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庄规划技术规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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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二号《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3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合理配置、保护环境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科学施工、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决策科学化、规划科学化、实施科学化和管理科学化,形成合理有效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注重民主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完善城市规划审批和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规划文件的编制、审查、发布和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空间发展的总体设计,是城市规划的基本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城市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合理确定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充分考虑城市的地理、气候、人口、经济、文化等特点。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资源利用规划等其他规划相协调,确保城市规划的综合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统筹考虑城市与农村的相互联系和发展需求,协调城乡发展,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听取市民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智慧和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应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陕建发[2012]335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陕建发[2012]335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局、市容园林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外,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尽快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现将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要求1.2.1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划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2.2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

1.2.3村庄建设规划应由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2.4 村庄建设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3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发展方向、性质和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综合安排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科学合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1.4.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1.4.2《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陕西省村庄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1.4.3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等。

1.5 规划范围行政村行政区划管辖范围。

1.6 规划原则1.6.1有利生产,繁荣经济。

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突出种植、养殖、加工业,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口进城、进镇居住,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远近结合,整治为主。

以对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改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

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和近期建设的完整性,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6.3保护环境,控制污染。

要有净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用地,工副业建设项目必须与生活区保持合理距离,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2•【字号】陕政办发[2007]132号•【施行日期】200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快农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村村庄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农村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

抓紧编制和完善农村村庄规划,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又好又快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规划先行、分类指导、试点示范、基础突破”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编制农村村庄规划,尽快解决各地村庄建设没有规划及规划编制普遍滞后等问题。

(一)按照全省新农村建设部署和县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要求,加快完成县域村庄布局规划的编制任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水平,对县域村庄的人口规模、空间布局、产业发展、产业结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总体部署。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2009)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2009)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2009)【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3.26【实施日期】2009.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条例名称修改为《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乡村规划”,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乡村建设”,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乡村管理”。

二、条例中的“农村村庄”均修改为“乡村”,“村庄规划”均修改为“乡村规划”,“村庄总体规划”均修改为“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均修改为“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均修改为“乡村建设”。

三、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第二条增加第二款:“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五、第三条末尾增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内容。

六、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七、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规划编制经费”修改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增加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版)


目次 第一部分 总 则 ............................................................................................1 第二部分 规划编制 ........................................................................................2
第三部分 建设用地规划 .......................9
第五章 居住用地 ................................................................................................................................10 第六章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2 第一节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12 第二节 文化设施用地 ....................................................................................................................12 第三节 教育科研用地 ....................................................................................................................14 第四节 体育用地 ............................................................................................................................16 第五节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6 第六节 社会福利用地 ....................................................................................................................19 第七节 文物古迹用地 ....................................................................................................................20 第七章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0 第一节 商业用地 ............................................................................................................................20 第二节 商务用地 ............................................................................................................................21 第三节 娱乐康体用地 ....................................................................................................................21 第四节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21 第八章 绿地与广场用地 ....................................................................................................................22 第一节 公园绿地 ............................................................................................................................22 第二节 防护绿地 ............................................................................................................................23 第三节 广场用地 ............................................................................................................................24 第九章 工业用地 ................................................................................................................................24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步骤和标准,处理好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08年修订)-陕建发[2008]73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08年修订)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08]73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保护基本农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五)先规划后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制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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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村庄规划用地布局
5.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1.1 村庄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其用地数量和质量应满足村庄的可持续发展,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相协调。

5.1.2 村庄发展用地宜选择荒地、薄地、丘陵、坡地和其它非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场等。

5.1.3 宜选择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5.1.4 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低洼、地震断裂带、塌陷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5.1.5 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避免被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5.1.6 新建村、撤并村应满足村庄布局规划的要求,改、扩建村庄建设用地选择要根据村庄的现状用地布局,延续原有布局肌理,以村庄内部用地挖潜调整为主,体现集聚发展的需求。

5.2 村庄用地布局原则及村庄结构形态
5.2.1 村庄用地布局应充分结合地形、利用现状,依据村庄用地分类及用地构成比例,处理好与上层次规划和其它规划的关系,全面综合、集中紧凑地安排各类用地,避免无序扩张;整治、扩建型村庄要延续旧村布局肌理,使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保护型村庄要挖掘文化内涵,确定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体现地方特色。

5.2.2 结合陕西省地貌特征分为平地、山地、川地、塬地、坡地、丘陵等村庄建设用地,规划村庄结构形态形式可呈集中紧凑式(Ⅰ)、分散组团式(Ⅱ)、带状线型式(Ⅲ)、枝状鱼骨式(Ⅳ)等。

(Ⅰ)集中紧凑布置
(Ⅱ)分散组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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