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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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筹划(doc 11页)

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筹划(doc 11页)

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筹划(doc 11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

作为避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得负无限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

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

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避税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避税。

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

判准则如下: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

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

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因此,避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械我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

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地优先征税的惯例。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

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

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根据以上认定准则大致有以下几种避税方法:1.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联系。

因为其他所得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

另外,退一步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

最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

最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

作为避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得负无限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

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

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避税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避税。

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

判准则如下: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

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

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因此,避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械我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

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地优先征税的惯例。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

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

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与外国企业在另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3、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企业在境外投资如何合理避税

企业在境外投资如何合理避税

企业在境外投资如何合理避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境外投资以寻求更大的市场和利润空间。

然而,境外投资可能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是纳税问题。

合理避税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也遵守了税法的合规要求。

以下将就如何合理避税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筹划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来实现避税的目的。

跨国公司之间的交易需要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定价,以避免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

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准确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确保跨国公司之间的交易实现了适当的风险分担和利润分配。

其次,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税务管辖权和地点来实现避税的目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务体制和税收政策存在差异,一些地区提供了更低的税率和更宽松的税务规定。

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来选择合适的税务管辖权和地点,以降低税负。

此外,企业可以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额。

许多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降低税率、减税、免税等。

企业可以通过了解并申请适用的优惠政策,来减少纳税额。

另外,积极利用双重税收协定或投资促进协定也是企业合理避税的一种方式。

许多国家和地区之间签订了双重税收协定或投资促进协定,用于解决跨国投资中的税收问题,避免多次征税和重复纳税。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协定,通过减少重复纳税,降低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创新的税务规划方式来实现合理避税。

例如,利用海外子公司进行控股公司重组、设立投资控股或运营控股公司等,通过合理规划资金流动和利润分配,实现避税的目的。

总而言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要合理避税需要全面掌握相关法规和政策,积极筹划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选择合适的税务管辖权和地点,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利用双重税收协定和投资促进协定,创新税务规划方式,并与专业税务顾问合作,确保遵守法规合规经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准予列支项目的纳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准予列支项目的纳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准予列支项目的纳税筹划一、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纳税筹划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其总机构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只要避税者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从而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

二、借款、利息支出的纳税筹划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

但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保证被列支,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2)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

此外,避税者还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的情况分别作如下避税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筹建期间内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无形资产受让开发的,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按当年实际负担数额作为费用列支。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充作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可以列为当年的费用开支。

三、交际应酬支出的纳税筹划交际应酬费的纳税筹划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取得交际应酬费的确实记录,或者单据发票;二是指清楚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定。

一般来说,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行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其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该部分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因此,对避税者来说,1500万元是应当记住的关键临界点。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与避税手段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与避税手段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与避税手段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已成为常态。

然而,跨国公司往往面临复杂的国际税收问题,需要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和避税手段来降低税负并保护利润。

本文将探讨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与避税手段。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范围内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合理利用税收政策等手段来降低税负的行为。

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跨国公司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所有的筹划行为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各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商业目的原则:筹划行为应具备商业目的,不能过度借此进行利润转移。

3. 实质经济活动原则:筹划行为应基于实质经济活动,不能只是为了避税而进行的虚拟操作。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常见手段为了降低税负并保护利润,跨国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国际税收筹划手段,下面将介绍其中几种常见手段:1. 利润转移定价利润转移定价是指通过调整相关公司之间的贸易价格,将利润合理分配到各个国家或地区,从而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关联公司、调整跨国交易方式和定价方法等手段,合理地利用税务政策差异。

2. 管理费用及利息扣除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在高税率国家设立服务中心,向低税率国家的关联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并以此支付管理费用的方式来降低税负。

此外,利用债务融资来实现利息扣除也是一种常见的手段。

3. 不动产租赁通过将不动产以租赁方式提供给关联公司使用,来实现利润转移和税务优惠。

租赁费用可以在租赁方所在国税务上扣除,从而减少税负。

4. 跨国并购重组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并购重组来调整公司结构,优化资产配置,并在其中考虑税务因素。

合理利用并购重组手段,可以减少税负并实现税收优惠。

5. 地区总部设立设立地区总部是一种常见的税收筹划手段,通过将总部设立在税负较低的地区,并将利润归集至总部地区,从而实现税收规划的目的。

三、国际税收筹划的风险与挑战国际税收筹划虽然可以帮助跨国公司降低税负,但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税务法律风险各国的税务法律不尽相同,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需要严格遵守各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触犯税法。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经典案例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些企业的发展和盈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筹划策略及其效果。

案例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某外资制造企业 A ,主要生产高科技电子产品。

该企业了解到我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为了能够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企业加大了在研发方面的投入,组建了专业的研发团队,并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

同时,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经过努力,企业成功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原本适用 25%的税率,由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率降低至 15%。

此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使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减少。

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大大降低了税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案例二:优化企业组织架构一家外国跨国公司 B ,在中国设立了多个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起初,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较为混乱,导致税务成本较高。

经过专业税务筹划团队的建议,企业对组织架构进行了优化。

将相关业务进行整合,设立了区域性的运营中心,统一负责采购、销售和物流等业务。

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了内部交易的复杂性,降低了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

同时,合理分配利润在不同的子公司之间,充分利用各地的税收政策差异,实现了整体税负的降低。

例如,将高利润的业务分配给位于税收优惠地区的子公司,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综合税负。

案例三: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外国企业 C 计划在中国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型企业。

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企业面临着独资、合资以及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

经过对各种投资方式的税务影响进行深入分析,企业最终选择了合资的方式。

【那些你应该知道的】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纳税筹划

【那些你应该知道的】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纳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纳税筹划【本讲重点】外资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投资的纳税筹划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的纳税筹划外资企业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外资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外资企业对于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同时,我国也制订很多具体的优惠税收政策以吸引外资,来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

中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各个行业中最多,涉及面也最广。

1.增值税优惠外资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指外资企业除与内资企业一样享受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免税外,还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即自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国家发布该优惠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使进口和国内采购税负相等,因为,有些外商投资企业更乐意从国外进口设备。

这样,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进口相同的或者质量相类似的设备,可以免交进口环节的关税以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从而使得进口与国内采购税负相等。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外资企业优惠面最广的税种。

它可分为4个方面的优惠:◆对于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都减按15%的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照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关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其中具有行业限制,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中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

同时,享受该优惠政策的重要前提是,该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必须达到10年,如果没有达到10年,那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需要补回在“免二减三”期间所享受到的免征或者减征税款。

【老会计经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老会计经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筹划的
一般方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二.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税收筹划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币汇率的税收筹划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和期限的税收筹划推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筹划全攻略 (财务必备)税收筹划全攻略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就其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一般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纳税人具有特殊性,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按照属人和属地原则确立税收管辖范围。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确定较为复杂,征管难度大。

(4)注重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税法的适用性。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其纳税义务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这里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这里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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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

作为避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得负无限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

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

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避税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避税。

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

判准则如下: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

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

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因此,避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械我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

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地优先征税的惯例。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

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

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与外国企业在另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3、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有如下规定:第一,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

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第二,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中国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

具体地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2.从中国境内取得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根据以上认定准则大致有以下几种避税方法:1.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联系。

因为其他所得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

另外,退一步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

2.总机构设在避税地。

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一是看注册,二是看决策地。

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因此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就可以享有避税的好处。

没有机构一是方例转移;二是预提税轻于所得税。

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要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扣缴。

这样所得税又称为预提税。

预提税按收入金额依20%缴纳。

两种避税策略:1.将一般所得税转变为预提税,主要办法是不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避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上述机构场所发生联系。

2.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含在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利用转让设备机会,一方面提高设备价款,另一方面,少要或不要上述属于预提税范畴的收入。

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避税筹划一、所得的纯收益原邮电所避税策略所谓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是指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准许扣除为取得所得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税。

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在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尽可能膨胀成长、费用、损失,合法地使之极大化,从而尽可能冲减收入交总额,缩小应纳税所得额。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采取应收、应付、待摊、预得等方法进行帐务处理。

凡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

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从而有效合法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

三、独立企业原则的避税策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帐册,以显示其财务状况,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其与总机械我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其利润,归属于该企业或机械我、场所。

特别是在涉及跨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解决好国际间的费用分摊和利润归属问题,既不应将生产环节的利润归属于销售环节,也不应该将销售环节的费用,摊入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

按照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企业与投资者必须东开,单独分立。

企业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不应混同;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往来,要同与其他人的往来同样处理,不能把投资者本身的支出列为企业支出。

独立企业原则给避税者提出了两大避税思路: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的税负较高的地区,从而有效地冲减利润,从而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轻的地区。

无论是转移费用,还是转移利润一般都离不开转让定价方法,特别是"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法。

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帐面的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地节约所得税。

这样避税必须具备三个前提:第一,转移手法必须合法,否则是逃税而不是避税。

第二,利润必须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低地区,这样才能达到总体税负较轻的目的,否则是"逆向避税"。

第三,必须是关联企业之间,否则必然是非法的幕后交易,对独立企业的损失难以加以弥补。

四、财务调整权原则的避税策略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

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中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依照税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换句话说,当某企业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务部门的办法对企业财务作出调整,按税务部门调整后的财务帐计算纳税。

这种调整权,给企业避税带来的机会是:当企业按正常财务处理办法依法纳税比按税务调整后的纳税额还要多时,企业就可以按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办法处理企业财务,从而主动"引诱"税务部门的税务调整权,达到避税的目的。

此避税方法需要两个条件:其一,税务部门调整后的计税方法对企业有利,特别是税务部门有企业"内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其二,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处理办法与原财务处理办法相比不导致企业内部核算的失控和混乱,而且这种调整是企业主动的有目的的进行的。

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原则上应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

大陆习惯作法是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

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是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的规定给避税者提供了下列避税策略:1.当某一大宗交易处一两个纳税年度交*点时(即年未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率方面的好处。

2.企业中间有业务中断的空白,可将不足12个月的"实际经营"期申请为一个纳税年度,而在经营中断期间,从事灰色非税交易,从而为避税提供机会。

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亏损弥补"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企业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计算,涉及企业避税活动的各个方面,对所得税的避税影响极大。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成本、费用构成,要求避税者对此熟练掌握。

中国税法、行政法规没有具体地列举可以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而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列举了若干不得列支的项目,这样为避税提供了可能。

同时,要求避税者划清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的界限,收益分配与费用支出的界线,正常费用与非正常费用的界限。

一、不得一次列为成本、费用的项目的避税策略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提高折旧率避税。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告支出,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

固定资产价值的随着实体的磨损而逐渐转移的,其能为相当多的纳税年度提供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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