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复习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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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与防范对策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与防范对策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与防范对策引言外商投资企业在国际间进行跨境业务活动时,为了降低税负,常常会利用各种合法手段来避税。

然而,一些企业可能会滥用避税手段,导致税收收入减少,给国家财政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的防范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防范对策。

1.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常见手段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手段多种多样,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手段:1.1. 利用税收协定有些国家之间存在着税收协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在低税率国家设立虚拟办事处或母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并减少纳税义务。

1.2. 利用转让定价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虚高或低估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将利润转移给海外关联公司,从而降低在本国的纳税义务。

1.3. 假借债务企业通过虚构债务关系,或虚构高利息借款,将利润转移到降低纳税义务的地区。

2.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会对国家财政产生重要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减少税收收入通过避税手段,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大幅减少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2.2. 扭曲市场竞争避税行为可能导致企业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扭曲市场秩序,影响其他企业的利益。

2.3. 削弱税收制度公信力避税行为的存在削弱了税收制度的公信力,会导致人们对税收公平性和合理性的质疑。

3. 防范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的对策为了防范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政府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对策:3.1. 完善税收制度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是防范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的基础。

政府可以加大力度改进税收法规,减少税收漏洞,提高税收监管的效能。

3.2. 加强国际合作国家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

加强信息交流和协作,共同监督和打击税收逃避行为。

3.3. 强化税务部门监管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风险评估和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嫌避税企业的审查,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与防范对策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与防范对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原因分析(一)外商企图独享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按税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后利润要按照股权比重在中方和外方之间分配,许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要按照协议在双方之间分配税后利润。

但外商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了独吞税后利润,将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实现,规避我国税收。

(二)为了调剂内部资金运作及降低汇率风险在我国境内投资办厂的境外企业多是一些经营规模小、资本不十分雄厚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可能随时需要从设在我国境内的附属机构(子公司)抽调资金,以便进行内部资金余缺的调剂,应付其整个经营管理的需要。

另外,近十多年人民币多次贬值,给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带来了很大的汇率风险,外国投资者一般会想方设法将自己在中国取得的利润在未分配前便汇出,而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汇出利润一直没有法律限制,这就为外商转移利润开了方便之门。

(三)逃避外国的个人所得税西方一些国家公司所得税实行归属抵免制,即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股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部分冲抵其股息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把利润转移到这些国家的母公司,母公司多纳税,其个人股东就可以用这部分税款多抵免一些个人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表现形式(一)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跨国经济活动中,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利用不合理定价转移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的行为。

我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两头在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即原材料或中间品由国外进口,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购销权往往掌握在外商手中,他们往往利用中方一无国外营销网,二不了解国际市场价格,三缺乏经验等原因,对外资企业的购销价格加以操纵,采用“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策略向境外转移利润。

(二)通过资本弱化避税资本弱化是外商在企业投资总额中,通过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的手段,逃避我国税收的行为。

按照我国税收法律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融资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中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发展历程简述(1987-2010)

中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发展历程简述(1987-2010)

转让定价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管理工具,产生于20世纪前半叶的美国企业之中。

转让定价问题在发达国家中已受到政府的广泛重视,国外关于转让定价税制问题的研究成果也较多。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

我国第一个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制定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规定的是深圳市政府。

1987年,深圳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其中涉及了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方面的内容。

但是真正促使反避税调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是在1987、1988年间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

1990年,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第一次反避税调查,调查的主要地点是对外开放的前沿福建省和广东省。

此次调查发现当时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避税方式,第一种以福建的台商投资为主,第二种以广东的港澳投资为主。

这个阶段,企业多设置多套账簿,且企业的经营极不规范,稳定性较差,主管税务机关很难真正掌握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

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这个阶段,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依据不足,反避税管理的具体方式方法较为简单,税收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

1991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整地引进了转让定价税制。

1995年至1998年,税务机关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对反避税工作进行调整。

至此,从立法层次角度,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管理的立法框架已基本形成。

此后,税务机关开始了具体的反避税管理工作。

1998年至2005年,反避税调查、调整仍是一种广义的反避税管理,很多地方是按照传统经济的做法,每年对各地方下发一定的指标,如广东200户,福建150户等,这种模式实际是计划经济的做法。

各地方的反避税工作仍缺乏征管经验,并且在具体操作分配方面也存在问题。

2005年,税务机关下发了《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转让定价审计立案、结案(包括以前年度未结案件)均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我国外资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与防治措施

我国外资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与防治措施

我国外资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与防治措施引言外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越来越重要。

然而,一些外资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避税,给我国的税收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维护税收公平和打击避税行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治措施。

本文将介绍我国外资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以及针对这些方式采取的防治措施。

外资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为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些外资企业利用这些政策规避税收。

他们可能通过虚构投资或者虚报利润等手段,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实际上减少了缴纳的税款。

虚构跨国交易外资企业可能通过虚构跨国交易来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以减少在我国的应纳税额。

他们可能将利润转移到税收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以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

虚拟附加值的转移外资企业通过将虚拟附加值转移到低税率的地区,来降低对我国的应纳税额。

例如,他们可能在我国进行采购、生产等活动,但将关键环节的利润转移到其他地区。

重组和转让定价的不合理调整外资企业可能通过合并、重组等手段进行利润的转移和调整,以减少在我国的税额。

他们可能通过低价转让股权或者设置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来实现税收的规避。

防治措施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我国政府通过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对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例如,修订相关税法,提高处罚力度等。

加强执法和监管政府加强对外资企业的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大对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强税务监管、开展税务稽查等手段,对避税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查处。

提高税收透明度提高税收透明度,对外资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和核实。

加强对外资企业跨国交易和转让定价的监管,减少避税的空间。

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通过加入国际税收合作组织和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等方式,共同打击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

结论我国外资企业避税行为给税收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浅析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与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

浅析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与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

浅析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与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关键词】避税;反避税;立法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发展迅猛,另一方面亏损率却始终居高不下,出现了“常亏不停产甚至增产”的奇特现象。

税务专家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很大一部分是为了避税而人为制造的,许多企业的行为属于违法逃税。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一直是饱受各界关注的一大问题。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避税方式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运用定价转移、资本弱化、逆向避税、滥用优惠政策手段进行避税。

(一)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本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本国境内关联公司销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本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

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在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总额中约占60%。

(二)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资本弱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者其他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投资或者融资,从而减少应税所得,实现减少股息的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原理,权益资本要缴纳所得税,而债务资本没有税收负担。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逃避税收,把关联企业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通过高负债、低投资来使资本弱化,导致利息支出增加,应税所得减少,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滥用我国的税收减免优惠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例如利用“两免三减半”这一政策进行避税。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这一政策,想方设法转出利润或者人为制造亏损,以此将获利年度推迟,在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后,通过设立新的企业或者更换厂名等方式重新享受政策优惠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和防范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和防范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和防范建议外商投资企业是经国家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合资或合作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政策优惠和支持,同时也需要遵守中国的相关税法规定,履行税务义务。

然而,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或者其他手段来避税,这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税收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本文提供一些避税和防范建议,以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自身税务合规意识,维护合法权益和税收秩序。

一、加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深入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并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运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在税收政策法规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注重以下几点:(1)具备正确的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始营业前,必须在税务局进行登记并获得税务登记证。

如果企业经营范围变更了,也要及时更新税务登记。

(2)认真进行纳税申报: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认真填写和提交税务申报表,确保申报内容的准确性。

(3)及时缴纳税款:准确地核算所得,正确的申报并按时缴纳税款是税务合规的基本要求。

(4)遵守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外商投资企业要遵守税收法规,履行各项纳税义务,切忌利用漏洞或者欺诈手段逃避税收。

二、避免虚假交易和洗钱行为为避免出现虚假交易和洗钱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应该:(1)注意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确保合同内容真实,价格合理,避免虚构交易内容,凭空造价。

(2)开设真实的银行账户:企业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明码标价,真钱真货”的原则,开设真实的银行账户,确保财务流程透明公正。

(3)对外部交易进行严格审查:企业在向外部交易时,应对对方企业及其股东进行严格审查,排除与洗钱行为有关的交易。

(4)查证交易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性:企业在与外部进行进出口交易时,应仔细查证商品的真实性,并要求这些商品具有符合政府规定的完整的进出口证明和合法凭证。

三、降低税务风险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时,需要时刻关注税务风险的预防和应对:(1)避免将企业财产、效益转移至境外:企业在进行资金和财产的转移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投资规定和税收政策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规。

国际税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

国际税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

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方案二 )
项目 A公司 B公司 A公司+B公司
方案2
销售收入 销售成品成本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 (30%/50%) 税后利润 180(+30) 100 80(+30) 10 70(+30) 21(+9) 49(+21) 220 180(+30) 40(-30) 10 30(-30) 15(-15) 15(-15) 220 100 120 20 100 36(-6) 64(+6)
年度
图5-7 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的增长情况5.3源自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
5.3.2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特点

外商投资企业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有的 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去实现,从而 减轻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总税负。但也有或 者说很大一部分是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 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 去实现, 即“逆向避税”。
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方案一)
项目
方案1
A公司
B公司
A公司+B公司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 (30%/50%) 税后利润
表5—1a
150
100 50 10 40 12 28
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
220
150 70 10 60 30 30
220
100 120 20 100 42 58
5.3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

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 联企业转移利润,主要表现在:



(1) 商品购销(高价低卖) (2) 提供劳务(控制劳务成本) (3) 融通资金(收取高利率) (4) 提供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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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避 税 相 关 的 理 论 概 念
( )避 税 、 节税 、偷 税 的概 念 一
表1
节税 、避税 、偷税 的概 念区分
规范依据 税 收制定法 偷税 避税 节税 违反 符合 符合 税法意 图 违反 违反 符合 目的 逃避履行纳税义务 避免纳税义务成立 获取 税收优惠
事实描述 条件 征管疏漏 税法漏洞 财税 优惠 手段 欺诈不真实纳税 非正常手段 常规手段
严厉打击 。
( )避 税 、 节 税 、偷 税 区分 二
避税 、节税 、偷税 是纳税人 为获 取税 收利益 、少 缴税款而采取 的三种不 同举措 。从上 面三者的概念可 以看 出虽然 它们 目
的相同 ,但在很多方面又存在着不 同点 ,本质 区别 在于其是 否具 有合法性 。具体区分如表 1 示 : 所
甚 至国 内投资者之间 的税负不公平 , 利于公平竞争 ,违背 了市场经济 中公平竞 争的原则 ,尤其是诚实守信 的投资者 因外商 不
避 税的存在 而处于竞争 中的弱势地位 。
三、企业所 得税避 税主要手段 分析
( )利 用 关联 企 业 转 移 定 价 来避 税 的 方 式 一
外企的主要避税手段是 高价进 ,低价 出,转移企业利润 ,规避税收。整体来看 ,转移定价 的避税 金额 占到 6%以上。具 0
避税是 指纳税人在熟知 相关 税境 的税 收法 规的基础上 ,在不 直接触犯税法 的前提 下 ,通过对筹资活动 、投 资活动 、经营 活动等巧 妙安排 ,达到规避 或减轻税负 的行 为。避税虽不是一种 违法行为 ,但却违反 了国家制定税法 的作用 和意义 ,所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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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外商投资中避税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反避税对策,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避税手段(一)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

一些外商利用我国沿海的优惠政策将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设立“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

这些企业没有独立的购销网络,其购销活动须依赖于境外关联企业,而其与境外关联企业的交易多采用内部定价策略,此办法主要表现为人为提高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劳务费用、无形资产的价格等,从而压低产(商)品的出口价等。

1.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抬高定价转移收入。

实现避税。

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

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降低出口价格,造成虚假亏损以逃避税收。

这样,既可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负,又可减轻所得税负。

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各类避税手法都有表现,其中尤以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采取“高进低出”的形式最为突出。

表现为:通过境外关联企业高价进口原辅材料;压低企业销往境外关联企业产品的价格。

2.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

我国税法规定,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不纳税。

外商常利用我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真实价格的情况,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价格,把技术转让款隐藏在设备价款里。

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将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

超出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把淘汰的设备当作新设备报价。

通过提高设备价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资企业中占的股份,以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多的股息和红利,而且通过扩大设备折旧数额,增加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

3.企业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间相互服务时多付劳务费及支付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等办法转移利润。

外商投资企业的关联企业间劳务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算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

如,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其境外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要么不收、要么多收、要么少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

(二)通过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来避税。

跨国企业内部贷款有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避税好处。

为达到在东道国少缴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按较高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利息,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不仅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金中扣除,而且可免缴汇兑税。

而如果跨国公司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向境外关联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使应纳税所得额得到冲减。

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

高比例的借贷资本导致投资公司出资不到位,以贷款方式注入资本金,在今后的还贷付息时,减少在我国的应缴税款,轻而易举地将利润转移出境;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

投资公司在获取高比例债权收益和股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三是税收权益流失。

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减少了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

从投资国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投资公司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资本弱化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冲击。

(三)利用我国税制的差别进行避税。

税法不完善是纳税人可避税的先决条件,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商管理不力,客观上对外商的避税行为起到一定作用。

同时,我国涉外税务人员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税收征、管、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也是容易被外商避税的原因之一。

1.滥用税收减免优惠。

一是利用“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的税收优惠。

一些外商便人为的调整利润来逃避税收。

如,在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尽可能的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两免”的年度里;从获利第三年开始后的“两免三减”的五年内,尽可能将利润提前在“两免”的年度内实现;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两免三减”,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实际上又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为追求更多的利益,有的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后,或是更换厂名,或是搬迁厂址,或是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要求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二是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避税。

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来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大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即便在投资退税后,经税务机关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缴回40%的退税,对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利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是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

我国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将企业的经营地点设在保税区,将生产场地设在原材料、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依法可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

2.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

一是利用常设机构避税。

由于我国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从我国取得的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收入,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这样,一些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或绕过常设机构直接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或虽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从而逃避税收。

二是机构设在避税地。

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看注册地或是看决策地。

在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地,因此,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进而享有避税的好处。

三是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

其他所得指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

另外,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

二、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危害性(一)税收流失。

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降低整体税负,将严重侵蚀中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税收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

在现实中,“操纵性”转移定价与关联交易密不可分。

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

使得转移定价避税非常容易实现。

此外,避税活动所采取的转移定价、资本弱化等手段,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也造成影响,而避税中转移出去的利润对我国保持外汇收支平衡也很不利。

(二)滥用税收优惠。

我国通过“两免三减”等优惠税率和其它减免税措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这本身就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为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通过避税手段,将利润转移出中国,又使我国税收收入进一步遭受损失,使同地区、同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现象更加严重,不利于公平竞争。

(三)不利于区域经济平衡发展。

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存在许多税收优惠。

如,改革开放初期东部地区享有诸多优惠政策,东部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利润通过转移定价方式转移到东部纳低税。

中西部耗费了资源,破坏了环境,却没得到应有的纳税补偿,而东部地区没有付出成本却坐享其成,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失衡。

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国家对西部地区也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中部地区竞争环境更加恶化,形势更为不利。

(四)不利于鼓励外商积极来华投资。

由于避税行为造成外资企业亏损面大,甚至有的地区高达70%以上,从而错误地产生中国投资环境差的负效应,这会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客观上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投资的决心。

三、我国反避税的对策(一)完善转移定价法规。

目前,我国转移定价法规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1998年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完整、最全面的转移定价税制,但它仅是一个试行规定,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都不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又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此外,由于转移定价调整是一件实践性强的工作,在许多国家的转移定价税制立法中往往还会列举许多转移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而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立法中缺乏一些转移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也使法规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针对我国在转移定价税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该法规的完善应主要突出以下方面:1.完善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

一是增加国际上新出现的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率法等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

二是借鉴OECD等国家的做法,细化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

三是对各种调整方法作进一步细化,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优缺点等,并列举如何使用的实例。

2.推行预约定价税制。

从1998年开始,厦门市、深圳市开始尝试与外企签订预约定价协议。

引入预约定价协议,以征纳双方事先签订的预约定价协议作为以后征纳税的会计核算依据。

这种方式与原来的事后调整方法相比,可给纳税人安排自己的事务以更大的确定性,只要纳税人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定价就可避免税务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也省去复杂的事后审计。

3.综合运用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拓宽关联关系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体现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四条,从中可看出,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股权测定法和实际控制法。

建议考虑国际发展趋势,将与避税地进行交易的企业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范围中,以进行规制。

4.细化劳务费用的规定。

进一步明确劳务费用的纳税扣除条件和非纳税扣除条件,并规定劳务费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集团内部转让劳务成本应包括的因素和正常收费何时可以包括利润因素等一系列操作性问题做出规定。

对于劳务费用的非纳税扣除项目,即企业不得列支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借鉴OECD 准则,应作出规定。

5.完善无形资产转让规定特别条款。

无形资产的转让具有与商品交易不同的特点,特别是无形资产具有独占性和专有性的特点,往往很难找到对应的参照标准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调整起来较为困难。

因此,对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单独进行税法规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转移定价的确定方面,首先要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区分开来。

其次,由于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包含的开发成本费用及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两方面因素,而后者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估计,无形资产转让时估计的价格与实际价格很可能存在差距。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可以使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

(二)制定资本弱化税法。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与资本金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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