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转设相关政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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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转设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基本要求20200608

独立学院转设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基本要求20200608

独立学院转设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基本要求一、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积极条件1.独立学院转设要达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学校各项办学条件达标。

(1)师资队伍:专任教师/学生(师生比)不高于18:1,专任教师人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研究生学历比例不低于30%,兼职教师比例不超过专任教师人数的25%(备注:前述标准为最低标准,即“学院”设置标准,“大学”的设置标准更高)。

(2)基础设施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

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备注:实施方案给予政策支持,即“在保证具有独立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师资队伍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不过分强调土地、校舍面积。

”)。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

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

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1 / 62.独立学院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归属独立学院名下,不得在举办者名下。

3.举办者须和举办高校签署《转设协议》,明确资产权属、师生安置、债权债务处理、过渡期安排等。

4.独立学院专任教师的职称/学历结构符合要求,须与教师签署聘用合同、缴纳社保。

5.须清产核资,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清算报告》,并经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决议通过。

6.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国资管理职能部门出具无国有资产流失证明,或由举办高校出具无国有资产流失承诺。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转设为湖北恩施学院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转设为湖北恩施学院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转设为湖北恩施学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1•【字号】鄂政函〔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转设为湖北恩施学院的通知鄂政函〔2021〕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教育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转设为湖北恩施学院,同时撤销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的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湖北恩施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举办者为恩施自治州常青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办学地址位于湖北省恩施市金坝子村,学校标识码为4142013250。

二、湖北恩施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北省教育厅。

三、湖北恩施学院办学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四、省教育厅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湖北民族大学、恩施自治州常青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恩施学院严格落实三方签订的《湖北民族大学恩施自治州常青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关于终止合作举办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及善后事宜的协议书》,保证过渡期内湖北恩施学院平稳、健康发展。

恩施自治州常青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加大对湖北恩施学院的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加强教学科研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

湖北恩施学院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注重内涵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2021年2月21日。

(完整版)独立学院转设相关政策材料

(完整版)独立学院转设相关政策材料

独立学院转设相关政策材料:
1.《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
三、“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规定
……
(一)关于高等学校设置
--独立学院视需要和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
(三)关于高等学校更名
……
3.设置高等学校应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及所在地,使用一个相应的学校名称。

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区、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2.教育部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独立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独立学院变更地址,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独立学院变更名称,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独立院校转设标准

独立院校转设标准

独立院校转设标准转设是指将已存在的教育机构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或者是将一个教育机构转变为另一种类型的机构。

在中国的高等教育领域,独立院校转设是一个较为常见的行为。

所谓独立院校,通常是指不隶属于国家部委或其他大学的自主办学机构。

在转设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标准和程序,下面将对独立院校转设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独立院校转设需要满足地区教育规划和需要。

在进行转设前,相关部门会对该地区的教育需求进行评估,确保转设的院校能够满足当地的教育需求,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转设的院校需要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计划,能够填补当地教育资源的空缺,推动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

其次,独立院校转设还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通常会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独立院校的转设进行规范,明确转设程序、条件和标准。

独立院校在转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转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独立院校转设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

首先,转设的院校需要有一定的师资力量和教育资源。

独立院校必须拥有合格的教师队伍,具备教授相应学科的能力和资质。

其次,转设的院校需要有适当的办学条件和设施。

这包括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同时,独立院校还需要有一定的财务和经费保障,确保办学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独立院校转设还需要通过评估和验收。

评估是对转设的院校进行全面评估,评估主要包括教学质量、师资队伍、设施条件等方面。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院校是否符合转设标准。

验收是对已转设的院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院校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办学。

评估和验收是对独立院校转设的重要环节,能够提高办学质量,保障教育质量。

最后,独立院校转设还需要注重社会影响评价。

转设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当地群众的教育水平。

因此,转设的院校需要密切关注当地社会的需求,注重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在转设过程中,独立院校应当与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地方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重庆独立学院转设方案

重庆独立学院转设方案

重庆独立学院转设方案摘要本文档旨在探讨重庆独立学院转设的方案。

通过对学院现状的分析和对转设过程中的问题的考虑,提出了一种可行的转设方案,并给出了实施该方案的建议。

1. 引言重庆独立学院是一所位于重庆市的私立学院,成立于2001年。

多年来,学院在本科教育方面成绩斐然,并树立了一定的口碑。

然而,随着高等教育环境的变化和学院自身的发展需求,转设的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学院转设为背景,探讨转设的原因、目标,提出一种合理的转设方案。

2. 学院现状分析为了更好地了解学院现状,我们需要对学院的发展状况、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2.1 学院发展状况重庆独立学院自成立以来,在本科教育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学院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学院在科学研究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师资队伍的科研能力有待提升。

2.2 教学质量评估通过对学生毕业就业情况的调查和对学生学习成绩的分析可以看出,重庆独立学院的教学质量较高。

学院重视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并与企业合作开展实训课程。

然而,学院的课程设置较为单一,缺乏跨学科的教学。

2.3 人才培养情况重庆独立学院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学院还与社会开展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

但是,学院的招生质量有待提高,对学生的选拔和培养机制也需要进一步改进。

3. 转设方案的目标和原则基于学院现状分析,我们可以制定转设方案的目标和原则,以确保转设的成功。

3.1 目标•创建一所综合性高水平的学院,提高科研能力,培养国际化人才。

•丰富课程设置,开展跨学科的教学,提高学术水平。

•提高招生质量,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生。

•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3.2 原则•坚持本科为主的办学定位,注重人才培养。

•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提高师资队伍的科研水平,激发教师的研究热情。

•加强与各界的合作,实现校企合作共赢。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一、文件规定1、《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号令)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申请书。

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设批准书;(三)筹设情况报告;(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2、《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教育部文件“积极做好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和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1)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

(2)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3)既不申请考察验收,也不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的,可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做好报请验收或申请转设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

独立学院转设流程

独立学院转设流程

独立学院“转设”的流程一、文件规定1、《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26号令)第十八条申请筹设独立学院,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申请书。

内容包括:举办者、拟设立独立学院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合作办学协议。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条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设批准书;(三)筹设情况报告;(四)独立学院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五)独立学院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六)独立学院院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2、《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教育部文件“积极做好现有独立学院的规范与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考虑到独立学院的复杂性与实际情况,国家对已设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并明确了相关政策:(1)基本符合《办法》要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并对考察验收合格的独立学院核发办学许可证。

(2)符合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可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3)既不申请考察验收,也不申请转设民办高等学校的,可继续教育教学活动,但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做好报请验收或申请转设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办理。

独立院校转设标准

独立院校转设标准

独立院校转设标准
独立院校转设通常是指原先的独立院校(私立院校)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转变为另一类别或专业的院校,或者增设新的专业。

转设的过程需要遵循一系列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独立院校转设的标准,具体操作可能会有所不同:
* 立项申请:
* 学校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详细的转设计划,包括转设的理由、目标、专业设置等。

这通常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计划书。

* 合规审查:
* 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学校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转设计划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并且符合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

* 专业评估:
* 学校可能需要接受专业评估,以确保其设立或转设的专业质量和水平符合相关要求。

* 师资力量:
* 学校需要证明有足够的师资力量来支持新设专业的开设,包括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教师。

* 教学设施:
* 确保学校具备适当的教学设施和实验室,以支持新专业的教学活动。

* 财务支持:
* 学校需要证明有足够的财务支持,确保新设专业的顺利开展和发展。

* 社会需求:
* 证明新设专业符合社会需求,有助于培养合格的人才,并
有望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 学科交叉:
* 如果涉及跨学科的专业转设,需要说明学科交叉的必要性和前景。

* 校园基础建设:
* 如果新专业需要新的基础建设,学校需要提供相应的规划和保障。

* 获批和公告:
* 一旦通过审批,学校将获得设立或转设的批文,并进行相关公告。

需要强调的是,具体的独立院校转设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教育政策等而异。

因此,在进行独立院校转设时,建议学校及时咨询并遵循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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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转设相关政策材料:
1.《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
三、“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规定
……
(一)关于高等学校设置
--独立学院视需要和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逐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
(三)关于高等学校更名
……
3.设置高等学校应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及所在地,使用一个相应的学校名称。

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区、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2.教育部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独立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独立学院变更地址,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独立学院变更名称,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独立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充实办学条件,完成有关工作。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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