,落实宽进严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守重”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下列原则:1.自愿申报。

是否参加“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由企业自主决定、自愿报名参加,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示机关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公正公开。

对企业的评价由“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依据企业填报信息测评形成,公示机关不搞评比达标。

公示活动的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企业之间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3.动态监管。

对公示企业的合同信用监管通过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施,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意识,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根据《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汇集评价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

省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两年公示一次。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支持,联合建立健全合同信用激励机制。

第二章公示条件第八条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三年,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江西守合同重信用公示

江西守合同重信用公示
合同管理
人员情况
其中:企业法律顾问师:人,信用管理师:人,律师:
人,其他:人。
上年法律知识培训情况
培训
次数
培训对象:□全体□高层□中层□一线职工
□法务人员□其他
合同管理制度
□有□无








□明确合同管理部门相关岗位及责任
□明确委托授权
□明确合同签订评审
□明确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
□明确其他管理规定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经营者)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类型
单位成立日期
邮政编码
单位网址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资质名称
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二、合同管理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上年诉讼
案总数
其中
败诉
当年诉讼案总数
其中
败诉
合同管理机构
□法务部□合同科□市场部□办公室□行政部□其它
□有□无
广告违法行为
□有□无
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有□无
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违法行为
□有□无
其他违法行为
□有□无
举报
投诉
12315受理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
前年件;上年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受理对申请人的投诉
前年件;上年件
县级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示或推荐意见
年月日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示或推荐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赣府厅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28号2008年4月2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的良好市场环境,增强全社会信用观念,促进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和个人信用有关的记录。

前款所称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个人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并被行政机关赋予特定资格(资质)的公民。

第四条省信息中心承担建设和运行维护联合征信平台、共享数据库、“信用江西”网站和综合评级系统,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依法发布,实现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为公共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依法为社会公开提供公共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归集和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是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执行)信用监管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通过信息化平台、技术化手段、制度化保障,推动部门联动监管、联合奖惩,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监管和服务效能,促进企业依法守信经营,进一步推动法治江西、诚信江西建设,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法治手段与信用手段相结合。

既以法律为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履行部门职责,严格监管执法,又以信用为支撑,加强信用奖惩,引导企业严格自律,诚信为本,遵守经营规则,弘扬社会美德。

二是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

既强化信用监管,惩戒失信行为,大幅增加企业失信成本,又强化信用激励,奖励守信行为,大幅提升企业守信价值。

三是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湘工商市字[2006]303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工商市字[2006]303号)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决定,现将《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办法”组织实施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将“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四日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为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信用状况,严格规范与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由企业自愿申报,行业协会推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年度内良好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公示和宣传的社会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对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示,不搞评比和评估。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三条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可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分级公示与管理制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实行属地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第五条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1、企业依法设立满两年;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3、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之日止,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4、初次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必须是市(州)或县(市)、区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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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工商市字[2014]1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7.28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办法》的通知(2016修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办法》的通知
(赣工商市字〔2014〕1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办法》已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申请表》
2014年7月28日
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通过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目的是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机制;规范市场主体合同管理行为,展示市场主体形象;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平台,降低社会公众交易风险;促进市场主体信用建设,服务全省经济发展。

第三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场主体自愿申请,对其在经济活动中经营、纳税、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有关交易规则及其它规定等情况,及对市场主体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申请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

第五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和信誉相当以及守法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工作。

申请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由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应当符合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条件即《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指标体系》要求(见附件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见附件二)。

第八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申请由申请人向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程序包括:申请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函征和审定。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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