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筹划(doc 11页)

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筹划(doc 11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
作为避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得负无限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
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
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避税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避税。
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
判准则如下: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
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
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因此,避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械我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
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地优先征税的惯例。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
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
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根据以上认定准则大致有以下几种避税方法:1.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联系。
因为其他所得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
另外,退一步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款源泉扣缴的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款源泉扣缴的筹划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这种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的做法,就是通常所说的“源泉扣缴”或预提所得税。
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税款中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大量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而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对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收入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金额,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关于“包税”条款问题: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不能改变上述税法所规定的义务。
至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的税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涉。
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部门将采取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独立企业原则的纳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独立企业原则的
纳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账册,以显示其账务状况,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其与总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其利润,归属于该企业或机构、场所。
特别是在涉及跨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解决好国际间的费用分摊和利润归属问题,既不应将生产环节的利润归属于销售环节,也不应该将销售环节的费用,摊入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
按照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企业与投资者必须划开,单独分立。
企业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不应混同;企业与投资之间的往来,要同与其他人的往来同样处理,不能把投资者本身的支出列为企业支出。
独立企业原则给筹划者提出了两个思路:
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收负担较高的地区,从而有效地冲减利润,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或税收负担较轻的地区。
无论是转移费用,还是转移利润一般都离不开转让定价方法,特别是“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法。
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账面的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地节约所得税。
这样做必须具备三个前提:(1)转移手法必须合法,否则是逃税而不是避税。
(2)利润必须转移到避税地或税收负担较低地区,这样才能达到总体税收负担较轻的目的,否则“逆向避税”。
(3)必须是关联企业之间,否则必然是非法的幕后交易,对独立企业的损失很难加以弥补。
【老会计经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产的税收筹划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产的税收
筹划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二.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1日的税收筹划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递延资产所得的税收筹划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筹划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产重估变值的税收筹划推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筹划全攻略 (财务必备)税收筹划全攻略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1)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以原价为准。
(2)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3)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4)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上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合同规定的价款,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6)受赠的固定资产,按资产的新旧程度,参照市场价格,以合理的估定价格为原价。
若受赠固定资产附有发票账单的,可以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使用前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运费、装卸等有关费用为原价。
(7)固定资产发生扩充、更换和技术改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财务调整权原则的纳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财务调整权原则
的纳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
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依照税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换句话说,当某企业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务部门的办法对企业财务作出调整,按税务部门调整后的账务账计算纳税。
这种调整权,给企业避税带来的机会是:当企业按正常财务处理办法依法纳税比按税务调整后的纳税额还要多时,企业就可以按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办法处理企业财务,从而主动让税务部门进行税务调整,达到避税的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筹划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企业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以下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1)在商品交易价格方面,按下列顺序所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4)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例如限定应有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
(2)在融资利息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融资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3)在劳务费用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4)在财产收益和所得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准予列支项目的纳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准予列支项目的纳税筹划一、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纳税筹划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其总机构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只要避税者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从而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
二、借款、利息支出的纳税筹划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
但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保证被列支,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2)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
此外,避税者还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的情况分别作如下避税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筹建期间内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无形资产受让开发的,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按当年实际负担数额作为费用列支。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充作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可以列为当年的费用开支。
三、交际应酬支出的纳税筹划交际应酬费的纳税筹划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取得交际应酬费的确实记录,或者单据发票;二是指清楚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定。
一般来说,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行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其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该部分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因此,对避税者来说,1500万元是应当记住的关键临界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资产税务处理的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资产税务处理的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存货的计价和摊销要以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办法为准。
(一)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2.固定资产计价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1)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筑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4)受赠固定资产,按资产的新旧程度,参照市场价格,以合理的估定价格为原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原价,并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6)因扩充、更新、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3.固定资产折旧涉及折旧起止时间和折旧期限的选择。
(1)应当从投入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3)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00%若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年限及固定资产类型。
房屋、建筑物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其他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5年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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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避税筹划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有两种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
作为避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得负无限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
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
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种避税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避税。
中国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
判准则如下: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
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
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
因此,避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械我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
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世界各国一般都有所得来地优先征税的惯例。
这方面的避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
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
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与外国企业在另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3、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有如下规定:第一,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
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第二,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中国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
具体地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2.从中国境内取得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根据以上认定准则大致有以下几种避税方法:1.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联系。
因为其他所得指的是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
另外,退一步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
2.总机构设在避税地。
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一是看注册,二是看决策地。
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因此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就可以享有避税的好处。
没有机构一是方例转移;二是预提税轻于所得税。
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源泉扣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要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从中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其应纳所得税由支付人扣缴。
这样所得税又称为预提税。
预提税按收入金额依20%缴纳。
两种避税策略:1.将一般所得税转变为预提税,主要办法是不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避名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上述机构场所发生联系。
2.将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含在转让设备的价款之中,利用转让设备机会,一方面提高设备价款,另一方面,少要或不要上述属于预提税范畴的收入。
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避税筹划一、所得的纯收益原邮电所避税策略所谓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是指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准许扣除为取得所得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税。
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在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尽可能膨胀成长、费用、损失,合法地使之极大化,从而尽可能冲减收入交总额,缩小应纳税所得额。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采取应收、应付、待摊、预得等方法进行帐务处理。
凡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
此项原则的避税基本策略是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从而有效合法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
三、独立企业原则的避税策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帐册,以显示其财务状况,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其与总机械我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其利润,归属于该企业或机械我、场所。
特别是在涉及跨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解决好国际间的费用分摊和利润归属问题,既不应将生产环节的利润归属于销售环节,也不应该将销售环节的费用,摊入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
按照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企业与投资者必须东开,单独分立。
企业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不应混同;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往来,要同与其他人的往来同样处理,不能把投资者本身的支出列为企业支出。
独立企业原则给避税者提出了两大避税思路: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的税负较高的地区,从而有效地冲减利润,从而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轻的地区。
无论是转移费用,还是转移利润一般都离不开转让定价方法,特别是"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法。
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帐面的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地节约所得税。
这样避税必须具备三个前提:第一,转移手法必须合法,否则是逃税而不是避税。
第二,利润必须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低地区,这样才能达到总体税负较轻的目的,否则是"逆向避税"。
第三,必须是关联企业之间,否则必然是非法的幕后交易,对独立企业的损失难以加以弥补。
四、财务调整权原则的避税策略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
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中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依照税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换句话说,当某企业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务部门的办法对企业财务作出调整,按税务部门调整后的财务帐计算纳税。
这种调整权,给企业避税带来的机会是:当企业按正常财务处理办法依法纳税比按税务调整后的纳税额还要多时,企业就可以按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办法处理企业财务,从而主动"引诱"税务部门的税务调整权,达到避税的目的。
此避税方法需要两个条件:其一,税务部门调整后的计税方法对企业有利,特别是税务部门有企业"内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其二,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处理办法与原财务处理办法相比不导致企业内部核算的失控和混乱,而且这种调整是企业主动的有目的的进行的。
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原则上应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
大陆习惯作法是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
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是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的规定给避税者提供了下列避税策略:1.当某一大宗交易处一两个纳税年度交*点时(即年未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个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率方面的好处。
2.企业中间有业务中断的空白,可将不足12个月的"实际经营"期申请为一个纳税年度,而在经营中断期间,从事灰色非税交易,从而为避税提供机会。
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亏损弥补"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企业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计算,涉及企业避税活动的各个方面,对所得税的避税影响极大。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成本、费用构成,要求避税者对此熟练掌握。
中国税法、行政法规没有具体地列举可以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而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列举了若干不得列支的项目,这样为避税提供了可能。
同时,要求避税者划清资本支出与收益支出的界限,收益分配与费用支出的界线,正常费用与非正常费用的界限。
一、不得一次列为成本、费用的项目的避税策略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提高折旧率避税。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告支出,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
固定资产价值的随着实体的磨损而逐渐转移的,其能为相当多的纳税年度提供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