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是怎样的

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是怎样的在现实⽣活中,我们每个⼈都有可能遇到法律问题。
这个时候就需要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了。
对于事业单位⽽⾔,是有⼀套法律顾问制度的。
今天店铺⼩编就针对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这个要点整理⼀些资料分享给您,希望您看了之后能对这个制度有进⼀步的了解。
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是怎样的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政执法单位⾃主聘请法律知识较强的专业⼈员,作为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单位依法⾏政提供法律参谋,是加强单位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和监督⾏政活动的⼀项重要制度。
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般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作者。
单位可以聘请⼀名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多名组成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设⾸席法律顾问。
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作者所在所签定聘⽤合同。
凡以单位名义作出的⾏政决定、重要⽂件,事先要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才予以审阅签发;凡涉及单位重⼤的项⽬、机构改⾰政策等,单位领导班⼦都应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我国《律师法》及相关⾏业管理规定,律师提供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通常内容为协助聘⽅处理⽇常法律事务,包括:1、以⼝头或书⾯形式答复事业单位⽇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问题,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2、根据事业单位要求,出席单位的内部会议并讨论与⽇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进⾏法律分析、论证,为事业单位内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依据;3、根据事业单位要求,代表贵单位出席贵单位与第三⽅的与贵单位⽇常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谈、谈判;4、根据事业单位要求,参与起草或审阅贵单位内部制度⽂件;5、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贵单位与第三⽅签署的与贵单位⽇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书;6、受事业单位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与贵单位有关的法律⽂件;7、应事业单位要求,就贵单位已经⾯临或者可能发⽣的纠纷,进⾏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诉讼谈判、协调、调解;8、应事业单位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对单位内部管理⼈员进⾏相关的法律培训;9、根据事业单位要求,协调处理贵单位内部的纠纷。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2023年法律顾问管理制度1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党委,法律顾问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党委,法律顾问制度篇一:武穴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武穴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顾问聘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加快法治武穴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根据《武穴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武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法律顾问网络,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任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村(社区)等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等行政机关,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委员会以及规模以上工商企业。
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管理法律顾问聘请工作。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行政执法活动多、执法涉众面广、与群众生活关联度大、易产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需要为特殊群体维护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村(社区)委员会以及规模以上工商企业应当聘请法律顾问。
第六条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较为丰富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
(四)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要求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处分,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人员应以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为主体,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法律专业人士为补充,本单位、本行业长期从事涉法工作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可以在本单位、本行业担任法律顾问。
第八条各单位聘任法律顾问,可参考市司法局建立的优质法律服务人才库,采取从业机构推荐与个人申报、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任。
第九条各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聘用合同书报市司法局存档备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5•【字号】渭政办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5日渭南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协调、业务开展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监督、指导和规范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镇级以上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顾问。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等单位。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建立法律顾问库,提供法律顾问资源。
第六条各级政府可以统一聘任法律顾问,为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单独聘任法律顾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托本级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开展工作。
第七条个人法律顾问应当以承担法制工作的人员为主体,并吸收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参加。
镇级以上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法律事务较多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事业单位聘请的专业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法律风险评估、法律事务处理等服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保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选聘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合理配置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数量根据单位规模、业务范围和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工作者资格;(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三)熟悉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六条事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选聘过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事业单位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可以续聘。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第八条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为事业单位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决策过程;(二)起草、审核、修改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三)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四)开展法律风险评估,提出防范措施;(五)处理单位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六)参与处理单位的法律纠纷,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七)为单位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九条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有权了解单位的业务和财务等情况,有权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法律顾问办公室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管理和协调。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
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XX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33号),结合XX自治区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律师。
第三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审议工作;(S)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参与药品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七)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办理其职责范围内事项,一般应当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法律意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共党员;(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及法律实务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从事药品监管研究或者有药品监管经验的应当优先聘用;(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五条外聘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定向邀请、单位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经政策法规处考察、遴选确定后,报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专业审慎负责地提出法律意见,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有权获得工作报酬。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聘用协议的约定,忠实履行顾问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法律顾问身份从事与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与聘任单位有利害冲突的事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6〕1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3日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法律顾问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其中外聘法律顾问人数不得少于3人。
《关于单位法律顾问制度》

《关于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制度一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水利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顾问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核、修正法律事务文书,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调节、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二、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是为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水利决策机制,实现水利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法律顾问聘请条件(一)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专业律师;(三)熟悉水利行业法律法规制度。
四、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草拟、修改、审核指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三)受我局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四)协助草拟、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五)协助做好干部职工的法律宣传培训工作;(六)承办我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一)对我局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列席机关全体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资料;(四)参与我局行政决策、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局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六、法律顾问的义务(一)严格遵守水利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二)及时准确的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履行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三)积极宣传水利法律法规。
七、法律顾问工作的原则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顾问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
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法律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制度二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所签定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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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系统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法治**建设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事后法律补救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市**局设立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组成人员以法规科工作人员为主体,外聘部分法律专家、律师组成。
法律顾问组下设办公室在法规科,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以及对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外聘法律专家、律师由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在市内知名法律专家、执业律师中选聘推荐,报市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聘任。
第五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法律专家应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律师应具有8年以上执业律师工作经历。
(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系统工作规则,热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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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
(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外聘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系统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系统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重大疑难案件及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四)起草、审查、修改以**系统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五)受**系统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等涉诉法律事务及非诉讼法律事项;
(六)办理**系统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承办的工作事项,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
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应邀列席或参加**系统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
项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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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对我市**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和不再担任法律顾问以后,不得泄漏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内部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系统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复议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市**系统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按时参加法律顾问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六)不得从事其他损害**系统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市**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法规科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
市**局起草有关文件、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事先申请法规科指派相关法律顾问,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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