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合作协议解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作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约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解除合作协议。
本文旨在探讨合作协议解除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合作协议解除的条件1.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协议解除的特殊条件(1)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协商解除协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当事人自愿;②协议内容合法;③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解除条件。
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协议自动解除。
(3)法定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协议:①当事人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②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③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作协议解除的程序1. 协商解除(1)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意向;(2)双方进行协商,达成解除协议的协议;(3)双方签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协议的内容、时间、方式等。
2. 约定解除(1)协议中约定了解除条件;(2)解除条件成就,协议自动解除。
3. 法定解除(1)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协议的请求;(2)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判决解除协议。
四、合作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1. 义务的终止:协议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返还财产:协议解除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3. 赔偿损失:协议解除后,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doc

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作者:陆青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6期摘要:《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债权效力。
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
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
《合同法》第97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
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
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关键词:合同解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6-0072-15一、序说民法上若干基本问题,在实务上经常发生疑义,造成解释适用上的困难。
其中,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问题,就是最值得注意的争议之一。
就此问题,学理和实务虽多有讨论,但历时十余载,依然无法达成共识,由此造成一种奇怪的现象,即:一方面,人们依然乐此不疲地解读和争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效果规定的“本义”;①另一方面,在“一片繁华”背后,是对一系列与解除效果相关的实际问题漠不关心,又或者力不从心。
②在合同解除效果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同样有些“摇摆不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曾专门刊载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桂冠电力案”)。
其[裁判摘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怎么规定的?

A great company will always be cautious about its achievements, like a thin layer of ic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怎么规定的?导读:《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或撤销委托合同,即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对于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出特殊事由外,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纵深化方向发展,委托合同的应用在逐渐增多,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在得到广泛应用。
一、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怎么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解除】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
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力。
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
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
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二、单方解除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解除合同通知书应规范书写,其内容必须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及相应解除权,具体内容应包括:(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
(2)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
(3)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4)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对违约情况追究的权利保留。
2、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无论通知采取何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足以证明向对方发出了通知;(2)足以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3)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违约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范本5篇

违约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范本5篇篇1出租方(甲方):XXX,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地址:XXXX。
承租方(乙方):XXX,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地址: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位于XX市XX区(县)XX路XX号,房屋结构为XX结构,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套内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用途为XX。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房屋。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1. 租金为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乙方应于每月XX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
2. 乙方可选择以下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现金。
具体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保证金及其他费用1.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
2. 乙方在租赁期间需承担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宽带费等。
具体费用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五、房屋交付及返还1.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XX天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房屋交付时,双方应共同确认房屋状况及设施完好。
2.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返还给甲方。
返还时,双方应共同确认房屋状况及设施完好。
如有损坏或遗失,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六、违约责任1. 甲方违约时,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违约时,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元(大写:XX元)。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共同确认房屋状况及设施完好,并办理相关手续。
2.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民纪要》第46、48、49条合同的解除

《九民纪要》第46、48、49条合同的解除结合本文列举的判例、《九民纪要》第46、48、49条,本文讨论的四个问题:1、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能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不能。
《九民纪要》第46条明确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和适用,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2、本案中大娘水饺公司是否享有解除权?违约方没有。
《九民纪要》第46条明确,通知方的解除权源于《合同法》规定的93条、94条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
本案中,大娘水饺公司作为承租人违约时,享有解约权的应为守约的原告,故本案中大娘水饺公司没有解除权。
3、违约方可以通过起诉解除合同吗?可以,但有条件。
《九民纪要》第48条明确了违约方通过诉讼方式解除的合同的限制性条件,本案中大娘水饺公司不符合本条规定情形,无权解除。
4、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否有效?有效。
《九民纪要》第49条进一步明确,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顾XX还诉请要求大娘水饺公司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349,352元,亦具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顾XX与上海常州大娘水饺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浦东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777号一中院(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50号【案件情况】原告:顾XX被告:上海常州大娘水饺餐饮有限公司原告诉请: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租金882473元;违约金349352元(按递增后月租金116437.5元计算3个月);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68869元(包括中介费79218元、新的承租人免租期内租金损失226336.5元和新租客与被告之间租金差额112666.53元等计三项损失总额418221.03元减去违约金349352元计算得出);自2014.3.1-2014.6.30的商铺物业费用计19843元。
民法典解读--合同法--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深度解读随堂笔记一、民法典设计的合同解除制度1、合同解除的概况2、已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也应为解除的对象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为解除的对象3、原则上不得解除的合同还需要指出,有些合同原则上不得解除,有些合同在特殊的情况下或在特定的阶段不得被解除。
4、违反从给付义务与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对于租赁物必须享有所有权,且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向承租人出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证证明,这应当属于主要条款。
但主要条款不一定产生主给付义务,换句话说,主给付义务与主要条款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主给付义务的认定标准,不在于合同当事人对某项义务重视与否,而是它必须是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
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义务不符合主给付义务的规格。
5、解除与撤销在此类合同既可以通过撤销的途径归于消灭,又可以采取解除的方式归于终止的情况下,应当确立何种规则?主讲人认为:(1)在撤销权人和解除权人为同一人,且撤销权与解除权均未超过除斥期间的情况下,可以由该当事人选择消灭合同的方式;在撤销权与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已经届满时,该当事人主张解除、撤销均不应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合同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协议解除,意味着撤销权人、解除权人放弃了撤销权、解除权,就应当承认协议解除的效力。
(2)在撤销权人和解除权人系不同的当事人,且撤销权和解除权均未超过除斥期间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的规定,协议解除,意味着撤销权人、解除权人放弃了撤销权、解除权,就应当承认协议解除的效力。
如果未形成协议解除,则应当确立如下的(3)、(4)规则。
(3)在撤销权人和解除权人系不同的当事人,且撤销权和解除权均未超过除斥期间的情况下,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形成权,不论是行使撤销权还是行使解除权,那么均应得到支持,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未行使权利,即在权利上睡眠,法律没有必要对其特别保护。
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是指在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限制。
合同解除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发生严重违约情况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
除斥期间是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避免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使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考虑解决争议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在中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规定。
一般来说,除斥期间会依据合同的性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情况下的除斥期间规定。
首先是劳动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除斥期限为30日。
这意味着当一方发生严重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必须在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将不能以此违约行为为依据解除合同。
其次是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对方可以行使解除权。
除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这是为了给违约方一定的补救期限,也是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另外,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除斥期限,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即一方未履行其义务的,给予对方合理期限,逾期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再次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除斥期限一般为15日。
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对方可以行使解除权。
这是为了给予违约方一定的补救期限,让其有时间解决问题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斥期间的设定旨在平衡交易双方的权益,避免合同解除权的滥用。
在除斥期限内,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否则将可能丧失解除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除斥期限并不等同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追究违约责任或主张权益的法定时间限制,而除斥期限仅仅是一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期限,未必涉及追究违约责任或主张权益的时间限制。
总的来说,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是为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而设立的,其具体规定根据不同合同的性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国际比较法: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国际比较法: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作者:崔葛葛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合同解除在日常生活中是普遍发生的,然而实践中我们如何去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显的至关重要。
国际上合同解除制度的制定引起了我国的关注,我们需充分了解国外是如何制定合同解除制度的。
正确的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的安全稳定。
【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效力一、我国合同解除体系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由于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或者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使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
(一)我国合同解除的类型。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有明确规定:(1)协议解除,即双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就消灭有效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
只要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当事人是可以自由协商的。
(2)约定解除,即事前约定,当事人在解除有效合同的时候,他的解除权是来自合同的约定条款的。
(3)法定解除权,指的是法律明确授权的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二)我国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在协商解除中,只需要当事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意思一致就可解除合同并发生效力。
我国的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都是形成权。
以下着重讨论我国法定解除权的行使:(1)不可抗力的发生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我国规定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都享有解除权并且发生方可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的解除权和免责都是有一定前提的。
只有当事人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下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才可以有解除权,若是有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但是不足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不想有解除权的。
免责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满足:第一、发生方及时通知不可抗力事实的发生;第二、发生方有负证明的责任;第三、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迟延履行后。
(2)预期违约。
指合同履行期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包含了违约方明示或暗示自己不会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是不常⽤,所以导致⼈们在⽇常⽣活中很少听到,但是当⽤到的时候,确⼜是必须了解的,不然很可能给⾃⼰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失,这类的法律知识有很多,今天店铺⼩编来跟⼤家介绍⼀下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这⼀法律知识,希望⼤家认真学习。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条当事⼈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三)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四)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第五百六⼗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起⼀年内不⾏使,或者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五条当事⼈⼀⽅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在⼀定期限内不履⾏债务则合同⾃动解除,债务⼈在该期限内未履⾏债务的,合同⾃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当事⼈均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为的效⼒。
当事⼈⼀⽅未通知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时解除。
第五百六⼗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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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第一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 第一节 合同解除权享有主体的不同观点 第二节 传统学说给实务操作带来的不便 第二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 第一节 现行立法在实务中运用之不妥 一、实务案例 第二节 域外法对违约方赋予合同解除权的借鉴 一、英美法系之“效率违约” 二、大陆法系国家违约方解除权的逐渐放开 第三节 符合法的价值规定 第三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和适用条件 第一节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 一、理论上的可行性 二、实务中的可行性 三、《合同法》规定上的可行性 第四章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 第一节 合同约定 第二节 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 一、可得利益 二、赔偿范围 精品文档 。 2欢迎下载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摘要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依大陆法
通说,协议解除非真正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一般皆指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作为一种违约补救措施,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使受害方能从接受不同于他订约时所期待得到的履行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吸取了两大法系及国际统一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和最新学说,克服了原有三大合同法存在的弊端,对合同解除问题作了统一规定,这是其可取之处。然《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概念仍未作出明确的解释;相关条文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上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 本文采取案例分析、逻辑分析、国内外相比较与利益权衡的研究方法,从比较两大法系的有关立法、判例与学说以及国际立法的相关规定着手,追溯合同解除制度的历史演进,对相关概念进行逻辑清理,同时结合对我国现行合同立法的检讨,对合同解除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并将其与合同终止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区分,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性质与赔偿范围作精品文档 。 3欢迎下载
了系统的研究与探讨。全文共分四章,约 1万 6千字。 本文第一章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首先解释了不把协议解除纳入合同解除制度的理由。在将协议解除从合同解除制度中分离出去,并且确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下,将合同解除定义为: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在此定义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合同解除的性质,并在第二节重点研究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以及合同解除与合同附有解除条件的区别。 第二章第一节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了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及 19世纪中后期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合同解除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历史演进。第二节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合同法的功能即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功能与鼓励交易的功能方面,阐述了合同解除制度设立的理论依据。 由于约定解除的事由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难作统一规定,因此本文第三章仅重点讨论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由于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最为基本的类型,法定解除的事由也就成为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第一节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各国立法例进行了比较与评述,并总结其优劣。第二节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讨论了我国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重点研究了两种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根本违约。 精品文档 。 4欢迎下载
最后一章讨论的是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首先研究的是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在澄清了恢复原状与溯及力的关系,并且对恢复原状的含义进行了一番逻辑清理后,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随后讨论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批判了“择一主义”与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存两种观点,主张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并存。 ABSTRACT 前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存在。合同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契约自由精神的体现。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合同,很多事情都无法正常进行,甚至于说经济社会都无法发展下去。但是,也并不是说一个合同一经成立,就会顺利完成使命走到头。有的合同因为达成当事人双方起初的合意而寿终正寝,同时也有很多合同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而不能发挥其效用,进而引发合同纠纷。合同经过有效成立是不能随意的解除的,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一个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该怎样结束它的使命,也是一个争议很多的问题。 第一章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 第一节 合同解除权享有主体的不同观点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享有主体,在梳理相关学说时发现,也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是守约主体说,即认为法定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才能合法享有,其理由是应该从守约方的角精品文档 。 5欢迎下载
度考虑,对方违约已经损害了守约方的合同期待利益,若再允许其享有合同解除权,则显得极不公平。第二种是双方主体说,即合同各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时间就是效益的当代社会,当事人能从已经僵持甚至“死亡”的合同束缚中尽快摆脱出来,便可以赢得更充裕的时间去建立新的交易1。因此,只要有足够的解除理由,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第三种则为区分说,即合同解除权的享有主体是归属于一方还是双方当事人所有,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若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此情形下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得因此而解除合同。但若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则合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对以上学说,笔者认为区分说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主体上仍和守约主体说其实所持观点一致,它们均是传统的学说,即违约方是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不妥,若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解除合同,可能会导致合同陷入僵局,虽然限制了违约方但并不能就此真正保护到守约方。而且除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之外,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纠纷的裁判者,若被赋予合同解除权,对纠纷的快速便利解决也是有利的。总之,传统学说认为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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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守约方才有合同解除权的理论应该随经济的发展而得到发展,合同解除权只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这种选择权不应以契约严守等道义精神的名义被剥夺。在确保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对合同解除权的享有主体应予以扩展,才是原有合同解除制度弊端的解决之道。 第二节 传统学说给实务操作带来的不便 按照传统通说,只有守约方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司法实务中法官也按照这样的理论观点来解读《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并作出裁判,这样狭隘认识其实已经产生了不少现实困惑。现实中就有这样的案例,违约方已经毫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违约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相对方以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为由抗辩,法律不予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请,合同只能继续履行。若合同继续履行必须依靠违约方的持续配合,而非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即可履行完毕,那么,因违约方怠于履行,守约方其实陷入更加为难的境地,并没有最终保护到守约方的利益。同时,这样的判决其实也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并不能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也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若违约方不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也不诉请解除合同,合同其实已经名存实亡,双方的纠纷悬而未决,这同样不利于维护守约方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概而言之,堵住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通道,不仅未达到阻止违约保障合同履行的目的,反而加大纠纷双方的冲突精品文档 。 7欢迎下载
力度,增加了社会纠纷的解决难度。此为传统学说的困境之一。其二,实务中,也有违约方明知自己依照司法惯例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权解除合同,则直接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相对方可能因某种原因未能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解除行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守约方的对此的司法救济权利已经丧失,实际上违约方已经达到了解除合同的目的。这是否在我国法律有意给违约方解除合同留出的一个通道呢? 第二章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 第一节 现行立法在实务中运用之不妥 一、实务案例 卖房人与买房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是拆迁范围内的产权业主,卖方向买方转让的房产为正在建设中的拆迁回迁安置房,该房屋产权登记业主系卖方,该房屋无抵押,卖方取得房产证后10日内需无条件配合买方该房产过户到买方名下。卖房人取得涉案房产钥匙后向买方交付了涉案房产,但卖房人办理房产证后由于需要资金周转,并未按约定将产权转移登记至买房人名下,而是将房产抵押给他人借款。买房人就涉案讼争房屋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涉案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该房产抵押权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不具备过户条件,对于买方要求卖方立精品文档 。 8欢迎下载
即协助其将涉案房产过户至买方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抵押权人王某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即本案卖方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轮候查封了涉案房产,该案执行债权300余万元。由于买方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其后,由于卖房人负债累累,先后有六个债权人查封了该房产,卖方也无经济能力偿还全部债务注销抵押和解除查封,而买方也不愿代为清偿债务解除查封和涤除抵押权。 上述案例中,律师代理卖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至今未办理房产过户是卖方恶意违约所致,并以卖方作为违约方一般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以及在卖方清偿了对案外人的债务并办理了涉案房产的抵押解除手续的情况下,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尚存在办理的可能为由,认为违约方提起本案要求解除与被违约方之间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并判决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卖房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卖方律师重点就本案中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焦点问题展开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 1、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及第九十四条的协商解除、约定解除以及法定解除的情形时,合同才能解除,而且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通常归属于合同的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