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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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法律实务案例(3篇)

商业保理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服装制造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贸易公司。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甲公司面临应收账款回款慢的问题,严重影响公司资金周转。

为解决这一问题,甲公司与丙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丙”)达成合作意向,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提供商业保理服务。

二、案例概述甲公司将其应收乙公司的服装销售货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相应的预付款,并在乙公司支付货款后,丙公司从甲公司应收乙公司的货款中扣除预付款及保理费用。

在此过程中,甲、乙、丙三方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

三、案例争议1. 争议焦点一:应收账款转让是否有效?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丙公司,未经过其同意,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

2. 争议焦点二:丙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认为,根据《商业保理合同》,其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四、案件审理1.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且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应收账款转让有效。

2.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根据《商业保理合同》的约定,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因此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五、案例评析1.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商业保理方式解决了应收账款回款慢的问题,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

同时,丙公司作为商业保理公司,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为甲公司提供了便利。

2. 在商业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是核心环节。

国际保理法律案例(3篇)

国际保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国际保理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在促进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一种融资服务,包括销售融资、信用保险和账款管理等服务。

在本案中,XYZ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XYZ公司”)与ABC保理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因国际保理合同产生纠纷,XYZ公司起诉ABC公司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事实经过2018年5月,XYZ公司与海外客户达成一笔价值10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

为保障交易安全,XYZ公司选择ABC公司作为保理商,双方签订了国际保理合同。

合同约定,ABC公司为XYZ公司提供销售融资、信用保险和账款管理等服务,XYZ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ABC公司,ABC公司按照约定比例预付货款,并在货物交付后,按照信用保险条款对XYZ公司提供赔偿。

2018年6月,XYZ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海外客户。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海外客户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货款。

XYZ公司将此情况告知ABC公司,要求AB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信用保险赔偿。

ABC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海外客户无力支付货款的原因是由于其经营不善,不属于信用保险赔偿范围,拒绝支付赔偿。

2. 纠纷焦点XYZ公司认为,ABC公司作为保理商,在合同中承诺提供信用保险服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而ABC公司认为,海外客户无力支付货款的原因是其经营不善,不属于信用保险赔偿范围,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下事实认定如下:(1)双方签订的国际保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在货物交付后,海外客户无力支付货款,属于信用风险。

(3)ABC公司作为保理商,在合同中承诺提供信用保险服务,应承担信用保险赔偿责任。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国际保理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国际保理适用法律的案例(3篇)

国际保理适用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国际保理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保理是指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控制、账款催收、融资等服务。

然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常常出现适用法律的争议。

以下是一个关于国际保理适用法律的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与一家法国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双方在法国签订的国际保理协议,由法国保理商(以下简称“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账款催收、融资等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口商按照约定将货物发往法国,但进口商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出口商多次催收无果,遂向保理商提出索赔。

保理商在调查后发现,进口商存在欺诈行为,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商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理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问题。

出口商主张适用我国法律,而保理商则主张适用法国法律。

四、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分析了国际保理协议的性质。

国际保理协议属于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国际金融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订立地为我国,合同履行地为法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法院认为,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应当是合同订立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

然而,由于保理商是法国保理商,其在法国设有分支机构,且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法国客户,因此,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存在更为密切的联系。

综上,我国法院认为,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应为法国法律。

因此,法院判决保理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国际保理协议的性质:国际保理协议属于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保理业务法律案例(3篇)

保理业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科技公司资金周转较为紧张。

2019年,科技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与XX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理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将其对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合同签订后,保理公司按照约定向科技公司提供了融资款项。

然而,由于下游客户经营不善,应收账款无法按时收回。

保理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理合同是否有效?2. 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保理合同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作为保理合同的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科技公司未能按时收回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导致保理公司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款项,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保理公司与科技公司未就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达成一致,因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科技公司支付保理公司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理业务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保理合同的有效性保理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属性的合同,其有效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

本案中,保理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违约责任在保理业务中,债务人应当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

保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保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一家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之间的保理业务纠纷。

贸易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而保理公司则是一家专业从事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保理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贸易公司与保理公司于2018年3月签订了《保理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将向其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由保理公司提供以下服务:(1)融资:保理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金额80%的融资。

(2)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公司负责管理应收账款,包括催收、追偿等。

(3)风险控制:保理公司对贸易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按照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获得了相应的融资。

2. 应收账款回收困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理公司发现贸易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中部分客户存在拖欠款项的情况。

保理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贸易公司提出质疑。

3. 争议产生贸易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转让应收账款的义务,保理公司应当承担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而保理公司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仅提供融资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应由贸易公司承担。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贸易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一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一

案例一: 1999年初, 我省一家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 向我行申请办理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该业务进口商为美国一家化工公司, 我行随后选择了美国一家银行的保理公司作为进口保理商。

1999年3 月,A公司获得了美国进口保理商核准的25万美元的信用额度后, 我行即与A 公司签订了《出口保理协议》, A公司开始陆续出运货物。

1999年9月28日A公司将该保理业务项下的一笔金额为6.78万美元, 付款日为1999年11月15日的应收帐款转让给我行, 我行随即将该项下的货物发票转寄美国的进口保理商。

发票到期后, 进口商没有按期付款,2001年1月27日进口商通过进口保理商发来质量争议通知, 2000年7月11日进口保理商发来应收帐款的反转让(REASSIGNMENT)通知,免除其作为进口保理商在发票付款到期日后第 90天应作100%发票金额赔付的责任。

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 接发来的贸易纠纷通知后, 立即通知了A公司, 并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A公司做了耐心解释。

尽管如此,A公司仍坚持认为:买方提出争议的该笔货物质量没有问题; A公司与我行签订的《出口保理协议》中未明确规定适用《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应以当事人的选择为条件, 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进出口商双方是否履约的只能是《销售合同》, 外贸公司与美国进口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20天”, 事实上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20天内并未提出质量异议, 因而进口商提出的争议是无效的;所以, 既然A公司已将货物发票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了银行, 如果进口商不付款, 那么进出口保理商就必须付款。

由于A公司与我行的认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又一直未能付款, 进口保理商也认为已依据《国际保理业务规则》免除了赔偿责任, 此案纠纷至今未能获得最终解决。

保理业务的案例

保理业务的案例

保理业务的案例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短期贸易融资四保理业务案例分析案例一:业务背景:A公司是客户是一家汽车出口企业:①向德国某汽配连锁企业出口;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③应收账款的账期为60天。

面临困境:2个月后,德国进口商开始拖延付款,很快就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尚有60万美元的未付账款。

案例二:业务背景:B客户是上海的一家上市公司:①实力雄厚,获得多家银行授信,但公司资金充裕,导致银行授信额度大量闲置;②80%的出口业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③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达40%。

面临困境:作为上市公司,B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比偏高,影响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正确认识。

案例三:业务背景:C公司是一家汽车电子出口企业:①主要向美国出口点火线圈;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③毛利润率不到20%。

面临困境:由于汇率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C公司一年的汇率损失可能达到5%,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

案例四: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FABRIC?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

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at90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

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

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

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EastNationalBank)。

华通公司于和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关于保理合同的案例分析报告

关于保理合同的案例分析报告

关于保理合同的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哈。

有一家小公司,就叫它A公司吧,A公司呢,主要是做一些小型电子设备的生产。

它跟一个大的经销商B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B公司会从A公司采购不少电子设备然后再转手卖给零售商或者直接的客户。

A公司虽然有稳定的订单,但是呢,它老是面临资金周转的问题。

为啥呢?因为它生产需要原材料啊,工人工资得按时发啊,可B公司的货款呢,总是不能马上到账,经常有个账期,比如说要三个月后才付款。

这可把A公司愁坏了,就像热锅上的蚂蚁,资金链紧张得很。

这时候呢,来了个救星,一家保理公司C。

C公司跟A公司说:“老兄,我看你这情况,咱们可以签个保理合同啊。

”A公司一听,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样,赶紧跟C 公司商量具体的事儿。

二、保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1. 应收账款转让。

A公司把对B公司的应收账款,总共大概有50万呢,转让给了C公司。

这就好比A公司把自己手里对B公司的一个债权,卖给了C公司。

而且在合同里明确规定了,这些应收账款都是基于A公司正常向B公司供货而产生的,没有什么纠纷或者质量问题啥的。

2. 保理融资额度与费率。

C公司给A公司提供了一个30万的保理融资额度。

啥叫保理融资额度呢?简单说就是C公司最多愿意借给A公司30万,以A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

同时呢,C公司要收取一定的保理费用,这个费率大概是年化10%。

这就好比是C公司帮A公司解决资金问题的报酬啦。

3. 通知义务。

这里面有个很重要的事儿,就是通知义务。

C公司要求A公司必须通知B公司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给了C公司。

为啥要通知呢?这就像是告诉B公司,以后你付钱的时候,要付给C公司了,别再付给A公司啦。

这是为了保障C公司的权益,让C公司能顺利地收回自己借出去的钱加上应收账款的钱。

三、案例中的问题与纠纷。

1. 通知瑕疵。

A公司呢,可能是办事有点马虎,虽然通知了B公司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儿,但是通知的内容不是很清楚,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转让金额和对应的发票号码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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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1
A公司客户案例分析
A公司主要产品有组合机床动力部件和矿用防爆柴油机械两大类。

产品包括三大系列分别是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轮普轨机车、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及防爆柴油机。

(CCG)长城轨道机车的前三个字母,作为长城机械普轨机车的企业标准代号,在2001年由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相关专家确认为国家标准(试行)沿用至今。

客户自有技术先进,财务制度严谨,经营业绩良好,是我行优质存量客户。

我行依据客户需求为企业配制了流动资金贷款、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企业高版网银、高级管理人员贷记卡、代发工资等服务产品。

一、客户经营情况分析
客户基本情况A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位于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路367号,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该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范建武从事机械制造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现有员工98人,专业技术人员3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6人,中级职称15人,助理工程师9人,客户从事产品研发的人员30人,占企业人数的32%,为产品开发和质量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客户现具有年产各种防爆柴油机普轨机车200台,组合机床及组合机床动力部件200台(套)的能力。

客户目前在国内三十家同业中在牵引车(CCG系列)产品方面占有绝对的领先地
位。

生产工艺分析总装车间承担防爆柴油机运输机车(以下简称“机车”)的部件分装和机车总装的转配、调试、检测、试车等工作。

车体、零部件在经过机加车间、焊装车间等车间加工后进入总装车间,进入总装车间后采用天车将大型工件吊起,放置到指定的总装工位,装配以手工为主、专用工具为辅的方式进行组装。

完成总装的整车下线后,进入测试工位,对整车的装配质量、整车性能按规范要求进行系统的检验、测试和调整。

合格后进入原有涂装车间。

涂装车间承担整车车身的涂装任务,包括白车身的前处理、底漆、涂焊密缝胶、喷涂抗石击涂料、喷中漆、面漆、检查修饰等工作内容。

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采用“三涂层”装饰工艺,各工序间转运以人工在轨道上推送为主。

室外磨合运行。

因机车动力源为柴油机,为方便客户使用,减少机器故障率,即机车装配下线后在公司道轨环线进行一周磨合运行,出厂后客户即可正常使用。

整体装配过程属于流水作业,单车单独生产需要三天一台。

工艺流程简图
目前国内同行业企业约三十家,CCG系列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轨普轨牵引机车目前在国内同行业中该客户的技术含量、产品性能、销售价格上拥有优势,存在潜在的对手有,山西永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讯海矿机厂,安徽巢湖华晨
机械厂。

现金流量分析经营性现金流量中,主营业务收入全部通过现金结算,不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主要原材料购入均通过现金支付,不使用承兑汇票。

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正值。

制造费用、各种税费、其它费用均为现金支付。

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周转较正常。

二、客户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一)客户综合需求分析
吉林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属于采矿、采石设备制造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类。

客户主要的企业价值创造来源于企业自身的研发与产品销售,2008年以来已获得有效专利证书的专利9项,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8项。

客户生产所需主要配套产品为柴油机。

柴油机选用的是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方红系列柴油机,液力变矩器选用的是陕西航天高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

下游客户主要为龙煤集团、川煤集团、吉煤集团等大型煤矿。

下游客户销售回款周期较长,需要经过培训、试车、实用、实用、保质期几个阶段,6个月可以收回80%左右,其余大约需要在一年的保质期结束后收回。

根据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帐期较长,因此占用资金量较长。

随着客户的持续经营,下游市场的不断拓展,销量增加周转资金需求增加。

客户下游销售及上游
采购多数为大型企业,结算多为电汇支付账款,无国际结算。

(二)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我行对吉林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综合金融服务,按照客户需求来选择产品,表现出银行金融产品对客户实际经营的促进作用。

通过对客户进行额度授信保证客户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

通过不同产品的搭配配制,达到降低客户融资成本,提高客户产品实用效率的作用。

信贷融资方案通过对客户的经营分析可以看出,客户的上下游多为大型企业,经营能力强。

客户产品技术含量高,生产产品下游市场需求旺盛。

客户所经营产品的结算特性,销售回款帐期较长,下游客户多为大型煤矿集团企业。

因此我行根据其经营特性,为其申请授信额度3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1000万元为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

两方面的授信产品,及满足客户的日常流动资金需求,也解决了客户的应收账款占用问题,加大了客户的经营周转次数。

同时根据客户的结算需要,我行还为客户配制了企业高级版网上银行,方便企业的结算需要。

同时客户下员工较多,同时我行为其办理了代发工资业务。

还为高级管理人员开通了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及个人理财白金卡。

满足了客户的全面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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