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假期及请销假制度
医院请假销假制度

医院请假销假制度1.医院请假销假制度是指医疗机构为了保障医务人员的正常休假、维护医疗秩序、保持患者权益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医院请假销假制度的相关内容。
2. 请假制度2.1 请假类型医生在医院中请假有以下几种类型: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和年休假等。
其中,病假和事假是经常性的假期。
2.2 请假流程医生请假要先通知主管医生,经过确认后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
请假申请需附上假期天数、原因及自己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由上级医生签字确认。
请假时间为一天以上的,必须在请假前告知所在医疗组、科室负责人,并制定对患者的退出计划。
请假前需要补完当天所有的工作,并将相关工作交接给其他医生或者护士。
2.3 请假规定医生请假需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主管医生和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核通过方可生效,请假期间必须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完善工作交接、维护医院形象。
请假时,医生不得干涉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正常开展,以及不得利用假期从事其他有碍医院和患者利益的活动。
2.4 病假管理医生请病假时,需由家庭医生开具证明并在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长期病假(超过3个月)考虑到对医院的影响及工作需要,将与医院商量是否住院治疗、是否安排代理医生等。
3. 销假制度医生休假结束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归来,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销假。
销假第一时间要向所在医疗组的主治医生说明工作安排及工作计划,方便及时回归工作状态。
4.医院请假销假制度旨在维护医疗机构形象、保障患者权益、规范医生请假行为。
医生应遵守医院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假期工作交接,进一步提高医生的专业素养和医德医风,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医院病假请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病假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医院员工病假请销假制度,提高员工出勤率和工作效率,树立健康的工作氛围,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员工的病假请销假管理。
第三章病假请假1. 病假请假时间员工应在病假开始前尽快向单位请假。
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后报备的,应在事假结束后24小时内提出请假申请并附加假条明确经由。
2. 病假请假手续员工应在病假开始时向所在部门提出请假申请,经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将请假申请交给人事部门备案。
3. 病假医疗证明员工因病请假需提供医疗证明,如因病请假不超过3天的,可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如因病请假超过3天的,需提供由医院医生或医务人员出具的医疗证明。
第四章病假销假1. 病假销假时间员工病愈后应尽快向所在部门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后报备的,应在病假结束后24小时内提出销假申请并附加假条明确经由。
2. 病假销假手续员工应在病假结束后向所在部门提出销假申请,经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将销假申请交给人事部门备案。
3. 病假销假证明员工在病假结束后,应提交销假证明及医疗证明,确认已经康复并适宜返回工作。
第五章病假管理1. 病假核准员工因病请假需提供医疗证明,如因病请假不超过3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如因病请假超过3天的,需提供由医院医生或医务人员出具的医疗证明,由人事部门审核核准。
2. 病假纪律员工需严格按照病假请假和销假规定履行手续。
如有私自离开或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3. 病假滥用员工不得利用病假滥用请假,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其他1. 医院将定期对员工病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2. 医院将加强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减少病假发生。
3. 医院将开展员工健康体检活动,及时发现员工身体状况,提供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第七章附则本管理制度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医院请销假制度范本

医院请销假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医院职工的请销假行为,保障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请假的种类和程序1. 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院长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 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院长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
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院长批准。
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院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
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3. 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院长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4. 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院长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第三条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到人力资源部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
无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
第四条旷工的处理1. 职工应提前做好工作准备,规定上班时间为上岗时间,未在规定时间上岗者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2. 职工无论因公或因私不能到岗上班者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准假,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得准假,擅自不到岗上班者即为旷工;获准假期时间已满,需延长假期者,亦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并获得准假后,方可延长假期,擅自延长假期亦为旷工;旷工时间连续计算。
3. 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三天以上及三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三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第五条特殊情况处理1. 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请假结束后及时向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并说明原因。
2. 职工因紧急情况需立即离岗的,应口头向科室、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离岗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监督与检查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院职工的请销假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员工的请假和销假行为,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的请假和销假管理。
三、请假的种类及条件1. 病假:员工的疾病需经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的认定,并出具医疗证明方可请假;2. 事假:因私事需请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3. 年假:符合医院年假条件的员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4. 带薪假: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假期,须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5. 婚假:员工办理结婚登记,可请假3天,需提供结婚证明;6. 产假:女性员工产假时间原则上为98天,即产前15天和产后83天;7. 丧假:员工家属丧事需请假,需提供丧事证明。
四、请假的程序1. 事假:员工应当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日期,部门主管审核后,填写请假单并报人事部备案;2. 病假:员工应当在病假出现当日向所在部门报告,并提供医疗证明,部门主管审核后,填写请假单并报人事部备案;3. 年假、带薪假、婚假、产假、丧假:员工应当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日期,部门主管审核后,填写请假单并报人事部备案。
五、销假的程序1. 事假:请假期满后,员工需当日到所在部门报到,经部门主管确认后,并填写销假单报人事部登记销假;2. 病假:请假期满后,员工需当日到所在部门报到,经部门主管确认后,并填写销假单报人事部登记销假;3. 年假、带薪假、婚假、产假、丧假:请假期满后,员工需当日到所在部门报到,经部门主管确认后,并填写销假单报人事部登记销假。
六、请销假管理的责任1. 部门主管负责审核员工的请假申请,并填写请假单,提前报人事部备案;2. 人事部门负责对员工的请假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3. 员工应当按照制度规定,提前申请请假,及时销假并回到工作岗位。
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院员工请销假行为,确保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请销假程序,保障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请假类型及审批权限第四条员工请假类型包括:病假、事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等。
第五条病假:员工因病需休息治疗,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事假:员工因私事需请假,应提供相关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年假: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条件,可享受年休假。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假期条件,可享受相应假期。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护理假:员工有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病重或需护理,可申请护理假。
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科室负责人对员工请假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请假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请假条件的,应说明理由,拒绝批准。
第三章请销假手续及时间要求第十一条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详细填写请假原因、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请假手续:(一)病假: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提供相关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三)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填写《请假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请假时间要求:(一)病假:病假期间,员工应按照医院规定,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事假:事假期间,员工应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三)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护理假:请假前应提前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销假手续及要求第十四条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024年医院请销假制度

2024年医院请销假制度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重要载体,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请销假制度作为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医院管理的需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2024年医院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请销假制度有助于合理安排医务人员的工作和休息,确保医疗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合理的请销假制度可以满足医务人员在家庭、学习、健康等方面的需求,提高其工作满意度。
3. 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请销假制度有助于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
4.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请销假制度有助于确保医务人员在岗期间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2024年医院请销假制度的主要内容1. 请销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
2. 请销假条件:根据不同类型的请假,设定相应的请销假条件,如病假需提供病假证明,年休假需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等。
3. 请销假程序:医务人员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请假,包括填写请假申请、审批、调整工作等。
4. 请销假时间:根据不同类型的请假,设定相应的请假时间,如事假一般不超过3天,病假根据病情而定,年休假一般为5-15天等。
5. 请销假期间待遇:根据不同类型的请假,规定相应的待遇,如事假期间无工资,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年休假期间享受年休假工资等。
6. 请销假责任:明确请销假期间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如请销假期间不得擅自离岗,需及时完成请假前的工作等。
三、2024年医院请销假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内部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请销假制度的了解和认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2. 完善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请销假申请、审批、统计等环节的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
医院请销假制度

医院请销假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管理,规范职工请假行为,确保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请假范围和种类1. 病假:职工因疾病或受伤需要休息治疗,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病假。
2. 事假: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事假。
3. 婚假:职工结婚,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婚假。
4.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丧假。
5. 产假:女职工生育,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产假。
6. 计划生育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休息,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计划生育假。
7.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需要哺乳,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哺乳假。
8. 护理假:职工直系亲属生病需要护理,应按本制度规定申请护理假。
三、请假程序1. 职工申请请假,应提前向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和时间。
2. 科室主任收到请假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应在请假结束后,向科室主任报告实际请假时间,并办理销假手续。
四、请假时间规定1. 病假: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病假时间根据病情和医院建议确定。
2. 事假: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应提前申请,事假最长不超过15天。
3. 婚假:职工结婚,应提前申请,婚假最长不超过3天。
4.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应提前申请,丧假最长不超过3天。
5. 产假:女职工生育,应提前申请,产假最长不超过90天。
6. 计划生育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休息,应提前申请,计划生育假最长不超过15天。
7.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需要哺乳,应提前申请,哺乳假最长不超过1年。
8. 护理假:职工直系亲属生病需要护理,应提前申请,护理假最长不超过15天。
五、请假期间待遇1. 病假:职工在病假期间,根据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2. 事假:职工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3. 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职工在上述假期期间,可享受相应的假期工资待遇。
医院病假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病假请销假管理,保障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
三、病假申请1. 职工因病需请假时,应提前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2. 科室负责人对病假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如符合病假条件,则签字同意后报送人事部门。
3. 人事部门对病假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病假证明无误后,报院长审批。
四、病假期限及待遇1. 病假期限分为短期病假(3天以内)和长期病假(3天以上)。
2. 短期病假:职工因病需休息3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可按以下规定享受病假待遇:(1)病假期间,工资照发;(2)病假期间,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3. 长期病假:职工因病需休息3天以上,按以下规定享受病假待遇:(1)病假期间,工资照发;(2)病假期间,医疗保险待遇不变;(3)病假期间,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和病假时间,可享受带薪休假。
五、病假销假1. 职工病假结束后,应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销假申请。
2. 科室负责人对销假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康复证明无误后,签字同意。
3. 职工销假后,应恢复正常工作。
六、病假管理1. 人事部门负责病假申请的审核、审批和销假手续的办理。
2. 科室负责人负责病假申请的初步审核和销假手续的审核。
3. 职工应按规定及时申请病假,不得隐瞒病情或虚报病假。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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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假期及请销假制度
(1)探亲假。
①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望父母的待遇。
②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天。
已婚者四年给假一次。
如果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 45 天。
父母不在一地的,可任选一方为探亲对象。
③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给予路程假。
④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寒、暑假少于探亲假天数给予补足。
⑤职工在规定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职工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予以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予以报销。
归侨、侨眷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按侨政会字(1982)第001号文件执行。
(2)产假。
①产假 90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
②女职工有生育指标,怀孕不满七个月流产或已生一胎采取带环避孕失败,又怀孕而做人工流产时,可根据医师意见,给 30天以内假期;七个月以上早产或引产按正常产假待遇。
病假长休期间、分娩产假期后仍继续休病假者,按病休假处理。
③实行晚婚晚育又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和哺乳假不超过6个月。
④子女在一周岁以内,每工作日给女职工喂奶时间一小时,双胎增加一倍。
⑤妊娠不满七个月的,工作上一般不予照顾,妊娠满七个月后,原则上不安排夜班。
(3)节育假。
①放置节育环者,自手术日起休息两天。
在带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
取节育环者,当日休息一天。
②结扎输精管者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者,休息 21天。
③人工流产者休息14 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节育环者,休息16天,同时做结扎手术者休息 30天。
④妊娠中期引产者休息 30天,同时结扎输卵管者,休息 51天。
⑤产后结扎输卵管者,产假外另加 21天。
⑥女方做输卵管结扎手术,给男方护理假7天。
⑦享受节育手术假者需有医生证明。
(4)婚假。
①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在本市的,婚假3天。
双方均已过晚婚年龄结婚的初婚青年可给假两周。
如一方在外地工作,并在外地结婚者,可享受当年探望配偶假待遇。
②婚假不得串用。
(5)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子女)死亡,职工处理丧事在本市的假期三日,在外地者,可加往返路程时间。
(6)病假。
①职工因病休假,必须有本院预防保健科诊断病休证明或其他医疗单位急诊病休证明。
②长期病休职工,需每月将诊断书交给本科室。
预防保健科应对长期病休职工定期进行疾病复查。
病休6个月以上,要求恢复工作者,需经预防保健科提出可恢复工作的健康诊断书,经批准后方可上班。
③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原标准工资;半日病假半日工作者则两天合并为一天计算;病假在两个月以上,从第三个月起,按其工作年限长短发给;工作年限不满 10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 10年者,标准工资照发。
凡连续休病假和断续休病假在 12个月内累计满6个月者,从第七个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80%。
④病假期间工资低于生活标准的,按生活费标准发给。
⑤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享受本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奖金待遇按奖金发放规定执行。
工作津贴、误餐费、绩效工资以及保健费等按病休实际情况扣发。
⑥全年累计病假一个月以上的职工,将不得晋升下一年的薪级工资。
(7)事假。
①职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期间处理的可请事假。
②职工申请事假3天以内,由科室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批准,副科级干部由主管院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由院长批准。
③职工因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患病需请假护理者,应提供医师诊断书,并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④全年事假累计在 14天以内,标准工资照发,超过 15 天者,将不得晋升下一年的薪级工资。
(8)公假。
①职工子女参军、到外地上学或职工的配偶、子女出国需要准备物品或送行可给公假一天。
②职工子女所在学校、幼儿园召开家长会,凭学校、幼儿园通知可给公假半天。
③因国家统建拆迁或调整住房搬家,凭调整住房单位证明,可给公假。
④房管部门修房需职工在家料理的,凭房管部门证明,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假半天或一天。
超过公假者,按事假处理。
(9)寒暑假。
①医院系大学教学单位,教职员工享有学校规定的寒暑假待遇。
医院可针对实际情况作调整性安排。
②下列人员不享受寒假或暑假待遇:
来院工作(含分配来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含校内调动的职工)不满半年者;上半年或下半年病假累计超过 45 天者、事假超过 20 天者、半日工作已达半年以上者;寒假或暑假期间因病正在住院治疗或休养已超过三周者。
上半年或下半年休产假、哺乳假和已经休完哺乳假工作不满三个月者。
上半年或下半年出国学习、工作、脱产学习超过两个月者。
利用寒暑假探亲的,不再另给探亲假,寒暑假期内结婚的,不再另给婚假。
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寒暑假待遇。
外单位来院的进修人员及实习医师不享受寒暑假。
(10)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①探亲假由本人申请按职工管理权限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案并办理手续。
②婚假、产假、哺乳假由科室领导审核,报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后到人事科备案。
③病假由本人(重患者可由他人代办)向所在科室提交预防保健
科诊断书(急诊例外)。
按规定应扣发工资的,由科室上报考勤后人事科执行。
④事假三日以内者,由科室领导审批,三日以上者由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审批。
⑤丧假由科室领导批准,报人事科备案。
⑥副科级以上党政干部、讲师(含相当职称)以上业务干部请假一周;副处级或副教授(含相当职称)以上业务干部请假 3天以上者,均需经主管党政领导审批,人事科备案。
出国、脱产学习、进修、公出人员经领导签批后到主管职能科室及人事科备案。
⑦凡履行请假手续的职工各种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向审批部门销假,如需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之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上规定办理。
⑧对请病假已减发工资的职工,在正常恢复工作后,报请人事科恢复工资,但病休6个月以上者,需试用一个月。
病愈恢复工作的 3 个月内又休病假者,休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⑨未按本制度办理请、销假手续,擅离职守或请假逾期不归,均按旷工处理。
除扣发旷工工资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除名处理。
⑩上述假期,均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
⑪各科室考勤员及主管领导,如不认真执行本制度,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扣发奖金,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⑫本制度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