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逆向避税”与反避税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摘要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
中国是世界外资流入超级大国。
但是,外资企业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长期亏损。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趋尖锐。
本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反避税对策。
提出在我国如何进行反避税,并且对改进我国税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措施目录一.引文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
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
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
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
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
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
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等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纳税义务。
(一).我国的税收政策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ll%,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算高。
(二).跨国公司“长亏不倒”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存在了“长亏不倒”现象本身也说明跨国公司是“虚亏实盈”存在避税行为。
据国家税务局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亏损面在60%以上。
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一是客观原因引起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转移定价逆向避税动因

试析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转移定价逆向避税的动因摘要: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后,外商来华投资的企业就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外资企业逆向避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本文首先介绍了逆向避税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转移定价逆向避税的主要动因,并提出了应对和防范措施。
关键词:转移定价;逆向避税;外资企业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一些相关税法,使外国企业在我国享受到许多优惠待遇。
截至目前,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现象相当严重,而且存在着很多为了减轻在低税国中国的税负,而增加在高税国母国税负的逆向避税行为。
这不但造成了我国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也同时恶化了我国民族企业的客观生存环境。
一、逆向避税的概念转移定价作为跨国公司的一项经营策略一直被广泛使用,在制定转移价格时,避税往往是跨国公司最主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因为在我国的经济特区和技术开发区都有一定的减税优惠,为了达到减税的目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一般应将其实现的利润向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转移。
但事实却相反,外商投资者往往利用转移定价手段将本应在我国境内实现的利润“逆向”的转移到境外去。
简明的说,一般的外资企业实体常常是尽可能避免高税区而进入低税区,以此来进行国际避税。
但在客观上也存在着这样一种避税现象,即有些跨国公司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追求全球范围内利润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低化,利用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把利润从低税率国家转移到高税率国家,这种特殊的避税现象就被形象称为逆向避税。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运用转让定价逆向避税的主要动因外商投资企业(或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避税的原因有很多种,概括起来共有以下几种:(一)逃避税收众所周知,跨国公司的成员都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减轻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跨国公司就利用各国之间的不同税率,把应在高税率国家缴纳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
高税率国家因此而减少的税收,就有一部分转化为低税率国家的税收收入,一部分直接成为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从而达到企业减轻自身税负的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与防范对策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与防范对策引言外商投资企业在国际间进行跨境业务活动时,为了降低税负,常常会利用各种合法手段来避税。
然而,一些企业可能会滥用避税手段,导致税收收入减少,给国家财政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的防范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防范对策。
1.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常见手段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手段多种多样,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手段:1.1. 利用税收协定有些国家之间存在着税收协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在低税率国家设立虚拟办事处或母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并减少纳税义务。
1.2. 利用转让定价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虚高或低估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将利润转移给海外关联公司,从而降低在本国的纳税义务。
1.3. 假借债务企业通过虚构债务关系,或虚构高利息借款,将利润转移到降低纳税义务的地区。
2.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会对国家财政产生重要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减少税收收入通过避税手段,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大幅减少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2.2. 扭曲市场竞争避税行为可能导致企业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扭曲市场秩序,影响其他企业的利益。
2.3. 削弱税收制度公信力避税行为的存在削弱了税收制度的公信力,会导致人们对税收公平性和合理性的质疑。
3. 防范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的对策为了防范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政府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对策:3.1. 完善税收制度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是防范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的基础。
政府可以加大力度改进税收法规,减少税收漏洞,提高税收监管的效能。
3.2. 加强国际合作国家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
加强信息交流和协作,共同监督和打击税收逃避行为。
3.3. 强化税务部门监管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风险评估和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嫌避税企业的审查,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与防范对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原因分析(一)外商企图独享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按税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后利润要按照股权比重在中方和外方之间分配,许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要按照协议在双方之间分配税后利润。
但外商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了独吞税后利润,将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实现,规避我国税收。
(二)为了调剂内部资金运作及降低汇率风险在我国境内投资办厂的境外企业多是一些经营规模小、资本不十分雄厚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可能随时需要从设在我国境内的附属机构(子公司)抽调资金,以便进行内部资金余缺的调剂,应付其整个经营管理的需要。
另外,近十多年人民币多次贬值,给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带来了很大的汇率风险,外国投资者一般会想方设法将自己在中国取得的利润在未分配前便汇出,而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汇出利润一直没有法律限制,这就为外商转移利润开了方便之门。
(三)逃避外国的个人所得税西方一些国家公司所得税实行归属抵免制,即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股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部分冲抵其股息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把利润转移到这些国家的母公司,母公司多纳税,其个人股东就可以用这部分税款多抵免一些个人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表现形式(一)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跨国经济活动中,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利用不合理定价转移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的行为。
我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两头在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即原材料或中间品由国外进口,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购销权往往掌握在外商手中,他们往往利用中方一无国外营销网,二不了解国际市场价格,三缺乏经验等原因,对外资企业的购销价格加以操纵,采用“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策略向境外转移利润。
(二)通过资本弱化避税资本弱化是外商在企业投资总额中,通过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的手段,逃避我国税收的行为。
按照我国税收法律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融资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与防范对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原因分析(一)外商企图独享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按税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后利润要按照股权比重在中方和外方之间分配,许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要按照协议在双方之间分配税后利润。
但外商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了独吞税后利润,将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实现,规避我国税收。
(二)为了调剂内部资金运作及降低汇率风险在我国境内投资办厂的境外企业多是一些经营规模小、资本不十分雄厚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可能随时需要从设在我国境内的附属机构(子公司)抽调资金,以便进行内部资金余缺的调剂,应付其整个经营管理的需要。
另外,近十多年人民币多次贬值,给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带来了很大的汇率风险,外国投资者一般会想方设法将自己在中国取得的利润在未分配前便汇出,而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汇出利润一直没有法律限制,这就为外商转移利润开了方便之门。
(三)逃避外国的个人所得税西方一些国家公司所得税实行归属抵免制,即允许个人股东用分得股息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部分冲抵其股息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把利润转移到这些国家的母公司,母公司多纳税,其个人股东就可以用这部分税款多抵免一些个人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表现形式(一)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跨国经济活动中,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利用不合理定价转移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的行为。
我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两头在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即原材料或中间品由国外进口,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购销权往往掌握在外商手中,他们往往利用中方一无国外营销网,二不了解国际市场价格,三缺乏经验等原因,对外资企业的购销价格加以操纵,采用“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策略向境外转移利润。
(二)通过资本弱化避税资本弱化是外商在企业投资总额中,通过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的手段,逃避我国税收的行为。
按照我国税收法律规定,股东通过股份投资取得的股息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而投资人以贷款形式融资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与防范对策.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资本弱化及滥用优惠政策等手段避税,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税收损失,也破坏了公平的税收环境。
本文分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原因和主要形式,提出防范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对策。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对策针对外商投资中避税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反避税对策,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避税手段(一)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
一些外商利用我国沿海的优惠政策将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设立“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
这些企业没有独立的购销网络,其购销活动须依赖于境外关联企业,而其与境外关联企业的交易多采用内部定价策略,此办法主要表现为人为提高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劳务费用、无形资产的价格等,从而压低产(商)品的出口价等。
1.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抬高定价转移收入。
实现避税。
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
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降低出口价格,造成虚假亏损以逃避税收。
这样,既可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负,又可减轻所得税负。
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各类避税手法都有表现,其中尤以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采取“高进低出”的形式最为突出。
表现为:通过境外关联企业高价进口原辅材料;压低企业销往境外关联企业产品的价格。
2.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
我国税法规定,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不纳税。
外商常利用我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真实价格的情况,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价格,把技术转让款隐藏在设备价款里。
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将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
超出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把淘汰的设备当作新设备报价。
通过提高设备价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资企业中占的股份,以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多的股息和红利,而且通过扩大设备折旧数额,增加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
3.企业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间相互服务时多付劳务费及支付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等办法转移利润。
浅析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与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

浅析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与完善我国反避税立法【关键词】避税;反避税;立法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领域,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发展迅猛,另一方面亏损率却始终居高不下,出现了“常亏不停产甚至增产”的奇特现象。
税务专家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很大一部分是为了避税而人为制造的,许多企业的行为属于违法逃税。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一直是饱受各界关注的一大问题。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避税方式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运用定价转移、资本弱化、逆向避税、滥用优惠政策手段进行避税。
(一)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本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本国境内关联公司销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本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
通过转让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在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总额中约占60%。
(二)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资本弱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者其他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投资或者融资,从而减少应税所得,实现减少股息的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原理,权益资本要缴纳所得税,而债务资本没有税收负担。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逃避税收,把关联企业本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通过高负债、低投资来使资本弱化,导致利息支出增加,应税所得减少,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滥用我国的税收减免优惠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例如利用“两免三减半”这一政策进行避税。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这一政策,想方设法转出利润或者人为制造亏损,以此将获利年度推迟,在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后,通过设立新的企业或者更换厂名等方式重新享受政策优惠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对我国外资企业存在逆向避税的分析]国内有避税行为的外资公司
![[对我国外资企业存在逆向避税的分析]国内有避税行为的外资公司](https://img.taocdn.com/s3/m/d36c4adb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a7.png)
[对我国外资企业存在逆向避税的分析]国内有避税行为的外资公司关键词外资企业逆向避税现状治理方法一、从投资额随年份的变化分析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中国外资企业对中国的投资的状况。
这是从1979年――2022年,即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对中国的合同利用外资额和实际投资额的对比,从上图可以明显看出,合同和实际利用投资额在大体上都成增长趋势,但是,合同利用投资额大于实际投资额,这不禁会引起我们的思考,为什么,随着中国的开放程度的越来越高,我们会越来越得不到原来应得到的投资额。
这就间接地促使我们对外资企业的进一步研究。
从各国的投资额的不同分析:二、我国存在逆向避税的原因逆向避税是指通过将税源从低税国向高税国转移,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也就是说,逆向避税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谋求税收利益,相反,逆向避税是为了谋求其他利益,而相对的牺牲一些税收利益。
所以,我们分析一下我国存在逆向避税的原因。
1.各国逆向避税存在的原因顺向避税的难度加大是逆向避税产生的导火索。
伴随着经济的日益全球化以及世界范围内各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所呈现出的降低税率的运行趋势,各国间所得税率的差异已经缩小。
加之各国日益加强对国际税收的管理,客观上导致纳税人通过国际间转移税源来获取的税收利益将减少,使得纳税人不得不寻找其他的避税办法,在这种背景下,逆向避税应运而生。
2.我国外资企业存在逆向避税的原因(1)转让定价:外方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使本应由涉外企业赚取的利润大部分转移到了(位于高税国的)其国外关联企业。
(2)滥用我国税收优惠措施和利用税法漏洞避税。
税法规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就设法转移利润,出现连续的账面亏损,从而无期限地享受免税待遇。
在利用税法漏洞方面,因中方税法规定,对外方转让技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预提税,而对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以不征税,所以外方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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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逆向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外商来华直接投资日益增多,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出口创汇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也不断的出现,不但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造成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也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一、何谓“逆向避税”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发展本国经济,我国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简称三资企业)给予了多种税收优惠。
从国际避税的一般原理出发,中国是低税区,在三资企业和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从国际避税的角度考虑,应该把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中国,以达到减轻全球税负的目的,这就是顺向避税,所谓顺向,是指收入由高税国流向低税国。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三资企业,运用各种方法把利润从中国转移出去,逃避中国的税负,就其所承担的税负总额来说,其在高税国实现了较多的利润,将要承担更重的税负,这种违背国际避税一般规律的避税行为称为“逆向避税”。
之所以称之为避税,因其确实是逃避了中国的税收。
二、外商投资企业逆向避税的原因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但是,另有许多地区优惠、行业优惠及“免二减三”的优惠,外资所承担的实际税率远远低于世界一般企业所得税的水平,但我们并没有看到经典的避税模式,即外资纷纷把其在高税国实现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到中国实现,从而达到规避全球税负的目的,实际情况是每年因为外资合理避税而造成的税收流失相当可观。
那么三资企业为什么要采取“逆向避税”的方法,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避免与中方分享利润。
对于三资企业中的合资企业来说,中外双方根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对于合作企业来说,双方的利润由合同规定。
如果外方投资者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移到国外的关联企业中去,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出现零利润或负利润,虽然这样做使其全球税负有所增加,但却避免了与中方分享利润,从而达到收益最大化。
2、避免汇率风险。
我国的货币还不能自由兑换,外资企业缺少规避汇率风险的工具。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最终要汇回母公司,如果子公司获得的利润在中国停留过长的时间可能会遇到中国货币贬值的风险,所以把利润尽快汇回到母公司是理性的选择,但是,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所以,采用汇回利润的方式只能以一年为周期,而这一年中的汇率风险全部由跨国公司承担,所以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把利润随每一笔交易转移到国外就分散了风险。
3、加速资本回收。
跨国纳税人为了加速对子公司投资成本的回收和利润的汇回,往往提高对子公司的供货价格和劳务费用,压低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收费标准,压低对中外合资企业对产品的回购价格以尽快收回投资,这种思路一般为中小跨国公司所采用,在我国账面亏损最严重的也是中小型三资企业,他们在中国的投资以短期利润最大化为原则。
由于政治制度不同,不排除某些跨国公司对中国利用外资政策的稳定性的担心,所以采用转让定价把利润暗中转移出去,以尽快的收回投资。
4、调节利润,改变子公司在当地的形象。
当一个公司经营顺利,盈利丰富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工人要求提高工资,或地方政府提出一些“非分”的要求,所以,为了掩饰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可以提高向子公司的供货价格同时压低回购价格,实行转让定价,减少子公司的利润。
5、转移资金,控制市场。
在逆向避税行为中,非税动机占有相当的比重,在我国的三资企业逆向避税中,很多是跨国公司处于世界范围内安排投资、生产、销售以及科研活动的考虑而进行的。
一个跨国公司可能在世界各地有多个子公司,从全球战略的角度,把在中国实现的利润转移出去,以控制目标市场。
三、逆向避税的表现方式
1、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以及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各单位之间,对相互交易所专门制定的一种内部结算价格。
这是国际避税的最主要的方式,一般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进行。
在华外资企业和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利用货物销售中的高进低出、向关联企业多支付利息、劳务费用,多支付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受让费用等方式,以达到减少在中国实现的利润。
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往往控制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控制营销网络,可以轻易转移一部分本应大家分享的利润。
2、资本弱化避税。
资本弱化是企业的资本结构中负债资本大于权益资本的资本结构安排现象。
由于负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支付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增加负债进而增加利息的支付可以增加企业的价值。
这
本来是企业的一种选择,但是过分的资本弱化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我国的税法并没有规定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三资企业往往通过债务融资的方式投入资金,通过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利息,转移利润,从而实现在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之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全球的纳税义务。
3、逃避预提税。
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专有技术等所得到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汇往境外时要缴纳预提税。
为规避预提税,境外母公司往往把工业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打入设备的价格,不再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4、推迟企业开始获利年度。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前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有些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向境外转移利润,人为延长亏损年限,尽量推迟开始获利年度。
5、滥用税收减免优惠。
很多外商投资企业在“免二减三”期满后通过更换厂名和另设立新的外资企业的方法,重新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6、改变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其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这说明我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是把法律标准和总机构标准结合起来使用的。
如果一家公司在我国依法注册成立,但总机构不在我国,那么该公司是我国的法人,但不是法人居民。
在现实中,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将实际上设在我国境内的总机构采用虚假迁出的方法改为分支机构,从而变无限的居民纳税义务为有限的非居民纳税义务。
四、反“逆向避税”的对策
由于逆向避税对中方投资者和国家的法定权益造成了损失,针对逆向避税的主要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和管制:
1、完善转让定价税收制度。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5年就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发表了《跨国企业和税务部门转让定价指南》,对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提出了正常交易原则的运用、传统的和创新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以及处置转让定价的争议的管理方法。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规定了转让定价税制。
我国在1998年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和转让定价的调整做出了详细规定。
但是某些规定过于原则,使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时不容易掌握,所以对转让定价税制要进一步明确,对转让定价税制的适用对象、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可参考国际标准、结合中国的国情作出进一步规定。
2、建立资本弱化税制。
资本弱化虽然是企业在融资方面的自主权的体现,但过分的资本弱化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必须加以限制。
美国、英国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关于资本弱化税制的专门规定。
其中一般规定有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比如,美国为1.5:1,英国为3:1。
我国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无如此明确的规定。
对于资本弱化税制所适用的企业,一般有控制比例的规定,美国为50%,英国为75%,日本为50%,我国可以将比例设定在50%,即我国的一个居民公司如果50%的股权由另一个公司直接或间接掌握,则前者向后者支付的利息要受到资本弱化法规的限制。
鉴于外资企业在我国的资本弱化现象已经比较严重,所以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
3、采用预约定价制。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的一个内部管理问题,同时又涉及相关国家利益。
目前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都不尽人意。
而预约定价制是指跨国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向税务机关提出本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申报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审批的基础上达成预约定价协议。
我国一些税务机关已经和企业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要加大纳税人的举证责任。
4、加强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对涉外税务的相关人员应不断进行国际反避税惯例的培训,以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同时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在工作中要充分利用金税工程的有利条件,积极取得工商、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局的支持,及时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信息,使税务机关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取得优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