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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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 国传统法律文化 即是指 封建 社会 的法律文化 ,从战 国 时期出现的第一部中国封建社会系统的成文法典 《 法经》到
文显先生认为法律文化是 “ 法 律现象的精神部分 ,即由社会 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决定 的 ,在历史过程 中积 累下来并 不 断创新 的有关法 和法律生 活的群体性认知 、评价 、心态 和行 为模 式 的总汇 。 ”而何勤华 先生 给法律文 化下 了一个 简明 的 定义 : “ 法 律文化 是指 与法 律有关 的各种 活动的创造 性成果 的总结 ,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 。 ” 笔者认为 ,法律文化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的 比较普遍而 稳定 的认 知 、 态度 、 心理 和信念 等的总和 , 它内化于法律制度 、 法律机构 、法律设施和人们 的行为模式 之中 ,并引导 、制约 和影响着人们 的思想 和行 为的一 种观念和价值 体系。
今社会依 法治国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 提供 重要 借鉴 意义。 r
【 关键词 】 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特点
一( 一 )中国传统法律
中国传统法律是 指从夏商周以来到清朝 4 0 O 0 多年的中国 法 律 ,是在 中国社会独立 产生的法律系统 ,在这些传统 的法 律制度 和法律文化 中具体鲜 明的时代性和 民族性特点 ,突 出 体现 了传统 的中国特色文化 : “ 中国法律文化是在中国特定 的 社会历 史条件下生存 和发 展起来 的,是 自夏 、商 、西周 以来 四千多年法 律文明发展 的历史沉 淀。在 数千年的历史 中形成 了 自身的法律特质 ,只是到了 1 9 世纪情况才发生变化。 ”
( 三 )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
最后是 文化层面 的影响 ,农业 生产活 动使人们 对 “ 天” 和祖先充满敬畏之情 , 并在祭拜祖先 的过程 中摆脱 了 “ 天罚 ” 和鬼神论 ,并产 生了 “ 礼”所演变 的宗法伦理观念 。尤其 在 孔子提 出 “ 仁” 、“ 礼 ”的思想 后 ,中国古代法律实践 活动 注 重尊卑 、长幼 ,出现 “ 恤 刑”等 ,促使 中国古代法律 由残 暴 走 向温情 ,从野蛮走 向文 明。 三、中国传统 法律 文化 的特点

浅谈如何对待中国古代法律传统

浅谈如何对待中国古代法律传统

浅谈如何对待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摘要】清末宪政开始,仁人志士就开始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懈奋斗,法治是西方文明之果,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建设之路对我国来说必不可少。

但是文化的脐带无法割断,古代法律传统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积淀和延续,其最深沉、最基础的价值观仍然在极大程度上支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考。

所以,法治的大厦终究还是要建立在中华大地上,我们必须站在历史的角度,正确的看待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注重利用本土资源。

【关键词】法治,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前言:现代中国的法律,在形式上内容上和精神上,与传统中国已经有了很大的背离,这应是不争的事实。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后,我国法治建设与研究突飞猛进,但是在我们较为透彻的研究了西方法治,将西方优秀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引进本国后,我们发现在西方行之有效的法律文化在中国却面目全非、举步维艰。

原因何在?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一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

这句话精辟的说出了法律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文化问题。

西方的制度再先进、完善,离开了孕育法律的土壤和文化,对我们来说也只能是隔靴搔痒。

因此,我们的法治建设必须从我们华夏古国中优秀的法律传统中汲取营养,方能更好的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服务。

一、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因素(一)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儒家崇尚道德的价值追求。

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多遵循“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主张治理国家需要道德化。

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要反应、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强调立“良法”“善法”以治天下,使法律成为了道德仁义、伦理纲常的载体。

这一方面正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体现的公平、正义,拥有合理的道德基础的法律提供了有效的借鉴。

(二)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

首先“仁”讲的就是人与他人的关系,一个人需要仰仗他人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人应当首先爱他人。

同时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蕴含着十分鲜明的人本主义精神,它包含着一种对人格的尊重。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学了刑法和民法之后,许多人都不免有这样的感慨:中国的刑法体系如此的发达完善,而民法却让人抓不住脉搏,完全不象刑法那样体系完整,这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一个发达的成文法国家,中国古代的法典沿革清晰、一脉相承,无论是《吕刑》还是《法经》或《唐律疏议》、《宋刑统》等,都可以说是刑法典。

在汗牛充栋的法典中,却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

那么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典,如果有,它是怎么起作用的;如果没有,那调整民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什么,其性质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我翻阅了几部中国古代法典及近现代中国学者关于这方面的论著。

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

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机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说是公法文化。

虽然其中确有关于民事、经济、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刑法化的,他们在性质上可归属于刑法之列。

公法是指行为涉及国家强制机构,亦即它服务于国家机构本身的存在、扩展以及直接贯彻那些依照章程或者默契所适用的目的。

它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法领域内法律主体的双方(国家及国家与个人)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

私法则是行为与国家的强制机构无涉,而是仅仅可以被国家强制机构视为通过准则调节的行为。

它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它完全是民事性的,因此法律主体的双方(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及其意识。

(一)公法文化中国的法律文化——公法文化——是如何形成的?是什么力量促使它走上与欧洲的法律文化相对极的一面?让我们一起来寻找它的历史渊源吧。

浅谈我国当前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传统法律文化问题

浅谈我国当前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的传统法律文化问题

的制定 、 的 实施 、 律教育 和法 学研 究 等活动 中所 积 累起来 的 之 路 , 法 法 , 的来 讲只 足近 二三 十年 的事情 , 格 儿个 非常 突 出的表现 经 验 、 慧和 识 , 智 是人 们从 事各 种法 律活动 的 行为模 式 、 统 、 就 是 : 的十五 大确 立 了“ 传 党 依法 治 国” 本方 略 , 基 实现 了领 导干 部

到 14 年 新中 国成立之 前 , 99 中国法 治化进程 实际 上足采 取 了“ 全
( ) 一 中国传统 法律 文化 的 内涵 盘 西化 ” 的原则 , 将西 方法 治理 念照搬 到 中国 , 但表 现 出明显 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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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能否兼容宪政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能否兼容宪政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能否兼容宪政[摘要]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能否兼容宪政的问题,文章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解读。

首先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其次是对宪政的理解,再次阐述两种不同的观点,最后浅谈笔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宪政问题的理解和观点。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宪政;兼容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在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文化构成,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生活方式、以宗法家族为社会组织结构、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模式和以农耕宗法性意识形态为社会成因的一种法律文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和特征中国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一是以家族为基础,伦理贯穿始终,二是皇权至上,法律服从权力,三是奖励“息讼”、“止讼”,追求以德治国,四是以义务为本位,不同的阶级享有不同的权利。

其特征有一方面认为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孔子认为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大于法律,并不是依靠严密的法律或者制度去消除法律和建立“礼治”国家,而应依靠的是“善人为邦”。

治国的首先应是加强统治者的自律,其次才是建设完备的制度。

另一方面认为利用法律的目的是消除法律,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巨大,其中孔子学说的影响最为巨大。

孔子追求的理想境界是“无讼”,“残忍去杀”,即人与人之间的摩擦与冲突通过各自的忍让解决,以礼教和德政感化百姓,消除暴力的统治方式。

(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从上述内容了解到在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社会政治结构辅佐以儒教为主的文化体系,孕育了“皇权至上”、“君贵民贱”、“重权轻法”、“重情轻理”、“重义轻利”等一系列人治思想。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人们树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观念。

但由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有些人仍存在法即是刑的观念、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理法观念、情大于法和权大于法的观念,这些都至今仍然不同程度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的选择。

二、宪政的内容与精神所谓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其核心内容是掌握了政权的统治阶级,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尊重法律权威:传统文化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公正无私,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人们应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守法律的规定,服从法律的约束。

2.依法行事:传统文化强调依法行事,即个人、组织和政府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事。

在处理纠纷和问题时,应依据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而不是依赖于个人意志或情感。

3.公平正义:法治精神的本质是实现公平正义。

传统文化中强调的“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都是为了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法律面前,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应受到公正的对待。

4.制约权力:法治精神的核心是制约权力。

传统文化中强调君权神授的同时,也强调对君权的制约,如“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思想。

这体现了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精神。

5.社会秩序的维护:法治精神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

在传统文化中,人们相信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减少冲突和纷争。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强调尊重法律、依法行事、公平正义、制约权力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些思想观念对于现代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南京师范大学张亦凡大家都知道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则是五大法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

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开始而出现的。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产生的依据,中国自夏朝开始进入国家时代,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成文法自子产于郑国开始各国开始颁布成文法之后,到秦朝才出现了中华法系的雏形。

中国传统法律在最开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神权法思想是立法的指导思想。

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思想是“恭行天罚”。

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来进行统治,将掌握的国家权力说成是神授,而法律自然就成了神的一致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就是替天行罚“恭行天罚”。

到了商朝,“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巅峰。

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天请示,发展到后来,甚至连定罪量刑都要诉诸鬼神。

通过“天罚审判”来使人民“畏法令”。

在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在西周被继承发展,并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西周的奴隶主贵族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

商纣失德,周武王为有德者,是至德者上天选择的至圣者来统治人民。

可以理解是在为西周取代商代制造舆论。

同时在治国方略的法制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弱化了神权的维护统治力量,兼顾人事,重视民心。

这是神权的第一次动摇,强调了“民本”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

神权法思想很显然是统治者最初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通知方法,利用人们的敬畏之心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浅谈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
公元前21世纪,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开始悠久历史的发展。

古代
法律文化传统是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总体综合特征,
兼有仁政、惩恶制度的精神。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以书法、诗歌、博弈、讲学等非常悠久的文化发展形式,以及一系列由政府官
吏机关制定的有关社会秩序维护的具体条例,构建起了中国古代一种独特
的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离不开中华民族悠久的文明历史,以绝对的绝
对性来规范行为的传统,以及完善社会秩序的精神。

从古代的礼仪文明到
古代的社会秩序,从古代的九章算术到古代的易经,都是建构了中国古代
法律文化传统的宝贵财富。

春秋战国时期,“仁政”的思想逐步成型,成
为辩证斗争的本质,并成为在君臣关系中行使权威的思想。

这种法律文化
传统在秦始皇建立统一中国后的秦朝进一步形成完善。

而到汉代,“惩恶
扬善”的治法精神,规范了官僚机构的权力,也带动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的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虽然与时俱进,但仍然体现出“诚实守信”的
精神,重视社会法制,强调正义和道德。

这一传统的主要核心在于“仁政”的仁义、“惩恶制度”的公正、“文明”的文教以及“道德”的至理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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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1 伴随着战争的洗礼,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华夏大地上开始出现了最初的国家和法,这个过程在时间上是相当缓慢而在程度上又是相当激烈的,国家和法可谓是血与火的产物。

②以战争为手段而形成的国家,以压迫为方式的进行的统治,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态开始确立起来,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各种法律的出现都是围绕着惩罚而定。

总体上可以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阶段: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早起启蒙阶段;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的传统法律文化发展阶段;3.法律儒家化的传统法律文化成熟阶段;4.法典与案例结合的传统法律文化完备阶段;5.近现代法制出现的传统法律转型阶段。

以上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整个发展过程。

1.启蒙阶段夏商周上古三代在中国历史上统称为青铜时代,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萌芽时期。

青铜的出现和使用,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化,标志着史前的结束,原始社会的终结和奴隶社会的到来。

而以征战为主要手段而融合成的国家揭示了中国古代国家与法的直接成因。

由于社会共同体规模的扩大,财富和阶层分化的加速,导致了原来管理部族或氏族内部的原始习惯也就是“礼”已经不能满足当时的需要,为了确保“礼”的权威必须要与战时所形成的刑罚想结合成了“引刑入礼”。

礼在当时起的作用是约束作用,也是一种规范准则,其强制性远远低于当时的刑,如果说当时的礼是法律性的话那是因为它得到了刑的支持而获得的。

③那么所谓的“出于礼而入于刑”的思想已经确立出来。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开始萌芽。

2.发展阶段春秋、战国和秦朝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的重大历史时期,同样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要的发展时期,成文法、法典的编篡以及秦统一国家后所实施的“法治”方针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建立奠定了基础,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萌芽阶段进入了发展阶段打下了铺垫。

3.成熟阶段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高度发展时期,自汉朝开始,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入法律,到《唐律疏议》的指定颁布实现了礼教与法治的彻底融合,中国古代法治趋于成熟,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完备阶段宋元明清时期,法律内容在隋唐法制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变化,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者的统治,加大人治的作用,但是变化却不是很大。

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有了很大的突破,使法律更加完备规范,但也不能排除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此时已经鲜有发展,对法律的研究也开始逐渐衰落,所剩下的仅仅是对以前法律文化的继承,使传统法律文化更加完备而已。

5.转型阶段从战争以后到现在,西方文化的侵入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趋于接替,近现代法制开始形成。

战争以后,中国的形式发生了根本变化。

在救亡图存的危难年代,大批前清的人士和晚清的知识分子为变法图强的愿望所驱使,对法律和律学学术有了一种使命感,这使得晚清的律学和从西方引进的法学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文化中首次占了重要的位置,这次法律文化的发展严格来说是西方法学在中国的开端和传统律学的终结。

④也可以说近代以来中国人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和解释都受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都是基于西方文化的背景和视角,都采取西方法律文化的学术话语和分析规范。

⑤这一时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终结和转型的时期。

中国拥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从上古夏商周开始,作为统治阶级重要的工具法律,已经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一直延续到清末变法,中国传统法律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有着自身丰富的、独特的、自成体系的发展,突出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在法律思想上,统治阶级由最初人们对自然的崇拜和敬畏演说成权威,从而获得统治者的思想基础,从早期的“天命”、“天罚”等神权思想到后来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观念,都体现出了统治阶级蓄意构建的权威,特别是自汉代以后,中国传统主流文化的儒家思想在强调权威方面最为突出。

在法律制度上,礼入于法,礼法融合。

礼是等级的标准、伦理的支柱、法律的准则、修身的规范,因而具有治国、理家、律己的特殊功能,是独特的社会整合理论。

礼以“别”为本,以等差著称,礼以“齐”为本,以公平闻世、礼的等差式的规范与法的公平性的衡量是矛盾的,但两者又具有统一性,因为礼与法不仅同源,而且都以维护等级特权秩序为目的。

在法律适用上,中国传统用法律文化最大的特点是行政兼理司法以及立法。

皇帝是最大的立法者,也是最高级别的审判者,这种以皇帝为立法和司法上最高权威的制度,直接成为古代社会司法和行政混为一体的基础。

随着战争的爆发,闭关锁国的清政府被迫开始接受与国外的交流,无论是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都给这个古老的国度代了巨大的冲击,随之而来的西方法律文化更是震撼了维系千年的旧中国的法律体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开始打上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烙印。

西方的法治原则以及法律制度,从内容到形式都能为现代社会所需要、所认同,而这些东西也恰恰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欠缺的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大量引用了或者移植了前苏联的法律,进而经过文化大革命又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到了很大的挑战和摧残。

尽管不能否认人类各民族文明之间的交汇,势必融合一个共同的人类文明,⑥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脱节现象,国外法律的精华以及他们在构建其法律文化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智慧和成功经验,无疑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那么如何使我国法律文化的脱节感予以消除,如何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连接起来,如何更能适应中国公民的需要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民族和民族文化从隔离到融合是法律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⑦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效继承,是我国现代法律文化更加成熟和完善。

首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上要摆正心态,要有全面和客观的认识,时过境迁,不能否认某些传统法律文化已经落后,是不适用于现代的社会的,例如,刑名部分、重实体而轻程序,统治意识为主导,但与此同时我们需要看到的也需要有体恤老幼妇残、呵护弱势群体、可持续和谐发展等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成分的现代化价值,是依然值得加以继承和发扬光大的。

其次,推行“礼法并举”的法律文化演进模式,在注重法治建设的同时,着力加大对思想层面的深度挖掘。

法律的指定、颁布、实施过程中,依靠“礼”的辅助作用,促进“法”的拘束功能,同时,通过“法”的制约性,加深对于“礼”的引导和转化。

第三,着力构建以中国特色的农村法律文化为代表的多种文化层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现代法治建设还是有许多的精华所在的,充分的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成分对我国法治建设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能够使中国现代的法律文化更加能够与中国传统接轨,更能够使中国公民所接受和认同,更能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为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和走向宪政道路实现中国梦提供能好的养分。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中华民族自夏至清四千多年来所形成的源远流长、别具风格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系统,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礼法并举、伦理为本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

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

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

“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人人必须服从一国之君;“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权。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礼的作用体现为明贵贱、序尊卑。

法产生于礼之后。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崩坏,百家争鸣。

儒家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的法律观念,并以“复礼”为奋斗目标。

秦汉以来,儒家思想逐渐在立法、司法领域占据主流地位。

儒家的礼教思想成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思想,在儒法的思想争论中,儒家的法治思想日益占据主导,并在吸收法家思想的基础上,实现了礼法结合,礼法合一的格局。

“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形成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手段,法律只起到对道德的辅助作用。

(二)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历代统治者治国安民都很注重刑罚惩处的警戒作用与礼教的教化作用,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不同的朝代,这两种手段先后、轻重有所区别,但是总体而言,“德”为“刑”纲,“刑”受“德”制约,德体刑用,以教化为先,刑罚为辅,刑罚为道德服务,并且统治者明德慎罚,彰明刑罚,辅以礼教,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达到的效果。

由儒家学说长期影响形成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即以道德理想主义为思想基础、以维护等级伦理、纲常关系为原则、以德体刑用为特征。

(三)法自君出、人良法行“礼乐征伐皆自天子出”,古代司法制度和司法体系的核心是皇权,尽管平等也曾是中国思想发展史中最重要的社会理想之一,但是终究没有成为主流思想。

君主掌握着国家最高的立法权和最终的司法权,其意志就是天意、法律,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等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且“狱由君断”,一切重案、要案、疑案由皇帝最终裁决、批准。

皇帝还可以法外用刑、法外施恩,法律是皇权的附庸,在立法、司法过程中,作为断狱者的人的作用是第一位的,法律条文的作用是第二位的。

皇权有时也会受到官僚体系的制约,社会上一直以来就对那些不顾个人荣辱、生命安危的耿直臣子褒奖有加,敢于直言、刚正不阿的官员一直在人们心中占据着崇高地位。

人们习惯于期待着从明君清官那里获得基本的公平正义。

(四)宗法本位、义务本位宗法制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

儒家就是以血缘情感为心理依据,以宗法人伦为基本内容制订了三纲五常等学说,其核心是以宗法道德来决定血缘尊卑、身份贵贱,决定权力、财产分配。

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礼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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