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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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摘要】:总体简略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描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演进的诸阶段,进而探讨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即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贯性是对立的统一。

【关键词】: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进;阶段特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实质上是家族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

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中华法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第四,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与宏观样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

中国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历史发展脉络1.“神本位”2.“家本位3.“国本位”4.“国、家本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共同特点是程度不同地忽视个人的价值,用制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混合法”中国独有的“混合法”样式,并非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一出现就完而备之的,它经历了数千年的反复实践过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中国有着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的社会环境存在着激烈的冲突。

构造法治社会,需要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

本文从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两方面入手,阐述了如何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并提出了一些在现代转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

中国的法律文化自古有之,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它不仅影响中华民族数千年,还走出国门,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了深刻地影响,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当代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迫切需要对法律文化的借鉴与研究,来构造我们的法治社会。

我们不仅要借鉴与研究西方的一些法律文化,还要借鉴与研究我们祖先的遗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对它的态度应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把那些积极向上的东西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第一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简述与冲突“中国法律文化的发祥期可以溯源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代。

”③它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内容博大精深,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的特色。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法律文化涉及范围的广泛性。

要想系统地阐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非一篇文章所能涵盖,更不是本文作者所能胜任的。

因此,本文仅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择其重点,加以论述。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简述(一)工具主义的法律文化法律是什么?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镇压老百姓的工具,而“法即刑”这一思想是促成这种观念形成与加强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当时的人们对法律产生了一种畏惧感,厌恶它,排斥它。

每当遇到纠纷与冲突时,古代百姓也不愿意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社会整体上来说,“无讼”便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而且,“无讼即德”。

这样的一种观念使广大老百姓不愿或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而导致中国古代社会权利意识的普遍淡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意义评述法律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文化是人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习惯、规范、制度等,它包括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和规范形态的法律文化。

狭义的法律文化仅指观念形态上的法律文化,包括人们对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看法、评价以及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的思维模式。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文化就是从狭义上讲的。

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法的渊源和结构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同样形成了自己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

人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重视人的价值。

它大致有三层含义: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本主义哲学认为,天地之间,人最重要,人是宇宙的主人。

中国传统哲学历来讲“天人合一”,人不应对抗自然、破坏自然。

人在自然面前也不应消极无为,而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

人类依靠社会群体的力量,正确运用礼、法,就能战胜自然,治理国家,把人间的事情办好。

“人能胜乎天者,法也”。

二是人与神的关系。

在中国从未形成一种与世俗政权相对抗,甚至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宗教。

远在三千年以前,就出现了一种重人事、轻鬼神的思想。

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上天是不可信赖的,只有发扬文王之德,才能使周王朝国运长久。

春秋时期,郑国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

孔子学生子路问如何对待鬼神,孔子答:“未能事人,焉能事鬼”。

表达了他们着眼于人事,立足于人间的现实主义态度。

这种重人事、轻鬼神的现实主义精神一直为后人所效法。

三是国与民的关系。

西周时期出现了重民思想。

周公反复强调统治者一定要“敬德保民”,要“惠民”、“裕民”。

当权者应以民心为镜子,来查看自己为政的得失。

春秋时期出现了一股重民思潮。

《管子·牧民》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第一讲: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第一讲: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
西方文化——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
中国文化——重视人与人的关系;
伊斯兰文化——重视人与神的关系;
所以可以说,不同的文明文化造就了不同风格的法律制度。
发展性:“情伪万变”,“与Fra bibliotek俱进”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那么,法律发展的目标应该是什么?发展的重心应该放在哪里?两种选择: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成熟、定型时期。唐朝是中国古代文明发展的顶峰。在封建政治、经济文化全面成熟的背景下,唐律所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也达到了颠峰状态。
首先,唐朝的立法水平获高度评价。《唐律疏议》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代表了中国古代最高的立法成就。
其次,唐代法律体系完备。除基本律典外,格、式、典、敕、令等法律形式相互补充,充分发挥对社会的调节作用;
精神文明的创造
每一代人对这两方面问题的思考、回答,就构成了我们今天所称之“人类文化”。
值得注意的是,人类文化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政治文化、建筑文化、法律文化等等。
2、法律文化的内涵
所谓法律文化,应该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或者说以法律制度为中心)的种种创造与积累。
第一讲: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在中国几千年的发展递嬗过程中,中华文化一直保持着发展的连续性和主体的纯洁性,成为东方文化的主流,与西方文明并存于当世。在我们的文化传承中,习法、尚法、重法的精神也占有重要位置。自古以来,“刑德”就被当作经国治民的“二柄”,以刑法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传统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无论在精神旨趣还是在制度、技术层面,都是环环相扣,具有明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论语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时至今日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

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2、程朱理学:其由北宋时期河南(今河南洛阳)人二程(程颢、程颐)兄弟开始创立,其间经过弟子杨时,再传罗从彦,三传李侗的传承,到南宋时期朱熹集为大成。

1、理或天理是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2、万事万物各有一理,物、人各自之理都源于天理;3、存天理、灭人欲。

3、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强调道德感化;法家提倡“一断于法”,实行法治,强调暴力统治;道家提倡顺乎自然,“无为而治”,三者具有很大的互补性。

(1)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和“礼”。

①:仁“即“仁者爱人”,反对统治者实行苛政和任意刑杀。

孔子认为,要实现“爱人”,还要遵循“忠恕”之道,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要求。

②“礼“就是要”“克己复礼”,就是说要克制自己,使自己符合“礼”要求,孔子追求的“礼”是西周的等级名分制度,孔子还进一步提出了“正名”的主张,就是校正等级秩序,达到贵贱有序。

这体现了他政治思想保守一面。

③“为政以德”,用“德”教化百姓。

④也不排除在以“礼”治国的同时,逐步改良政治。

教育思想:①教育对象一“有教无类”,兴办私学。

②教育方法一“因材施教”。

③学习方法一实事求是、经常温习、要有恒心、学思结合(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学说,与孔子合称孔孟。

民本思想是孟子思想的精华所在,他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

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主张性善论。

同一时期的荀子提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水喻民,以舟喻君,强调民心的作用,他主张应“礼法”并施。

谈谈你对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理解

谈谈你对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理解

谈谈你对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理解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一
种独特的法律文化,它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
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强调“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在中国古代,法律被视为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是维护
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同时,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也强
调“以德治国”,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实施应该与道德相结合,以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还强调“以民为本”,认为法律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中国古代,许多法律制度都是为了保障人
民的权益而制定的,如“保民”、“牧民”等思想。

同时,中国优秀传统法
治文化也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认为法律的实施应该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强调以人民为本,这些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中国优秀
传统法治文化也强调法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认为法律应该是长期稳
定的,不应该轻易改变,这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它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基石。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范,更是反映了该国的法律文化。

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拥有独特而丰富的法律文化。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的历史渊源、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教育等方面,探讨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

一、法律的历史渊源中国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五千多年前的古代中国。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追溯到夏、商、周等朝代,并逐渐发展为以律为主的刑事法律体系和以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法律注重以德治国,注重道德法制的融合,以宽严相济、温文尔雅的特点而闻名于世。

二、法治理念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仁者爱人,知者法天下”的理念。

法治是论证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和手段,重视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的法治理念强调民主、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并将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三、法律制度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不同历史时期。

在中国,法律层级结构清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

中国的法律体系继承了古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宽严相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同时,中国法律制度也在与时俱进,与国际法律接轨,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四、法律教育中国重视法律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在中国,法律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法学院、法律职业学校等。

法律教育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通过教育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同时,法律教育也弘扬法治理念,传递法律文化,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五、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在于强调秩序、尊重传统与法治理念的结合,重视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中国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和独特的精神内涵,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在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中国的法律文化在国内外的影响力逐渐增强,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了解中国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的窗口。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论文文献】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一、我国传统法文化内涵透析(一)法文化概述传统法文化属法文化的一个分类,要考察我国的传统法文化,必须首先了解法律文化的一般理论。

什么是法文化?对此,学者们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文化主要是指法律文化史的积累,如法史学家所谓的法律文化就是如此,有些学者则指法律传统及其对当代人心理与行为的影响,如法社会学家所言的法律文化就指此;还有些学者将其界定为法律及其相关问题,而不问是否传统的或当代的;另有学者则强调以文化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和探讨法律的作用等[1]。

笔者认为,上述诸种观点各有道理,但无不是从自身的研究领域出发,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研究某一理论问题,应首先要跳出自身研究领域的小圈子,以一种超然的、理性的思维,赋予它以普遍性的意义。

首先,法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种,而文化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科学、法律等[2]。

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文化简单地说就是与法有关的诸种文化因素的总和,是特定的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创造并积累下来的与法有关的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总和。

具体包括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习惯、法律意识(或叫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法律思想,又是法文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决定着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决定着一定的法律习惯(法律运作、行为模式、习性)的形成。

法律思想又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的情感取向和法律价值观,其中尤以法律价值观对法文化产生的影响最大。

它不仅影响并决定着特定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法律习惯的形成,而且还影响着其它法律思想,如法律认识、法律情感的形成。

什么是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观是指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看法,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具体说,法律价值观是法律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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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传统法律文化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总体简略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描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演进的诸阶段,进而探讨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即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贯性是对立的统一。

【关键词】: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进;阶段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实质上是家族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

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中华法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第四,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与宏观样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

中国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历史发展脉络
1.“神本位”
2.“家本位
3.“国本位”
4.“国、家本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共同特点是程度不同地忽视个人的价值,用制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混合法”
中国独有的“混合法”样式,并非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一出现就完而备之的,它经历了数千年的反复实践过程。

1.“任意法”
2.“判例法”
3.“成文法”
4.“混合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诸阶段
一、“神本位·任意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神治”(殷商)
夏商时代,由于“神治”思想的支配(商代是“迷信鬼神,不重人事”的时代),使当时的法律实践活动还没有按照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因而带有某种偶然性的、“任意”的色彩。

这一时代的法律文化就总体面貌而言,可概括为“神本位·任意法”时代。

殷商的“任意法”是“神本位”法律观在立法、司法领域的产物。

“任意法”之“意”,是“人意”和“神意”的混合体。

某一项具体的立法、司法活动正是“人意”与“神意”的巧妙结合。

这是夏、商法律文化的整体性特征。

二、“家本位·判例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礼治”(西周、春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西周、春秋,便结束了“神本位·任意法”时代,而进入“家本位·判例法”时代。

(西周是“既信鬼神,兼重人事”的时代。

春秋是“不信鬼神,注重人事”的时代。

) “家本位”即家族主义或“礼治”。

以宗法家族制度为核心的“礼”,此时获得了空前的政治价值。

礼是父系家长制时代的产物。

它的社会价值在于维护父系家长特权和宗法等级制度。

“礼”字本义为祭祀祖先神的宗教仪式,后引伸为具有神权色彩的行为规范。

在“迷信鬼神”的夏商二代,“礼”是神权化了的行为准则。

“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

1“礼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中体现,是“亲贵合一”的宗法贵族政体。

“礼治”成为当时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叫作“政以礼成”。

“礼治”在法律领域的反映是法律规范的宗法化。

“判例法”是当时宗法贵族政体的必然产物。

贵族政体对法律实践活动施以直接的巨大影响,从而决定了立法、司法领域的诸如“单项立法”、遵循先例、故事等一系列特征,构成法律实践活动的整体样式,我们称之为“判例法”。

“判例法”崇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允许法官在遵循先例的总原则下,凭借法律意识和法律政策对案件进行裁判,判例既是司法的结果又是立法的产物,“寓立法于司法之中”,使司法和立法活动巧妙地融合起来。

当时的审判方式被概括为“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


“判例法”是“礼治”的产物,与宗法贵族政体、土地贵族所有制、按血缘标准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等等,一脉相承。

1出自《礼记·大传》
儒家思想主要内容: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三、“国本位·成文法”时代的法律文化——“法治”(战国、秦)
在“家本位·判例法”时代的末期,“法治”思潮和“成文法”新因素逐渐成长起来,不断发展壮大,终于开拓了一个新的时代——“国本位·成文法”时代。

“国本位”是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原则来指导国家的法律活动,确定个人与国家(即专制君主)间的关系。

依人们“后天”的行为和业绩实行权利再分配。

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法治”,其实质是建立和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

“成文法”是当时集权政体的产物。

“成文法”是由国家组织专门机构依一定程序制定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群或法典,让各级法官根据法律的详细规定并依法定程序审判案件,既不得参考以往的判例,也不允许任意出入、各抒己见。

“成文法”是“法治”的产物,与郡县官僚制的君主集权专制政体、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按人们“后天”行为和功绩实行权利再分配等等,携手同来。

法家思想的特征:强调法的作用,主张以法治国;重视实力,倡导耕战强国;主张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与历史进化论作为“法治”的基础;使用法、术、势、赏、罚、刑等基本概念。

四、“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礼法合治”(西汉至清末)
从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重要的发展时期——“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

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在自然经济土壤上宗法家族制度与集权专制政体的密切结合。

(家国本位)
此间,在法律思想领域形成了最突出的特点:“法礼合治”,即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和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礼”两者合而为一。

(礼法合流:维护宗法家族秩序的儒家“礼治”与维护集权专制政体的法家“法治”相结合,形成“国家”与“家族”的统一,并进而实现“法家法律的儒家化”和“儒家思想的法典化”。


在法律实践的方式上,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形成“混合法”的法律样式。

荀子“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2的蓝图成为范本。

西汉以后,历代王朝都重视制定以刑为主,民事、行政、实体与程序法诸法合体的综合法典。

封建王朝除随时颁布大量法令之外,还创制和适用判例。

同时,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也得到充分的发展。

该时代的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心。

可以说,它的一系列特征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系列特征的集中体现。

“议事以制”、“重人”是“判例法”时代的产物;“重法”是“成文法”时代的产物。

它们在“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时代仍然顽强地存在,但已改变了原本面目。

经过长期法律实践,封建法律家认识到如下的事实:
成文法是有缺欠的,它不可能包罗各种复杂情况,又不能随机应变。

“议事以制”的基本精神是永存的,无此则不能弥补成文法的缺欠。

在法律实践活动中,“人”与“法”是两个最基本的不可或缺的因素,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唐代以后,法制完备,统治阶级已积累了近千年的实践经验,在法律思想上逐渐形成了“人法并重”的观点,其表现形式是兼重“法”的威严性与“人”的灵活性。

2出自《荀子·君道》
在“成文法”与“判例法”有机结合的“混合法”时代,“法”与“人”的作用被置于同等重要、不可或缺的地位,只不过在某一特定背景下分别有所侧重而已。

“人法并行”正是“人治”“法治”之辩的归宿。

【参考文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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