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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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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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5.11.19•【文号】财政部[85]财文字第613号•【施行日期】198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财政部[85]财文字第613号)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

(一)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标准:1、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套间或单间。

2、中央和省级机关正、副司(局)长、正、副厅(局)长,地(市)级正、副专员(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工程师,总局工程师,文艺工作人员艺术一级,图书馆、博物馆(院)研究馆员,出版社编审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照办理。

3、其余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信旅馆普通房间床位。

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原来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的,其乘坐车、船及居住旅馆的待遇不变。

(二)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六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位。

(四)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

公职人员出差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会议费这样算!

公职人员出差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会议费这样算!

公职人员出差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会议费这样算!一、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规定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类细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要求,规范接待单位开具凭证及收取费用管理,明确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1、伙食费怎么交《通知》细化了此前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比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对此,《通知》明确了交纳标准及管理要求。

《通知》明确,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2、市内交通费怎么交?《通知》明确,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

具体调整如下:(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进行报销,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上限。

(4)行李托运费。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高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和职务工资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出差住宿费如何报销?答:对应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登记表,相当于副部长级职务的人员出差,按照副部长级人员的标准住套间。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司局级人员标准,住宿标准间。

其余人员,按照处级以下人员标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3.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是否可以住宿定点饭店?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主要考虑到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事业单位规模庞大、类型复杂、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实行定点住宿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为了稳妥起见,决定先在党政机关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到事业单位。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

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规定

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规定

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合理利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出差费用范围1. 出差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会议费、保险费等与出差相关的费用支出。

2. 交通费指出差人员的交通工具票款、租车费、车辆使用费等。

3. 食宿费指出差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的食物、住宿等费用支出。

4. 通讯费指出差期间的电话费、传真费、快递费等。

第三章出差报销规定1.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填写《出差报销单》,详细记录出差期间的费用支出。

2. 出差报销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出差人员姓名、单位、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出差时间、费用明细等。

3. 出差报销单应由出差人员本人签字,并由直接上级审核签字。

第四章出差费用审批程序1. 出差人员应按照辽宁省直辖机构的相关规定,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出差申请。

2. 直接上级应根据出差事由和需要,审批是否同意出差,并签署相关文件。

3. 审批通过后,出差人员方可出发,并妥善保管好出差费用相关的票据和文件。

第五章出差费用发放及结算1.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准备好相关的费用明细和票据,并提交给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结算并发放出差人员的费用报销款。

3. 出差费用的发放应经过财务部门审核与核实,确保符合相关规定与政策。

第六章出差费用违规处理1. 出差人员如发现有虚报、冒领、乱用出差费用等违规行为,应立即上报至直接上级。

2. 直接上级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有效,并适用于辽宁省直辖机构所有出差活动。

2. 本规定解释权归辽宁省直辖机构财务部门所有。

结束这份《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管理规定》旨在保障辽宁省直辖机构出差费用的合理管理和使用。

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2007101792541813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2007101792541813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沈阳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直机关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可参照中央国家机关相同级别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执行。

(四)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五)正厅(局)长出差,如工作任务特殊,可乘坐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

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注:表中省级包括副省级;厅局级包括副厅局级。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曲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

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省内不含大连出差在省财政厅发布省直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辽宁出差的住宿费标准见附表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1.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开支标准做了哪些调整?答: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基本需要,差旅费管理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的出差类区划分,将市内交通费等合并为公杂费。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统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分职务级别凭据报销。

具体调整如下:(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2)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支出等。

(3)住宿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财务部门根据出差人员住宿的具体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进行报销,住宿不同的定点饭店,住宿费实际开支会有差异,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上限.(4)行李托运费。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高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和职务工资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出差住宿费如何报销?答:对应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登记表,相当于副部长级职务的人员出差,按照副部长级人员的标准住套间.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按照司局级人员标准,住宿标准间。

其余人员,按照处级以下人员标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3.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是否可以住宿定点饭店?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强制实行定点住宿,主要考虑到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事业单位规模庞大、类型复杂、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实行定点住宿有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为了稳妥起见,决定先在党政机关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到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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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文号:
沈财文字[1996]35号发文机关:
辽沈其它机关
是否废止:
未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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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财文字〔1996〕386号“印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从1996年9月15日起执行。

关于沈阳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落实国家财政部、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信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标准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四)工作人员到沈阳市辖区外的市、县(指县政府所在地,含县级市)出差,不分职务,按出差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
报销市内交通费。

正副市长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含随行一人)公出,其市内交通费均凭据报销。

(五)下列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
2.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学习班的人员;
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4.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六)乘坐火车,从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以购同席卧铺票。

(七)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八)正副市长用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的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九)乘坐火车符合第三条(六)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1.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四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
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到沈阳市辖区外的市、县(含县级市),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到沈阳市辖区以外市、县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在补助标
准为:一般地区5元;特殊地区7元。

上述人员在本市、县境内基层单位工作以及借调人员等均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五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五)驻市内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需在机关(单位)以外就餐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

(六)乡镇干部在本乡镇境内(不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出差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

(七)苏家屯、新城子、东陵、于洪各区,和市内五区相互间跨境出差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元。

(八)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各县及苏家屯、新城子、于洪、东陵各区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市)、区境内(不包括政府所在地)出差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元。

(九)新民市,辽中、康平、法库各县,和市内五区相互间跨境出差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50元
(十)出关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十一)凡是按规定已享受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的单位,不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出关人员到沈阳辖区外出差,一律在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扣除1.50元,预以计算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职工在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一)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种短期训练班学习(时间一年以内),并集中食宿的,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元。

.(二)经组织批准到各级党校、干校、团校、高等院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干部专修科(班)、进修班和其他学校长期(时间一年以上)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

第七条按国家规定领取各种劳保津贴的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不从事有害身体的工作,停发按天计发的劳保津贴;对继续从事有害身体的工作,原享受劳保津贴照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如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

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如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输。

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发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九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经领导批准,连续工作到二十三点以后,可发给夜餐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夜4元。

第十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时,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据支报(其中:生活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50公斤范围内托运快件)。

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

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

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移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一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

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

对弄虚做假。

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返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市直驻沈阳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何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

我局沈财文字(1994)3号文件《关于调整沈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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