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一)

合集下载

根本违约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解除合同一、引言根本违约是指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依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解除合同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二、法律依据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根本违约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合同法第72条:当事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对方的请求返还因解除合同而受到的对方的财产,并赔偿对方因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应当属于严重违约,即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2.非违约方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

3.非违约方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解除合同的程序如下:1.非违约方应当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愿,并要求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回应。

2.如果违约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应或拒绝解除合同,非违约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3.仲裁机构或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判断是否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作出裁决。

四、解除合同后的责任解除合同后,各方应承担以下责任:1.违约方应当返还非违约方因解除合同而受到的财产,并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2.非违约方应当返还违约方因履行合同所提供的财产。

3.非违约方在解除合同前已经履行的义务,不受解除合同的影响,违约方仍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结论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其法律依据、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解除合同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都需要在合同订立时予以重视。

非违约方在解除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从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

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从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

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从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从一则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谈起内容摘要: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有着比较重大的影响力,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中均有所体现。

根本违约将合同后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结合起来,以此作为确定违约严重性的依据,从而为确定合同解除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奠定了基础。

根本违约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了非常有必要的限制,对于促进交易、限制解除权的滥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根本违约,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除合同,免责功能合同的全部意义和终极目的在于履行。

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主客观世界纷繁复杂,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行为时有发生。

按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方法。

那么如何认定根本违约?其法律后果又是怎样?笔者将从一则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入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1994年12月,深圳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451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法国产青霉素针剂15万瓶,总价款8万美元。

1995年3月20日,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请并取得了333号进口药品许可证。

许可证规定,青霉素针剂的生产厂为:T eajon Co.原产地为法国。

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获取许可证的通知后于1995年4月10日开出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了麦头标志、药品产地、单价、总价款和价格术语。

1995年5月30日,货到目的港。

经目的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药品的标签、批号、合同号、麦头标志与333号许可证允许进口的药品完全不符。

1995年8月28日,目的港所在地的药品检验机关出具药品检验证书,确认“本品由于生产厂牌与提供的进口药品许可证的生产药厂名称不符,不准进口”。

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的关系

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的关系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关系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

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的解除往往与违约救济相连,而其他的终止原因,如抵消、免除都不能扮演合同违约补救的方式。

合同解除的制度适用于:其一,合同解除只适用于合同之债,而其他终止原因不但适用于合同,也适用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务类型。

可以说,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所特有的制度,而其他的终止原因可归入债法中作为一般的终止原因。

其二,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都有专属制度,无需也不能借助合同解除制度来处理。

明确这一点对准确界定合同解除,并进而论证其法律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由合同解除的概念可知合同解除的特征:1、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2、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采用事先约定解除权,还是以法律规定的原因解除,都必须要由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解除合同。

我国没有采用当然解除主义的立法。

当然解除主义指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合同自动解除,不以当事人的解除权行使为必要。

依法或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需要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于终止合同,解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

合同解除所直接对抗的是合同履行,在合同解除后,履行合同的要求被排除,但损害赔偿等效力并没有被排除。

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在动因正是罢弃履行要求,而转入损害赔偿或后果分担。

4、合同解除与违约制度存在关联。

某些违约行为可导致法定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定解除和违约责任发生关联。

当合同一方因对方违约而主张解除合同时,这一行为就意味着他放弃履行合同的要求,并转而要求对已履行部分的恢复原状,对有过错的行为尚可要求损害赔偿。

论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论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论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摘要:根本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正式确立。

根本违约是根据违约结果的重大程度来划分的一种违约形态,设立这一制度的实质不仅是对非违约方脱离合同的一项救济,也是对合同解除的限制。

本文通过对根本违约的论述,将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具体化,并就根本违约导致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根本违约;构成要件;违约后果;合同解除一﹑根本违约概述(一)根本违约概念联合国于1980年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其第25条定义了根本违约的概念,“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对方受到侵害,以至于根本上掠夺了他依据合同可能得到的东西,便是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当事人不能提前知道,并且一个资质相同的人处于同一条件下也不可能提前知道这种状况”。

通过公约的规定我们很容易发现:认定根本违约需要两个标准,即主观条件:作为一个正常人不可预知。

客观条件:违约结果严重剥夺了对方依据契约可得到的利益。

我國虽未使用根本违约这一概念,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却规定了“当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即实质上规定了根本违约制度。

笔者认为,根本违约是:一方因违背合同而使对方依合同可获得的利益全部损失,对方可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二)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早期根本违约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从而维护自身的利益。

但是随着时间的变迁,根本违约制度也已不再是单纯的保护债权人利益,根本违约制度还具有限制解除合同的意义。

所以就当下而言,认定根本违约的意义在于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纵观现今各国有关根本违约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外乎就涉及两个方面,即违约结果的严重性与可预见性。

1.违约结果的严重性在认定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中,此要件是被世界各国采纳最多,并且也是根本违约的本质所在。

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王利明.doc

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王利明.doc

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王利明-如果简单地认为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的关系仅仅是通过根本违约制度给予受害人一种解除合同的机会,则并没有准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们认为,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而在于严格限定解除权的行使。

因此,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在于通过根本违约制度,严格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以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诚然,在一方违约以后,应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例如,违约方交货造成迟延,但非违约方愿意接受,不愿退货;或交付的产品有瑕疵,但非违约方希望通过修补后加以利用,这就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

假如在任何违约的情况下都要导致合同的解除,将会使非违约方被迫接受对其不利的后果。

所以,如果对违约解除情况在法律上无任何限制,也并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

例如一方虽已违约,但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而非违约方愿意违约方继续履行,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

因为在此情况下只有继续履行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特别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一部分内容,如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将会耗费不必要的费用、造成资源浪费。

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对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严格限制,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违约是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我国合同法曾对违约解除作出过限制,如根据旧《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5项的规定“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该条通过规定“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而对解除作出了限制。

学者曾对“不必要”的含义作出了各种解释,如有人认为不必要是指对非违约方不需要,有人认为是指违约使非违约方受到重大损失而又无法弥补,还有人认为是指严重影响债权人所期望的经济目的。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根本违约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根本违约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根本违约的法律规定说到合同解除,很多人都不陌生吧?一签字,一握手,事情就能定下来,大家都按约定办事,互不干扰。

可谁知道,合同背后也有“雷区”。

有时,一个小小的违约就能把整个合同打得支离破碎,特别是那种叫做“根本违约”的情况。

你听说过吗?这可是法律上给违约行为的一种“大棒”,违约方一旦触犯,基本上就得准备好收拾摊子走人了。

根本违约,说白了就是那种“违约到让你无法忍受”的行为。

比如合同里规定了什么期限、什么条件,你都答应得好好的,但对方就是不履行,或者履行得根本不符合合同的基本要求。

这就像你借给别人一张彩票,说好一起对奖,结果他拿着彩票去当纸巾擦鼻子,简直是让人火冒三丈。

根本违约的情形就是对方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本来的意思,损害到对方的根本利益,真是“气炸了”。

那《民法典》怎么说呢?它明确指出了根本违约的情形,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根据它的规定,一方的违约行为,如果已经影响到对方“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就有权解除合同了。

什么意思?就像你买了个车,约好的是三个月后交车,结果三个月过去了,车没影儿,连个电话都没有打过来。

你是不是就得考虑要不要解除合同?再或者你买了一台冰箱,结果送来的不是你想要的品牌,质量还差到掉渣。

没错,这种情况你完全可以说:“这生意,我不做了!”而且《民法典》还提到,合同解除不仅仅是解除的权利,更是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就好像你被别人耍了,发现没希望了,那就趁早抽身,免得以后越来越麻烦。

毕竟,违约方没有履行合同,根本上就是违背了之前的信任,这时候继续合作,还不如早点断了好,大家都清楚。

不过,说起来简单,想要真正解除合同可没有那么容易。

《民法典》在“根本违约”这一条上,可是有个“高门槛”的。

你得确认对方违约的行为是“严重”到影响到合同的核心目的。

否则,单纯的小失误、误会或者延期,不能算根本违约。

解除合同不是随随便便说了算的。

要解除,你得先通知对方,说清楚自己要解除合同的原因。

这个就好比你在发火之前,得先冷静下来,给对方个机会,看看他是不是能补救。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根本违约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合同解除根本违约的法律规定示例文章篇一:《嘿,你知道民法典里合同解除和根本违约吗?》我今天想和大家唠唠民法典里关于合同解除和根本违约的那些事儿。

这可不是什么枯燥的东西哦,就像一场超级有趣的游戏规则。

咱们先来说说合同吧。

合同就像是两个人之间的一个约定,就好比我和小伙伴说好了,我用我的小皮球换他的漫画书看一天,这就是一个小小的合同啦。

那在大人的世界里,合同可就复杂多啦,可能是大公司之间买卖好多好多东西,或者是有人租房子住之类的。

那合同解除是啥呢?这就像你和小伙伴的约定,突然出了大问题,这个约定就不能继续下去了。

比如说,我本来要拿小皮球换漫画书的,结果我发现小伙伴把漫画书给撕坏了,那这个时候我肯定就不想换了,这个就有点像合同解除的情况。

现在咱们再来说说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就像是在合同这个游戏里,有人犯了超级大的错。

打个比方,你和别人签了合同,让他给你做一个特别漂亮的生日蛋糕,结果他给你做了一个臭臭的、长满绿毛的东西,这可就完全不是你要的生日蛋糕呀。

这就是根本违约,他违背了合同最主要的东西。

在民法典里呢,要是有一方根本违约了,另一方就有权利解除合同。

就像刚刚那个生日蛋糕的例子,你肯定不会要那个坏蛋糕,而且你也不想再和那个做坏蛋糕的人继续这个做蛋糕的合同啦。

我给你们讲个故事吧。

我叔叔他开了一个小工厂,和另一个公司签了合同,要给那个公司提供一批小零件。

叔叔可认真啦,天天在工厂里忙活着,就盼着能按时把零件做好。

可是那个公司呢,他们本来应该按照合同先付一部分钱给叔叔的工厂用来买材料,结果他们一分钱都没付。

这就好比你答应给小伙伴一颗糖,让小伙伴先把他的小卡片给你,结果你连糖的影子都没拿出来,这不是骗人嘛。

叔叔可生气啦,他觉得这就是根本违约。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叔叔就有权利解除这个合同,不做那些零件了。

后来叔叔去找那个公司的人理论,叔叔说:“你们这样做就不对啦,就像我们一起搭积木,你们把最重要的那块积木藏起来了,这还怎么搭呀?这个合同还怎么进行下去呢?”那个公司的人听了,也觉得自己理亏。

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身份证号码: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身份证号码: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___________;权利:向乙方支付货款;义务:支付货款;履行方式: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期限:双方协商确定;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乙方身份:___________;权利:向甲方提供货物;义务:提供货物;履行方式:通过发货等方式提供货物;期限:双方协商确定;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履行提供货物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签订的合同,不得利用合同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向甲方提供货物。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一经签订,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依法生效。

如出现违约情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如未能履行合同,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六、其他本合同属于法律文书,各方应当保留合同原件,如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解决争议期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应得到履行。

七、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

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关联吗

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关联吗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关联吗?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法律知识,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有什么关联吗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不能够说违约以后,造成的损失都要有违约⽅赔偿。

侵权造成所有的损失都要赔偿,但是违约不是这样的,即使是违约造成的损失,那么还要看违约⽅在订约的时候,能否合理预见到或者不能合理预见到的,毕竟是他的违约造成的,那么也是不能赔偿的。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义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依法成⽴后⼆尚未全部履⾏前,当事⼈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种法律⾏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通过事后订⽴⼀个新合同⽽解除原来的合同,根据合同⾃由原则,当事⼈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权⼲涉。

此时有⼀问题,即⼀⽅有违约⾏为,但双⽅当事⼈已达成解除协议,此时另⼀⽅是否可主张违约责任?对此观点不⼀,有认为此时视为⾮违约⽅抛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协议解除本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若不抛弃权利,完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不与对⽅当事⼈达成解除协议,否则徒⽣纠纷。

另⼀种观点则认为虽达成解除协议,但并不影响⾮违约⽅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利的抛弃事关重⼤,应予明⽰,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

且合同解除有其内在的机能与⽬的,与权利抛弃⽆涉。

相⽐之下,第⼆种观点可能更有道理⼀点。

但是,第⼀种说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确定能不能根据你的⾏为来推定你放弃了这个权利,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进⼀步的考查。

第⼆个,约定解除还有⼀种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条件主要是当事⼈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旦存在,⼀⽅享有解除权。

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

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作者:陈群陈泉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1期摘要根本违约是衡量违约严重性的标准,并渗入各违约形态,以此作为合同解除的基础。

继英国法之后,各英美法与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也都采纳了该制度,且国际立法也极大地促进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本文认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关系的背后,隐藏着履行利益问题,并且导致当事人履行利益的根本性丧失,那么其一般性标准应当重点考察违约行为对当事人履行利益的影响。

关键词违约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制度合同解除履行利益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93-02一、根本违约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古罗马法曾有一条确定违约严重程度的“法律不理琐事”的原则,这是根本违约制度的萌芽。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根本违约制度起始于英国判例法,不过,国内学者总有意无意地把根本违约作为英国法的违约形态,其实,根本违约只是衡量违约严重性的标准,并渗入各违约形态,以此作为合同解除的基础。

继英国法之后,各英美法与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也都采纳了该制度。

在国际立法方面,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94年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及国际示范立法也都相继规定了这一制度,极大地促进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一)英国法19世纪,英国法院开始把合同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

“条件”指合同中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条款,违反此类条款的,非违反方有权解除合同。

“担保”是指合同中次要或附属性条款,一方当事人违反此类条款,对方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解除合同。

那么在合同中,哪些条款为“条件”,哪些条款为“担保”呢?区别标准何在?英国法采取“排除法”,先确定条件,剩下的就是“担保”。

在确定“条件”上,存在三种方法:当事人约定,即合同当事人确定其中一些条款为条件;司法认定,即在一定条件下,法官会认定一些条款为条件;法律认定,即由制定法直接认定某些条款为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一)
根本违约将合同后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结合起来,以此作为确定违约严重性的依据,从而为确定解除合同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奠定了基础。

在一方违约以后通过根本违约制度限制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对于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根本违约(Fundamentalbreach,Substantialbreach)是从英国法中产生的一种违约形态。

英国法历来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条件”是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担保是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属性的条款。

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按照英美法学者的一般看法,条件和担保的主要区别在于:违反条件将构成根本违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正如法官弗莱彻、莫尔赖在1910年沃利斯诉普拉特案中所指出的:“条件直接构成合同实体,置言之,它表明了合同的具体性质,因此不履行条件条款应视为实质性违约。

”〔(1)a〕按照英美法学者的解释:条件“直接属于合同的要素,换句话说,就是这种义务对合同的性质是如此重要,以致于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另一方可以正当地认为对方根本没有履行合同。

”〔(2)a〕而对于担保条款来说,只是“某种应该履行,但如不履行还不致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协议。

”〔(3)a〕因此,违反该条款当事人只能诉请赔偿。

根据一些英国学者的看法,早在1851年出现的Ellen诉Topp案件中,就已经出现了根本违约的概念,但真正确立这一制度,始于1875年波萨德诉斯皮尔斯(PoassardV.Spiers 《1876》I.Q.B.D.410)案。

本案中,一女演员与剧场约定在歌剧中担任主角,但在歌剧上演期到来时,未到达剧场,剧场经理只得找其他人担任主角并解除合同。

该女演员在歌剧上演后一周方到达剧场。

法院认为,该女演员违背了“条件”条款,故剧场经理有权解除合同。

在1876年贝蒂尼诉盖伊一案中〔(3)a〕,某歌剧演员许诺为英国的某音乐会表演3个月,并约定在音乐会开始前6天就开始排练,但他实际上仅提前两天抵达伦敦,导演拒绝履约并要求解约,由此提起诉讼。

法庭裁定,原告违反的仅是保证条款。

因为合同的实质条款是当事人履行表演义务,而排练仅属于次要义务,因此合同并没有被解除。

1979年的英国《货物买卖法》第61(1)、11(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区分。

根据该法规定,由于担保仅仅是“一个附随于合同的主要目的”的条款,因此,违反该条款,只是使受害人享有要求赔偿损害的权利。

而按照英国的一些判例,违反条件条款,则构成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将使受害人有权解除合同。

英国法关于条件和担保条款的区分,对于美国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尽管《统一商法典》回避了根本违约的概念,没有明确区分条件和担保条款,但美国合同法中接受了这两个概念,并认为违反了条件条款,将构成重大违约,并导致合同解除。

〔(1)b〕
由于条件和担保条款的区分直接影响到违约的补救方式,因此,法官在违约发生后应判断当事人违反的义务在性质上是属于条件还是属于担保条款,并进一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对这两种条款作出区分常常是困难的。

因为“在条款中,表面上通常并不附有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即使有,双方当事人所使用的术语也未必确切,因为他们很可能用错这些词。

”〔(2)b〕在学术上对此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一种观点认为,应从条款本身的重要性上区分哪些条款是担保条款、哪些条款是条件条款。

条件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的、基本的、实质性的条款,违反该条款将导致合同解除。

〔(3)b〕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如出卖人应负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义务),违反该义务将构成违反“条件条款”。

〔(4)b〕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根据违反义务后是否给受害人造成
履行艰难(hardship)来决定哪些条款是担保条款,哪些条款是条件条款。

〔(5)b〕由于此种观点将违反条件条款并导致合同的解除的情况局限在以履行艰难的后果作为判断标准上,这就严格且不合理地限制了受害人的解除权,因此并没有被广泛采纳。

由于从条款的重要性来区分条件和担保条款,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很多困难,因此英国法开始以违约后果为根据来区分不同的条款。

正如阿蒂亚所指出的:“违反某些条款的后果取决于违约所产生的后果。

其理由是,一方鉴于违约而取消合同的权利,实际上是据违约的严重性和后果决定的,而不是由被违背的条款的类别决定的。

有些似乎对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可能在较小的程度上遭到破坏,且未引起严重后果,这样,也就好象没有什么理由因一方违约而赋予另一方以取消合同的权利。

”〔(5)b〕这就是说,违约违反的条款是属于条件还是保证条款,主要应取决于该违约事件是否剥夺了无辜当事人“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本来应该得到的实质性利益”。

〔(6)b〕英国法院已确认了违反中间条款(Intormediateterm)的违约形式,即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兼具要件和担保性质的中间性条款时,对方能否解除合同,须视违约的性质及其严重性而定。

在1962年英国上诉法院审理的香港弗尔海运公司诉日本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案中,法官认为“违反适航性条款可能违反合同的根本内容,也可能仅违反合同的从属性义务”,〔(7)b〕因而应依据违约的后果而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