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_可得利益赔偿问题研究
合同解除的若干问题研究_郑静春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Engineering (Social Sciences Edition)第27卷第1期2012年2月Vol.27No.1Feb.2012合同解除的若干问题研究郑静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四川自贡643000)摘要: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时首先应该允许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解除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混合性质。
审查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应当将合同目的与违约后果有机结合,防止当事人在对方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时滥用合同解除权。
某些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保护守约方,平衡双方的利益。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应继续有效。
在当前形势下审理合同解除纠纷,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关键词:合同解除;形成权;根本违约;违约金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8580(2012)01-0086-05收稿日期:2011-10-26基金项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项目作者简介:郑静春(1974-),女,一级法官,硕士,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网络出版时间:2012-1-12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51.1676.C.20120112.2035.002.html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将合同解除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涉及合同解除的原则性规定集中于第93条至第9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合同解除的异议期间及其法律后果、情势变更原则下合同的解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论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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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合 同 解 除 后 可碍 刳 益 是 否应 当雉 佳
徐 琰
摘 要 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赔偿问题鉴于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尚未形成共识, 本文试从正反两方面论述可得利益是 否应 当赔 偿 , 并提 出在 司法 实践 中应视 案件 的具体 情 况分 别作 不同处 理 。
院提 起 诉 讼 。
二、 主要 观点与理 由 由于本案中樊某与房产公司明确约定了合 同解除的情形, 故对合 同应予解 除无异议 。 本案的争议焦 点在于合 同解除后, 对于合 同非违 约 方 的 可 得 利益 应 否赔 偿 , 也是 讨 论 本 案 的 价值 所 在 , 这 因为 当前 理 论界与实务界对此 问题 尚未形成共识, 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结果也是 大相径庭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 “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 损失赔偿额应 当相 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 预见到的因违反合 同可 能造成 的损失。 这一条文明确 了对可得利益 损失赔偿请求 的支持 。但在合 同解除情形下是否必然要赔偿可得利 益, 审判实践中产生 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 一种观 点认为: 当合 同解 除时, 可得利益应属于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赔偿范 围, 其主要依据是 完全赔偿原则 。 所谓完全赔偿 原则 , 是指因违约 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 人所遭受 的全部损 失都应 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 解 除合同的损害赔偿不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 由有两点: 理 一是 根据 《 合同法》 第一百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三条的规定, 可得利益是在合同完全履行 的 情况下才能产生 , 只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 合同约定时, 相对方请求人民法 院强制违约方履行 时应承担 的赔偿责 任; 二是 由于现行法律为违约行为提供了多种救济手段 , 在一方当事 人违 约 的情 况 下 ,另 一 方 当事 人 完 全 可 以选 择 一 种 有 利 于 自 己的 方 式, 如果当事人选择 了解除合同, 就意味着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从而 放弃 了可 得 利 益 , 此 , 偿 损 失 范 围 不应 包 括 可 得 利 益 的 损 失 。 因 赔 三 、 上 述 观 点 的评 述 对 应当承认, 虽然上述两种观 点互为矛盾 , 但皆有可取之处, 司法实 践中分别支持上述两种观 点的也大有人在 , 但笔者却认为 , 这两种观 点所依据 的理 由都有失偏颇 。 首先 , 支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观点值得推敲 : . 1本文 中讨论可 得利益损失是否要赔的前提是合 同解除, 如果合 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 则 要 发生 恢 复 原 状 的法 律 后 果 。 谓 恢 复 原状 , 所 是指 当事 人 应 恢 复 到 订约 前 的状 态 。 合 同 法》 九 十七 条 规 定 “ 同 解 除 后 , 《 第 合 尚未 履 行 的 , 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 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 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该条文来看 , , 合 同解除不仅应对将来发生效力 , 而且可产 生溯及力 、 即发生恢复原状 的法律后果 , 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 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 , 因此 就不应 当考虑可得利益 的的赔偿 问题。2 赔偿损 失是合 同解 除后 的 .
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标准法条

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标准法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一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下面是与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标准相关的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受损害的一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解析:根据此法条规定,当一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减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析:该法条规定,当一方解除合同时,双方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予以减少。
如果双方未约定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百零四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有关许可手续的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析:该法条规定,在一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时,如果违约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违约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约定质量规格的物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解析:根据此法条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物品或服务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当一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赔偿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确定。
当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损失的程度来确定赔偿金额。
合同解除所生损害赔偿研究

受 理任何受到 或可能受 到另一 缔约 方影 响 的缔约方 相 应提 3 国际环 境条 约遵 约机 制具体 实践 的评价 出的报告 。 遵约 机制强调 通 过促 进 性措 施 提 高履 约 能力 , 国际 是 遵约委员 会 在 对 相 关 信 息 资 料 进行 充分 审 议 的基 础 环境条约援 助制度 的 强化 和 补充 , 以 在一 定程 度 上解决 可 上 , 所 涉 缔 约 方 的 遵 约 状 况 做 出 判 定 。遵 约 委 员 会 应 尽 由于履约 能力不足造成 的不遵 约 。《 特 利尔议 定书 》 对 蒙 的遵 切 努 力 就 所 有 实 质 性 问 题 以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达 成 协 议 , 约机制 已初见成效 , 处理 了 多起 经 济 转 轨 国家 的不 遵约 案
对 于 合 同解 除 的 法 律 后 果 , 国 合 同 法 第 九 十 七 条 规 损 害 赔 偿 。 我 根 据 合 同 严 守 原 则 , 同 订 立 后 双 方 当事 人 均 应 按 照 合 合 同 约 定 全 面 适 当 地 履 行 义 务 , 一 方 当 事 人 根 本 违 约 致 在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的 、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客 观 情 形 合 同 发 已无 履行之必 要或 双方 协 商 一致 的情况 下 可 以解 除合 同 , 使 双 方 不 再 受 到 合 同 的拘 束 。 此 外 , 违 约 情 形 下 , 违 约 在 因 人 的 行 为 使 合 同 不 能 适 当 履 行 , 会 给 非 违 约 人 造 成 财 产 也 上的损失 , 此 , 方应对解 除权人 的这些损 失进行赔偿 。 因 他
一
但 是 通 过 各 种 努 力 仍 未 能 协 商 一 致 , 应 由 出 席 并 参 加 投 例 , 助 缔 约 方 解 决 了实 际 的 履 约 困 难 , 议 定 书 的 实 施 具 则 协 对 票 的 成 员 三 分 之 二 的 多 数 或 8名 成 员 作 出决 定 。 有推动作 用 。 2 4 《 都 议 定 书 》 约 机 制 . 京 遵 同 时 , 约 机 制 在 实 践 中 也 存 在 一 些 局 限 。最 主 要 的 遵 2 4 1 遵 约 委 员 会 .. 局 限在 于 , 在许 多 国际 环 境 条 约 中有 关技 术 转 让 、 资金 支 《 都议定 书》 约 委员 会 设 立 了全 体会 议 、 京 遵 主席 团 和 持 、 力 建 设 的 条 款 只有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 以量 化 是 否 遵 约 能 难 两 个 分 支 机 构 。两 个 分 支 机 构 使 得 遵 约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更 的具 体 标 准 , 致 遵 约 机 制 对 于 促 进 发 达 国 家 履 行 援 助 义 导 强 , 仅 有 确 定 不 遵 约 的权 力 , 且 可 以 自 主 决 定 采 取 并 实 务 作 用 有 限 。其 次 , 约 机 制 运 行 中 , 动 方 式 多 样 化 有 可 不 而 遵 启 施 技 术 性 措 施 和 实 质 措 施 。 因 此 , 约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不 再 能 导 致 缔 约 国之 间 以 及 缔 约 国 与 秘 书 处 之 间 的 矛 盾 , 过 遵 而 限 于 咨 询 、 议 , 成 为 议 定 书 框 架 内 对 缔 约 方 会 议 负 责 的 于强 制 的 措 施 也 可 能 引 发 对 抗 , 建 而 以致 影 响 条 约 的 实施 效 果 。 相 对 独 立 的决 策 和 实施 机 构 。 缔 约 方 会 议 只 是 负 责 确 保 程 另外 , 在采用强 制措施 的遵约机 制 中 , 只有《 都议 定书 》 京 遵 序正 当, 遵约 问题 的实质性 审查则 由遵约委 员会 全权负 责 。 约机 制明确 了强 制措 施 不适 用 于 发展 中 国家 , 其他 遵 约机 2 4 2 遵 约 机 制 的 运 行 .. 制并 没有 类似规 定 , 于强 制 性措 施 是 否适 用 于发 展 中 国 对 《 都 议 定 书 》 约 机 制 提 供 了 三 种 启 动 方 式 。 首 先 , 家 由 于履 约 能 力 不 足 造 成 的不 遵 约 , 必 要 进 一 步 明确 。 京 遵 有 缔 约 方 可 在 有 确 定 信 息 支 撑 时 , 另 一 缔 约 方 不 遵 约 的 问 将 题 提 交 给 遵 约 委 员 会 。 其 次 , 约 方 可 将 其 自身 不 遵 约 的 参 考 文 献 缔 类 似问题提交 给遵 约委员会 。再 次 , 遵约 委员 会可 接受 “ 专 [ 2唐颖侠. 1 国际气候 变化 条约 的遵守机 制研 究I 1天 津: 民出版 M- . 人 社 。0 . 2 09 家 调查团” 告 中所指 出的与遵 约相关 的问题 。 报 2 张 强 J。 遵 约 委 员 会 根 据 分 支 机 构 的 职 责 范 围 , 相 关 的 遵 约 [ ]董 少君 , 吉 辉 . 制 性 国 际 环 境 争 端 解 决 方 式 介 评 [ ] 山 东 纺 将 织 经 济 ,0 8 ( ) 20 , 3. 问 题 分 给 适 当 的 分 支 机 构 , 对 提 交 的 问 题 进 行 初 步 检 查 在 3 国 J. 2 1 .1 ) 后 , 支 机 构 开 始 启 动 一 般 程 序 。遵 约 委 员 会 应 尽 一 切 努 [ ]朱 鹏 飞. 际环 境 条 约遵 约 机 制研 究[ ] 法 学 杂 志 ,0 0 ( 0. 分
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

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
一、违约解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单方违约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2. 对方已经提醒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违约方仍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3.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了重大影响。
三、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1.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赔偿等;2.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前已经支付的费用、合同履行中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直接损失以及合同解除后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间接损失;3. 对于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无法获得合同目的的利益,违约方还应承担利息、违约金等额外的赔偿责任。
四、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计算方法1. 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根据违约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程度,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2. 直接损失的计算:对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直接损失的具体金额,如合同履行前已经支付的费用、合同履行中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额外成本等。
3. 间接损失的计算:对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间接损失的具体金额,如合同解除后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市场信誉损失、业务中断带来的收益损失等。
4. 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按照逾期未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五、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法律程序1. 对方应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合理的期限。
2. 如果违约方在期限内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探讨分析

民法典中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探讨随着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与违约方解除合同有关的规定,本文将围绕这些规定展开探讨。
一、违约方解除权的基本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有权要求履行,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在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对方在该期限内未履行的,该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达成协议。
”可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导致对方受损失时,对方既有权要求履行,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履行合同,而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该当事人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将面临被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风险。
二、解除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在民法典中,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范围受到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1. 解除合同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范围,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释放债务后,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或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请求,且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对义务人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或者债务人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对义务人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债权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而在判断违约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目的时,则需要具体分析和判断。
2. 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1)违反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各自承担着一定的合同义务。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合同的一种行为。
在合同解除后,违约赔偿标准是确定双方违约责任及其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基准。
本文将讨论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
1. 违约解释在合同中,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方式、数量、质量等履行合同义务时,即构成了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标准2.1 补救合同解除后,一方违约方可以通过补救的方式来消除或减轻违约的后果。
例如,违约方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合同或修复由于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补救的方式主要是为了尽量恢复合同当初的履行状况。
如果违约一方通过补救消除或减轻了损失,另一方应予以合理的补偿。
合理的补偿可以是对方支付的补偿费用或者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2.2 损失赔偿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应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根据违约方违约后对方损失的实际金额进行计算。
违约方应通过支付金钱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违约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对方的损失,并按照对方的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对方也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损失的证明和计算依据。
2.3 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一种赔偿方式。
违约金是由违约方在合同签订时同意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当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
违约金的目的是约束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弥补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的金额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解除后按照约定进行支付。
3. 法院裁定的违约赔偿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违约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合同法规定判决违约赔偿。
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判决,并确定具体的违约赔偿金额。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违约赔偿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违约通知书、协商记录等。
合同单方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合同单方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合同一旦经双方签订生效后,在法律上对合作双方都是具有约束力的,但现实生活中往往总会出现合同其中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单方面解除合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承担违约责任的。
那么合同单方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
一、合同单方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怎么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定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二、合同局部违约的情况下能单方解除合同吗当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成本过高并且造成其严重损害时,允许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租赁解除协议书的违约赔偿和法律责任解析
租赁解除协议书的违约赔偿和法律责任解析尊敬的租赁协议当事人:根据双方当初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考虑到解除合同的情况,本人特撰写本解除协议书,以明确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赔偿和法律责任。
一、解除协议的背景和原因自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起,因各种原因导致您方对该物业的租赁出现问题。
经过协商,双方决定解除该租赁合同,并协商确定解除合同的违约赔偿和法律责任,以保证双方权益。
二、解除合同的违约赔偿和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一旦解除,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本次解除协议中,由于您方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一方。
2. 违约赔偿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因解除合同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违约金:本次解除协议中,为保护租赁物业的稳定性和租赁权益,约定了双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将根据原始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进行计算,并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
(2)损失赔偿:如果违约方的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
(3)违约责任扩展:除根据合同约定约定的违约责任之外,如违约方未履行租赁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协商解决和争议解决双方对本解除协议的内容和违约赔偿金额已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签署此协议。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协议生效和解除本解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签字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终止双方之前的任何协议和约定。
甲方(守约方)(签字):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乙方(违约方)(签字):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本解除协议书经双方确认后,即为生效。
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一方可能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赔偿标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展开讨论,并探讨其应用。
首先,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参考合同中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合同会明确规定当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时的违约金赔偿金额或公式。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例如,某合同约定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那么当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按照该比例支付违约金。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有明确的违约金赔偿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对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在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根据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
在确定违约金赔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合同的性质、损失的程度、违约方的过错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首先,合同的性质会对违约金赔偿标准的确定产生影响。
比如,对于一份劳动合同,可能涉及到解雇、违反竞业禁止等问题,而对于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则可能涉及到租金、损坏赔偿等问题。
不同类型的合同应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标准。
其次,损失的程度也是确定违约金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另一方由于该解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这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如合同未履行导致的收入减少;间接的经济损失,如违约方需要另行寻找合作伙伴而产生的合作延误等。
应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维护合同订立双方的合法权益。
违约方的过错情况也应作为确定违约金赔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
如果违约方解除合同是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则违约方应对对方的损失负有更大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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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5年5月10日,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某综合楼工程,工程款支付采取分阶段支付的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时间如期开工。
该综合楼地下室工程完工后,因甲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乙公司无法施工,因此,乙方不得不停止施工并依合同约定向甲方发出停工通知。
此后,甲公司未再支付任何工程款,经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工程款,于是,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停工、窝工等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此案中,法院对于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甲公司应当赔偿给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无争议,但对于乙公司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则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本文将从可得利益赔偿原则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世界各国损失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现代合同法的价值取向和法理的角度几个方面来论述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可得利益。
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在很长一个时期,我国关于可得利益损失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将赔偿损失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立法上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原《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一方违约守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可得利益赔偿问题研究林镥海*摘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守约方行使解除权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守约方可以在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但该条规定未明确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本文从可得利益赔偿原则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世界各国损失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现代合同法的价值取向的法理角度分析,认为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损失赔偿可得利益*作者简介:林镥海,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第3期法治研究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
”显然,《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只是违约金的一种补充方式,只有在没有违约金或损失超过违约金时,才能发生损失赔偿责任。
而关于具体赔偿损失的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却没有任何规定。
虽然在理论上有学者主张应当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未得到支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诚实信用和契约严格遵守原则在日益活跃和不断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将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司法原则持续深化和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和契约遵守原则在市场活动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从过去的强调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自由转向更为注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反映在立法上表现为更加注重加强守约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约束,尤其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更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而逐步加重对违约方擅自违反合同的责任范围,从而达到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稳定,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并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1999年3月15日,我国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一次确立了可得利益赔偿的原则,即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可得利益赔偿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可得利益的赔偿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为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稳定,因而逐步加重对违约方擅自违反合同的责任的产物。
而在一方违约,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对损失赔偿进行限制无疑是违背确立可得利益赔偿原则的本意的。
二、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已是国际立法趋势合同解除后应当赔偿可得利益已经是当前国际立法的趋势,这种趋势也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合同解除后须同时赔偿损失;第二阶段,确定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
在早先立法中,通说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和要求损失赔偿之间作出选择,如果要求解除合同,则不得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失赔偿,即所谓“选择主义”。
如《德国民法典》第325条就持此观点。
而此后随着实践的发展,德国判例也认为,解除契约与损失赔偿相互排斥的原则,不适应实务上的要求,与现实严重脱节,不能正当平衡当事人的权益。
联邦普通法院对此原则作了修改,采纳了解约请求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同时并存的“并举主义”。
故此,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法典》(即《德国新债法》)抛弃了原先规定,《新债法》第325条修改为:“在双务合同的情况下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的解除而被排除。
”依此规定,合同虽被解除,仍可请求损失赔偿。
德国旧法中所采用的选择主义的立场也就因为德国新债法的实施而成为历史的遗迹。
在确定合同解除后须同时赔偿损失后,理论和立法上开始进一步探讨赔偿损失是否包括可得利益。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60条规定:“解除权之行使,不妨碍损失赔偿之请求。
”关于损失赔偿的发生原因,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其一,合同解除之损失赔偿说。
该说认为基于合同不履行的损失赔偿,是以合同存在为前提的。
合同解除溯及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不得请求不履行的损失赔偿。
其二,债务不履行之损失赔偿说。
该观点为史尚宽先生所主张。
其理由有如下两点:1.从台湾地区“民法”第260条的文字解释来看,规定解除权之行使并不妨碍损失赔偿之请求,可以认为基于其它原则既已成立损失赔偿请求权,不因合同解除而丧失。
2.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以返还给付物为内容的,合同解除前债权人因债务不履行所受之损害,并不包括在内。
第260条就是为了解决解除权行使后如何赔偿这些损害而设。
合同解除的效力,并无使债权关系全面消灭的必要,在承认损失赔偿请求权继续存在的范围内,不妨将合同的效力视为继续存在。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不仅应当负恢复原状之义务,而且负有赔偿因债务不履行所致利益的损害,其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害,而且也应包括所丧失的利益。
而日本、法国以及《国际商事合同规则》等立法例亦持相同的态度。
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2条规定:受损害方当事人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
此损害不仅包括该方当事人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但应考虑到受损害方当事人由于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收益。
这里的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自然也包括了可得利益。
《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了“完全赔偿原则”,其内容同样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为守约方所受之损失,另一方面为守约方所失之利益,这里的“所失之利益”指如果合同得到适当履行时,债权人本应得到的利益没有实现。
这里的“所失之利益”与我国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相近似。
从以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演变发展过程看:第一阶段,以德国立法为代表,从选择主义演变到并举主义,但尚未明确损失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
第二阶段,以《国际商事合同规则》为代表,确定:合同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依法解除合同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三、解除合同后赔偿可得利益的法理辨析(一)合同解除是否必然使合同恢复到缔结前之状态合同解除是否必然使合同恢复到缔结前之状态,实际上就是确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
一般认为,确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首先必须与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合。
第一,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及溯及力。
合同解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本身就是对契约正义理念的体现,此制度注重当事人意思形成时的主客观条件与环境,注重当事人的合意是否符合利益平衡,是注重契约实质自由的产物。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发生了异常的情况,或者是当事人一方违约,或者发生了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对合同进行救济的一种制度。
当然,合同作为当事人自由达成的合意,应该得以履行也是首要原则,但当当事人意思形成时的条件和环境发生变化,继续履行会使当事人间的利益丧失平衡,继续履行只能导致违背合同的实质正义。
因此,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当事人平等、公平地参加市场经济活动,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非正常的风险损失,能公平地获得救济的机会,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合同解除制度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财力和时间的浪费,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加速资本的流转,促进整体社会效益,是契约正义理念良好社会效果的体现。
所以,合同解除制度自确立以来,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重视,合同解除制度也成为现代社会法律体制下的合同制度所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可见,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目的,应尽可能让合同当事人终止已不具备履行条件的合同,以尽可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方;有利于取得最佳的市场经济效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基于这样的原则,我国关于合同效力的通说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也就是说,继续性合同解除是不回复到合同缔结前的状态的。
第二,合同溯及既往的解除不消灭合同的目的———获得可得利益。
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可得利益,保护和实现订立合同时期待的可得利益是一切合同制度设置的根源。
在有溯及力的合同解除场合,尽管合同关系因解除而消灭,但合同订立的目的并未消灭。
可得利益作为一种期待利益,虽然要在合同履行后才能实现,但它在合同生效后即依法产生并受合同的保护,解除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合同解除使期待利益受到损害,自然有权得到救济。
因此,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不消灭合同目的才真正体现了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目。
第三,合同虽解除不消灭因违约而存在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赔偿)请求权。
原合同一方违约所致损害并不因合同解除后而改变性质,仍属于违约所造成的后果。
赔偿的性质是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其法理依据是,基于其他原因既已成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契约的解除而丧失其存在。
合同的内容有两个组成部分,即本体性权利义务和救济性权利义务。
前者是指当事人为实现合同目的所设定,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
后者则是为维护合同利益所设定的权利之救济,包括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等,它既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推定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