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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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生育保险

第九章 生育保险


⑵待遇享受时间期限性 实行产前、产后都享受的原则 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上明确的期限性 ⑶保障形式多样 向受保者提供物质帮助 向受保者提供休养时间(假期) ⑷保险带有明显的福利性 基于生育行为的社会性和它的特殊意义,生育保险待 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 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
第九章
生育保险
主要内容
一、生育保险概述
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
三、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四、案例分析
一、生育保险概述
1、生育保险的概念 2、生育保险的发展历史
3、生育保险的特点
4、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一项专门保护女性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 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五项社 会保险制度之一。
1、未婚而育是否可以休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 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 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 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 乳期受特殊保护。”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享受产假不以是 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 就应当享受90天的合法产假。 本案例中该酒店批准贾某法定产假的做法是正确的。
4、生育保险待遇 从世界范围内看,生育保假和育儿津贴等组成。
⑴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是提供孕期、分娩和产后所需要的各种 检查、咨询、助产、住院、护理、医药等一系列的医 疗保健和治疗服务。它主要包括早孕保健、产前检查、 高危妊娠筛检、监护、管理、产时保健、新生儿保健、 产褥期保健、计划生产手术服务、流产医疗服务、生 育引起疾病的诊断和诊疗等。 各国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一般是根 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来制定相应 服务范围的,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 的医疗保健及治疗。

社会保障案例

社会保障案例

二、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
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 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
2、工伤认定受理后,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定
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 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 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 面通知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职工所在单位。
六、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
失业保险
1、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企事业单位雇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2、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
的保险费,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财政补贴 等。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 促进再就业支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 活补助
3、我国为每一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以社会保障号码为标识,建立了一个终身不 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的继承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 的部分可以继承,继承额为个人帐户全部储 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和。 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5、视同缴费年限 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实际缴费年限”
策 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
内容与途径

生育保险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生育保险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采取生育保险挂靠的方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生育保险挂靠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企业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生育保险挂靠的定义生育保险挂靠是指无实际劳动关系的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将个人或他人的生育保险缴费记录挂靠在用人单位,从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

三、生育保险挂靠的法律后果1. 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生育保险挂靠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拒缴、少缴。

”生育保险挂靠行为导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

3. 违反《劳动合同法》生育保险挂靠行为可能导致虚构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生育保险挂靠行为可能使用人单位与实际劳动者之间缺乏真实劳动关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违反《刑法》生育保险挂靠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

《刑法》规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生育保险挂靠行为可能涉及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涉嫌诈骗罪。

5. 民事责任生育保险挂靠行为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民事纠纷。

一方面,用人单位可能因虚构劳动关系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实际劳动者可能因未享受到应有的生育保险待遇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 行政处罚对于生育保险挂靠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行政处罚。

例如,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生育保险费,并处以罚款;可以取消虚构劳动关系者的生育保险待遇,并处以罚款。

女职工生育保险、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成功案例

女职工生育保险、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成功案例

⼥职⼯⽣育保险、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纠纷成功案例【案情简介】本案当事⼈宋某系南通市某公司的会计,2015年5⽉6⽇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直在该公司的办公地点南通市某⼩区内某处⼯作,且公司按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7年12⽉1⽇起公司在未及时与员⼯协商的情况下,将⼯作地点迁移⾄东台市。

宋某于2018年2⽉14⽇获批单位共计150天的产假⾄2018年7⽉12⽇。

宋某于2018年3⽉3⽇⽣下⼀⼦,其后⼀直在家哺乳婴⼉。

产假到期后宋某因⾝体问题先后向某公司请病假,均获批准。

后因公司⼯作地点转移到异地,且宋某仍在哺乳期内,故向单位申请事假。

2018年9⽉22⽇,单位以⽆故旷⼯10⽇为由单⽅向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且宋某的⽣育保险待遇⼀直被公司截留未发与宋某。

宋某认为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其⽣育津贴,且在其哺乳期单⽅解除劳动关系的⾏为违反法律规定。

故委托律师依法维权。

【办理过程】律师在接受宋某的委托后,就案件情况向当事⼈进⾏了全⾯的了解,并对现有证据进⾏整合分类,后依法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被申请⼈某公司辩称其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合法解除与申请⼈宋某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在提问环节,对很多关键性的问题都答⾮所问,企图混淆视听。

后在法庭辩论阶段,被申请⼈的代理意见漏洞百出,且对申请⼈⽅发表的代理意见⽆从辩驳。

对于本案申请⼈宋某的代理意见,主要从以下⼏个⽅⾯⼊⼿:⼀、本案被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为明显违法1、申请⼈处于哺乳期内,由于被申请⼈未与员⼯协商即变更⼯作地点,变更后的地点与原⼯作地相距⼀百多公⾥,故申请⼈请假合情合理,且申请⼈及时提出了请假申请,故并不存在⽆故旷⼯的事由;2、被申请⼈依据公司员⼯休假制度的规定对申请⼈进⾏处罚,其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制定的制度的合法性进⾏举证,但本案被申请⼈并没有完成⾃⼰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典型案例分析范本

典型案例分析范本

杨丽平诉厦门沛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产假工资等.【卷宗号:201403187】【典型意义】1.该案件发生于投诉人离职之后,诉求内容达6项,属典型的离职引发的维权行为。

2、部分投诉内容存在法条空白,缺乏司法解释,具有一定处理难度。

【案情】杨丽平在沛得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贸易业务4年余,签有劳动合同。

2013年怀孕并出现先兆流产状态,孕期多次请假并造成与公司矛盾,在享受135天产假后,于2014年2月份辞职,并到我大队投诉企业6个方面的问题,要求公司补偿其14654.15元:1、法定假期公司按病假标准发工资。

2、病假按事假发工资。

3、扣发月度考核奖和年终考核奖。

4、请假计薪扣款计算方式有误5、未支付产假工资6、孕期强制加班【案件办理过程和思路】案件受理后,针对投诉人的诉求进行了初步梳理,认为其部分所诉事项多有争议点,难以全部解决,从经济便利的角度,告之杨丽平其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次性解决所诉问题。

她表示人不在厦门,不方便仲裁,要求大队进行处理。

按着调解先行的思路,大队询问了沛得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沛得公司表示,只要有法条规定,如公司所为确属不当,公司愿意纠正。

调查过程中,对投诉人所提出的部分证据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大队提出双方先自行协商,因公司只愿意补偿1752.46元,双方协商差距太大而无果。

由于投诉人杨丽平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离职前搜集的一些证据相对比较齐全,监察员调取公司材料后,认为直接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其责令改正的工作还是可行的,案件随后按监察程序办理。

对相关法条和证据进行梳理后,监察员认为公司在扣发法定节假日工资、病假按事假发工资、请假计薪扣款计算方式、未支付产假工资等方面存在过错,应当补发,补发金额经核算为7778.56元。

扣发月度考核奖和年终考核奖因为缺乏有效证据,只能申请仲裁。

孕期强制加班诉求属投诉人理解法条有误,企业不存在违法。

调查进行到此时,监察员希望当事双方重新回到协商轨道,原因如下:如果往下走就得下达责令改正文书,如果不填写金额,企业按他的理解补给一部分,会导致大队下步执法困难。

第12章生育保险

第12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的内容
❖ 医疗服务 ❖ 产假 ❖ 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 ❖ 生育补助金:子女补助费、被抚养妇女的
生育补贴
三、建立生育保险的原则
❖ 1、强制性原则 ❖ 2、普遍性原则 ❖ 3、共济性原则 ❖ 4、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 ❖ 5、基本保障原则 ❖ 6、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四、生育保险的作用
❖ 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 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职工之妻提供 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 的住院治疗。
三、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
❖ 1、现状:我国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覆 盖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没有包括农村地区。事实上,城镇中的女 职工也没有完全被生育保险覆盖,以非正 式就业的城镇女工基本享受不到。
第十二章
生育保险
学习目标:
❖ 了解生育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以及国内外现状,掌握 生育保险的定义、特征以及我国生育保险的具体内容, 运用所学知识能分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概念:
生育保险,妇女保障,产假,儿童津贴
第一节
❖生育保险概述
一、生育保险
❖ 定义: ❖ 生育保险是指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
❖ 1、立法的非独立性(常常与疾病保险在一 起)
❖ 2、覆盖范围的广泛性(甚至所有公民) ❖ 3、待遇的高标准性(产假、生育补助金、
生育津贴、医疗保健、儿童津贴等)
三、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借鉴意义
❖ 1、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要符合国情 ❖ 2、规范生育保险费用管理 ❖ 3、完善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 结论:企业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

计划生育政策案例分析

计划生育政策案例分析

计划生育政策案例分析计划生育政策案例分析计划生育政策案例分析案例: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排在全倒数几位。

某某年,新一届县政府领导走马上任,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

该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新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生育数量。

措施1: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超生第二胎罚款2000元,第三胎罚款5000元,第四胎罚款1万元。

措施2:考虑到计划生育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级政府分别可提成30%。

政策实施两年后,政府发现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后果: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交罚款,也要生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是在所不惜。

有的群众甚至认为,缴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款交上去。

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不管超生,只管罚款,甚至暗中鼓励计划外生育。

案例分析过程:一、政策质量方面: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

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利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

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

文件与法规政策是计划生育工作中各博弈方的游戏规则,主要是指乡镇级及其以上政府机关所发送和传达的文件和讲话精神等。

文件相对于下级土政策是普遍主义的。

在基层社会运作中这个因素一直起着宏观支配作用,在具体操作中有各种变通,特殊主义几乎无处不在。

不同的博弈方面都在利用规则。

比如,“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作为政策力量,就是强大的合法性后盾。

村民也在利用文件政策。

生育保险福利待遇争议案例剖析

生育保险福利待遇争议案例剖析

生育保险福利待遇争议案例剖析一、引言生育保险福利待遇争议案例在当今社会中不时发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人们对于个人权益的认知不断提高,对于生育保险福利待遇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通过剖析几个典型案例来探讨生育保险福利待遇争议的本质,希望能够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一些思路和启示。

二、案例一:缺乏适当补偿引发争议在某地区,一名女性员工怀孕后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在休假期间却因公司裁员而被迫辞职。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辞职后无法再继续享受与之前相同数额的津贴。

这引发了该女性员工及其家人以及社会各界的不满和质疑。

针对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存在一个核心问题:是否应该给予辞职员工适当补偿?从劳动法角度看,母婴保护是大部分国家劳动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旨在保护怀孕和哺乳期女性员工的权益。

然而,在财务利益与人权保护之间常有一定冲突。

为了解决这类争议,就需要在法律和实际操作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可以考虑制定明确的规定,规定公司应根据员工怀孕前的薪酬水平提供适当补偿,以保障其权益。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三、案例二:男性生育保险福利问题惹争议近年来,有关男性享受生育保险福利的讨论日渐增多。

传统上,生育保险福利主要面向女性员工,因为她们承担了怀孕和分娩等重责任。

然而,在一些国家中存在一种观点:男性也应该享受一定程度的生育保险福利。

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出发点在于平等和公正。

尽管男性无法体验到怀孕和分娩带来的身体痛苦和风险,但在家庭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男性的参与对于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因此,在现代社会中,适当考虑男性享受生育保险福利是合理的。

可以通过修改法律规定,明确男性员工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等福利待遇。

这将有助于促进家庭责任均衡分担,提高幸福感和儿童抚养质量。

四、案例三:跨地区差异引发不公平问题在某国,各地区在生育保险福利待遇上存在差异,这给一些享受较低待遇的女性员工带来了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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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案例分析
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
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

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
休产假4个月。

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
领导不予安排工作。

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
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

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

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

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

邱某于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

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
一次性付给邱某2000元。

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
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

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
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

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
经到期。

为此,邱某于1998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
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北京市某中学1996年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B某是其中之一,
并签合同期3年。

1999年10月20日B某生育后休产假3个月,2000年1月该校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

B某
不服,于2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

B某认为:其
尚在哺乳期,校方终止合同后本人不好找工作,会给生活带领困难。

要求延长合同期限。

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

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

签定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

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
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

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
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天。

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
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

A某认为
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北京市某中学1996年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B某是其中之一,
并签合同期3年。

1999年10月20日B某生育后休产假3个月,2000年1月该校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

B某
不服,于2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

B某认为:其
尚在哺乳期,校方终止合同后本人不好找工作,会给生活带领困难。

要求延长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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