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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0752f3f61fb7360b4c65c3.png)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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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
[1998]17 号) ...... 79
附件 1: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
79
附件 2: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
84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基字 [1998]4 号)-已作废 ..................................
1. 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 (1) 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 可以增设 “221 工程施工”、“223 施工管理 费”、“225 待摊费用”、“215 低值易耗品”、“ 216 周转材料”、“ 217 临时设施”等 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 总账科目进行核算。 (2) 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 费拨款” 明细科目。 实行停、 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 缓建单位, 可设置“ 307
2.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 可 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 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 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 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 国务 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单位以新增工程效益或扩大生产能力等为主要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投资效益与资金供应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财政资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
(三)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各类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及资料.(五)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规定或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八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而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其来源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第一篇: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水利部文号:水财经[2005]222号发布日期:2005-6-1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四章决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财政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水利基建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特点,特制定《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
各单位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前期工作经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前期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各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分解下达,由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前期工作经费支出必须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开支。
第六条前期工作经费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项目支出的依据。
项目支出预算应详细说明项目的工作内容、实施时间、开支的主要内容、预计支付时间、项目责任人、主要参加人员等,涉及对外委托部分的,还应提供委托合同等。
财建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财建[2006]689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689号文-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9e5e9cca58da0116c1749e5.png)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1.勘察费;2.设计费;3.研究试验费;4.可行性研究费;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6.概算审查费;7.咨询评审费;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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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26日以财建[2006]689号文正式印发,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其全文如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689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强
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
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安排的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前期费安排范围:
1.中央本级项目的前期工作;
2.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地方项目的前期工作;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具体项目的前期费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1.勘察费;
2.设计费;
3.研究试验费;
4.可行性研究费;
5.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
6.概算审查费;
7.咨询评审费;
8.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9.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在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前期费投资计划的基础上,审核下达前期费预算。
第八条?预算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前期费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前期费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前期工作进度、基本建设程序、
合同等要求拨付资金;
2.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前期费的拨付应根据政府采
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前期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费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
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对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
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
作核销处理;已安排的前期费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就地上
缴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其他收入”科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前期费进行严
格管理和核算。
前期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审查,对项目前期
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后续工作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析
评价报告。
重大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要报送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对经审查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审查的结论意见,由原前期
工作承担单位继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或前期工作中
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缴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费,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前期费,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如涉及具体项目前期工作,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工作经费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如不涉及具体项目前期工作,其工作经费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