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注销,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注销后民事诉讼主体责任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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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民事诉讼主体责任承担的问题
公司被注销终⽌后,其民事责任和诉讼义务承担者应为其清算责任⼈。
《民法典》(2021.1.1⽣效)
第五⼗七条 【法⼈的定义】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九条 【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七⼗⼆条 【清算中法⼈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终⽌】清算期间法⼈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关的活动。
法⼈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章程的规定或者法⼈权⼒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注销登记时,法⼈终⽌;依法不需要办理法⼈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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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民事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是谁?

公司注销后,民事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
是谁?
公司被注销终止后,其民事责任和诉讼义务承担者应为其清算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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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民事诉讼主体责任承担的问题
一、公司注销后民事诉讼主体责任承担的问题
案情简介:邵女士2009年与某某县中央商城签定租赁30、37号柜台使用。
经营4天后,被告李某某以中央商城的名义莫须有的理由将30、37号柜台强行毁坏,并将柜台内部分货物拉走。
放到中央商城的库房保存。
邵女士多次找到相关部门解决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答复,更没有解决。
邵女士被逼无奈,2012年8月起诉到某某县法院。
法院受理后,经查,发现中央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早在2004年就因为没有年检,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2012年8月公司注销。
法院为此告知原告,该公司已经注销,欲驳回诉讼。
邵女士委托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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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公司被注销终止后,其民事责任和诉讼义务承担者应为其清算责任人。
本案的清算责任人为三个股东。
因此,提出变更被告的申请书给法院,请求变更被告。
相关法律依据:《民通意见》60、《民诉意见》49。
原告在律师的帮助下,变更了被告。
案件最后胜诉。
关闭企业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不善、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选择关闭。
企业关闭并非易事,涉及的法律后果复杂多样。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关闭企业后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 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闭企业属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 通知义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争议解决关闭企业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因经济补偿、工作交接等产生劳动争议。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税务问题的法律后果1. 税款缴纳关闭企业后,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税收优惠丧失关闭企业后,企业将丧失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等。
3. 税收争议解决企业在关闭过程中,可能因税款缴纳、税收优惠等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此时,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后果1. 知识产权归属关闭企业后,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的归属问题需要明确。
若企业未在关闭前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操作,知识产权将归属于企业法人。
2. 知识产权保护关闭企业后,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仍需受到法律保护。
若他人侵犯企业知识产权,企业可以依法维权。
四、债权债务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权益关闭企业后,企业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
企业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债务转移关闭企业后,企业债务可能转移至其他相关责任人。
诉讼中公司注销如何处理

诉讼中公司注销如何处理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确定至关重要。
诉讼主体确定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诉讼成败。
诉讼主体的确定,从发生时间顺序看,可以分成提起诉讼时诉讼主体确定和诉讼中诉讼主体确定。
本文主要讨论诉讼中一类特殊情况即公司注销情况下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公司依法注销情形下诉讼主体的确定公司依法注销,是指公司按照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了清算程序,对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此情形下,公司在注销前已经清结债权债务,明确了公司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根据民法有关承继的一般原则,诉讼中公司的权利义务概由承受人承继。
所以诉讼主体可以直接变更为公司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二、公司未依法注销情形下诉讼主体的确定此种注销情形分成两种,一种是“承诺式”注销,即由出资人承诺对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承担所有责任,类似于为公司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一种是虚假清算注销,即实际并未清算,或者只对部分债务进行清算而注销。
对“承诺式”注销中由出资人承诺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下,由出资人概括承受公司的权利义务,诉讼主体的确定与公司依法注销情形下诉讼主体的确定类似,可以直接变更出资人为诉讼主体。
即便是部分股东做出承诺,其他股东仍得为共同的诉讼当事人。
当然如果公司为原告的话,可以由部分出资人直接应诉。
三、虚假清算注销情形下的诉讼主体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公司注销即丧失了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主体资格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裁定终结诉讼。
即便被告公司是以虚假清算骗取的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也已不复存在。
原告如果要求被告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应诉,可能无法实现其权利主张。
因为此情形下,法院不能审查承受人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比较可行的诉讼方案,将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20条规定来解决。
第19条规定,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对公司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注销后被起诉

企业注销后被起诉
注销后的起诉问题:
1.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如果想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公司注销了之后,这个公司就不复存在了,那么被告也是不存在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这种写作是不会被受理的。
2.不过也并不是所有的注销情况都没有办法进行起诉了,如果是公司注销之后还有财产的,剩余的财产归于股东,所有在这种情况之下就可以向拥有剩余资产的股东来起诉。
3.因为通常来讲,如果向公司进行起诉的话,一定是提起一些损害赔偿的。
也就是说想索要一定的资金,如果公司注销之后仍然拥有资金的话,受理这个案件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讲,公司注销都是因为资金流转出现的问题,本身已经没有钱的情况下才会这样做。
4.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在被告没有明确存在或者是曾经存在,现在已经消失的情况之下,法院没有办法找到被告出庭作证,那么这个庭审就进行不下去,所以这个诉讼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那么公民也就没有办法起诉这样的公司。
对于这种情况,还是要在公司注销之前就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在诉讼中注销公司了怎么办

被告在诉讼中注销公司了怎么办
公司是属于独⽴的法⼈组织,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的,可以解散公司,经清算后将公司注销,那么被告在诉讼中注销公司了怎么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被告在诉讼中注销公司了怎么办
如果公司在没有依法清算的情况下注销的,公司的债权⼈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的股东,让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
第⼆⼗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法进⾏清算,债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被告在诉讼中注销公司了如何处理”问题进⾏的解答,如果公司在没有依法清算的情况下注销的,公司的债权⼈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的股东,让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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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

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在商业活动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常见手段。
然而,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棘手的情况:当诉讼正在进行时,涉案公司却注销了。
这给诉讼的推进和最终的裁决执行带来了诸多复杂问题。
为了妥善处理这一情况,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权益,制定出合理的处理方案。
一、公司注销对诉讼的影响当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注销,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诉讼主体的变更。
原本作为被告的公司不复存在,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的中断或终止。
其次,公司注销后,其资产的处置和债务的承担成为关键。
如果公司在注销前未对诉讼相关的债务进行妥善处理,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此外,公司的注销还可能影响证据的收集和案件事实的查明,增加诉讼的难度。
二、处理诉讼中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于公司注销后诉讼的处理有一定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事宜。
如果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三、具体的处理方案1、确定诉讼主体如果公司是依法清算后注销,且在清算过程中对诉讼相关的债务进行了处理,那么可以将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列为诉讼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若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应当将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2、审查清算程序仔细审查公司的清算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是否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清算报告是否真实等。
如果发现清算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3、清查公司资产对公司注销前的资产进行清查,确定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资产的情况。
若发现有此类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公司倒闭了是找法人还是找股东追究

一、公司倒闭了是找法人还是找股东追究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抽逃出资等行为,那万一最后公司资不抵债,进行清算,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比如原来股东甲出资600万,乙出资400万,公司经营5年后资不抵债,净资产4000万,欠款6000万,公司清算之后偿还了4000万债务,还有2000万,这2000万不需要股东个人以自己的财产偿还。
清算注销后,这笔债务就彻底结束了。
2、公司倒闭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股东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不追究责任。
3、法人代表直接利害关系就是公司结束,法人代表需要负责选择清算组人员,公司注销后法人代表资格消失。
4 、公司倒闭后,如果最大股东曾经挪用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分,可能被揭开公司面纱,被要求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是已经投资的资金无法收回。
二、公司倒闭后员工赔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赔偿标准: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破产企业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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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注销,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本报记者万静
基本案情
讼争已有三年多却迟迟没有结果的本田诉重庆力帆商标侵权案,在经历了分案审理、重新追加被告等层层环节后,终于于2005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而各方关注的本田向力帆索赔一千二百多万的侵权赔偿金能否实现的各种猜测,由于被告之一的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简称力帆力邦公司)已经被注销,而变得更加不确定。
此次开庭,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等将被注销的“力帆力邦”公司股东———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力帆实业”)、王冰列为被告,参与诉讼。
据原告诉称,本田商标“HONDA”多次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为驰名商标,并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重点保护商标。
但是自从带有“HONDA”商标的各种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受到各种侵权行为及假冒产品的侵扰,这些侵权行为及假冒产品一方面损害了社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误导了消费者,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
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制造了带有“HONGDA”和“LIFANHONGDA”标识的摩托车,被告曹亚文销售了上述摩托车,其行为侵犯了四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于是在2002年7月,本田等上述四原告将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和曹亚文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四原告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12601675.78元人民币;并向四原告赔礼道歉。
2004年3月底,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之一的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在没有通知诉讼法院和原告的情况下突然注销。
于是应原告的申请,法院将“力帆力邦”公司的股东——“力帆实业”、王冰,以及本案的另一被告曹亚文共同列为被告进行审理。
庭审当中,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等认为,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力帆力邦”公司已经被注销,但是“力帆实业”和王冰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是其债权债务的承继主体,应承担“力帆力邦”公司所造成的侵权责任。
但被告“力帆实业”和王冰则予以反驳:他们作为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诉讼中注销“力帆力邦”公司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且进行了合
法的清算和公告,在公告期内四原告并未向原告申请债权登记。
因此,“力帆实业”和王冰不应再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四原告主张商标侵权的主体为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而并非“力帆实业”和王冰。
让他们来承担侵权责任,于理于法都没有根据,因此,应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学专家解析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
究竟由谁来承担此案的商标侵权责任呢?公司被注销后,其股东还有义务对其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吗?就本案中人们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著名公司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
问题一:在本案中,被告公司被注销,到底应该由谁来继续应诉并承担责任呢?其法律根据是什么?
赵旭东(以下简称赵):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在发现被告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被注销后,追加其股东“力帆实业”和王冰作为被告。
其法律根据可能是“力帆力邦”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因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二:如被告所答辩,“力帆力邦”公司的注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进行了清算和公告,这怎么能说是没有履行清算义务呢?
赵:被告“力帆实业”和王冰在清算注销“力帆力邦”公司的过程中,虽然履行了公告义务,但却没有依法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
公告是面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其法律效果是对尚未知道或不确定的债权人产生告知的效果,而通知则是针对特定的、已知的债权人的专门告知。
这两项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对于正在诉讼而可能产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应该对其履行专门的通知义务,而不能以公告代替通知。
否则,清算义务人即存在过错。
我所说的被告“力帆实业”和王冰没有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主要就是指其没有依法履行这种对原告的专门通知义务,因而导致本田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
问题三:本来是公司侵权,股东并未侵权,为何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责任呢?
赵:的确,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但本案追究股东责任并非追究其侵权责任,而是未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公司对本
田承担的是侵犯商标权的责任并形成侵权之债,但对于股东而言,他所承担的不是对本田侵犯商标权的责任,而是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问题四:如果让已注销公司的原股东承担公司的侵权责任,这是否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相冲突呢?
赵:本案中,如判决“力帆实业”和王冰承担责任,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
如果股东履行了清算义务,那么无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都不应追究其股东的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本来的结果。
但由于股东未通知原告,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
如果该公司清算的结果还有剩余财产,则被股东分配;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则本应按比例受偿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走。
两种情形最终均导致原告债权的不能受偿。
而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
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不再是一般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而是独立形成的赔偿责任。
问题五:您觉得本案有什么可以借鉴的地方吗?
赵:有两个方面值得借鉴。
其一,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应全面认识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并非公司一经注销,一切万事大吉,要特别重视其在公司清算中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不当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如果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将可能导致直接的民事责任;其二,对债权人而言,并非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一经注销,自己的债权就无从得到保障。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本案的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法向已注销公司的股东请求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