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管理规定
待岗管理规定条例

待岗管理规定条例
是指组织或单位为了保障员工待岗期间工作安全、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待岗管理规定条例:
1. 待岗时间规定:规定员工在待岗期间需要按照特定时间段在岗工作,不能随意离岗或者迟到早退。
2. 待岗岗位规定:明确待岗期间员工需要承担的岗位职责,并规定工作范围和要求。
3. 待岗状态规定:规定员工在待岗期间需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能玩手机、看视频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严禁酗酒、吸烟等不良习惯。
4. 待岗工资规定:明确员工在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等。
5. 待岗培训规定:规定员工在待岗期间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6. 待岗保险规定:规定员工在待岗期间能够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7. 待岗工作评估规定:对员工的待岗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以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8. 待岗纪律规定:规定员工在待岗期间需要遵守组织或单位的各项纪律和规定,如出勤纪律、保密纪律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待岗管理规定条例,不同组织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可能存在差异。
员工需要认真遵守这些规定,保持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员工待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岗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员工待岗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在企业安排下暂时停止工作,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四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企业可安排待岗:1. 企业生产经营调整,需要缩减人员规模;2. 员工个人原因,如疾病、家庭困难等,暂时无法履行工作职责;3. 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企业决定给予待岗处理;4. 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企业生产经营中断。
第五条员工待岗期间,应保持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六条企业决定安排员工待岗,应提前告知员工,并说明待岗原因、期限和待遇。
第七条员工对待岗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待岗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企业应在接到员工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员工。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员工申诉成立的,企业应重新考虑待岗决定;申诉不成立的,企业应向员工说明理由。
第十条员工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待岗期限的,企业应提前与员工协商一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员工待岗期间,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第十三条员工待岗期间,企业应保留其岗位,待岗期满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表现,优先安排上岗。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可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1.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待岗安排;2. 恶意损坏企业财产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3. 在待岗期间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企业在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待岗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待岗管理是指员工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劳动关系和一定待遇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待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待岗条件第五条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待岗:(一)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产业结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原因,暂时不需要该员工从事原工作;(二)员工本人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暂时休养;(三)企业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待岗;(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待岗的情形。
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待岗:(一)正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二)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四)其他不符合待岗条件的员工。
第三章待岗程序第七条员工申请待岗,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待岗原因。
第八条单位收到员工待岗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同意待岗的,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待岗协议签订后,单位应当将待岗员工名单、待岗期限、待遇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待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待岗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原工资的80%支付;(二)待岗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三)待岗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有特殊困难,可以向单位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章待岗解除第十三条待岗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待岗协议终止:(一)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员工上岗;(二)员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继续休养;(三)员工提出解除待岗协议;(四)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待岗协议的情形。
待工待岗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一、目的为了规范待工待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待工待岗人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因各种原因待工待岗的员工。
三、待工待岗类型1.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安排而待工待岗的员工;2. 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而待工待岗的员工;3. 因公司内部培训、考核等原因待工待岗的员工;4. 因公司内部调整、裁员等原因待工待岗的员工。
四、待工待岗期间的管理1.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不得散布对公司不利的言论。
3.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4.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应关注公司动态,了解公司发展状况。
五、待工待岗期间的待遇1.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的基本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如有特殊困难,可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六、待工待岗期间的解除1.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待工待岗。
2. 待工待岗期间,员工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公司有权解除待工待岗:(1)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待岗管理规定条

待岗管理规定条岗前待命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员工待岗期间的行为,确保岗前待命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待命期间的工作效率和出勤率。
第二条、待岗工作是指员工在未上班时间内,根据公司要求在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接受工作安排和指示。
第三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和指示,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私自离开待命场所。
第四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随时准备接受公司的派遣工作,不得懈怠、松懈,保证出勤率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严禁穿着不整洁、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服装,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待命场所内吸烟、喧哗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应保证手机通话短信的正常使用,但不得滥用手机,严禁私自进行非工作相关的通信和浏览互联网。
第七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应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到知识储备充足。
第八条、员工在待岗期间如需离岗,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待岗期间员工如遇紧急情况需请假,应立即向主管领导请假,并提供详细的请假事由和证明。
请假事由需真实可信,证明材料需真实有效。
第十条、对于待岗期间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理,轻者警告、扣除相应待岗津贴,重者甚至开除员工。
第十一条、对于在待岗期间表现优秀的员工,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如有违反,将依据公司制度予以处理。
公司保留对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本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生效,调整后的规定作为附件发布。
对原规定与附件不一致之处以附件为准。
待岗管理规定条范文(二篇)

待岗管理规定条范文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待岗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效率。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规定条文:3.1 员工待岗时间:员工应按照公司安排的上班时间准时到岗,不得提前离岗,也不得迟到。
3.2 员工待岗地点:员工应在指定的工作地点待岗,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3.3 员工待岗行为:员工待岗期间,应专注于工作,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上网、刷手机等行为。
3.4 员工待岗纪律: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待岗纪律,包括但不限于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与同事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等。
3.5 员工待岗责任:员工应保障待岗期间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不得敷衍塞责。
3.6 员工待岗安全:员工应关注待岗期间的安全问题,对可能影响工作安全的因素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7 员工待岗资源:员工应合理利用待岗期间的资源,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
4. 执行和监督:4.1 执行:公司各部门应对员工待岗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2 监督:公司领导层应加强对员工待岗行为的监督,并及时向员工提供相关指导和培训。
4.3 处理:对于违反待岗规定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调离岗位、解雇等处理措施。
5. 附则:5.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
5.2 公司保留对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
以上即为《待岗管理规定条范文》,希望能够对公司的待岗管理有所帮助。
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此规定,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效率。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待岗管理规定条范文(二)待岗管理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待岗期间的管理。
第二条:定义1. 待岗期间:指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但仍需留在工作岗位上的情况。
2. 待岗员工:指在待岗期间的员工。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二、待岗人员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调整、培训、休假、疾病等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工作,但仍与单位保持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
三、待岗期限待岗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四、待岗人员管理措施1. 待岗人员应得到单位的关心和重视,单位应定期与待岗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工作及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 待岗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
3. 待岗人员不具备正常工作能力的,单位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提供适当的职业培训。
4. 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待岗人员复岗1. 待岗人员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应及时复岗并恢复正常工作。
2. 待岗人员复岗应经单位同意,并应按照单位的安排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六、待岗人员离职1. 待岗人员如需离职,应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 待岗人员离职期间享有与在职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二)一、待岗人员管理范围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1.2 待岗人员指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正常执行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休假、调离、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待离岗等情况。
1.3 待岗人员的管理应以保障公司及各级机构正常运行为准则,充分利用资源和人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原则2.1 尊重待岗人员的人身尊严和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2.2 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和时间,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专长。
2.3 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的公正和公平。
三、待岗人员管理措施3.1 充分了解待岗人员的情况和需求,根据其个人特点和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时间。
2024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落实国家的就业政策,促进待岗人员的就业创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的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失业保险待遇结束后,尚未就业的劳动者。
第三条待岗人员的分类待岗人员根据个人情况分为以下不同分类:1. 劳动力市场能力较强的待岗人员;2. 劳动力市场能力较弱的待岗人员;3. 农民工返乡待岗人员;4. 就业困难地区的待岗人员;5. 职业技能培训后的待岗人员;6.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待岗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待岗人员享有下列权利:1. 在岗位调整和再就业政策中享受优先就业权益;2. 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就业能力;3. 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获得相关帮助和支持;4. 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障;5. 具体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待岗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 真实填写与就业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个人的就业动态;2. 接受政府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安排,主动参与培训和岗位推荐活动;3. 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4. 积极主动寻找合适的就业机会,努力就业或者创业;5. 不得虚假就业,不得通过欺诈行为获取就业和社会保障待遇;6. 具体义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待岗人员的就业服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待岗人员的就业服务,提供以下支持:1. 注重职业培训,提高待岗人员的就业技能;2. 加强岗位推荐和对接工作,帮助待岗人员就业或创业;3. 提供创业资金和贷款支持,鼓励待岗人员创业就业;4. 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查和分析,为待岗人员提供就业信息;5.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对接,促进就业的对接和匹配;6. 建立待岗人员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平台,方便政府部门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障待岗人员在失业期间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具体政策如下:1. 注重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待岗人员的失业保险参保范围;2. 加大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力度,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3. 持续支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确保待岗人员的基本医疗和生育权益;4. 加强待岗人员的住房保障,提供相应的租房和购房支持;5. 加强对特殊待岗人员的保护,为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滨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编号:批准:待岗待聘人员管理规定2007年月1日发布2007年月1日实施
前言
本管理规定是滨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管理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起草。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为保证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强化待岗待聘各类人员的管理,推动企业机制改革,妥善安置待岗待聘员工,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滨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册员工。
2 管理组织: 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3 管理办法
3.1 待岗待聘人员的条件及报批。
3.1.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待岗待聘,归属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
3.1.1.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进出口公司管理文件,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3.1.1.2 经考核未能达到岗位规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要求的人员。
3.1.1.3经竞聘落选人员。
3.1.1.4因健康、能力等原因不适应原岗位工作,本人不服从转岗安排的人员。
3.1.1.5 由于工作失误,影响本部门工作计划的完成,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人员。
3.1.1.6 由于个人原因违反公司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出现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人员。
3.1.1.7因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在员工中影响极坏的人员。
3.1.1.8 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人员。
3.1.1.9 进出口公司因经济指标、组织机构、体制改变、调整或其它原因暂
时无法上岗的人员。
3.1.1.9 女工休哺乳假协议期满的人员。
3.1.1.10 休医疗期协议期满人员。
3.1.1.11 因私出境超过一个月的人员。
3.1.1.12 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的人员。
3.1.2 报请批准程序。
3.1.2.1竞聘落聘的人员自竞聘结果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到综合管理部报道,按照待岗待聘人员管理。
3.1.2.2 非竞聘落聘员工的待岗待聘需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审批表,经主管经理审批,由综合管理部核实,人事主管经理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由原部门在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令送达待岗待聘员工或家属。
待岗待聘人员自收到调令之日起到综合管理部报到。
3.1.2.3 在三个工作日内未到综合管理部报到者,按旷工处理,累计超过十五天,按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予以除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1.2.4 待岗待聘人员报到后,签订《待岗待聘人员协议书》。
3.2 待岗待聘人员安置原则和途径。
3.2.1 安置原则
3.2.1.1为充分调动待岗待聘人员的积极性,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安置”的原则。
3.2.1.2对女工休哺乳假协议期满的人员实行优先安置的原则。
3.2.2 安置途径
3.2.2.1根据进出口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待岗待聘人员进行
待岗培训,培训期原则上以2个月为上限。
3.2.2.2待岗培训者经考试合格后,公司视公司情况为其提供2次上岗机会(包括竞聘上岗和安置上岗),如本人在1年内未能竟聘上岗或者不服从安置,公司按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2.2.3在待岗待聘培训期间的考试成绩排名将作为竟聘或者安置上岗先后顺序的依据。
3.2.2.4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必须按时出勤。
如未经同意无故不出勤按旷工处理,累计旷工超过15日按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予以除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3.2.5 待岗待聘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合理流动,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批准,可以办理辞职或调出手续。
3.3.2.6 在待岗待聘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企业将终止其劳动合同。
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3.4 待岗待聘人员的管理。
3.4.1 试工期间的管理
3.4.1.1 待岗待聘人员重新上岗后,试工时间最短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试工期间待遇:每月实发人民币伍百元。
3.4.2 试工人员在试工期满后,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鉴定。
考核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不合格者,继续执行待岗待聘。
3.5 待岗待聘人员在试工期间依照进出口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3.6 凡进入综合管理部门待岗待聘人员工资待遇:
当月按实发四百元发放。
次月按实发三百元发放。
从第三个月按本市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计发至协议期满。
协议期限最长1年,协议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其中属病假、产假、工伤、职业病等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各项保险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其它规定见《待岗待聘协议书》。
4.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5. 本办法解释权属综合管理部。
6. 相关文件:(无)
7.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7.1 《待岗待聘人员协议书》长期
待岗待聘人员协议书
甲方:滨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乙方:
一、协议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协议期间待遇
1.当月按实发四百元发放。
2.次月按实发三百元发放。
3.从第三个月起应发工资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至协议期满。
协议期最长1年且不能超过本人剩余劳动合同期。
其各项保险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
三、协议期间管理:乙方在协议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管理,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协议期间,乙方达到内退年龄,办理内退手续。
五、协议期间,乙方也可以提出自谋职业,合理流动,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综合管理部批准,办理辞职或调出手续。
六、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七、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修改协
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变更内容,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乙方本人档案。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