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韩非的“法治”思想
总结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总结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韩非子是中国战国时期的一位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对法治思想的贡献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法律的重视、法制建设的主张以及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等方面。
首先,韩非子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约束力强大的社会规范,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权益。
他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认为法律制定的过程应当公正透明,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要严格公正,不能为权贵所操纵。
他还提出了“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高低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惩罚。
其次,韩非子主张建立科学的法制体系。
他提出了以法治国的观点,并强调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他主张制定全面的法典,通过法律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他还提出应当设立合适的法庭和相关机构,负责审判和执行法律,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他主张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此外,韩非子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他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分贵贱、强弱。
他反对以德治国,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通过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不是凭借个人的善恶价值来决定。
他主张依法治国,遵守法律、遵守契约是一种道德义务,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最后,韩非子还对法律实施的方法和手段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他主张通过重罚来惩罚罪犯,强调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他认为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对法律违反者进行严肃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他还提出了“reward and punishment”(奖励和惩罚)的方式,通过奖励行为良好的人来激励其他人遵守法律,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警示他人。
总之,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他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重要性,主张建立科学的法制体系,推行法治国家,并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浅谈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基于《韩非子》的分析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一)治国要崇尚法治韩非子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鲜明提出治国要崇尚“法治”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鲜明地提出治国要崇尚法律,以法治国。
他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最高明的治国原则在于依靠法术而不依靠个人:“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
(《制分》P763)[1]可见,韩非子强调治国要崇尚“法治”而反对“人治”;(2)治国要崇尚法度而不依靠贤人:“上法而不上贤”(《忠孝》P741)[2];(3)要把法治作为统治民众的根本:“治民无常,以法为本”(P759《心度》)[3];(4)君主就应该依靠严守法治原则来建立功业:“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P516外储说右下)[4];(5)要以法律作为处理政事的唯一准则:“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也;法者,事最适者也。
言无二贵,法无二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P612问辩)[5];(6)按法令办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原则:“据法直言,循绳墨,诛杀奸人,所以为上治也”(P649诡使)[6]2.详细分析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还详细分析了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1)对于治国而言,法治对多数人有效,而德治只对少数人有效:“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显学》P735)(2)法律是统治天下百姓的根本:“法者,王之本也”(P758)(3)依法办事能使国家强大,反之会使它衰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P41《有度》)“治强生于法,若孪生于阿”(P504外储说右下)(4)实行“法治”能有效地管理大臣:“彼明法,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P175《饰邪》)(二)、“法治”之立法1.原则:(1)遵循自然顺天道韩非子提出,立法要遵循自然的法则:“不逆天道”、“因自然”(P313《大体》)这就是说,立法要顺应天道,遵循自然的法则。
简评韩非的法治思想

Legal Syst emA nd So c i et y垡垒I』圭垒垒竺!!型!!::■墨匮麴圈筒评韩非的“法治”思想徐春龙摘要韩非作为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之集大成者,提出了“以法为核心,法,术.势相结i f-的思想主张,该思想在秦王朝的实践对秦统一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从历史和现实角度对韩非的思想进行简要评述,以此找寻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可资借鉴之处。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法治理念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0102一、韩非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一)法治的形式特征最基本的以法为本,强调法、术、势结合并用。
1.在立法上,强调要制定颁布和公开成文法,做到有法可依。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布之于百姓”、“境内卑贱莫不闻知”。
2.在执法上,要做到有法必依。
“明主不游意于法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信赏必罚”。
3.在司法上,要做到“严刑重罚”、“重刑止奸”、“重刑爱民”。
4.法治的功能和目的上,“禁奸”、“正行”,强调用法律劝科农桑,奖励耕战,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整合人们的精神和物质力量。
(二)法治的实质作为君主专制的狂热鼓吹者,韩非的法治理念中,君主是第一位,是权力的核心,也是权力的当然享有者和享受者;作为臣民只能以义务为本位,时时处处尊崇以君主意志制定的各项法规法条。
所谓“法治”只不过君主专制政体下实行“人治”的工具,是“术”而不是“本”。
二、韩非法治与古代西方法治由于古希腊和古雅典商品经济的发达,思想控制相对于古代中国的极权主义要宽松得多,言论自由氛围较好。
从而产生了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一大批哲学家和思想家。
而亚里士多德又是其中的佼佼者。
他在《政治学》一文中已率先提出法治的理念。
他在i殳问:“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结论是“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韩非法家政治思想探析

韩非法家政治思想探析韩非(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名韩起,字非,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
韩非被誉为“法家之祖”,他在政治理论和思想上的成就在中国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韩非丰富的政治思想对于后世的影响深远,甚至成为了现代政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那么,本文将对韩非法家政治思想进行探析,了解其主要思想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一、法治思想韩非法家政治思想的核心是法治思想。
在韩非看来,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制度的基石。
他主张依法治国,以法律约束人,实现统治者对人民的管理和统治。
韩非认为,法律应该制定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对违法者应当严惩不贷,以示威慑,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这种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后世君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权力集中思想韩非主张集权制度,认为中央政府应当集中一切权力,实行专制统治。
他反对分权制度,主张取消封建豪强,加强国家的统一和集权,推崇君主专制。
韩非认为统一的国家权力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统治国家,确保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他所主张的权力集中思想,对于中国封建时期的政治制度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重农抑商思想韩非提出了“重农抑商”的思想,主张农业生产应当成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而商业则应当受到限制和打压。
他认为,农业是国家的根本,可以生产出丰富的物质财富,而商业则容易使国家的经济产生动荡和不稳定。
韩非主张国家应当大力支持农业生产,鼓励人民从事农业劳动,而限制商业的发展,以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稳定。
这一思想对于中国古代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成为中国封建时期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重军备思想韩非主张重视军事力量,他认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离不开强大的军事实力。
他主张国家应当大力发展军备,加强军事训练,提高军事装备水平,以确保国家的安全和领土的完整。
韩非法律思想

韩非法律思想。
一、韩非法治观的理论基础韩非是百家争鸣中最后涌现的思想大家,他背后有诸子百家的思想启迪,面前有方兴未艾的社会变革风暴的冲击,所以他一面对此前各家学说给予无情的批判,一面又于历史经验和社会现实中,清醒反思,冷峻估量,通过系统总结,终于构建了他庞大的法治理论。
这一理论的特点就是它的实用功利性,而这一理论的基础无疑使韩非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人性的独特判断。
1、历史进化观韩非将人类历史划分为上古、中世、当今三个阶段,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
拯救世事,最有效的方法不是以德,不是无为,而是明法用法。
韩非认为,在他所生活的时代,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最有效的治国手段只能是法治,只能实行法治,才能富国强兵,从而为君主统一天下作出充分准备。
可以说,韩非的法治思想一开始就表现出强烈的适应时代需要的实用功利倾向。
2、人性好利论韩非的人性好利论,使韩非从内心对法治的实用功利性确信无疑。
韩非从历史与现实中人的实际行为及其相互关系方面立论,主张不要用人们习惯的道德观念去衡量人,而应该用“利”去解释人们的行为,韩非认为利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
他将荀子的人性恶的论点推向极致,把一切都进入冷冰冰的利害关系的计量之中,把社会的一切秩序、价值、关系,把人们的一切行为、思想、观念甚至情感本身,都归结为冷酷的个人利害,它成了衡量一切的尺度和标准。
人的这种趋利避害的本性是改造不了的,现实中应该尊重人的本性,把全部君法自觉地建立在利的基础上。
二、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1、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以君为主。
在韩非看来,圣君立法,立法为君,人主施法,施法为主。
这是韩非法治思想体系中最为实质的东西。
法为君操,势为君处,术为君执,这是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系的基本内容。
2、从韩非子一书的篇目来看,其法治思想完全是为君权服务而展开的。
韩非的法治思想涉及君、法、术、势四个概念,其思想体系实际乃是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的完整系统。
3、韩非的法治思想体系是君权目的论和法治方法论的统一。
浅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浅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继承和整合、发展了法家前人的思想,还开创了自己思想的时代。
他提出的“法、术、势”的结合,为我国封建统治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他的独创性的法治思想,不单单为古代君王提供了治国之法,也成为后世宝贵的精神财富,为后世治理提供了借鉴。
标签:韩非子;法治;当代价值一、产生背景首先韩非子的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处于相当不稳定的时候,但是这种情况下也会恰好的为各家思想提供产生的土壤。
正是因为社会动荡混乱,因此对于思想方面的管制无暇顾及,才会产生诸子百家。
而且社会环境比较差,就激发了知识分子的救国热情,在这个礼崩乐坏,割据混乱的时期,各家纷纷提出了治理国家的方法,因此就比较容易形成了一些大家学派,比如:儒家,道家,法家等等。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来说,也同样的,因为春秋戰国时期的生产力比较低下,社会又混沌,因此思想界比较活跃,从而就产生了各种思想学派,而法家的集大成者就是韩非子,他的法治思想为统治阶级提供了除“礼治”之外的其他方法,那就是“法治”。
二、内容我们都知道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吸收了法家其他学者的精华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的方法,那就是“法、术、势”三者相结合。
1、法。
韩非子关于“法”的思想还是比较全面的。
首先是法的制定方面:韩非子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1也就是说,他认为应该把由官府制定的法律编成书,然后发给百姓,这样让百姓都能够知道。
其次,法的执行方面,韩非子认为:“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
2也就是说赏罚要分明,有功劳的时候,如果确实是实情,那就应该给予奖赏,如果虚假上报功劳的话就应该惩罚他。
这也就是赏罚比较分明,当赏则赏,当罚则罚,是非分明。
当然了他还认为“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
3也就是说他同时还认为还是刑罚比奖赏重要,多的刑罚可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平静,但是如果奖赏太多的话就会生出很多奸佞之臣,会导致不好的现象出现。
先秦法家代表韩非的法治思想

先秦法家代表韩非的法治思想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前233年)是中国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思想家和政治家,他是先秦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作为法家思想的倡导者,韩非提出了一系列独特而深邃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和治理理念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探讨韩非的法治思想,并分析其对中国古代政治与社会的影响。
一、法治的基本原则韩非所倡导的法治思想,强调以法治国,倡导以法律为中心的国家治理模式。
他认为权力应受到法律的制约,政治决策和社会行为都应该遵循明确的法律规定。
韩非的法治思想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法律至上:韩非认为法律应该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遵守的准则,政治权力要受制于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
他主张国家要制定严明的法律体系,使法律能够统治人民和管理社会。
2. 刑罚威慑:韩非认为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罪犯的重要手段,他主张实行严厉的刑罚制度以威慑罪犯。
同时,他提出刑罚要公平且必须公开执行,以增加刑罚的震慑力和公信力。
3. 论功行赏:韩非主张对于那些能够为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嘉励。
他认为通过对功绩的正当奖励,可以激发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法治与国家统一韩非的法治思想与国家统一密切相关。
他认为国家的统一需要通过有序的法律体系来实现,否则就会导致混乱和矛盾。
他主张国家要确立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统一的刑法和法律规范,以加强国家的统一和统治。
三、法治与社会秩序韩非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他主张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厘清权责关系,明确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社会的管理和调控,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秩序。
韩非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治理措施,比如设立掌握刑罚的绝对权力机构,如宫刑,司法监督等,以确保法律的执行与社会的秩序。
此外,他还强调民众的参与和监督,主张通过举报和奖励机制,有效地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建设太平有序的社会。
韩非法家政治思想探析

韩非法家政治思想探析韩非,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思想家,与李斯并称为“李韩之治”。
他的思想对中国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韩非法家政治思想以其强调法治、重视国家权力、注重社会秩序等特点而闻名于世。
本文将对韩非法家政治思想进行探析,探讨其主要思想内涵以及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一、韩非法家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1. 法治思想韩非主张“法者,国之大纲也”,强调“礼义”不能代替法律,认为唯有制定明确的法律,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国家的秩序。
他强调法律的严明和执行的公正,认为这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关键所在。
在他看来,权力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政权就难以维持。
他还提出了“赏善罚恶”的观点,主张对行为的善恶进行明确的区分,并据此施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这一基于法治的政策理念为后世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2. 统治理念韩非认为国家的权力应该高度集中,主张“君制”和“重农抑商”,强调农业的重要性。
他反对贵族的统治,主张设立专职的官员来管理国家事务,认为只有专职官员才能保证政府的高效运转。
韩非还提出了“尽职尽责”的观点,主张官员应当尽心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应当受到惩罚。
这一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
3. 社会秩序观韩非主张“安民以利”,认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定,而不是追求道德的完美和高尚。
他提倡“以法助,则民助;以刑助,则民助”。
这表明他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仅仅依靠法治力量,还需要运用刑罚等手段。
他还认为人性本恶,主张采取严厉措施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二、韩非法家政治思想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和影响韩非法家政治思想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多元化和发展。
在与儒家的竞争中,法家思想提出了与儒家截然不同的观点和主张,对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韩非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中国古代的政治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后世政治学家和法学家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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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韩非的“法治”思想皮力(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00872)内容提要:韩非是中国先秦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
他抨击儒家的道德教化思想,以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出发,认为统治者只有制定严酷的律法,掌握好赏罚二柄,才能有效的对国家加以管理并最终达到富国强兵。
本文从“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和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两方面,对韩非的“法治”思想进行阐述。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法治”的提出,最早见于《管子》一书。
在《商君书》中又称“垂法而治”、“缘法而治”。
“法治”中的“法”,指的是符合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社会规范;“治”指的是以这种规范作为约束来治理国家、统一天下。
这种“法治”的理念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1] 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法治”思想。
但韩非的“法治”思想在吸收了前期法家优秀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和突破。
韩非的“法治”思想基本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另一部分是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
一、“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韩非“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的形成,有两个必要的理论基础。
一个是“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一个是“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
韩非的历史观基本上继承了前期法家的衣钵,认为人类历史是进化发展的,不是今不如昔,而是今胜于昔。
因此,他反对复古和保守。
与此同时,他又认为根据时代的变化,国家的治国方法也应当相应变化,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他批评儒家“克己复礼”的思想,认为如果在当今之世仍然“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那就是“守株待兔”的傻瓜。
因此他得出结论:“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
”(《韩非子·心度》)韩非提出这种历史观的目的,显然是在为当时法家所推行的法治制造理论根据。
因为“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社会风俗变了,政治制度亦应当变化。
所谓“当今争于气力”就是用暴力解决春秋战国以来出现的社会问题。
在这种形势下,古代的道德和儒家的仁义说教都已不合时宜,只能以严刑峻法来治理“急世之民”。
韩非的人性论继承了他的老师荀子“性恶论”的观点,并且将这种观点发挥到了极端的地步。
韩非认为“人皆挟自为心”,人的这种趋利避害、自私自利的本性根本不可能通过后天人为的教化而改变,即不可能“化性起伪”。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的一切活动的动机与目的都是一种赤裸裸的利害比较。
他以舆人和匠人为例:“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天死也。
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
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韩非子·备内》)不仅如此,韩非认为即使是亲子之间,也是“以计算之心相待”。
从以上的观点出发,韩非根本不承认有什么不计厉害关系的仁义道德,也不承认有什么道德特别高尚的“圣人”。
在他看来,人就是自私自利的动物,这种本性无法改变,因此所有的道德教化对人来说都是软弱无力的。
对于统治者而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和富国强兵的目的,应当且只能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用严酷的刑法来制止民众做不利于国家的事情;用利益为诱饵,使民众做有利于国家的事情,简言之,就是以赏罚的手段来维护统治。
韩非根据他进化的历史观和“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指出了道德教化的失败和实行“法治”的必要性,要求“不务德而务法”,从而比较系统的为“法治”思想提供了一套理论。
二、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法、术、势就是律法、权术、权力。
从思想来源上看,韩非的法、术、势思想一方面来自荀子,另一方面主要来自于前期法家商鞅、申不害、慎到。
韩非将荀子思想中的法治思想加以发展,并对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三者的思想进行比较,认为商鞅的缺点是“徒法而无术”,申不害的缺点是“徒术而无法”,以为“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2]而推行“法”和“术”还需要有统治权力,也就是“势”。
所以,韩非又吸取了慎到的“势”,创造出一套“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
1、法”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像前期法家一样,韩非也认为首先必须有“法”,才可以谈“法治”。
统治者要维护其统治和富国强兵,首先要制订出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发展有利于国家的“自为心”,制止不利于国家的“自为心”。
这种行为规范就叫做“法”。
在韩非看来,“法”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必须要公开颁布,是百姓全体周知,即具有公开性。
他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至于百姓。
”(《韩非子·难三》)将律法成文的颁布公开,不但可以使百姓有所遵循,同时也可以防止官吏专横徇私,从而使“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
在怎样保障“法”的有效执行方面,韩非认为关键在于君主要掌握刑、赏二柄。
他说:“明主之所导致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二柄者,刑德也。
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
”这里的“德”不同于儒家德仁义道德,韩非所谓的“德”,是指以利为钓饵的“赏”。
赏罚之所以是唯一有效的办法,就在于其合乎人们好利恶害的本性。
因而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
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韩非认为,“法”应该是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拥有绝对的权威,除它以外不能再有其他标准。
他坚决反对在法令以外讲什么仁义、恩爱,特别是儒家那套“仁政”、“德治”的主张,在他看来简直就是儿戏,“尘饭涂羹,可以戏而不可食也”。
韩非的这种观点虽然完全否定了道德对于人的影响,有些极端,但却有着浓重的现实意味,因而更容易俘获统治者那颗渴望富强,成就霸业的心。
2、“术”是实现“法治”的手段何谓“术”?“术”指的就是君主怎样才能牢牢掌握政权,防止臣下阴谋篡权和阳奉阴违,从而实现“法治”的策略或者手段。
韩非从他“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出发,把人跟人的一切关系都归结为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当然君臣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
在韩非看来,君主和臣下之间存在着一种“上下一日百战”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势和使臣下奉公守法以实行“法治”,就必须有一套驾驭臣下的“术”。
前文说过,韩非本人的“术”的思想是对申不害“术”的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方面:第一方面是任免和考核臣下的方法。
韩非因为认为人必自为而为私,故不可能有什么天生的“清洁之吏”,唯有在周密的知奸之术和严厉的刑罚下,官吏才能必然的不甘枉法为私。
[3]他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
”(《韩非子·定法》)所谓“因任而授官”指的就是根据才能来任命官员;“循名责实”指的就是官吏要按官职的规定履行职务。
这就是告诉统治者,在官吏的选拔任免上要唯才适用,然后用“循名责实”的方法来考察臣下是不是忠于职守和遵循法令。
符合官职规定的要赏,违背官职规定的就罚,生杀予夺之权在君主的手中。
这种任免和考核臣下的方法在《荀子》一书中就有提及,即由丞相负责考核群臣百官的功过,年终报告给君主,由君主核定后分别给予奖励或者惩罚。
从出土的云梦《秦简》上看,这种任免考核方法不但制度化了,而且法律化了。
第二方面是君主要以各种秘密的隐蔽方法对群臣进行考察,又以“无为”的面貌出现,众端莫测,暗中控制,使“群臣竦惧乎下”(《韩非子·主道》)用韩非自己的话说,就是“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他认为君主可以使出各种不可告人的阴谋权术,甚至可以使用暗杀等手段来达到所谓的“除阴奸”,维护自己的统治。
这种偏激的思想过分夸大了君臣之间的矛盾和利害冲突,韩非不仅告诫君主不要相信群臣,而且更不要相信后妃、太子等君主的近亲属,他认为一切人都在危害君主的地位和生命。
基于这种观点,韩非主张君主要“独断”。
他说“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独断”就是君主不应与任何人共议和分享政权。
君主只能相信自己,并且怀疑一切。
他认为“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
”相信他人,就会受制于人。
所以韩非认为君主一定要自己独揽大权。
韩非的“术”的思想继承于申不害,同时又对申不害的“术”的思想大大发展了一步。
韩非指出申不害“徒术而无法”,这样会使统治者失去察奸的标准和给予赏罚的依据。
因此他认为“法”和“术”对于君主来说“不可一无之具”,必须结合起来。
他曾形象的把“法”和“术”比作人的衣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
相对于申不害的“徒术而无法”,韩非批评商鞅“徒法而无术”,指出商鞅的变法虽然使得秦国国富兵强,但由于“无术以知奸”,结果“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所以迟迟不能统一天下。
3、“势”是实现“法治”的保证韩非把“势”分为“自然之势”和“所得而设之势”即人为之势。
自然之势指在既得条件下掌权和运用权力;人为之势则指在可能条件下主动运用权力。
韩非认为,对于君主来说,主要的不是自然之势,因为它已经成为既成事实,重要的是人为之势。
他说:“势必于自然,则无为言于势矣······故曰:‘势治者不可乱,而势乱者不可治也。
’此自然之势也,非人之所得设也。
若吾所言,谓人之所得势也而已矣。
”(《韩非子·难势》)同“术”与“法”的结合思想一样,韩非认为“势”与“法”也应当结合起来,不可单方面孤立。
他提出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的“法”、“术”结合思想。
一方面他认为君主要想实行“法治”,就得以“势”为后盾;另一方面,他在强调“法“不能离开“势”的同时,也强调“势”不能离开“法”。
因为如果“有势无法”就成了“人治”而非“法治”了。
“人治”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君主是否贤良,然而贤主好几百年也不见得出一个,大多数君主都是“中人之资”,所以“人治”远不如“法治”有保证。
从韩非这种“抱法处势”的“法”、“术”结合思想看,他虽然维护绝对君权,但并不单纯的“重势”,坚持了法家的“法治”立场。
综上所述,韩非认为,道德不可能成为约束人民行为的规则,因此“德治”在那个弱肉强食的时代只能是一个虚幻的梦想,君主若要建立霸王之业,必须在加强权力和善于驾驭群臣的条件下,实行“法治”,用严刑峻法驱使人民致力于耕战,达到富国强兵,以期对内巩固统治,对外战胜强敌。
参考文献[1] 武树臣、李力. 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 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2] 丁原明. 简明中国政治思想史. 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3] 张纯、王晓波. 韩非思想的历史研究. 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