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通论学习笔记1
经济法分论笔记及考点分析

经济法分论笔记第一章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上不是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是保护竞争者的利益,消费者利益是一种延伸。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营者之间可能不发生任何经济交往关系,但是只要一方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构成了。
如甲和乙都是经营家电的经营者,如果甲在销售家电时总是有意地使其销售价格低于乙的定价,他们之间虽然没有发生任何经济交往,但如果甲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成本,那么即对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如,宣传本饭店提供低价服务,结果消费者消费后不是,则是消法保护,若加上比其它饭店低的价格,则还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限制竞争行为(第6~7条)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三个层次把握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行为主体);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公共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某个行业或对某种产品依法或者自然形成的具有某种垄断性质的经营者。
两类经营者在某些行业或对某些产品享有其他经营者无法比拟的经济优势,因此他们最容易利用其优势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如电信部门安装电话要求用户只能用他提供的电话机,否则不给安装。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经济法学习笔记

经济法学习笔记一、概念1、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根据经济法得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得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得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得关系。
它属于经济法部门得法律关系。
2、经济管理主体:指依据宪法与行政法设立得国家机关。
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者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得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3、市场规制,就是指国家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赋予得职权,根据一定得市场规则及法定程序,对市场进行监察、规范及控制得活动。
4、自然垄断,由于市场得自然、物质等方面得限制原因而产生得垄断经营。
这其中主要就是指占有了稀缺得自然资源而形成得垄断。
5、市场准入制度:就是有关国家与政府准许公民与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得条件与程序规则得各种制度与规范得总称。
6、消费者知情权,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与掌握商品得真实情况与服务得真实状况得权利。
7、财产税,就是根据纳税人得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者价值额征收得一种税。
8、宏观调控关系,就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得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得、长远重大得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与管理过程中形成得具有指导性得经济关系。
9、不正当竞争,就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得或者有悖于公认得商业道德得手段与方式,与其她经营者相竞争得行为。
10、垄断行为,就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得行为。
11、商业贿赂:就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就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得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就是其她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得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与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得有关人员得行为。
12、消费者,就就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得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得社会成员。
13、流转税,就是以商品流转额与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流转过程中得某一环节征收得税。
经济法笔记

第一章经济法的兴起一、研究方法1.寻求经济规律2.与国情相结合3.把握主流观点二、经济法概念的提出和使用最早提出经济法概念的法国摩莱里自然法典分配领域法国德萨米公有法典法国普鲁东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认为现行的民法、政治法不能解决市场问题,所以应当由经济法进行解决,反对一切政权一战之后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等等都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二、经济法兴起的原因(一)经济原因1.市场缺陷的存在(1)市场障碍(2)市场的唯利性导致公共物品的短缺、外部性的存在不能靠市场力量解决(3)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和滞后性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二元三元个人组织国家(二)政治原因1.国家干预经济是巩固政权的需要2.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干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公共政策失效最低工资制(2)内部性和政府扩张(3)寻租与腐败(三)法律文化原因经营者寻求公平竞争环境的心理需求(四)部门法原因1.民法调整市场的局限性(1)民法是主体平等法,形式平等(2)民法是私人本位法,核心是私权。
(3)民法是意思自治法,是微观自治2.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五)理论原因自由竞争阶段垄断阶段国家垄断阶段(国家干预)1.自由经济之父亚当斯密守夜人 19292.凯恩斯合成谬误强调国家干预罗斯福新政3.供给学派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四、经济法的本质——国家干预计划经济年代的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年代的国家干预的区别1.前者:国家干预与计划经济是同一概念,是人治经济后者:国家干预是市场的客观要求,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是法治经济2. 前者:范围广泛,几乎无所不包后者:主要集中在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上3.前者:直接干预后者:间接干预4.前者:经济法律制度是国家干预的确认,是将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图法律化后者: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上升为法律,法律是国家干预的规范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定义1.定义:市场失灵国家干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2.特征:经济性(专业性)政策性(经济政策决定经济法的基本内容经济政策的倾向性决定了经济法的倾向性和实施力度经济政策决定经济法的基本体系)政府的主导性综合性(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相结合各种法律调整手段的综合)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1.涉及两个层面:企业内部企业外部(例如:对企业组织形态的界定)2.经济法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必然性(1)企业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对企业的活动干预经济人福利人(2)企业自身力量的局限性要求其生存和发展需要国家力量(3)企业的唯利性往往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对其行为引导和规范(4)民法和经济法共同承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进行调控的原因1.行政法、民法的局限性2.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手段3.提高消费者的地位(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控的原因:1.市场主体的个体行为导致的资源配置的无序化和严重浪费使得国家要进行干预2.资源和环境问题的解决非个体力量能实现(四)社会分配关系1.含义:全部的再分配初次分配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的部分社会分配关系2.调整的必然性(1)初次分配的干预:防止企业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分配引发的各种矛盾(2)再分配:防止各自为阵的无政府状态(3)所形成的最终用途的积累和消费的使用按比例发展(五)可持续发展关系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和功能一、基本原则(一)适度干预原则1.内容:是市场和权力的边际问题,干预主要涉及范围的适度和手段的适度。
经济法官方笔记精讲1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第一节课官方笔记目录一、本章/教材结构图二、本章知识点及考频总结三、配套练习题一、教材节构图二、本章知识点及考频总结1.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的特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3.公司法: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公司法的特征: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5.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①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②选举董事、监事;③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④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6.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我国《公司法》将准则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7.公司名称表示公司性质或特定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
包括:公司类别;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商号8.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9.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10.公司章程的作用: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指导公司行为的基本规范;证明信用与商誉;政府管理的依据11.公司章程的性质:法定性、自治性12.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内容的法定性:内容主要为绝对记载事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形式的法定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修改程序的法定性:修改必须基于公司法规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效力的法定性: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13.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公司章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而不是国家制定的公司章程事由公司予以执行的而非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实施公司章程的效力只及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社会的普遍约束力14.公司的合并形式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吸收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15.公司的合并程序:协商;决议;通知;注册登记16.公司的分立形式派生分立——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多个以上新公司17.公司的分立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分立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8.公司的分立法律效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天大《经济法》学习笔记一

经济法—学习笔记一主 题: 《经济法》学习笔记内 容:《经济法》学习笔记一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和制度法是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旨在保护、巩固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的名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第二章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有:经济性、综合性、指导性、政策性。
作用:首先,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地位,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其次,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三,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进—一步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四,保证国家对经济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法的原则:1)政府适度干预原则2)社会本位原则3)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4)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企业、经济组织内部组成单位、经营性自然人。
权利:国家职权、所有权、经营管理权、请求权。
客体:物、行为、无形财产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原因是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
法律保护: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笔记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笔记嗨,小伙伴们!今天咱们就来唠唠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的那些知识点。
这第一章啊,就像是打开中级经济法这座神秘城堡的大门钥匙。
我有个朋友小明,他刚开始学这中级经济法的时候,对第一章那叫一个头疼。
就感觉像是走进了一个迷宫,到处都是岔路口,不知道该往哪儿走。
这第一章里讲的经济法的概念,可不像咱们平常理解的那么简单。
比如说,经济法可不是单纯地规定谁和谁之间的买卖交易这么简单,它更像是一张大网,把各种经济关系都网罗其中。
你要是把它想象成一个大拼图的话,每一个知识点就是一块小拼图,缺了哪块都不行。
再说说经济法的渊源,这就有趣了。
我和我的同学小红讨论过这个,小红觉得这渊源就像是一棵树的根。
你看啊,宪法就是那最粗壮的主根,它奠定了整个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然后呢,法律就是那些比较粗的侧根,像之类的,它们从主根那里汲取营养,支撑起经济法这棵大树的枝干。
行政法规呢,就像是那些细细的须根,虽然看起来没那么起眼,但是也在给整棵树输送着养分。
这每一个部分都是相互关联的呀,缺了哪一个,这棵树都长不好。
还有经济法主体啊,这就像是一场大戏里的演员们。
有企业、有个人、还有政府。
我曾经问我的老师,这些主体在经济法里的地位是不是一样的呢?老师就笑着说,这可不一样,就像在一场演出里,主角和配角的戏份不同一样。
企业就像是这场戏里的主角之一,在很多经济活动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个人呢,有时候是主角,有时候就是配角啦。
而政府更像是导演,它虽然不在前台表演,但是却对整个经济活动的走向起着调控的作用。
至于法律行为和代理,这就像是一种特殊的游戏规则。
我和我的室友小刚聊到这个的时候,小刚说他感觉代理就像是请了一个替身来替自己做事。
哈哈,这个比喻还挺形象的呢。
比如说,你要去签一个合同,但是你自己没时间,你就可以让你的代理人去帮你签。
不过呢,这个代理人可不能乱签,得按照你的指示来,就像替身演员得按照主角的要求来表演一样。
我觉得啊,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虽然看起来有点复杂,但是只要我们把这些知识点都想象成生活中的场景或者故事,就像我上面举的那些例子一样,就会好理解得多。
《经济法概论》笔记.doc

《经济法概论》笔记第一编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1、“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
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这一概念。
2、深入研究并准确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的重要性:(1)健全我国经济法制的需要。
(2)发展经济法科学和搞好经济法教学的需要。
3、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6、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是因为:(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2)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的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3)市场经济情况下,虽然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决定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
(4)实践证明,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7、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的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社会经济保障关系)8、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的其他法的部门。
9、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一、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一)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和协调职能;(二)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第二节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1、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2、20世纪70年代末,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治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二)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1、20世纪以来,各类国家都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内,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
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三)“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1、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可能产生。
(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1、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2、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六)一定的经济学说的形成1、一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轨迹(1)传统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2)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3)美国联邦在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
《谢尔曼法》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经济法;(4)德国在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为名而对钾和煤炭工业实行社会化的《钾经济法》和《煤炭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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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法律的作用与特征
一。
法律的作用及特征
1。
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社会作用
A.法律实现统治阶级的作用
1)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
2)调整统治者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1)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B.执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二。
法的分类
1。
一般分类:成文法,不成文法
Statute law<汉姆拉比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2。
特殊分类
公法与私法(私权利)
普通法与横平法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一。
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成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法律体系是可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二。
法律部门的划分
1。
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调整的方法
第三节我国的法律部门与法律关系
法律部门
1。
宪法法律部门
1)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国家机关组织法
3)有关宪法的解释
2。
行政法法律部门
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
民商法法律部门
调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
经济法法律部门
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5。
劳动法律部门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的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
科教文卫法律部门
调整科教文卫事业以及科教文卫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
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法律部门
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
刑法法律部门
规范有关犯罪和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
诉讼法法律部门
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亦称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组成。
10。
军事法律部门
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关系
一。
概念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和运行的一种社会关系
二。
种类 1 调整性的法律关系和保护性的法律关系
2 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3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
4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三。
主体指依法在一定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1 自然人 2组织 3国家
四。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
(1)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
(2)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第四节法律责任
1。
概念:指由于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负面的后果。
2。
种类
1)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3。
免责 1)职务行为免责2)时效免责 3)不诉及协议免责 4)自首,立功免责 5)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时效免责:指法律责任超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责。
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时效:
1。
短期 1年 1)赔偿请求权~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瑕疵担保请求权~出售了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租金支付请求权~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保管财物丢失,损毁的赔偿请求权~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
长期诉讼2年2-20年(不含2年与20年)如环境保护法中对因污染损害赔偿所引起的诉讼时效为3年
3。
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诉及协议免责
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
(特殊自首:被抓后有立功表现的)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