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医院劳务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劳务费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提高劳务费使用效益,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务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及其他劳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劳务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费发放标准第四条医院劳务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津贴补贴等。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第六条绩效工资根据医院绩效考核结果和劳务人员工作表现确定,按月发放。
第七条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相关政策执行,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岗位津贴、工龄津贴、职称津贴等,根据岗位性质和人员职称确定。
第三章劳务费发放程序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实行申请、审批、核算、发放的程序。
第十条劳务人员需填写《劳务费申请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对劳务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核算劳务费,并将核算结果通知劳务人员。
第十三条劳务人员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根据申诉情况,对核算结果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给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劳务费发放前,财务部门应将发放名单及金额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劳务费发放时,财务部门应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劳务费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劳务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劳务费使用范围包括:(一)劳务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基本费用;(二)劳务人员加班费、差旅费、误餐费等福利费用;(三)劳务人员培训、考核、奖励等费用;(四)其他经医院批准的费用。
第十九条劳务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二)规范操作,确保财务安全;(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医院设立劳务费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劳务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医院劳务费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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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宁夏医科大学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劳务费支出标准,规范劳务费支出渠道,强化劳务费发放管理,根据《宁夏医科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从严控制。
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劳务费的发放。
2.工作必需。
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
3.事先报批。
全校性的专项、突击性工作等应履行报批手续,按照权限报校领导批准。
4.规范管理。
健全完善制度,强化规范管理,严格劳务费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
二、劳务费的类别根据经费来源,劳务费发放可以分为两类:校内事务劳务费、校外事务劳务费。
三、劳务费发放的范围(一)校内事务劳务费发放的范围1.外聘教师来校承担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教学工作的劳务报酬;2.学校各单位邀请和聘请的专家、学者及客座教授,来校承担指导、评审、讲座、论证、科研合作和承担与学科建设有关工作的劳务报酬;3.学校教职工作为学校级专家参加指导、评审、讲座、论证、考务、科研合作、体育训练、验收等的劳务报酬;4.学校教职工参加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外有关活动的劳务报酬;5.学校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完成学校安排的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等工作的劳务报酬;6.地方财政性资金拨入经费使用计划中规定的劳务报酬。
(二)校外事务劳务费发放的范围学校教职工参加上级单位安排的有关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劳务费发放标准(一)校内事务劳务费发放标准:1.聘请承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教学工作的兼职老师劳务费按照《宁夏医科大学奖励性绩效发放办法》的标准执行。
2.指导、评审、讲座、论证、考务、科研合作、体育训练、验收、研究生培养及学生技能培训等工作的劳务费标准按照《宁夏医科大学专家讲座与项目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宁医校发[2014]183号)和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科研项目劳务费标准按照《宁夏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医院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医院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工资支付管理,确保员工的权益,提高医院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院所有员工的工资支付管理,包括薪酬制度、工资结构、工资核算、薪酬发放等内容。
第三条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全院员工工资的核算、发放和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员工的工资计算和记录。
第四条医院各部门负责根据员工工作量和绩效,结合相关规定和政策,制定相应的薪酬制度。
第五条医院对于工资支付管理相关事宜应当保持透明性,员工有权了解自己的工资支付情况,并且有权要求医院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章薪酬制度第六条医院实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和津贴等多元化薪酬机制,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能力、绩效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薪酬水平。
第七条医院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包括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补助等组成部分,制定相应的薪酬水平与晋升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八条医院对于员工的绩效评定应当公开透明,评价标准和流程应当合理公平,确保每位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到公平对待。
第九条医院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绩效表现进行薪酬调整,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与其贡献相匹配。
第十条医院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不断完善薪酬制度,做好员工薪酬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工资核算第十一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工作量、绩效等因素进行工资核算,确保工资的准确性和及时发放。
第十二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核算制度,规范工资核算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员工的工资进行核算,进行比对审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工资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信息,确保工资核算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薪酬发放第十五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及时将员工的工资发放到指定的账户中。
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制度

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工作,保障医院正常运转和医务人员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与医院签订劳务合同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工作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章劳务合同签订第六条医院应当与医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结算劳务报酬。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完成医疗服务任务。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章劳务报酬计算第九条医院劳务报酬计算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医院内部规定执行。
第十条医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和质量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绩效奖金、加班费等其他收入应当根据医院规定结算。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的工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不能迟延或者拖欠。
第四章劳务结算流程第十三条医院劳务结算流程包括劳务报酬计算、发放审批、月度报表填写等环节。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在每月工作结束后填写劳务报酬计算表,并交由主治医师审核。
第十五条医院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完成劳务报酬的发放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结算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五章劳务结算监督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劳务结算监督机制,确保结算工作的公正、规范进行。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有权对自己的劳务报酬进行监督和申诉。
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劳务结算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医院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医务人员劳务结算权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医院正常运转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内容如有调整或变动,应当重新发布并报医务人员知晓。
医护人员工资代发管理制度

医护人员工资代发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护人员工资代发管理,确保工资代发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医护人员的权益和福利。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院的医护人员工资代发管理工作。
三、责任与义务
1.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工资代发事宜,包括工资计算、代发操作等。
2.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工资代发管理,提供人员信息和相关材料。
3.医护人员应按时提供个人信息、银行卡等相关资料,并确保其准确性。
4.医护人员有义务配合医院进行工资代发相关事宜的确认和核对。
四、工资代发流程
1.财务部门按照工资计算标准,将工资代发信息录入系统。
2.人力资源部门核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确保无误后进行确认。
3.财务部门通知银行进行工资代发。
4.医护人员查询工资代发情况,如有疑问或异议及时反馈给财
务部门。
5.财务部门对工资代发情况进行核对和调整,如有错误及时纠正。
五、工资代发问题处理
1.医护人员发现工资代发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或人力资
源部门进行反馈,提供相关证据。
2.财务部门接到反馈后,将尽快核实问题并与医护人员进行沟
通解决。
3.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妥善处理医护人员的工资代发问题,确保及时解决并予以补救。
六、违纪处罚
1.医护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干扰工资代发流程的,将按医
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医护人员擅自更改工资代发信息或其他工资代发违规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补充和修改。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医院劳务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劳务结算工作,确保劳务费用结算的公平、公正、透明,提高医院劳务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内部各部门、各科室之间以及与外部合作单位之间的劳务结算。
第三条医院劳务结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劳务结算;(二)公开透明:劳务结算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公平公正:确保各方权益,避免争议;(四)高效便捷:简化结算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结算范围与标准第四条医院劳务结算范围包括:(一)内部劳务:医院各部门、各科室之间因业务往来产生的劳务费用;(二)外部劳务:医院与外部合作单位之间的劳务费用。
第五条医院劳务结算标准:(一)内部劳务:根据我院内部规定及实际情况,明确劳务费用结算标准;(二)外部劳务:参照市场价格及合作单位收费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劳务费用结算标准。
第三章结算程序第六条劳务结算程序:(一)提出申请:提供劳务服务的部门或个人向财务部门提出劳务结算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核审批:财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结算条件;(三)办理结算: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办理劳务费用结算手续;(四)支付费用:财务部门将劳务费用支付给提供劳务服务的部门或个人;(五)结算确认:提供劳务服务的部门或个人确认收到劳务费用,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医院设立劳务结算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劳务结算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监督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劳务结算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受理对劳务结算工作的投诉和建议;(三)对违反劳务结算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四)定期对劳务结算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医院财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医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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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
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
(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
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第十二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于预算落实、审批手续完备、原始单据齐全的支付申请,财务科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十三条劳务费发放应按照医院货币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医院监察室、审计处应对劳务费发放及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加强对劳务费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医院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