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借鉴和反思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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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诉因制度

日本诉因制度

日本诉因制度评介诉因制度是日本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它虽承袭于美国的诉因制度,是一种继受的制度,但仍保留有原职权主义的特点,充分体现了日本刑事程序总体上所具备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调和色彩。

诉因制度在保障法院公正审判和被告人充分行使防御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机能,因此,研究诉因制度对于全面了解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特色和促进我国司法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日本诉因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日本诉因制度的产生与特色英美法系传统上实行诉因制度。

“美国法上之诉因,系指原告陈述其诉之原因(plaintiff’s statement of his cause of action),告知法院或被告其所起诉之犯罪,使与其他同种犯罪有显著分别,使被告得为防御之适当准备。

”诉因的英文是“count”,中文意思是控诉的罪状,其最主要的功能是使起诉的原因具体化,而起诉的原因决定着起诉的效力、审判的范围及既判力所及。

为避免检察官对同一犯罪行为重新以另一个诉因即另外一个罪起诉,使被告人蒙受双重危险从而违反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禁止双重危险的规定,必须把诉因加以确定化。

有台湾学者指出,诉因就是介于犯罪行为与双重危险禁止两者之间的关键之点。

由于日本传统上届大陆法系国家,在大正刑事诉讼法年代,刑事诉讼法没有诉因制度。

起诉书中只要求写明“犯罪事实”,没有严格规定记载形式。

因为旧法中法院不受起诉书记载的犯罪事实约束,可以广泛审判犯人犯下的罪行。

即法院对检察官未提起公诉的其他犯罪事实可以进行审理并追加为审判对象事实。

二战后,日本深受美国影响,不仅以美国宪法修正案为蓝本制定了日本宪法,而且在刑事诉讼中也建立了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保障了被告人的应诉权,因此修改了旧法中“犯罪事实”的记载方式,采用了诉因制度。

由于规定起诉书中只能明确记载一个犯罪,以便于被告围绕被审理对象开展防御活动和法院就诉因展开审判活动,因此诉因不仅是审判对象也是限定审判范围的界限。

日本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日本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日本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摘要】日本法律在被害人保护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建立了包括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被害人补偿、被害人援助等较为完备的被害人保护制度。

我国对被害人保护的研究和关注起步较晚,被害人保护工作存在很多不足。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日本在被害人保护方面的一些成功做法,通过完善立法、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和实施被害人救助工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被害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日本;被害人;保护制度;启示【正文】20世纪中叶,随着被害人学的产生和发展,被害人(本文专指犯罪被害人)保护问题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日益受到重视,加强对被害人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

许多国家纷纷通过完善立法和改善司法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日本就是其中之一。

1958年,被害人学理论传入日本,从此,日本学者和政府机构便对这一社会科学的新领域表现出极大的兴趣。

[1]日本立法机关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与被害人有关的法律政策,如1980年制定了《犯罪被害人等补偿金给付法》,1996年制定了《被害人对策纲要》,1999年4月开始在全国各地检察院实施《犯罪被害人等的通知制度》,2000年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和检察审查会法的部分改正的法律》和《关于以保护犯罪被害人等为目的的刑事程序附属措施的法律》(简称《被害人保护法》) .与此同时,一些被害人援助机构相继成立,如东京医科齿科大学犯罪被害人咨询室、水户被害人援助中心、犯罪被害人支援网等。

经过多年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日本已经建立了包括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被害人补偿、被害人援助等内容的较为完备的被害人保护制度。

相较于日本,我国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介绍国外有关的研究情况。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

从总体上看,虽然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得到了较为全面的确认,但是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完善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尚未建立,被害人的权益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借鉴的论文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借鉴的论文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借鉴的论文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借鉴日本古代及近世和其他国家一样,并没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也没有把未成年人视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只是在刑事法律中存在一些慈爱恤幼的规定,比如,奈良·平安时代(710-1185年)的《名例律》第70条规定:“未满7周岁者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年满8周岁不满16周岁者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923年日本出台了日本历史上的第一部《少年法》,系统地规定了对非行(包括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少年的保护和教育制度,奠定了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美国为主体的联合国总司令部接管日本,督促日本实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革,其中就包括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1948年7月15日以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为范本的《日本少年法》公布,194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至此,日本形成了完善、科学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之后日本议会几次对它进行了局部的修改。

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对非行少年进行处遇的司法制度。

它包括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和少年保护司法制度,其中少年保护司法制度是主体,其运用优先于少年刑事司法制度。

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建立在其《少年法》之上的,它包括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少年司法制度的组织系统;少年司法制度的具体内容等几个方面。

一、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保护主义(一)保护主义的含义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是保护主义。

未成年人身体稚嫩、心灵幼弱,行为也会表现出异于成人(甚至为成人所不能容忍,如违法、犯罪)的特征,社会对待他们的方式应当以保护、教育为内容,以福利制度及司法制度为载体对他们进行全方位的关怀,这就是保护主义。

保护主义包含保护和教育的内容。

保护主义分为广义的保护主义和狭义的保护主义。

广义的保护主义是指在未成年人没有亲权人、监护人或者缺乏亲权人、监护人的保护时,则需要国家介入保护,这种保护是全方位的,包括福利法上的保护和司法方面的保护。

狭义的保护主义仅指少年司法保护,是指少年存在违法犯罪及不良行为以及这种状态的倾向,而自身又不能抑制和克服的,由少年司法工作者采取措施对少年进行保护。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作为亚洲唯一的发达国家,其刑事司法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评价。

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等方面,日本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魅力。

本文将从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角度,解析日本刑事司法体系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二、日本刑事司法体系概述日本刑事司法体系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1. 侦查阶段日本侦查机关主要负责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侦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点:(1)警察侦查:日本警察是主要的侦查机关,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搜查、扣押、逮捕等。

(2)侦查手段:日本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可以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如询问、讯问、调查、搜查等。

(3)侦查期限:日本侦查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年。

2. 起诉阶段日本检察机关负责对侦查机关侦查完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起诉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

(2)起诉标准:日本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备刑罚必要性为标准。

(3)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作出起诉、不起诉或终止侦查的决定。

3. 审判阶段日本法院负责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审判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公开审判:日本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陪审制度:日本实行陪审制度,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3)辩护制度:日本实行辩护制度,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4. 执行阶段日本执行机关负责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执行。

执行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对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执行,如监禁、罚金等。

(2)执行监督:执行机关对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刑罚得到正确执行。

日本诉因制度

日本诉因制度

日本诉因制度评介诉因制度是日本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它虽承袭于美国的诉因制度,是一种继受的制度,但仍保留有原职权主义的特点,充分体现了日本刑事程序总体上所具备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调和色彩。

诉因制度在保障法院公正审判和被告人充分行使防御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机能,因此,研究诉因制度对于全面了解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特色和促进我国司法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日本诉因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日本诉因制度的产生与特色英美法系传统上实行诉因制度。

“美国法上之诉因,系指原告陈述其诉之原因(plaintiff’s statement of his cause of action),告知法院或被告其所起诉之犯罪,使与其他同种犯罪有显著分别,使被告得为防御之适当准备。

”诉因的英文是“count”,中文意思是控诉的罪状,其最主要的功能是使起诉的原因具体化,而起诉的原因决定着起诉的效力、审判的范围及既判力所及。

为避免检察官对同一犯罪行为重新以另一个诉因即另外一个罪起诉,使被告人蒙受双重危险从而违反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禁止双重危险的规定,必须把诉因加以确定化。

有台湾学者指出,诉因就是介于犯罪行为与双重危险禁止两者之间的关键之点。

由于日本传统上届大陆法系国家,在大正刑事诉讼法年代,刑事诉讼法没有诉因制度。

起诉书中只要求写明“犯罪事实”,没有严格规定记载形式。

因为旧法中法院不受起诉书记载的犯罪事实约束,可以广泛审判犯人犯下的罪行。

即法院对检察官未提起公诉的其他犯罪事实可以进行审理并追加为审判对象事实。

二战后,日本深受美国影响,不仅以美国宪法修正案为蓝本制定了日本宪法,而且在刑事诉讼中也建立了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保障了被告人的应诉权,因此修改了旧法中“犯罪事实”的记载方式,采用了诉因制度。

由于规定起诉书中只能明确记载一个犯罪,以便于被告围绕被审理对象开展防御活动和法院就诉因展开审判活动,因此诉因不仅是审判对象也是限定审判范围的界限。

日本宪法诉讼制度论的课题与展望——以司法消极主义的根源与反对设立宪法法院的主流学说为中心

日本宪法诉讼制度论的课题与展望——以司法消极主义的根源与反对设立宪法法院的主流学说为中心

日本宪法诉讼制度论的课题与展望——以司法消极主义的根源与反对设立宪法法院的主流学说为中心一引言如何将违宪审查制度导入中国,应如何设计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当代中国宪法学的重要课题之一。

目前,多数学者倾向于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制度,而倾向于司法审查制度的学者,多是从理论上论证法官的违宪审查权,比较法方面的论证尚难谓充分。

在我国台湾地区,围绕着是否导入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近来也有激烈的争论,其中持反对观点的学者提到,与中国有着同样的大陆型司法制度背景的日本,在导入了附随性违宪审查制之后,该制度的功能发挥并不理想,因而在最近,日本已出现了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的主张。

这些学者基于对“日本经验”的认识而反对司法审查制度,其理由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1)日本最高法院因积压案件太多,忙于民刑事案件的审理,无瑕处理宪法问题;(2)职业法官对于违宪审查存在保守倾向;(3)最近日本出现了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之论议。

然而,关于日本的附随性违宪审查制度为何功能发挥不良,日本的宪法学界对于宪法法院构想的态度又是如何,在台湾的法学界,还没有见到更深入的研究。

在我国大陆,2005年7月,法律思想网刊登了季卫东教授的论文《违宪审查的制度设计在日本》,该文也提到,近年来,日本出现主张设立宪法法院的动向,基于日本众议院宪法调查会的最终报告强调“多数人持赞同态度”,季教授分析认为,日本宪法秩序今后的变迁似乎基本上倾向于另行设置宪法法院对违宪法律、命令等进行审查,而普通的法院仅有权移送或提起宪法诉讼,而不能直接进行违宪审查。

关于日本为何出现设立宪法法院的主张,日本的宪法学界对宪法法院构想的态度如何,该文同样没有提及。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日本宪法诉讼制度的启示性意义。

在本文中,笔者以宪法法院构想为线索,首先介绍该构想提出的背景,即日本宪法诉讼制度的现实问题——司法消极主义,然后通过考察反对设立宪法法院的主流学说,阐明司法消极主义的根源与日本宪法学界反对宪法法院构想、维护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立场与理由,展望日本宪法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与未来前景。

日本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日本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立法启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对受到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一种国家救济制度,目的是使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受到不法侵害后能够获得一定补偿的社会福利。

它可使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人权保障得到完美平衡,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对日本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究分析,笔者从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对象与种类、补偿条件、补偿的具体程序和补偿金来源及例外情况等角度,提出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想。

一、引言随着现代刑法理念的不断发展,刑事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了充分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犯罪人权利做了详细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也有相应的对犯罪嫌疑人赔偿的规定。

可见,在当今这个倡导人权的时代,刑事犯罪人的人权保护已经在立法上给予了充分肯定。

而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呢?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刑事被害人独立当事人的地位,但究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是无法与犯罪人相比拟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被害人更多的是以证人的角色出场,他们的权利由公诉机关代为伸张,所处的地位比较尴尬,他们的义务通常是如实陈述案件真实情况。

可见刑事被害人并非真正“独立”。

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在立法上使刑事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人权的天平趋于平衡。

一般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受到特定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者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1]。

日本大谷实教授认为“所谓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是为了补偿犯罪被害人,而以公共基金的方式支付金钱的制度”[1]。

当前,许多国家采取了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在犯罪人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时,由国家出资补偿被害人,进而帮助刑事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

而我国在此项制度上的立法还是空白的,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极具研究价值的论题。

笔者通过对日本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介绍,对如何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探讨。

日本刑事判例的地位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日本刑事判例的地位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关键词: 刑事判例制度有权刑法解释模式启示借鉴内容提要: 日本刑事判例制度不仅对刑事司法发挥重大作用而且还影响立法,这种判例制度对于解决立法滞后与现实活发之间的矛盾发挥着重大作用,相应地,司法中以判例实质地创制法规范等做法也可能一定程度上消解罪刑法定原则。

日本的刑事判例制度给我国目前的有权司法解释模式提供了启示,如重视法律的权威性等。

应当借鉴该判例制度构建我国的“一元个体判决式”的刑法解释模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有权刑法解释模式是二元一级抽象式的解释模式,笔者认为该解释模式具有相当的不合理性⑴,应予改变。

而如何改变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对此,借鉴他国的经验,不失为一条捷径。

中国与日本同属亚洲国家,有很深的文化方面的联系,因此了解日本的有权刑法解释模式,应该是有现实意义的。

在日本,判例,尤其是最高裁判所(即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司法具有重大的作用,无论是刑事司法还是民事司法都是如此。

那么,这种判例对司法的作用意味着什么,尤其是在刑事方面,它是具有法规范的性质,还是仅具有参考的意义?这样的问题,与中国现在的状况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对此问题的研究,当有益于我国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选择。

一、日本刑事判例的性质(一)刑事判例对司法的作用在日本,存在着大量的判例,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对判例的研究。

一方面,学校教学中,老师在研究判例,学生也在研究判例。

笔者参加过日本一个大学关于刑事法的研究会,其内容就是研究刑事判例。

通过对判例之事件内容、判决及其理由的分析,提出应该研究的课题,并制定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研究判例,通过判例的研究,为自己的裁判提供参考。

这种判例研究的广泛性在日本是一个应被注目的事实(尤其对中国人来说)。

也就是说,学界在研究判例,其目的是通过判例把握司法机关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司法机关也在研究判例,以确定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判决方式,或者援用案例,或者做出不同的判例,以表明司法者对法条的理解。

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如何借鉴和反思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前言第一章】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第二章】我国的刑事起诉法律规制【第三章】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结语/参考文献】中日起诉法定和起诉便宜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日两国在刑事起诉方面奉行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辅之以起诉便宜主义。

在国家掌握刑罚权之前,人们依靠自己的私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重要的人身权,生命权,财产权,但是这种私力救济必然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以致个人的权利更加得不到保护。

于是在总结历史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人们同意将刑罚权交给国家,即国家刑罚权的诞生。

在国家掌握刑罚权之后,便出现了公诉制度,由代表国家权威的机关提起诉讼,取代以往的私人诉讼,避免了以往私人诉讼中因为激情等因素产生的缺陷。

但是这也同样存在问题,毕竟社会生活中的犯罪有轻重之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也有差异,一律由代表国家权力的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职权诉诸法院审判,必然不能同时兼顾一般正义与个人正义,而在实践中因为起诉法定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现象日益严重,于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中国的日本,开始向以起诉便宜主义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取经,在实践中逐步引入起诉便宜主义。

所谓起诉便宜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为大陆法系的中日两国,在起诉法定主义原则运用方面并无很大差别,差异主要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即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运用方面。

而本文对比中日两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亦主要对比刑事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指导的两国具体制度,以及制约这些制度的机制,通过对比,希望能吸收和借鉴日本的经验,也同时能吸取其教训,弃其糟粕。

一、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一)起诉便宜主义1、日本起诉法定主义之国家垄断主义的产生关于起诉法定主义日本学者内田一郎认为,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对于犯罪成立并且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检察官负有提起公诉的义务。

我国的陈光中教授认为,起诉法定主义也可以称为励行主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检察官就应当依照职权提起公诉,而不能有自由裁量权①。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是指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行为,预防犯罪的发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日本刑事诉讼程序以立案为起点。

当有人向警察机关报案或自首,或者警察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时,警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2. 侦查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

警察机关在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等,以查明案件事实。

3. 起诉侦查结束后,如果警察机关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判决有罪或无罪。

审判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审判准备:法院通知被告人出庭,确定审判日期。

(2)庭审:审判长主持庭审,审判员、陪审员、被告人、辩护人、证人等参加庭审。

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进行辩论、质证、提出证据等。

(3)判决: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 执行判决生效后,法院负责将判决书送达有关机关,由有关机关执行判决。

执行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拘役、有期徒刑:将被告人收监执行。

(2)罚金、没收财产:责令被告人缴纳罚金、没收财产。

(3)缓刑、假释: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假释。

三、犯罪与刑罚1. 犯罪构成日本刑法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犯罪客体:指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

(3)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或过失。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2. 犯罪分类日本刑法将犯罪分为以下几类:(1)重罪:指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严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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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借鉴和反思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如何借鉴和反思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前言第一章】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第二章】我国的刑事起诉法律规制
【第三章】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
【结语/参考文献】中日起诉法定和起诉便宜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要
中国与日本是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明治维新前,一直仿效中国的法律文化制度,是中华法系的一员。

明治维新后,日本于1890 年制定了自己的刑事诉讼法,是为旧刑事诉讼法,并于1922 年进行了修改,这一诉讼法基本上借鉴了1877 年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属于大陆法系,实行起诉法定主义。

但是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在美国的控制下进行法律改革,在这之中,刑事诉讼法发生了较大变化,1948 年日本颁布新刑事诉讼法,深受美国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强调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具有深刻的当事人主义色彩,体现在刑事起诉中便是在起诉法定主义为主的基础上增加了起诉便宜主义,形成了兼具两大法系特点又糅合日本特色的独特的刑事起诉制度。

而随着时代的
发展,两大法系在保持自己特点的同时越来越趋向于融合,日本是典型的将两大法系融合于一体的国家,因此对中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比起诉便宜主义指导下两国的不同之处,探讨如何借鉴和反思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在这一论述过程中,本文将介绍一系列法律概念比如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起诉犹豫制度,并且将对比起诉法定和起诉便宜在两国的演变过程及相应制度之不同,在此基础上,学习并且反思日本的起诉制度为我所用。

关键词:起诉法定,起诉便宜;暂缓起诉;起诉犹豫;
Abstract
China and Japan are neighbors separated only by a strip of water. Before the Meijirestoration, Japan had been following the ex ample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 However,after Meiji restoration, Japa n makes its own crim inal procedural law in 1890, theso-called ol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ctually, this law is based on Germ any's criminalprocedure law in 1877, therefore, Japan b ecomes one of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andimplements the prosecution of legal doctrine. However,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asthe vanquished country, Japan embarks on reforms under the control United S tates, andpromulgates the new crim inal procedural law in 1948 which em phasizes
onsafeguarding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part ies on th e basis of adv ersary system.Consequently, Japan introduces the convenient principle of prosecution into the criminalprosecution system. Hereto, Japan's criminal prosecution system features the mixture ofthe common law system and the civil law system as well as Japanese characteristics. Asknown to all, with the past by developm ent, the two law systems tend to com binetogether while maintaining their specialty. Japan is the typ ical country who skillfullyblends the two law system together, and it hold great significance for China. This articleaims to thank over and draw lessons from Japan's criminal prosecution system bycomparing the differences underlying the conve nient principle of prosecution in bothChina and Japan.
Key words: the doctrine of legal prosecution;convenient principle of prosecution;deferred prosecution;hesitation prosecution;
目录
一、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一)起诉便宜主义
1、日本起诉法定主义之国家垄断主义的产生
2、起诉便宜主义
(二)对起诉便宜主义的制约机制
1、检察官的通知义务
2、准起诉制度
3、检查审查会制度
(三)对起诉便宜主义的评价
1、起诉便宜主义有助于日本刑事诉讼制度的统一性和精密化
2、对起诉犹豫制度监督机制的缺陷
二、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
(一)酌定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适用
1、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运用现状
2、酌定不起诉在我国的适用特征
(二)我国对起诉便宜主义的制约机制
1、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
2、被害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救济制约机制
3、司法制约
(三)我国起诉便宜主义存在的问题
1、重视事后监督,且对检察院的自侦案件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
2、酌定不起诉适用没有明确的标准
3、酌定不起诉程序繁琐,酌定不起诉面临的风险较大
4、公安机关的特殊地位相对限制了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权力的行使
三、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
(一)取消公诉转自诉制度,明确自诉和公诉的界限
(二)扩大酌定不起诉的范围,确定明确的不起诉标准,可参照引入起诉犹豫制度
(三)将酌定不起诉完全下放给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并且进入外部制约机制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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