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拥有、使用和控制的固定性质的资产,其总金额记录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以使得投资者、分析师和会计师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评估企业的投资活动和财务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是企业会计规则的基础之一,其中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定义、购买和折旧的计算原则。
第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长期拥有、使用和控制的资产,并且可以用来产生收益。
固定资产不仅包括两种形式,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且也可以包括其他资产。
其中,固定资产是指可以被拆分或拆分使用,常见的固定资产有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等;无形资产则是指无形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其他资产是指资产的其他形式,如货币、存款、应收账款等。
第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还规定了固定资产购买和折旧的计算原则。
在固定资产购买过程中,固定资产的价格和购买费用都应该正确地记录在企业财务报表中,以便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能够得到准确的结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相关规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逐年递减法和可变折旧法等多种方法,但计算结果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相关规定,以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第三,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还规定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和内容,以便使投资者、分析师和会计师能够准确地评估企业的投资活动和财务状况。
在财务报表中,企业固定资产的账户项目应具备完整、准确和可比性,例如,在账户项目中应当包含购买价格、累计折旧额度、净值等重要账户项目。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为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会计报表的客观评估提供了重要依据。
企业在管理固定资产及报表编制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规定进行,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计量和确认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进行计量,即确定该固定资产在购买或建造时的实际成本。
实际成本包括购买或建造该固定资产的直接成本(如购买价格、建设费用等)和与购买或建造该固定资产直接相关的可直接分配的间接成本(如运输费、安装费等)。
在固定资产的计量和确认过程中,还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按照其与企业的关联程度和其使用寿命长短进行分类。
一般而言,固定资产可分为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类别。
同时,固定资产还应根据其对企业经营产生的效益进行分组,如生产性固定资产、研究开发用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也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重点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原则上应该进行资本化处理,即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到使用寿命期间,并按照一定的折旧政策进行折旧。
折旧是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其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摊销的过程。
在折旧的计算中,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进行。
固定资产还可能面临增值和减值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当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时,应将其增值计入账面价值。
反之,当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进行减值计提。
这样可以保证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固定资产的审计和报告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最后一部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其计量和确认过程的准确性。
审计结果将与企业其他财务信息一起,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中应包括固定资产的详细信息,如账面价值、折旧额、增值减值处理等。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是企业会计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准则。
它规范了固定资产的计量、确认、审计和报告等方面,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增值减值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遵循这一准则,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经营效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固定资产的特征及确认条件;(2)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3)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4)固定资产的折旧;(5)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的特征及确认条件本准则第三、四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特征和确认条件,符合固定资产特征和确认条件的有形资产,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不符合的确认为存货。
其中“出租”,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
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某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需要与相关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比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包括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并编制成册,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固定资产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仍应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
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不应预计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的义务通常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有关规定约束,比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的义务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㈠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㈡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㈢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㈠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使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是中国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准则之一,它对企业在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详细阐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固定资产的定义,计量原则,确认与取得成本的确定,计提与摊销以及报告与披露等主要内容。
固定资产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对固定资产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并且用于生产、经营、管理及提供服务的长期使用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持有时间长、价值较高、不用于销售。
计量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要求固定资产按成本原则计量,即固定资产应以其取得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
具体而言,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或自行制造该资产的直接费用、与取得资产有关的间接费用以及资产使用前的调试费用等。
确认与取得成本的确定:固定资产的确认与取得成本的确定是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重要环节。
企业要按照准则的规定,核实固定资产的真实性、有形性和所有权。
同时,在取得成本的确定方面,必须将直接相关、可以合理分配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计提与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或摊销。
具体而言,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是通过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为基础,按一定的方法和速度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而固定资产的摊销则是通过将资产的成本按照合理的确定期间进行分录,逐年摊销到损益表中。
报告与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确的披露。
具体而言,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列示出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并明确列示出固定资产的分类和价值。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还对与固定资产有关的重大政策进行了规定,如固定资产的收益、变现能力、抵押和质押等。
并且,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企业在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方面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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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0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04号——固定资产第04号准则主要包括了以下方面的内容:1.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企业在购买或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应以实际支付的成本作为初始计量依据。
这包括购买价格、相关税费、安装调试费用等。
2.固定资产的后续费用:企业在使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维修、改造、加固等费用。
这些费用应当以增加资产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账户,提高资产的使用价值。
3.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是长期使用的,其价值会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而逐渐减少。
为了保持资产在会计上的准确反映,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并分摊固定资产的价值。
通常采用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进行折旧。
4.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如果固定资产价值出现长期下降或无法实现合理的经济效益,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这样可以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5.固定资产的处置:当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废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时,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处置后,应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和处置收入或费用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第04号准则还规定了对于固定资产的抵消、拨备、财务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在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04号《固定资产》编制会计报表时,企业应主要依据以下基本原则进行计量和处理:(一)实施初始计量时,应按购买或自建固定资产为企业所支付的现金等价物的取得代价价值来确定初始计量金额。
(二)后续费用的计算、请款(预付)费用的处理等,应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增加。
(三)会计期间内固定资产的取得、改造和维修等有关的固定资产与其相关的事项的成本,应准确明确,并加以适当确认。
(四)以工作单元单位许可量、工时、产量等计量基数的工作量法,是合理分摊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的一种方法。
(五)对于长期利用固定资产的生产保持部的企业,可以使用地区统一设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进行计提折旧费用。
(六)采用合理的折旧处理方法,在总折旧金额中,要注意区分固定资产的张数(单位规模的大小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是我国财务会计领域的重要准则之一、该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定义、计量、确认、变现等方面的内容,为企业管理者、会计从业人员等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本文将对该准则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首先,该准则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经营目的而购买、建造或者接受的长期使用的有形资产,能够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产生经济利益。
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和性质,可以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出租或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等。
其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计量提出了详细规定。
固定资产的计量应当按照取得成本为基础,根据确认期间发生的可直接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支出作为成本,将其估计值列入资产账户。
同时,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计量基本分为历史成本法和重新计量法两种方式。
历史成本法指在取得固定资产时,以购买或者制造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成本为基础,将其确认为初始成本,经过折旧和减值后的净值即为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重新计量法是指在特定的时点或者特定的情况下,按照公允价值或者现值重新计量固定资产,并确认重新计量的差额。
准则还针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变现等方面提出了相应规定。
固定资产确认的要求是要求在取得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前提下,能够明确证明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并可靠计量。
固定资产变现是指将固定资产转换为现金,包括固定资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出租所带来的现金流入。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将固定资产出售或者报废。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公允价值确定损益,并将得到的现金流转入投资性固定资产账户。
固定资产出租的现金流入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来确认,同时应当将固定资产名义帐面价值转入投资性固定资产账户。
最后,该准则还对相关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进行了规定。
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在财务报告中,企业需要按照准则的要求对固定资产的情况进行披露,包括固定资产的期初账面价值、新购入和出售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减值等情况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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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